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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4号)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84号《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2016年1月15日 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公益广告事业发展,规范公益广告管理,发挥公益广告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政务信息、服务信息等各类公共信息以及专题宣传片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公益广告。第三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活动,鼓励、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公益广告宣传。各类广告发布媒介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第四条公益广告活动在中央和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指导协调下开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管和指导广告业发展职责,负责公益广告工作的规划和有关管理工作。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媒体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电信业务经营者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网信部门负责互联网企业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公共交通运载工具及相关场站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建筑工地围挡、风景名胜区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应当积极做好公益广告有关工作,涉及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予以支持,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公益广告应当保证质量,内容符合下列规定:(一)价值导向正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二)体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三)语言文字使用规范;(四)艺术表现形式得当,文化品位良好。第六条公益广告内容应当与商业广告内容相区别,商业广告中涉及社会责任内容的,不属于公益广告。第七条企业出资设计、制作、发布或者冠名的公益广告,可以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不得标注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以及其他与宣传、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内容,包括单位地址、网址、电话号码、其他联系方式等;(二)平面作品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面积不得超过广告面积的1/5;(三)音频、视频作品显示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时间不得超过5秒或者总时长的1/5,使用标版形式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时间不得超过3秒或者总时长的1/5;(四)公益广告画面中出现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标识不得使社会公众在视觉程度上降低对公益广告内容的感受和认知;(五)不得以公益广告名义变相设计、制作、发布商业广告。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广告。第八条公益广告稿源包括公益广告通稿、公益广告作品库稿件以及自行设计制作稿件。各类广告发布媒介均有义务刊播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审定的公益广告通稿作品。公益广告主管部门建立公益广告作品库,稿件供社会无偿选择使用。单位和个人自行设计制作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主管部门应当无偿提供指导服务。第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按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规定的条(次),在每套节目每日播出公益广告。其中,广播电台在6:00至8:00之间、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播出数量不得少于主管部门规定的条(次)。中央主要报纸平均每日出版16版(含)以上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8个整版;平均每日出版少于16版多于8版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6个整版;平均每日出版8版(含)以下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4个整版。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会、副省级城市党报平均每日出版12版(含)以上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6个整版;平均每日出版12版(不含)以下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4个整版。其他各级党报、晚报、都市报和行业报,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2个整版。中央主要时政类期刊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会、副省级城市时政类期刊平均每期至少刊登公益广告1个页面;其他大众生活、文摘类期刊,平均每两期至少刊登公益广告1个页面。政府网站、新闻网站、经营性网站等应当每天在网站、客户端以及核心产品的显著位置宣传展示公益广告。其中,刊播时间应当在6:00至24:00之间,数量不少于主管部门规定的条(次)。鼓励网站结合自身特点原创公益广告,充分运用新技术新手段进行文字、图片、视频、游戏、动漫等多样化展示,论坛、博客、微博客、即时通讯工具等多渠道传播,网页、平板电脑、手机等多终端覆盖,长期宣传展示公益广告。电信业务经营者要运用手机媒体及相关经营业务经常性刊播公益广告。第十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运用各类社会媒介刊播公益广告。机场、车站、码头、影剧院、商场、宾馆、商业街区、城市社区、广场、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的广告设施或者其他适当位置,公交车、地铁、长途客车、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广告刊播介质或者其他适当位置,适当地段的建筑工地围挡、景观灯杆等构筑物,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通稿作品或者经主管部门审定的其他公益广告。此类场所公益广告的设置发布应当整齐、安全,与环境相协调,美化周边环境。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鼓励、支持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商品包装或者装潢、企业名称、商标标识、建筑设计、家具设计、服装设计等日常生活事物中,合理融入社会主流价值,传播中华文化,弘扬中国精神。第十一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在生产、生活领域增加公益广告设施和发布渠道,扩大社会影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规划一定比例公益广告空间设施。发布广告设施招标计划时,应当将发布一定数量公益广告作为前提条件。第十二条公益广告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年度公益广告活动规划。公益广告发布者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一季度发布公益广告的情况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广播、电视、报纸、期刊以及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企业等还应当将发布公益广告的情况分别报当地新闻出版广电、通信主管部门、网信部门备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媒介单位发布公益广告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查,定期公布公益广告发布情况。第十三条发布公益广告情况纳入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网站创建工作测评。广告行业组织应当将会员单位发布公益广告情况纳入行业自律考评。第十四条公益广告设计制作者依法享有公益广告著作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使用公益广告作品,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者更改使用。第十五条公益广告活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批评、劝诫,责令改正。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公报
2022-08-22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的公告
为规范和加强医疗美容广告监管,有效维护医疗美容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附后),现予以发布。特此公告。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11月1日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医疗美容广告对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意义重大。为规范和加强医疗美容广告监管,有效维护医疗美容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指南。一、本指南旨在向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提示医疗美容广告监管工作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为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医疗美容广告监管工作提供指引。二、本指南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本指南所称医疗美容广告,是指通过一定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医疗美容服务的商业广告。三、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广告主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才能发布或者委托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广告主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依法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依法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严格按核准内容发布。四、美容医疗机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形式和途径主动公开医疗美容服务信息,不具有商业目的,一般不视为商业广告行为。五、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整治各类医疗美容广告乱象,着力解决危害性大、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对以下情形予以重点打击:(一)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制造“容貌焦虑”,将容貌不佳与“低能”“懒惰”“贫穷”等负面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或者将容貌出众与“高素质”“勤奋”“成功”等积极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二)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未经药品管理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药品、医疗器械作广告。(三)宣传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的诊疗科目和服务项目。(四)宣传诊疗效果或者对诊疗的安全性、功效做保证性承诺。(五)利用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社会社团或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使用患者名义或者形象进行诊疗前后效果对比或者作证明。(六)利用广告代言人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医疗美容广告中出现的所谓“推荐官”“体验官”等,以自己名义或者形象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的,应当被认定为广告代言人。(七)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人物专访、新闻报道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八)对食品、保健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宣传与医疗美容相关的疾病治疗功能。(九)其他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严重侵害群众权益的行为。六、市场监管部门在医疗美容广告监管过程中,发现从事医疗美容活动的机构未取得执业许可或未经过备案的,以及生活美容机构等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广告宣传的,要及时通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七、市场监管部门在医疗美容广告监管过程中,发现相关广告主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或者未按《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依照《广告法》处理的同时,要通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八、医疗美容广告中涉及“医生”“专家”的,市场监管部门应注意以下情形:(一)医疗美容广告中出现的卫生技术人员、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及其人员的名义、形象属实的,应认定为使用医生或者专业人士为医疗广告代言的广告违法行为。(二)广告中将未依法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或医疗教育、科研相关职称的人宣称为“医生”“医学专家”等医学专业人士,足以误导消费者认为其属于医生等专业人士的,应认定为虚假医疗美容广告。相关人员涉嫌非法行医的,要及时通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三)对卫生技术人员、医疗教育科研人员的专访、专题报道中出现有关美容医疗机构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应认定为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人物专访、新闻报道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九、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医疗美容广告监管过程中,发现相关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指导、督促网络平台建立健全内部审核机制,在广告发布、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拦截违法违规医疗美容广告宣传信息。网络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履行平台责任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从严查处。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1-11-01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产品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产品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严重误导近视儿童青少年和家长,威胁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呵护儿童青少年健康成长,市场监管总局决定自2021年11月到2022年3月组织开展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产品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点任务(一)严厉打击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产品虚假违法营销宣传行为。在目前医疗技术条件下,近视不能治愈。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从严查处使用“康复”“恢复”“降低度数”“近视治愈”“近视克星”“度数修复”等误导性表述对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产品进行营销宣传的行为。加大对冒用中医药名义或者假借中医药理论、技术进行营销宣传欺骗消费者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使用患者名义或者形象进行诊疗前后效果对比或者作证明,以及宣传诊疗效果或者对诊疗的安全性、功效做保证性承诺的虚假违法广告。(二)加大监测、抽查力度。强化广告和网络交易监测,不断强化监测技术应用,重点关注开学季、节假日、网络集中促销期等时间节点,开展网络市场专项监测,清理整治违法违规内容。加大对重点市场主体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力度,依法依规严厉查处相关问题。(三)加强重点媒介、区域监管。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紧盯受众面广、社会影响大的重点媒体和广告发布渠道加强监管执法。强化互联网平台监管,加大对违法平台的惩戒力度,净化线上商业营销宣传环境。扎实做好城市主干道、公共交通工具、人口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等重点区域户外广告位、广告牌排查工作,从严查处学校、医院周边的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产品虚假违法户外广告。(四)强化行政指导。加大对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广告制作发布单位等市场主体的行政指导力度,促进企业知法守法,提升依法经营意识。及时约谈本地区重要互联网企业,要求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承担平台主体责任,不断完善平台规则,强化内部审核。指导电商平台进一步加强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管理、公示,严格落实护眼仪等医疗器械及有关特殊商品经营资质审查责任。二、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扎实推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细化工作措施,强化执法办案,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二)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与卫生健康、中医药、教育、网信等部门信息沟通和配合协作,形成监管合力。要发挥市场监管部门综合执法优势,多条线共同发力,确保整治成效。要切实落实行刑衔接相关要求,执法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三)广泛宣传,形成震慑。大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积极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及时曝光典型案件,强化警示教育,不断增强市场监管执法的影响力与震慑力。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总结本地区工作,梳理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及时报送典型案例。请于2021年12月31日前、2022年4月8日前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及《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产品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统计表》报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监管司。附件: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产品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统计表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1年10月29日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1-10-29
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市场监管局(厅、委)、网信办、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市场监管局、网信办、公安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含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开放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形式)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更新专业知识和提升职业能力的重要途径,是建设技能型社会和学习型社会的重要支撑。近年来,社会上有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虚假、夸大广告宣传问题日益凸显,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和高校的利益,严重破坏学历教育制度的严肃性,严重影响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社会声誉。为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净化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发展环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和高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相关法规等,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广告发布行为(一)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须遵守国家广告监管和教育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未经高校法人书面授权或省级自学考试管理机构审查备案,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不得发布或以教育咨询、学历提升服务等名义变相发布涉及具体高校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活动广告。有关书面授权或审查备案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未经用户同意,不得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宣传和咨询服务。(二)高校应严格履行办学主体责任,完善广告宣传统一归口管理制度,做好内容审核。校内二级学院和高校设置的函授站、校外学习中心(含公共服务体系学习中心)不得自行开展或授权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开展广告宣传。对于发现涉及本校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违法违规广告,高校应主动交涉、澄清、处理并消除影响。(三)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内容特别是有关入学条件、最低学习年限、学费标准及收取方式、报名途径、高校招生网站地址、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获取条件等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合法,不得出现“无需学习”“无需上课”等虚假违规内容,不得出现“快速取证”“免考包过”“考不过退款”等对教育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模糊自学考试助学活动与主考学校学历教育的关系区别;不得混淆技师学院,专修学院、研修学院等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与开展学历教育高校的性质区别。(四)各地有关主管部门应督促各大门户网站、搜索引擎、电子商务平台、新媒体平台、自媒体平台、APP(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加强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主体、内容的审核,对涉及虚假夸大违规信息进行有效过滤,不得发布无高校法人书面授权或省级自学考试管理机构审查备案的相应广告及其他违法违规信息。二、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本地区市场监管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各部门职责分工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督促属地高校、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社会助学机构规范广告宣传,完善管理制度,通报典型问题,及时将发现的违法违规广告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教育培训广告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网信部门负责对有关主管部门研判定性后转送的违法违规信息以及相关网站和账号,依法依规及时进行处置处罚;电信主管部门负责加强ICP(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域名和IP(互联网协议)地址等互联网基础管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置经认定违法违规的网站和APP等,对有关主管部门研判定性后转送的骚扰电话、垃圾短信相关违法违规线索依法进行处置;公安机关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认定违法违规的平台、APP等依法进行查处,督促企业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对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开展侦查打击。专项整治行动时间为2021年10月—2022年2月,分3个阶段实施。(一)自查自纠阶段(2021年10月—11月底)。各部属高校对本校开展或委托开展的学历继续教育宣传广告开展自查和排查。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自学考试管理机构、属地高校、函授站、校外学习中心、社会助学机构等开展自查和排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严格督促有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违法违规广告宣传自查自纠。(二)集中整治阶段(2021年12月—2022年1月底)。各地按照本通知要求建立工作机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违法违规案件进行查处。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请于2021年11月前将实施方案报教育部。如涉及跨省、境外等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的问题线索,请填写汇总表(见附件)及时报送教育部,教育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三)总结巩固阶段(2022年2月)。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于2022年2月20日前将本区域专项整治行动总结(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长效机制建立和运行情况)和典型案例报送教育部。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专项整治行动结果,通报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及处理情况。三、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一)加强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各地有关部门、高校要充分认识整治和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和高校合法权益、推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措施,明确分工,形成合力,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标本兼治,健全长效机制。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牵头建立本地区部门间沟通协调、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监督惩戒等具有长效性、稳定性和约束力的工作机制,运用行政处罚、刑事打击、信用监管等手段进行综合治理。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通过举报热线、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向社会广泛征集问题线索,建立案件台账,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三)广泛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各地有关部门、高校要加强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官方网站、自媒体平台等渠道,对典型案例查处情况进行曝光,对损害人民群众和高校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震慑,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鲁亚辉、徐璐,dce@moe.edu.cn。附件:跨区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违法违规广告发布行为问题线索汇总表教育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中央网信办秘书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2021年9月30日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1-09-30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停止播出“美容贷”及类似广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中国教育电视台:近期发现,一些“美容贷”广告以低息甚至无息吸引青年,诱导超前消费、超高消费,涉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造成不良影响。为此,广电总局决定,自即日起,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机构、平台一律停止播出“美容贷”及类似广告。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机构、平台要高度重视,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广告宣传也要讲导向的要求,抓紧组织进行核查清理,确保上述要求落到实处,维护人民群众利益,营造良好传播环境。各地各单位核查清理的情况,请于10月15日前报广电总局传媒司。联系人:张颖    电话:010-8609701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2021年9月27日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1-09-27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申报2020年度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中国教育电视台:2020年,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和播出机构认真落实中央要求和广电总局部署,牢牢把握正确导向、紧紧围绕主题主线,制作、播出公益广告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显著提升,涌现出一大批有思想、有深度、有品质的优秀作品,播出时长大幅增加,取得了广泛的社会影响和良好的传播效果,在脱贫攻坚、抗击疫情等伟大斗争、重大宣传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推动创作生产出更多优秀作品,现将2020年度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扶持项目设置2020年度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设“广播类优秀作品”“电视类优秀作品”“优秀传播机构”“优秀组织机构”四类。“广播类优秀作品”和“电视类优秀作品”各设三个类别,一类作品累计不超过10个,二类作品累计不超过30个,三类作品若干,颁发扶持资金和荣誉证书。“优秀传播机构”“优秀组织机构”若干,颁发荣誉证书。二、申请主体(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制作的广播公益广告作品或电视公益广告作品,可申请“广播类优秀作品”或“电视类优秀作品”扶持项目。(二)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其他对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传播做出突出贡献的境内机构,可申请“优秀传播机构”扶持项目。(三)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及其他对组织开展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创作、播出、推广等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境内机构,可申请“优秀组织机构”扶持项目。三、申请条件(一)申请“广播类优秀作品”和“电视类优秀作品”扶持项目的作品,应在2020年年内制作完成(已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主题公益广告扶持的作品不参加本次评审)。(二)申请“优秀传播机构”扶持项目的机构,应在2020年内组织开展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传播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应满足《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对公益广告播出的相关要求,且每天播出公益广告不少于20条次。申请机构播出“全国优秀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作品库”作品的情况,是评审的重要参考。(三)申请“优秀组织机构”扶持项目的机构,应在2020年内组织开展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创作引导、专题培训、作品征集、集中展播等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申请机构或其所在地区是否开展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专项扶持,是评审的重要参考。四、评审要求(一)时间及程序要求1.2021年6月7日前,各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完成本辖区内初审工作,并报送通过初审的扶持项目申请表及作品电子版。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电影频道、中国教育电视台和其他中央单位,直接报送申请表及作品电子版。2.各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和中央单位申报的扶持项目数量,“广播类优秀作品”和“电视类优秀作品”各不超过6个,累计不超过10个。“优秀播出机构”不超过4个,“优秀组织机构”不超过2个。(二)作品及申报材料格式要求1.广播类作品。MP3或WMA格式,码率不低于128Kbps,采样深度不低于16位,采样频率不低于44.1KHz。2.电视类作品。高清晰度视频,MP4格式,H.264或MPEG2编码,1920×1080(16:9)分辨率,码率不低于15Mbps。鼓励制播4K超高清作品,MP4格式,H.265编码,3840×2160(16:9)分辨率,码率不低于50Mbps。3.报送的广播类、电视类作品单部时长一般不超过180秒,系列公益广告作品择优报送其中1部。4.纸质版申请表一式两份(须按相应要求填写完整并审核盖章)。电子版申请表格及全部作品应一并存储在一个U盘内报送。五、联系方式(一)广电总局传媒司联系人:左晓萌联系电话:010-86097035传真:010-86093924(二)申报材料接收单位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东街1号,中国传媒大学广告学院(全国公益广告创新研究基地)。邮编:100024邮箱:qggdgy@vip.163.com联系人(收件人): 和群坡、刘林清联系电话:13801318145、18500298052特此通知。附件:1.优秀作品扶持项目申请表2.优秀传播机构扶持项目申请表3.优秀组织机构扶持项目申请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2021年5月7日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1-05-07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直播营销新业态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依法行政,坚持包容审慎,创新监管理念,积极探索适应新业态特点、有利于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监管方式,依法查处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侵犯知识产权、破坏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促进网络直播营销健康发展,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二、压实有关主体法律责任(一)压实网络平台法律责任。网络平台为采用网络直播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特别是网络平台开放网络直播推广服务经营者入驻功能、为采用网络直播方式推广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提供直播技术服务的,应按照《电子商务法》规定履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网络平台为商品经营者(含服务提供者,下同)或网络直播者提供付费导流等服务,对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进行宣传、推广,构成商业广告的,应按照《广告法》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或广告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网络平台以其他方式为其用户提供网络直播技术服务,应根据平台是否参与运营、分佣、平台对用户的控制力等具体情形,适用《电子商务法》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相关责任和义务,或适用法律法规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二)压实商品经营者法律责任。通过网络直播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按照《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广告法》、《价格法》、《商标法》、《专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三)压实网络直播者法律责任。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网络直播方式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宣传,应当真实、合法,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按照《广告法》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三、严格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四)规范商品或服务营销范围。商品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执行商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得通过网络直播销售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服务;不得通过网络直播发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商业广告;不得通过网络直播销售禁止进行网络交易的商品或服务。(五)规范广告审查发布。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发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发布前审查的广告,应严格遵守广告审查有关规定。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发布前审查的广告。(六)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商品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在其网店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并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售后服务等信息。网络平台应当为公示上述信息提供技术支持等便利条件。四、依法查处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行为(七)依法查处电子商务违法行为。针对网络直播营销中平台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依据《电子商务法》,重点查处擅自删除消费者评价、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等违法行为。(八)依法查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针对网络直播营销中售后服务保障不力等问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点查处对消费者依法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等违法行为。(九)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针对网络直播营销中虚构交易或评价、网络直播者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等不正当竞争问题,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重点查处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仿冒混淆、商业诋毁和违法有奖销售等违法行为。(十)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针对网络直播营销中售卖假冒伪劣产品等问题,依据《产品质量法》,重点查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伪造产品的产地和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等违法行为。(十一)依法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针对网络直播营销中售卖侵犯知识产权产品等问题,依据《商标法》、《专利法》,重点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十二)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针对网络直播营销中的食品安全问题,依据《食品安全法》,重点查处无经营资质销售食品、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等违法行为。(十三)依法查处广告违法行为。针对网络直播营销中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依据《广告法》,重点查处发布虚假广告、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违法广告和违规广告代言等违法行为。(十四)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针对网络直播营销中价格违法问题,依据《价格法》,重点查处哄抬价格、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等违法行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综合执法优势,切实提升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效能和水平。要加强与网信、公安、广电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强化信息共享与协调配合,提升监管合力。要切实加大案件查办工作力度,做好行刑衔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11月5日
国务院公报
2021-01-30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直播营销新业态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依法行政,坚持包容审慎,创新监管理念,积极探索适应新业态特点、有利于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监管方式,依法查处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侵犯知识产权、破坏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促进网络直播营销健康发展,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二、压实有关主体法律责任(一)压实网络平台法律责任。网络平台为采用网络直播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特别是网络平台开放网络直播推广服务经营者入驻功能、为采用网络直播方式推广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提供直播技术服务的,应按照《电子商务法》规定履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网络平台为商品经营者(含服务提供者,下同)或网络直播者提供付费导流等服务,对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进行宣传、推广,构成商业广告的,应按照《广告法》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或广告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网络平台以其他方式为其用户提供网络直播技术服务,应根据平台是否参与运营、分佣、平台对用户的控制力等具体情形,适用《电子商务法》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相关责任和义务,或适用法律法规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二)压实商品经营者法律责任。通过网络直播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按照《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广告法》《价格法》《商标法》《专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三)压实网络直播者法律责任。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网络直播方式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宣传,应当真实、合法,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按照《广告法》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三、严格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四)规范商品或服务营销范围。商品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执行商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得通过网络直播销售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服务;不得通过网络直播发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商业广告;不得通过网络直播销售禁止进行网络交易的商品或服务。(五)规范广告审查发布。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发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发布前审查的广告,应严格遵守广告审查有关规定。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发布前审查的广告。(六)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商品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在其网店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并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售后服务等信息。网络平台应当为公示上述信息提供技术支持等便利条件。四、依法查处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行为(七)依法查处电子商务违法行为。针对网络直播营销中平台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依据《电子商务法》,重点查处擅自删除消费者评价、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等违法行为。(八)依法查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针对网络直播营销中售后服务保障不力等问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点查处对消费者依法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等违法行为。(九)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针对网络直播营销中虚构交易或评价、网络直播者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等不正当竞争问题,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重点查处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仿冒混淆、商业诋毁和违法有奖销售等违法行为。(十)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针对网络直播营销中售卖假冒伪劣产品等问题,依据《产品质量法》,重点查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伪造产品的产地和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等违法行为。(十一)依法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针对网络直播营销中售卖侵犯知识产权产品等问题,依据《商标法》《专利法》,重点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十二)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针对网络直播营销中的食品安全问题,依据《食品安全法》,重点查处无经营资质销售食品、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等违法行为。(十三)依法查处广告违法行为。针对网络直播营销中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依据《广告法》,重点查处发布虚假广告、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违法广告和违规广告代言等违法行为。(十四)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针对网络直播营销中价格违法问题,依据《价格法》,重点查处哄抬价格、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等违法行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综合执法优势,切实提升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效能和水平。要加强与网信、公安、广电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强化信息共享与协调配合,提升监管合力。要切实加大案件查办工作力度,做好行刑衔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11月5日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0-11-05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停止播出“减肥传奇瘦身贴”等部分版本广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中国教育电视台:经监测发现,近期一些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播出的“减肥传奇瘦身贴”“刮油汤”“甩脂贴”“罗康堂鹿茸粉”“小琻丹”“少林开骨方”“满清福庆堂远红外理疗贴”“唐一贴穴位治疗炙”“恒心堂缩泉老方”部分版本广告,存在宣传治愈率有效率、以医患等形象做疗效证明和以节目形态变相发布广告,以及广告时长超时等问题,违反了《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为严肃播出纪律,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广电总局决定,自即日起,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立即停止播出上述广告,并举一反三,全面清查所有在播和拟播广告,凡存在类似违规问题的,一律禁止播出。各级各地广播电视机构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始终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广告宣传也要讲导向的要求,严格遵守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的相关法律法规,坚决纠正广告违规问题。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全面加强对辖区内播出机构的监管工作,对管理中发现的违规问题,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对违规广告涉及的广告公司和广告主,要按照职能分工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关部门另行处理。接本《通知》后,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要立即对辖区内播出机构广告播出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发现违规广告立即停播。各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请于6月1日前将核查结果报告广电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2020年5月22日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0-05-22
市场监管总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2020年工作要点》和《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党委宣传部、网信办、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卫生健康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银保监局、中医药局、药监局: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进一步加强广告市场协同监管,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维护良好广告市场秩序,市场监管总局、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广电总局、银保监会、中医药局、药监局等十一部门联合制定了《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2020年工作要点》,修订了《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市场监管总局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广电总局银保监会中医药局药监局2020年3月9日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2020年工作要点一、总体要求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工作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进一步创新广告监管机制、监管方式,加强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完善广告协同监管体系,不断提高广告协同监管能力和水平,全力维护良好的广告市场秩序。二、工作重点(一)加强广告导向监管。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完善坚持正确导向的舆论引导工作机制等有关部署和要求,清理整治含有“软色情”内容等低俗庸俗媚俗广告,依法严肃查处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背社会良好风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涉及导向问题的违法广告。健全宣传教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全力引导维护广告宣传正确导向,使“广告宣传也要讲导向”成为广告活动的基本遵循,营造风清气正的广告市场环境。(二)推动全国广告道德委员会建设。进一步研究完善广告道德委员会的工作职责、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倡导广告行业良好道德风尚,引导广告从业人员强化社会责任意识和道德水平,依法依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探索建立法律层面、道德层面和行业自律层面多管齐下的广告行业治理格局。(三)加强重点领域广告监管。加强重点产品、重点行业广告监管,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医疗、药品、房地产、金融投资理财等事关人民群众健康和财产安全的虚假违法广告,集中曝光典型违法广告案件。加强重点媒体、媒介广告监管,夯实互联网平台责任,依法加强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金融机构、医疗机构的管理,严肃查处平台和机构违规广告行为。加强重点区域广告监管,对虚假违法广告多发地区进行挂牌督办。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期间,统筹抓好疫情防控与广告监管执法工作,重点针对涉及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广告、口罩等防护用品广告以及涉及借疫情宣传疫病防治内容的虚假违法广告开展监测,依法从严从快查处相关虚假违法广告。(四)治理规范移动端互联网广告。研究加强广告新兴业态监管,突出重点平台、重点媒介,加大监测监管力度,坚决遏制移动APP、自媒体账号等虚假违法广告多发、易发态势。督促互联网平台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核查有关证明文件和广告内容,及时制止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五)强化广告协同监管。加强部门间沟通及信息共享,强化联合部署、联合约谈告诫、联合执法、联合调研,提升部际联席会议协调调度能力。健全完善重点案件联合督办机制,对重大违法案件实行统一挂牌督办。研究建立广告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推动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广告信用监管格局。三、明确分工,形成合力(一)市场监管部门。发挥好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作用,会同相关成员单位部署2020年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工作并牵头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协调组织对影响较大、涉及多部门监管职责的重点案件开展联合约谈、联合查处,适时组织开展联合调研。突出移动端广告监管,进一步系统治理互联网广告,巩固深化互联网广告专项整治成果。完善广告监测机制,强化移动端互联网广告监测工作。严格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严把广告审查准入关。进一步强化虚假违法广告案件查办力度,强化曝光力度。推进修订《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积极探索广告领域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机制。(二)党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持续深入做好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相关工作的宣传解读,宣传报道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广告法》和查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的工作成效。协调新闻媒体曝光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开展舆论监督,协调加强网上不良信息管控。加强媒体管理,督促新闻媒体进一步健全广告刊播管理制度,严格履行法定广告审查义务,完善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广告真实合法。(三)网信办。配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大力整治互联网违法违规广告信息,加强网上正面宣传引导,严厉查处发布虚假违法广告信息的网站平台。督促网站平台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不断巩固和扩大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工作成果,促进网络空间更加清朗。(四)电信主管部门。加强ICP备案、域名和IP地址等互联网基础管理,强化技术能力和管控手段,完善违法违规网站处置流程,进一步提升违法违规互联网应用(网站、APP等)处置能力。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置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违法违规网站。开展相关行业内宣传活动,积极引导行业自律。(五)公安机关。充分发挥打击犯罪职能,重点打击民生领域虚假广告犯罪。对行政机关移送的涉嫌虚假广告犯罪的案件,要依法及时查处。对阻碍行政机关开展广告监管执法工作,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及时查处。(六)卫生健康部门。落实“放管服”有关工作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引导医疗机构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加强医疗广告审查工作,继续做好市场监管部门移送案件的依法查处工作。将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情况列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加强健康科普宣传,传播健康知识,引导群众提升健康素养,建立科学正确的健康观。(七)人民银行。联合各金融管理部门推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落地实施。牵头研究金融广告治理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健全金融广告治理协作机制,构建完善违法违规金融广告案件联合处置长效机制。充分运用金融科技、信息技术手段,不断提升金融广告监测体系精准度和实效性。依据属地监管原则,推动压深压实违法违规金融广告监测处置职责。加强涉及金融广告的知识普及和消费者教育工作。(八)广电行政部门。督促指导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视听节目网站等单位履行广告发布审查职责,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等制度,严格规范广告发布行为。强化指导,提升广告内容的艺术水平,加强广告导向管理。强化网络视听电子商务直播节目管理,进一步规范电视购物节目播放。严肃查处播出机构、视听节目网站的违规行为,对不履行广告发布审查责任、虚假违法广告问题屡查屡犯的机构以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九)银行保险监管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加快制定出台《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部署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将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作为重点。在P2P网贷机构检查中,加强对广告宣传行为的检查。(十)中医药管理部门。加强中医医疗广告审查,规范中医医疗广告宣传行为。加大报刊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监测力度,探索开展互联网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监测工作,做好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突发事件应对和重大案件督办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中医医疗机构。(十一)药品监管部门。加强与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对发现的违法广告,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对涉及严重失信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并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从严监管。各成员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突出工作重点,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采取扎实有力的措施,加大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力度,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部际联席会议将适时开展联合调研,及时通报各地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各地相关部门在查处虚假违法广告工作中遇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请上报各自上级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工作制度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发挥各成员单位职能作用,建立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工作联动机制,制定本工作制度。一、联席会议组成(一)联席会议由市场监管总局、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广电总局、银保监会、中医药局、药监局等有关单位组成,市场监管总局为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场监管总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二)联席会议联络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监管司,承担日常事务性工作。联席会议联络员由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通报联席会议联络办公室。二、联席会议工作规则(三)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牵头单位负责召集,成员单位可以根据需要提出召开联席会议的建议。联席会议主要通报、沟通各部门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部署阶段性整治工作,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提出政策措施,确定重大事宜。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相关部门参加。(四)联席会议联络办公室应当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具体工作任务,研究提出整治工作重点和具体整治措施,协调各部门工作进展,组织联合督导检查,部署查办重大虚假违法广告案件,并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五)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在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下,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做好本部门相关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齐抓共管、各尽其责、综合治理,制定实施推进治理广告问题的措施,及时向联络办公室和有关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情况,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增强监管合力。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协调配合事项(六)市场监管总局要履行牵头职责,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广告监管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协调组织对影响大、涉及多部门监管职责的重点案件开展联合约谈、联合查处,适时组织开展联合调研。指导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工作。加大对重点领域广告的监测监管力度,指导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强化日常监管,加大案件查办力度,查处重大典型违法广告案件,曝光典型虚假违法广告,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广告监测以及案件查处等情况,提请有关部门对严重虚假违法广告涉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及产品,采取通报批评、约谈警告、追究责任、暂停产品销售、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缓检缓验、吊销许可等行政处理措施。(七)中央宣传部要通过新闻通气会、新闻阅评等形式,及时通报提醒媒体单位广告发布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指导和监督媒体在广告活动中加强自律,坚持正确导向,推动公益广告的发展,将虚假违法广告整治情况列为文明城市测评内容;严格对报刊出版单位的管理,督促指导有关单位落实广告发布者责任,清理整治利用专版和新闻报道等形式变相发布广告的行为;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深入研究和解决制约媒体广告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支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和曝光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指导有关部门追究发布不良广告以及虚假违法广告造成恶劣影响的媒体单位有关人员责任。(八)中央网信办要加强对各网站平台的日常监管,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互联网违法违规广告的处置工作和违法违规网站平台的联合执法工作。加强网上正面宣传引导,大力推送相关部门及权威媒体的宣传引导文章,营造良好网络氛围。(九)工业和信息化部要依法加强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呼叫中心业务经营者、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行业管理,与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联动配合,指导各地通信管理局对经有关部门认定擅自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及时向电信主管部门提供日常广告监测、网上巡查发现的违法广告及信息的证据材料,提请采取处置措施。(十)公安部要及时掌握虚假广告犯罪形势,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协调地方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做好执法衔接,指导各地公安机关依法打击虚假广告犯罪。有关行政部门要及时将涉嫌虚假广告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配合行政机关做好案件移送,并及时开展审查,符合条件的要依法立案查处。(十一)卫生健康委要加强医疗机构行业管理,监督指导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严格审查医疗广告,加大对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力度,将医疗机构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情况列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查处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件信息通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情节严重的,提请采取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措施。(十二)人民银行要依据法定职责加强金融机构行业管理,联合各金融管理部门健全完善金融广告治理协作机制,推动加大金融机构营销宣传行为监管力度,依法督促金融机构合法合规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研究金融广告违法违规重点难点问题,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研究制定完善金融广告监管制度,加大违法违规金融广告惩处力度。(十三)广电总局要加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与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监督指导有关单位落实广告审查责任,健全广告审查制度,清理整治各种利用健康养生类节(栏)目等方式,变相发布广告的行为;对不履行广告发布审查责任、虚假违法广告问题屡禁不止的媒体单位以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强化网络视听电子商务直播节目管理,规范服务内容。市场监管部门要将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广告违法问题屡查屡犯的媒体情况通报广电部门,卫生健康、中医药、药监部门要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播出的健康养生类节(栏)目的内容提供专业指导,协助规范健康养生类节(栏)目。(十四)银保监会要依法对银行保险金融机构发布金融广告的行为实施监管,配合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对银行保险机构发布金融广告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认定,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互通。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发布金融广告的机构,依法进行查处。(十五)中医药局要加强中医医疗机构的管理,监督指导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查中医医疗广告,对多次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的中医医疗机构,依法给予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诊疗科目、吊销执业许可等处理,规范民营中医医疗机构经营活动,促进中医药行业健康发展。(十六)药监局要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对相关部门移送的除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外,还涉嫌其他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要将相关生产经营者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惩治力度。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机制(十七)建立信息沟通通报机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间要进一步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建立部门间沟通渠道,及时将查办案件、处理相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处理相关企业和产品、暂停产品销售以及吊销经营许可等重要监管信息通告相关部门;有关部门对通报或者移送的案件线索要及时交办,跟踪督办,反馈结果。(十八)建立监管执法联动机制。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加强部门间工作衔接,充分利用各自的职能和手段,采取行政处理、经济处罚、刑事追责等多种措施,形成有效的综合监管合力,协同查办严重虚假违法广告涉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增强处罚措施的联动效能。(十九)建立联合监督检查机制。牵头单位要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大联合检查、联合督查、联合告诫、联合公告、联合办案力度;各部门要强化执法监督,落实属地监管职责,考核评价各地广告整治工作,对地方建立和落实联席会议制度情况和各部门发挥职能作用情况进行督查指导。(二十)建立工作会商研究机制。牵头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或者其他部门提议,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会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破解监管难题,研究制定标本兼治措施,针对具体问题,开展联合调研,研究提出有效解决深层次问题的政策建议,完善广告监管体制机制,推动广告业健康发展。五、其他事项(二十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监督指导本系统有关部门履行各自职责,加强与其他部门协调配合,落实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共同加大治理虚假违法广告力度。(二十二)各地可参照本制度,制定地方联席会议工作制度。(二十三)本工作制度印发后,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的通知》(工商广字〔2015〕106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0-03-09
编组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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