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家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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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纺织服装“优供给促升级”活动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部署,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数字化助力消费品工业“三品”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工信部联消费〔2022〕79号)要求,推动纺织服装行业“三品”战略深入实施,加快数字化绿色化改造提升,助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决定开展2022纺织服装“优供给促升级”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稳住经济决策部署,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振行业发展信心,提升供给体系韧性,以高质量供给引领和创造需求,促进纺织服装产业升级、产品升级、消费升级。二、活动时间2022年10月—12月三、活动内容(一)加强产业链上下游合作,维护供给体系韧性与稳定。组织开展服装、面料辅料、纱线、针织、纺织机械、产业用纺织品等行业国际性展览展示交流活动,强化全球纺织服装产业链供应链交流合作。(二)组织行业内对接交流,促进产业升级产品升级。在服装、家纺、产业用纺织品、化纤、棉纺、长丝织造等行业开展交流对接活动,推动纺织服装产业集群创新发展。(三)推动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加快新技术新装备应用。组织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技术成果推广,扩大数字化场景应用,推动绿色纤维生产制造和使用,提升纺织企业绿色发展水平。(四)提升企业创意设计能力,增强品牌消费引领作用。组织开展时装周、服装家纺设计大赛、创意设计交流研讨活动,推动纺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现代时尚融合发展,引导企业加强品牌建设。(五)开展特色产品推广活动,扩大纺织品服装消费。举办购物节、“国潮棉品”系列促销推广活动,扩大棉制纺织品服装消费;推广纺织服装创新产品,培育消费新热点;支持羊毛、羊绒等天然纤维纺织品创新发展,提升产品消费吸引力。活动详情见https://www.cntac.org.cn/topic/ygjcsj。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协调。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按照《2022纺织服装“优供给促升级”活动计划表》(见附件)安排,精心策划方案,抓好任务落实。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和发展需要,与有关行业协会和地方加强对接,组织调配资源,形成合力统筹推动各项活动务实见效。(二)抓好宣传报道。各单位要重视舆论引导工作,整合各类媒体资源,对活动进行多渠道、全方位宣传报道,提振企业发展信心,引导企业加快改造升级,宣传推广纺织服装好品牌、好技术、好产品,营造全社会关心纺织服装、关注纺织服装的良好舆论环境。(三)注重工作实效。各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落实责任,注重实效。有关行业协会要提前布置成效统计任务,动态掌握进展,做好活动总结工作。附件:2022纺织服装“优供给促升级”活动计划表.docx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2年10月10日(联系人及电话:纵瑞龙 010—68205662)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2-10-10
关于印发《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推进规范文明执法,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司法部制定了《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财政部 司法部2020年12月9日附件下载: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doc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式样.pdf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预算定额标准.xls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统一着装气候区域划分表.docx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0-12-09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纺织服装行业自主品牌建设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消费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40号)、《关于加快推进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消费〔2009〕481号)等工作部署,加快推进纺织服装自主品牌建设,按照每两年对“重点跟踪培育的纺织服装自主品牌企业名单”进行一次动态调整的要求,我部会同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继续开展纺织服装自主品牌建设情况调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对象和内容(一)调查对象。1.《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跟踪培育纺织服装品牌企业名单(2018版)的通知》(工信厅消费函〔2018〕385号)中的品牌企业(附件1)。2.未列入“重点跟踪培育纺织服装品牌企业名单(2018版)”,但近年来品牌创建成效明显,2019年主营业务收入达30亿元以上的企业可自愿参加本次调查。(二)调查方式。本次调查采用网上填报调查表方式,企业无须提供纸质材料。(三)分类填报。终端消费类品牌企业填报《2020年纺织服装行业终端消费品牌数据调查表》(附件2),制造类品牌企业填报《2020年纺织服装行业制造品牌数据调查表》(附件3)。二、工作程序(一)企业填报程序。1.网上填报。登录“品牌建设调查系统”(diaocha.texbrand.org.cn),进入填报页面,选择制造品牌或终端消费品牌进行注册(真实、有效填写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等信息。按要求逐项如实填写《调查表》,确认无误后提交。2.注意事项。如填报有误,请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消费品处联系,得到许可权限后,企业登录填报系统重新修改并提交。(二)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作程序。1.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本次调查工作。2.登录“品牌建设调查系统”管理员入口(diaocha.texbrand.org.cn/admin),分别对本辖区纺织服装制造品牌和终端消费品牌企业的《调查表》进行审核。企业如申请修改数据,管理员开启对应企业修改权限,并重新审核。3.2020年9月25日前将正式文件及企业名单统一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三、有关要求(一)认真开展调查工作。各地要充分发挥地方行业协会作用,积极组织企业申报。申报企业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网上填报与审核操作指南(2020年版)”开展填报和审核工作,技术问题请咨询技术支持单位(见附件4)。(二)着力培育优势品牌。优化完善“重点跟踪培育的纺织服装行业自主品牌企业”的扶持政策,引导企业建立完善品牌培育管理体系,提高品牌培育能力,切实提升品牌竞争力与品牌价值。(三)加强“三品”战略宣传。积极开展纺织服装行业“三品”战略宣传活动,及时总结推广纺织服装自主品牌建设成功经验,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推动纺织服装品牌发展壮大。附件:1.重点跟踪培育纺织服装品牌企业名单(2018版)2.2020年纺织服装行业制造品牌数据调查表3.2020年纺织行业终端消费品牌数据调查表4.网上填报与审核操作指南(2020版)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0年8月17日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0-08-17
纺织服装创意设计试点园区(平台)名单(第三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42号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纺织服装创意设计试点示范园区(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消费〔2016〕396号)要求,我们组织开展了2018年度纺织服装创意设计试点示范园区(平台)遴选工作。经纺织服装创意设计园区(平台)管理运营机构申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专家评审和网上公示等程序,确定纺织服装创意设计试点园区(平台)名单(第三批)。现予公告。附件:纺织服装创意设计试点园区(平台)名单(第三批)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年9月14日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18-09-14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质检总局关于减免出口农产品和纺织服装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通知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质检总局关于减免出口农产品和纺织服装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的意见》(国办发〔2008〕135号)的规定,现就减免出口农产品和纺织服装产品的检验检疫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继续对出口农产品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具体减免政策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出口农产品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通知》(财综〔2007〕54号)规定执行。二、对出口纺织服装产品按现行征收标准的70%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具体实施减免的出口纺织服装产品目录见附件。三、上述减免规定执行期限暂定1年,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止。附件: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出口纺织服装产品目录财 政 部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附件: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出口纺织服装产品目录H. S编码范围产 品 类 别第61章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第62章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国务院公报
2017-08-17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加快推进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人民银行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加快推进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商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发展,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纺织服装生产国、消费国和出口国。目前,我国纺织服装行业在生产加工领域具备一定国际比较优势,但研发、设计和销售等方面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促进纺织服装自主品牌发展的外部环境急需改善;纺织服装行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有待加强;纺织服装自主品牌国际化程度较低等,这些都严重制约我国纺织服装自主品牌的成长。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加快培育我国的跨国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加快自主品牌建设已经成为新时期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任务。当前,在纺织工业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时期,以服装、家纺等纺织终端产品为重点,加快推进纺织行业自主品牌建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举措,是实现由纺织大国向纺织强国迈进的必由之路,也是全面推进我国自主品牌建设的有益探索。为做好我国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培育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形成全方位推进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建设的运行机制,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快实现我国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国际化,增强服装、家纺行业综合竞争力,促进我国由纺织大国向纺织强国的转变。(二)总体目标。到2015年,基本形成健康、规范的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发展的市场和社会环境;培育发展一批以自主创新为核心、以知名品牌为标志、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优势服装、家纺企业;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在国内国际市场占有率显著提高;形成若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服装、家纺自主品牌。(三)基本原则。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发挥企业创建自主品牌的主体作用,增强品牌意识,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研发、质量、管理、营销水平。坚持以市场为导向。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形成一批消费者认可的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坚持以政策为引导。通过政策引导、规范市场、营造环境和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健康发展。二、工作任务(一)提高自主品牌服装、家纺企业综合实力。一是树立自主品牌意识,制定企业自主品牌发展规划。二是加强科技进步和技术改造,完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建设,提升服装、家纺行业加工制造水平和产品品种质量。三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大研发设计投入,着力培养设计师队伍,提升服装、家纺设计创意水平,培育服装、家纺品牌文化。四是通过管理、营销创新和信息化建设,提高自主品牌管理水平、营销水平、宣传策划水平和市场快速反应能力,大力开拓销售渠道和营销网络,扩大服装、家纺自主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二)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一是营造公平规范的国内市场环境,加强和改善市场监管,实现国内外服装、家纺品牌同等市场待遇。二是打破地方保护,消除市场壁垒,减少重复检测,构建国内统一市场,为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开拓国内市场提供便利服务,减轻企业负担。三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大对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建设工作和自主品牌的宣传力度,宣传自主品牌服装、家纺企业典型,形成全社会争创、发展、消费、保护自主品牌的氛围。(三)建立和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一是加强服装、家纺自主品牌战略研究,指导和推动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建设。二是建立完善人才培训体系,为服装、家纺企业提供人力资源、企业管理、市场信息及员工培训等方面服务。三是加强产品研发设计和品牌推广平台建设,重点培育一批具有较大规模、较强影响力的服装、家纺设计创意中心和品牌推广中心。四是加强信息咨询和质量检测体系建设,为企业对外交流、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提供服务。(四)积极开拓国内市场。一是自主品牌服装、家纺企业要明确品牌定位,以国内市场为基础,不断开发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的产品,引导、扩大消费。二是大力发展自主品牌连锁店、专卖店、专业店、电子商务等符合现代流通发展趋势的新型流通销售模式,建立多层次的自主品牌销售渠道。三是积极推进“自主品牌进名店”活动,鼓励“自主品牌创名店”,扩大自主销售比例。四是大力开拓农村市场,发挥纺织服装专业市场的渠道作用,利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推进服装、家纺自主品牌下乡。(五)大力开拓海外市场。一是积极引导企业“走出去”,开展国际交流合作,鼓励具备条件的自主品牌服装、家纺企业到海外投资设厂,利用当地资源、政策和市场,建立开拓国际市场的桥头堡。二是推进自主品牌服装、家纺企业跨国并购投资,获得海外销售渠道,在传统市场逐步建立国际化的研发、销售和服务体系。三是大力开拓新兴市场,以新兴市场为切入点,逐步建立服装、家纺自主品牌海外销售渠道。四是定期在有关目标市场举办服装、家纺自主品牌专题博览会、展销会、发布会,扩大服装、家纺自主品牌的国际影响力和品牌效应。(六)实施自主品牌重点工程。按照“扶优扶强”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托行业组织,选择自主创新能力强、市场覆盖面广、市场占有率高、企业盈利能力强的100家左右服装、家纺自主品牌企业进行重点跟踪和培育。在跟踪培育过程中坚持“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的原则,始终保持服装、家纺自主品牌的先进性和竞争性,争取尽快形成一批国际化服装、家纺自主品牌。三、主要政策措施(一)支持自主品牌服装、家纺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支持自主品牌服装、家纺企业提高研发设计能力,建立公共研发设计平台,在信息、人才等方面向企业提供帮助,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二)为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建设提供金融服务。建立新型银企关系,引导金融机构创新商业运作模式,鼓励服装、家纺企业利用自主品牌作抵押,依法依规向金融机构融资,探索建立企业自主品牌信用担保制度;鼓励符合条件的自主品牌服装、家纺企业上市、发行债券,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鼓励企业以自主品牌为纽带进行并购重组。(三)扶持自主品牌服装、家纺企业拓展海外市场。鼓励自主品牌服装、家纺企业“走出去”,在重点出口市场和新兴市场定期举办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展览会,支持自主品牌服装、家纺企业参加国际知名展会、广交会、服装服饰博览会;引导企业积极进行商标国际注册,主动使用自主商标;对自主品牌服装、家纺企业在境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渠道拓展等工作提供相关服务。(四)加大服装、家纺自主品牌保护力度。加强跨区域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工作;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逐步建立涉外知识产权纠纷预警应对机制;加强对合资合作过程中服装、家纺自主品牌的保护和管理,国外资本收购兼并我国重点品牌应经有关部门批准,防止自主品牌被恶意收购;加大对服装、家纺行业商标专用权行政保护力度,适时开展服装、家纺行业市场专项整治活动。(五)发挥行业协会和商业企业的作用。积极支持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等社会中介组织开展服装、家纺自主品牌进名店、自主品牌推广、市场拓展、信息咨询、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的活动。商业企业对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实行“五优”:优惠进场、优先上柜、优先宣传、优先销售、优先结算,充分发挥商业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优势,为自主品牌服装、家纺企业提供增值服务,提高服装、家纺自主品牌适销率。(六)加强组织领导。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等部门和单位建立推进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建设工作的会商机制,不定期召开会议,确定工作重点,协调和指导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建设工作。各部门要按照“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协同配合、全面推进”的原则,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综合协调,全面指导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建设工作;发展改革委协调支持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建设的技术进步等工作;财政部负责研究制定对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建设的财税支持政策;商务部负责推动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国际化工作,整顿和规范流通领域经济秩序;人民银行负责推进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建设的金融支持工作;工商总局负责规范商标注册与管理,加强行政执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质检总局负责加强质量宏观管理和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共同推进企业实施名牌发展战略;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充分发挥中介组织作用,协助政府部门,帮助企业做好相关工作,引导企业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有序参与市场竞争,积极推进自主品牌建设;新闻单位要积极引导舆论,宣传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建设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区域经济特点和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地区的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发展规划,落实扶持政策,全面推进我国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财  政  部   商 务 部人  民  银  行   工 商 总 局质  检  总  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国务院公报
2017-08-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7号)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2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公安部部长  贾春旺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管理,保障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专用性和严肃性,预防和制止利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的统一式样服装,包括常服、值勤服、作训服、多功能服、制式衬衣及警帽、领带、腰带、纽扣等。本规定所称标志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时佩带的专用标志,包括帽徽、警衔标志、领花、胸徽、警号、臂章等。第三条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由公安部统一监制并组织实施管理。第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专用标志由公安部统一配发。第五条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由公安部指定的企业生产。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由公安部通过招标等形式确定。第六条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必须按照生产供应计划生产,不得超计划生产,不得将生产任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第七条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持有和使用。第八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穿着和佩带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严禁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第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购买、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式样、颜色、图案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和标志。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作商业性广告。第十一条 影视制作单位和文艺团体因拍摄、演出需要,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应当报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并严格保管。非拍摄、演出时不得使用。第十二条 着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配发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第十三条 人民警察应当爱护并妥善保管配发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不得将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赠送、出借或者出卖给他人。第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违反规定,超计划生产或者擅自转让生产任务的,除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处罚外,并可由公安部取消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生产资格。第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 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 着装单位违反规定,擅自扩大着装范围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违反本规定,擅自赠送、出借或者出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一条 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公报
2017-07-29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大中城市募集多余衣被支援贫困地区请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同意民政部《关于在全国大中城市募集多余衣被支援贫困地区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组织施行。多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制定了许多优惠政策,拨出大批资金和物资,支援贫困地区,效果显著。但是,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和某些因素的制约,仍有少数地区经济发展缓慢,群众生活困难,缺衣少被。募集一些城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多余衣被,帮助一部分群众解决困难,对发展城乡人民之间团结、友爱、互助的新型关系,体现党和政府对贫困地区的关怀,对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望各地从实际情况出发,做好这项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六年十月十一日  关于在全国大中城市募集多余衣被支援贫困地区的请示 国务院:目前,我国一些贫困地区仍有部分群众缺衣少被。但在大中城市中,许多家庭还积存一些多余的衣被。如适当进行幕集,支援贫困地区,可以解决一定的问题。近年来,有些城市和地区曾进行过这项工作,效果很好。因此,我们拟于今年秋季在全国大中城市开展一次为贫困地区募集衣被的活动。具体意见如下:一、募集活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实际情况统一安排。具体组织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开展募集的时间以及支援哪些地区等具体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各地募集的衣被,支援本省、区的贫困地区,京、津、沪三大城市募集的衣被,由我部与三市协商安排,主要支援全国少数最贫困地区。中央国家机关的募集活动,归口北京市统一进行。近两年已开展过此项活动的城市,这次是否再开展,由各市自定。二、募集范围只限于大中城市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不要扩大。坚持自愿,量力而行,不搞摊派,不要攀比。三、募集的衣被要求洗干净,整理好,不要太破。有传染病人家庭的衣被不募集。四、衣被的收集、保管、包装和运输等费用,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地方财政中解决。对募集的衣被,要严防挪用、多占、私分、调换等。一经发现,严肃处理。以上意见如同意,请批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实施。民 政 部 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一日
国务院文件
1986-10-1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清查进口废旧服装的通知
 广东、福建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据反映,一九八四年以来,广东、福建两省一些地方和单位大量进口甚至走私运进未经清理消毒的废旧服装,高价销往全国各地,严重危及人民健康,并在政治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据有关部门调查,有的政府机关和执法部门也参与、支持进口和倒卖废旧服装活动,有的人甚至与违法分子互相勾结,走私分利。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这种情况在沿海某些地方又有抬头。这是不能允许的。为了彻底查清和切实纠正进口废旧服装问题,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特通知如下: 一、请广东、福建两省对本省进口废旧服装情况彻底进行清查,将批准单位以及进口单位、数量、牟利数额等一一查清,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及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对走私倒卖的要从严处理。查处结果于九月底前报国务院。 二、进口、倒卖废旧服装的收入,属于不义之财,应一律没收,按规定上缴财政。今后凡发现在市场上出售进口废旧服装的,一律没收、销毁,其经济损失由出售单位自负,并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三、所有进口废旧服装的单位都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保证今后不再发生这类问题。有关部门要对禁止某些废旧生活物品进口作出具体规定,并严格执行。 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有类似情况的,也要按上述规定清查、处理。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六年八月五日
国务院文件
1986-08-04
编组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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