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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家居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市场监管主管部门:现将《推进家居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附件:推进家居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2年8月1日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2-08-01
关于加快发展数字家庭 提高居住品质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党委网信办、教育厅(委)、科技厅(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交通运输厅(委)、商务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厅(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广电局、体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网信办、教育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数字家庭是以住宅为载体,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通信、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实现系统平台、家居产品的互联互通,满足用户信息获取和使用的数字化家庭生活服务系统。近年来,信息技术发展迅速,数字家庭的功能和服务内容不断扩充,但还存在发展不平衡、住宅和社区配套设施智能化水平不高、产品系统互联互通不够等问题。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扩大内需和发展数字经济战略决策部署,加快发展数字家庭,提高居住品质,改善人居环境,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深化住房供给侧改革,深度融合数字家庭产品应用与工程设计,强化宜居住宅和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数字家庭产品消费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便民服务水平,适应消费升级趋势和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数字家庭发展中的主导作用,更好发挥政府在规划布局、安全保障、政策制定等方面作用,推动形成多元化参与协同机制。——坚持因地制宜,系统推进。立足于城市基础条件和消费现状,做好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按需求分类发展,鼓励试点先行,推动数字家庭应用落地。——坚持融合共享,创新发展。强化跨领域跨行业产品与平台互联互通,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与智能家居的协同应用,带动相关产业融合发展,营造跨界应用的产业生态。——坚持安全可靠,绿色发展。强化网络和信息、文化和宣传安全管理,切实保护居民隐私,保障数字家庭产品和系统网络安全,严格遵循绿色低碳循环的基本要求,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三)发展目标。到2022年底,数字家庭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基本健全,基础条件较好的省(区、市)至少有一个城市或市辖区开展数字家庭建设,基本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生活服务模式。到2025年底,构建比较完备的数字家庭标准体系;新建全装修住宅和社区配套设施,全面具备通信连接能力,拥有必要的智能产品;既有住宅和社区配套设施,拥有一定的智能产品,数字化改造初见成效;初步形成房地产开发、产品研发生产、运营服务等有序发展的数字家庭产业生态;健康、教育、娱乐、医疗、健身、智慧广电及其他数字家庭生活服务系统较为完善。二、明确数字家庭服务功能(一)满足居民获得家居产品智能化服务的需求。包括居民更加便利地管理和控制智能家居产品,智能家居产品与家居环境的感知与互动,防范非法入侵、不明人员来访,居民用电、用火、用气、用水安全,以及节能控制、环境与健康监测等。(二)满足居民线上获得社会化服务的需求。包括居民更加便利地获得建筑设施维修、家政、医疗护理等上门服务,以及自然灾害预警提醒、教育、餐饮外卖、养老助残、医疗咨询、预约诊疗、居家办公、快递收寄、电子商城、房屋租赁、交通出行、旅游住宿、影音娱乐、健身指导等服务。(三)满足居民线上申办政务服务的需求。包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民政事业、医疗健康、住房保障、广播电视、文化体育等政务服务事项进家庭,充分利用智能家居产品,联动当地政务服务平台,实现线上“一屏办”“指尖办”“电视办”。三、强化数字家庭工程设施建设(一)加强智能信息综合布线。加大住宅和社区的信息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投入力度,实现光纤宽带与第五代移动通信(5G)等高速无线网络覆盖,广播电视光纤与同轴电缆入户。鼓励开展光纤到房间、光纤到桌面建设,着力提升住宅户内网络质量。推动三网融合,推广住宅户内综合信息箱应用,提升满足数字家庭系统需求的电力及信息网络连接能力,预留充足的数字家庭接口和线路。(二)强化智能产品在住宅中的设置。对新建全装修住宅,明确户内设置楼宇对讲、入侵报警、火灾自动报警等基本智能产品要求;鼓励设置健康、舒适、节能类智能家居产品;鼓励预留居家异常行为监控、紧急呼叫、健康管理等适老化智能产品的设置条件。鼓励既有住宅参照新建住宅设置智能产品,并对门窗、遮阳、照明等传统家居建材产品进行电动化、数字化、网络化改造。(三)强化智能产品在社区配套设施中的设置。对新建社区配套设施建设,明确要求设置入侵报警、视频监控等基本智能产品要求,保障消防通道畅通,提升社区安防水平;养老设施应配置健康管理、紧急呼叫等智能产品,提升社区适老化水平;鼓励建设智能停车、智能快递柜、智能充电桩、智慧停车、智能健身、智能灯杆、智能垃圾箱等公共配套设施,提升智能化服务水平。鼓励既有社区参照新建社区设置基本智能产品,并对养老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进行数字化改造。四、完善数字家庭系统(一)加强数字家庭系统基础平台建设。强化平台建设工作指引,细化数字家庭功能设置,支持建设开放的数字家庭基础平台。以数据集成、应用集成等技术手段,提高平台接收、分析、处理数据的能力,推动服务精细化,提升居民生活智慧化、便利化。(二)加强与相关平台对接。推进数字家庭系统基础平台与新型智慧城市“一网通办”“一网统管”、智慧物业管理、智慧社区信息系统以及社会化专业服务等平台的对接,开放信息接口,在遵循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的前提下,推动信息资源共享,保障居民更加安全便利地获得政务、社会和产品智能化服务。(三)推进智能家居产品跨企业互联互通和质量保障。规范智能家居系统平台架构、网络接口、组网要求、应用场景,推动智能家居设备产品、用户、数据跨企业跨终端互联互通,打破不同企业智能家居产品连接壁垒,提升智能家居系统平台、设备产品、应用等对IPv6的支持能力,提高设备兼容性。鼓励符合条件的检测认证机构开展产品检测和认证,保障产品质量。(四)强化网络和数字安全保障。数字家庭系统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网络安全技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采取技术等必要措施,保障数字家庭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防止信息泄露、损毁、丢失,确保收集、产生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遵守密码应用规定,形成安全可控完整的产业生态系统。五、加强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数字家庭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在同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建立协同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以城市或市辖区为单元,综合利用信息化资源,推动数字家庭系统基础平台建设,强化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引导相关市场主体立足居民消费新需求,推动数字家庭产业协同发展。(二)加强科技支撑。充分发挥行业领先企业及科研机构作用,加大数字家庭系统关键技术研发,鼓励开展产学研用基础软件与应用平台研发。加快开展环境质量监测、人体位置及行为状态获取等新型传感技术研发,重点推进核心芯片、部件、安全等关键技术创新,构筑自主创新技术产业体系。(三)完善标准体系。开展数字家庭标准体系研究,完善智能家居规划设计、安装施工、运营服务等标准,制定综合信息箱等设施配置标准。完善智能产品、数字家庭场景、智能家居,以及广播电视、通信与数据技术要求、系统功能要求等标准,优先制定安全与隐私保护、设备互联互通与数据共享等关键标准。充分发挥社会团体作用,鼓励制定快速适应技术发展与市场需求的团体标准,加大标准供给。(四)加强人才培养。重视数字家庭产业人才队伍建设,把人才作为支撑数字家庭发展的第一资源。建立多层次人才培养体系,储备相关专业人才。支持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共享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平台,与职业院校开展产教融合,合作培养技术技能人才。(五)做好宣传引导。坚持党建引领,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社区组织作用,开展加快发展数字家庭政策宣传贯彻、技术指导、交流合作与成果推广活动。引导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营造数字家庭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央网信办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体育总局2021年4月6日(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1-04-06
关于开展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废旧家具类资产环保回收工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推动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的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有关要求,促进废旧家具类资产处置工作规范高效、循环利用、安全环保,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国管资〔2009〕168号),开展废旧家具类资产环保回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要意义。开展废旧家具类资产环保回收工作,使废旧家具再次作为资源进行循环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是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举措,有利于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减少资源浪费,避免环境污染隐患;也是资产处置方式的创新,完善了资产处置机制,为各部门开拓了新的资产处置渠道,解决当前部门普遍反映的家具类资产处置难题。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废旧家具类资产环保回收的重要意义,做好组织实施,规范工作程序,发挥建设节约型机关、推动绿色发展的示范作用。二、工作原则。坚持厉行节约,物尽其用。在资产日常管理中,要强调家具类资产的修复性使用,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或达到最低使用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家具,未经批准不得进行环保回收;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与环保回收机构协商,要求其提供一定数量经修复的废旧家具,用于调剂使用或捐赠扶贫。坚持严格审核,规范程序。以环保回收方式处置家具类资产,应当按规定权限履行资产处置审批程序,科学评估鉴定;可以通过处置平台进场交易、调剂使用、捐赠等其他方式处置的,不得进行环保回收。坚持公开透明,避免流失。家具类资产进行环保回收前,应当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存在异议的,不得进行环保回收。各部门应按要求向我局定期报送家具类资产环保回收情况。三、适用范围。拟处置的废旧家具类资产,由本部门资产处置鉴定小组或第三方评估鉴定机构进行评估鉴定,分类确定具体处置方式。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采取环保回收方式进行处置:(一)经过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平台进场交易流拍的;(二)损坏严重且维修费用达到新购置价格70%以上的;(三)在处置过程中需进行破坏性拆卸的;(四)批量原值20万元以下且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五)其他经批准进行环保回收的。四、工作程序。经批准以环保回收方式处置废旧家具类资产,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各部门、各单位在内部以适当方式对拟进行环保回收的废旧家具类资产进行公示,包括资产名称、规格、数量、购置日期、账面原值、使用现状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二)各部门、各单位将废旧家具类资产无偿交由按照规范程序选定的环保回收机构进行收运和处理,并提供相关资产处置批复文件、资产清单。(三)环保回收机构按要求上门收取废旧家具类资产,并当场核验资产处置批复文件、清单与交接资产实物情况,出具废旧家具类资产环保回收凭证。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确保交接的废旧家具类资产实物与资产清单相符,如因拆卸、保管、运输等因素造成数量、型号等情况不符的,应作出说明。(四)各部门、各单位依据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废旧家具类资产环保回收凭证等材料调整资产、财务账目,并将废旧家具类资产环保回收情况在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中予以反映。五、监督评估。我局参照招标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定环保回收机构,在我局政务外网公布名单及其联系方式。各部门、各单位可自主选择名单中的环保回收机构处置本部门、本单位的废旧家具类资产,同时可结合实际,按照规范程序选定本部门所属京外单位废旧家具类资产环保回收机构,报我局备案。我局将建立环保回收机构工作质量和服务监测反馈机制,定期开展第三方评估考核,根据各部门反馈情况和第三方评估结果对环保回收机构进行动态调整、淘汰更新;会同相关部门对环保回收机构的收运、拆解、再利用和处理等流程进行监管,确保资产处置合法合规,并向社会公开环保回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适时对各部门、各单位废旧家具类资产环保回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各部门、各单位在废旧家具类资产环保回收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附件: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废旧家具类资产环保回收凭证(样式)国管局2018年10月9日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18-10-09
国管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要求,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配置,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我局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国 管 局二○○九年七月二日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 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配置,保障公务运转,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和《中央国家机关通用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国管办〔2007〕293号),制定本标准。第二条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适用本标准。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配置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应当符合本标准,并执行国家节能环保和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第四条本标准是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备的数量、价格上限标准,以及最低使用年限标准。第二章 办公设备配置标准第五条司局级岗位可配置以下办公设备:1.台式计算机1台;2.打印机1台;3.电话机1部。第六条处级及处级以下岗位可配置台式计算机1台。第七条司局级机构可配置以下公用办公设备:1.便携式计算机2台;2.复印机1台;3.碎纸机1台;4.扫描仪1台;5.投影仪1台。第八条处级机构可配置以下公用办公设备:1.打印机1台(按房间配置);2.电话机1部(按房间配置);3.传真机1部。第九条办公设备最低使用年限为6年,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不得更新。第十条办公设备性能标准以满足基本功能需求为原则,不得配置高端设备。第十一条办公设备价格标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配置价格标准》(附表一)执行。第三章 办公家具配置标准第十二条正司局级岗位可配置以下办公家具:1.办公桌1组;2.办公椅1把,桌前椅1把;3.文件柜1个,书柜2个;4.三人沙发1个或单人沙发1组(2个),茶几1个。第十三条副司局级岗位可配置以下办公家具:1.办公桌1组;2.办公椅1把,桌前椅1把;3.文件柜1个,书柜1个;4.单人沙发1组(2个),茶几1个。第十四条处级及处级以下岗位可配置以下办公家具:1.办公桌1组;2.办公椅1把;3.文件柜1个。第十五条处级及处级以下机构公用家具应按房间配置,每个房间可另配:1.文件柜1个,书柜1个;2.单人沙发1组(2个),茶几1个。第十六条会议室可配置以下办公家具:1.会议桌1组;2.会议椅数量应与会议桌及会议室大小匹配;3.茶水柜1个。第十七条办公家具最低使用年限为15年,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不得更新。第十八条办公家具规格标准根据办公室空间确定,应当符合简朴实用、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要求,不得配备高档家具。第十九条办公家具价格标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配置价格标准》(附表二)执行。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第二十条本标准是编制资产配置计划、审核资产购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审批资产处置事项以及监督检查的依据。第二十一条中央国家机关配置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应当严格执行本标准,尚未制定标准的,按照保障需要、节俭实用和节能环保的原则进行配备。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具体配置标准,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备案。具体配置标准不得超过本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因特殊工作和特殊情况需超过本标准的,报国管局审批。第二十三条国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各部门所属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附属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配置,参照本标准执行。第二十五条本标准由国管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政策、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等因素及时修订完善。第二十六条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配置价格标准项  目单价上限(元)台式计算机6000便携式计算机11000打印机(岗位)1600打印机(公用)3000电话机200传真机2100碎纸机800复印机16500扫描仪1600投影仪10000 附表二: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配置价格标准项  目岗  位单价上限(元)办公桌司局级2000处级及处级以下1500办公椅司局级800处级及处级以下500桌前椅--500会议桌--1000(每平方米)会议椅--450折叠椅--120文件柜--1000书 柜--1000单人沙发--1000三人沙发--2500大茶几--750小茶几--500
国务院公报
2017-08-10
编组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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