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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目前,旅游市场整体运行平稳有序,逐步呈现复苏发展的良好势头。但“不合理低价游”、导游辱骂游客、强迫购物等现象有所抬头,严重干扰正常市场秩序,严重影响旅游业整体形象。在旅游市场恢复发展的关键时期,亟需加强市场秩序综合治理,保障游客合法权益,有效增强市场预期。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行社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深化市场秩序治理的重要意义市场秩序关乎旅游业的生命力,与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对增强旅游消费信心、维护目的地政府形象至关重要。各地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是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起步阶段和关键时期,良好的市场秩序是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各地要按照2023年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管理工作会议部署,扎实开展旅游市场秩序整治,集中打击高频违法经营行为,坚决遏制“不合理低价游”苗头和市场乱象扩散势头,着力提升旅游服务质量,为游客营造好放心、安心、舒心的出行环境。二、突出重点,严厉打击干扰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旅行社是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市场主体,规范旅行社经营是旅游市场治理的关键环节。旅行社要严格落实“一团一报”制度,遵守入出境团队旅游管理政策,对不按照要求填报的,按照《旅行社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旅行社要与游客规范签订旅游合同,推广应用电子合同,不得擅自变更行程。旅行社要使用合格供应商,选择当地居民惯常消费场所,所售商品应质价相符,畅通退货渠道。组团社要切实承担旅游安全保障责任,受组团社委托的旅行社要做好宣传、招徕等环节的代理事项,明确委托代理关系和责任承担,避免推诿扯皮,损害游客权益。在地接过程中发生欺骗强迫购物等现象的,一并查处、追究组团社责任。(二)提升导游服务质量导游是旅游服务链条中与游客接触最为密切的环节,导游服务水平直接影响游客消费体验和旅游消费环境。各地要按照《加强导游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行动方案(2021—2023年)》要求,严格规范导游执业行为,净化导游执业环境。要求旅行社等用人单位加强内部管理,依法向导游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收取押金、管理费等不合理费用。要加强导游业务培训,提升导游综合素质与服务质量,树牢“诚信为本、服务至诚”理念,规范提供导游服务。(三)严厉打击“不合理低价游”等市场乱象“不合理低价游”是影响旅游市场秩序的顽疾和毒瘤,严重制约行业高质量发展。各地要对“不合理低价游”等市场乱象保持露头就打的高压态势,开展旅游市场秩序整治,重点打击“不合理低价游”,导游强迫或变相强迫购物、兜售物品,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等行为。要查处一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发布一批整治旅游市场秩序的典型案例,曝光一批影响行业形象的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文化和旅游部将对重点案件挂账督办,对市场秩序治理不力的地区开展现场督查督办。(四)丰富行业监管手段各地要推进旅行社信用监管,集中有限监管资源,重点监管失信企业和高风险企业。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失信主体“应认定尽认定”,增强信用监管震慑力。综合运用行政约谈、行政指导、游客满意度调查等手段,加强对旅行社经营和导游执业行为的事中监管力度。要用好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功能,发挥电子合同在“不合理低价游”治理中的监测和预警作用,通过全国导游之家APP记录执业轨迹,对擅自变更旅游行程等行为强化事中监管。(五)妥善处理涉旅纠纷舆情各地要加强舆论风险研判,针对游客和社会反映强烈的导游辱骂游客、欺诈强迫购物乃至中途甩团等问题,依法依规从严从快处理,强化舆论正向引导。要建立舆情监测和迅速响应机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提升处理效率。对处理不及时、引发舆情关注或群体事件行为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三、强化保障,确保市场秩序治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一)加强组织领导旅游市场秩序治理情况将纳入当年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各地要强化责任担当,对照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要求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人和部门,常态化、制度化、长效化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二)推动部门协同各地文化和旅游部门要与市场监管、公安、交通等部门积极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健全联合会商、联合约谈、执法协作等协同监管工作机制。(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地方旅游行业协会公布旅游产品参考价格,主动提升服务品质。引导游客警惕明显低于正常价格的旅游产品,自觉抵制“不合理低价游”,提倡安全、文明、理性消费。特此通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2023年4月10日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3-04-10
工业和信息化部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加强5G+智慧旅游协同创新发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各相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信息通信行业发展规划》《“十四五”旅游业发展规划》《5G应用“扬帆”行动计划(2021-2023年)》《关于深化“互联网+旅游”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推动5G在旅游业的创新应用,现就加强5G+智慧旅游协同创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到2025年,我国旅游场所5G网络建设基本完善,5G融合应用发展水平显著提升,产业创新能力不断增强,5G+智慧旅游繁荣、规模发展。——持续加强5G网络建设。旅游景区、度假区、休闲街区、夜间消费集聚区等重点旅游场所5G网络覆盖水平不断提升,鼓励有需求的重点旅游场所实现5G网络高质量覆盖。——5G+智慧旅游应用场景逐步丰富。5G+智慧旅游在旅游服务、管理、营销、体验等场景下应用路径不断明晰,建立起5G+智慧旅游典型应用场景体系。打造一批5G+5A级智慧旅游标杆景区和5G+智慧旅游样板村镇,培育一批5G+智慧旅游创新企业和创新项目。——智慧旅游产业生态环境初步形成。建成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协同联动机制,研制形成5G+智慧旅游相关行业标准,培育一批5G+智慧旅游解决方案供应商,落地30个5G+智慧旅游应用解决方案。二、重点任务(一)加强重点旅游区域5G网络覆盖。鼓励各地加强国家高等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红色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等重点区域的5G网络覆盖水平,优化重点区域及客流密集区域的5G网络服务质量,满足旅游景区新型业务和游客多样化使用需求。探索5G行业虚拟专网在重点旅游区域、旅游企业落地部署,逐步满足旅游业数字化转型需求。(二)鼓励重点单位网络建设资源开放。鼓励产权单位在遵守文物保护、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规定前提下,将5G网络建设所需站址资源对外开放。在新建、改扩建、日常维护旅游景区交通、照明、公共场所、建筑物等工程时,统筹考虑5G站址、光缆线路部署需求。(三)创新5G+智慧旅游服务新体验。鼓励旅游行业结合生态环境、自然景观、历史文化等资源及文旅公共服务设施,以增强游客体验、提升游客服务为核心,充分利用5G等技术适配更多应用场景,打造复合型公共服务平台,提供个性化、品质化、交互化、沉浸化旅游服务。推广云旅游、云直播等线上服务模式,增强游客体验,提升游客感知。推动5G与物联网、虚拟现实、增强现实、数字孪生、机器人等技术和产品的有效融合,引导5G+4K/8K超高清视频、5G智慧导览、5G+VR/AR沉浸式旅游等应用场景规模发展,满足游客在旅游全过程智慧体验。(四)探索5G+智慧旅游营销新模式。鼓励旅游景区、度假区、旅游目的地等通过5G融合算力等基础设施,进一步提升客流统计、流量预警、消费分析与预测等大数据分析能力,提供决策支撑。推动5G新通话、5G消息、5G全景直播等新型业务与智慧旅游目的地营销融合发展,培育5G互动直播、5G+AR直播等新媒体营销手段,拓展产品营销渠道,加大传播范围。(五)提升5G+智慧旅游管理能力。鼓励各级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及景区管理单位,充分利用5G、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超高清视频、数字孪生等技术,结合旅游热点地区空间分布,建设5G+智慧旅游实时监测及应急指挥平台,提升旅游行业监测、风险防范、调控疏导和应急处置能力。探索5G高清视频监控、5G无人设备自动驾驶巡逻、5G北斗定位等业务在旅游景区、度假区、休闲街区的落地应用,推进建设立体安防体系,以信息化手段推动行业治理现代化,提升行业治理效能。(六)加强5G+智慧旅游产品供给。丰富5G智慧旅游产品类型,加强5G在邮轮游艇、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冰雪装备等旅游装备融合应用的研发与产业化进程,带动5G+红色旅游、工业旅游、乡村旅游、冰雪旅游和邮轮游艇旅游等精品旅游产品供给。鼓励依托智慧旅游信息服务平台探索5G应用,推动基于5G的AI摄像头、VR/AR终端、可穿戴设备等数字化产品与智慧旅游产品深度融合,促进5G智慧旅游产品的进一步推广。(七)增强5G+智慧旅游主体创新活力。鼓励市场主体探索5G融合创新应用,提高旅游服务、改善旅游体验、创新旅游管理、优化旅游资源,开展业务创新、模式创新。培育一批5G+智慧旅游解决方案供应商和一批5G智慧旅游创新企业,赋能5G+智慧旅游创新应用规模发展。(八)打造5G+智慧旅游示范标杆。鼓励以需求发展为导向,推动5G网络在国家高等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红色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等重点区域高质量覆盖,率先开展5G+智慧旅游创新应用业务。树立5G+智慧旅游科学评估与实施导向,创新发展模式,探索旅游领域5G技术应用场景,出台5G+智慧旅游建设规范和指南。打造一批5G+智慧旅游示范标杆,为旅游业数字化转型发展起到示范带动作用。(九)建设5G+智慧旅游样板村镇。重点加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和乡村旅游资源丰富地区的5G网络覆盖,开放乡村及旅游地区公共资源,推进5G乡村旅游资源和产品数字化建设,探索5G+乡村文化、5G+民俗风情等新型表现形式,打造5G乡村旅游精品项目,建设一批5G+智慧旅游样板村镇,助力乡村振兴。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统筹协调。发挥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作用,推动产学研用合作,促进高校、科研院所、基础电信企业及其他市场主体间资源协同联动,充分发挥文化和旅游部重点实验室积极作用,加强部门合作、央地联动,加快形成合力,形成5G+智慧旅游高质量发展的良性态势,统筹推动5G+智慧旅游产业发展。(二)加大要素支持。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引导支持5G+智慧旅游重点项目,创新投融资方式,积极引入社会资本支持5G+智慧旅游创新企业。推进5G+智慧旅游复合型人才队伍建设,创新培养培训模式,完善激励机制。汇聚行业资源,开展5G+智慧旅游解决方案征集活动,打通5G+智慧旅游产业服务供需对接,制定5G+智慧旅游相关标准规范。(三)优化创新环境。鼓励社会各界探索有利于5G+智慧旅游创新成果转化的政策环境,培育一批5G+智慧旅游创新企业、项目以及解决方案供应商,加强5G+智慧旅游领域的内容创作、技术创新、产品研发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引导5G+智慧旅游健康有序发展,全面提升5G+智慧旅游创新能力。(四)统筹发展安全。各类主体在推进5G+智慧旅游协同创新各项任务中,要围绕终端、网络、数据、平台等要素,同步规划、建设、运行安全风险防范措施,积极推动安全技术产品、服务和解决方案的应用推广,保障5G+智慧旅游新业态新模式的健康有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化和旅游部2023年4月6日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3-04-06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为提升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建设发展水平,规范命名管理工作,更好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我部制定了《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文化和旅游部2023年4月6日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升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和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发展水平,规范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命名和管理工作,更好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园区,是指经文化和旅游部命名的,文化企业集聚并形成良好产业生态和服务体系,对区域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文化产业园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基地,是指经文化和旅游部命名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具有较强实力和行业影响力,在推动文化业态优化升级、促进文化产业融合与创新发展等方面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文化企业。第四条  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工作遵循“统筹规划、择优命名、动态管理、突出示范”的原则,坚持高水平建设、高标准管理、高质量发展。第五条  文化和旅游部依据本办法统筹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的命名、建设和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文化和旅游部产业发展司具体负责。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的申报推荐、指导支持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示范园区创建与命名第六条  示范园区采取创建方式进行命名。园区要创建成为示范园区,应当先取得创建资格并开展创建培育。文化和旅游部验收合格后,命名为示范园区。第七条  示范园区的创建主体为所在市(地、州、盟)、直辖市辖区(县)、省直辖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示范园区申报、培育、建设和管理工作,并为示范园区建设发展提供保障和支持。第八条  申报创建示范园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园区设立满2年,以文化产业为主导产业;(二)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三)创建主体高度重视文化产业发展,已将园区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者重点建设项目,并有专门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支持园区建设发展;(四)园区四至范围明确,产业布局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注重土地集约利用,不存在违规用地、违法占用和破坏耕地,或者以建设文化产业园区为名从事房地产开发等行为;(五)有独立的运营管理机构专门负责园区建设发展工作,管理有序、运转良好,具有较高服务水平和较强创新管理能力;(六)园区定位明确,特色鲜明,文化企业聚集程度高,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完善,建设发展水平居所在省(区、市)同类园区前列,具备持续发展条件和进一步优化提升潜力;(七)园区及其运营管理机构近2年在文化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方面未发生违法违规问题或者负面社会影响事件;(八)已是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或者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确定的重点培育园区。第九条  示范园区创建遵循下列程序:(一)印发申报通知。文化和旅游部每2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园区创建申报工作,公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工作要求。(二)组织申报推荐。符合基本条件的园区,由创建主体向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示范园区创建申请并报送创建方案和建设发展规划,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初审并择优向文化和旅游部推荐。(三)确定创建资格。文化和旅游部对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推荐的园区组织开展评估论证,择优拟定获得创建资格的园区(以下简称“创建园区”)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园区,由文化和旅游部纳入创建名单并予以公布。(四)开展创建培育。创建园区创建期自创建名单公布之日起计算,不少于1年、原则上不超过3年。创建期内,创建主体应当切实履行培育和建设职责,强化政策支持和机制保障,制定专项工作方案,统筹推进园区创建工作,并定期向文化和旅游部报送创建园区建设发展情况。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支持创建园区提升建设发展水平。文化和旅游部对创建培育工作予以指导和支持。(五)提出验收申请。文化和旅游部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验收工作。创建主体可以根据园区建设发展实际,在创建期内向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初审认为达到验收要求的,提请文化和旅游部验收。(六)进行验收命名。文化和旅游部按照示范园区建设评价标准,对通过初审的创建园区组织开展验收并公示验收结果。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文化和旅游部命名为示范园区,命名名称由体现园区所在地区和品牌特点的前缀词加“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字样组成;未通过验收或者创建期满未申请验收的,取消创建资格。第三章  示范基地申报与命名第十条  示范基地采取择优遴选方式进行命名。由企业自愿提出申请,经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推荐、文化和旅游部评审等程序,从中择优遴选若干企业命名为示范基地。第十一条  申报示范基地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满2年,以演艺、娱乐、动漫、创意设计、数字文化、艺术品、工艺美术、文化会展、文化装备制造、文化投资运营等文化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营业务;(二)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三)具有较强实力,经营状况良好,发展水平居于文化行业同类别企业前列,最近2年营业收入增速高于文化行业同类别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平均水平,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在60%以上;(四)创新能力突出,在推动业态优化升级、加快文化科技创新应用、促进产业融合发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具有较强行业影响力和示范带动性;(五)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六)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近2年在文化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方面未发生违法违规问题或者负面社会影响事件;(七)已是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或者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重点培育的企业。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申报命名遵循下列程序:(一)印发申报通知。文化和旅游部每2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基地申报工作,公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工作要求。(二)组织申报推荐。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开展示范基地申报工作并进行初审,择优向文化和旅游部推荐;中央企业申报示范基地,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直接向文化和旅游部申报。(三)开展评审命名。文化和旅游部对推荐企业组织开展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择优遴选拟命名企业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命名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第四章  示范与支持第十三条  示范园区示范期为5年、示范基地示范期为3年,自获得命名之日起计算。文化和旅游部对示范期即将到期的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组织开展复核,通过复核的,保留命名并重新计算示范期;未通过复核的,撤销其命名。第十四条  示范园区应当进一步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加速集聚创新要素,健全企业服务体系,创新运营管理方式,不断提升建设发展水平和品牌影响力,并在推进智慧园区建设、构建绿色低碳发展模式、推动文化产业融合与创新发展等方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第十五条  示范基地要坚持规范经营、创新发展,提供更多优质文化产品和服务,持续推进内容创新、业态创新、技术创新和发展模式创新,不断增强自身发展质量效益与核心竞争力,在带动提升行业发展水平、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强国际合作、深化产教融合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第十六条  文化和旅游部将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建设发展纳入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加强政策引导,完善联系服务机制,为示范园区、示范基地搭建交流合作平台,并依法在企业培育、人才培养、资源对接、项目服务、品牌推广等方面给予支持。第十七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机构,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建设发展。第十八条  鼓励地方各级政府结合实际,在资金、土地、项目、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持续强化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支持,为本行政区域内示范园区、示范基地营造良好建设发展环境。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九条  示范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示范基地应当于每季度首月报送上一季度发展情况,于每年首季度报送上一年度发展报告。第二十条  示范园区的园区名称、运营管理机构名称、主要负责人、建设发展规划,示范基地的企业名称、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完成之日起1个月内,经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第二十一条  示范园区因发展需要,拟调整四至范围、运营管理机构的,应当由所在市(地、州、盟)、直辖市辖区(县)、省直辖县(市)人民政府经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文化和旅游部同意。第二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部采取日常监测、随机抽查等方式,对示范园区、示范基地进行动态管理,总结推广建设发展的典型经验做法,对存在有关问题的予以通报、警示或者撤销命名。第二十三条  示范园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和旅游部给予通报:(一)园区内文化企业、文化项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二)园区文化产业发展主要经济指标连续两年低于所在省(区、市)文化产业发展平均水平的;(三)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被认定侵害其他企业或者公众合法权益的;(四)未按规定报送季度发展情况或者年度发展报告的;(五)未按规定对有关调整事项进行备案或者报批同意的;(六)对照示范园区建设评价标准,园区建设发展水平有所下降的。第二十四条  示范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和旅游部给予警示:(一)产品或者服务内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二)主要经济指标明显低于文化行业同类别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平均水平的;(三)被认定侵害其他企业或者公众合法权益的;(四)未按规定报送季度发展情况或者年度发展报告的;(五)未按规定对有关调整事项进行备案的;(六)被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或者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第二十五条  示范园区、示范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和旅游部撤销其命名:(一)有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行为或者造成重大负面社会影响的;(二)不再以文化产业为主导产业、主营业务的;(三)连续停止运营1年以上或者依法解散、清算的;(四)受到通报或者警示后,相关情形在一年内未得到改善的;(五)有重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的;(六)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示范基地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或者有其他影响示范性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七)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保持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称号的;(八)其他应当予以撤销命名的情形。第二十六条  示范园区、示范基地被撤销命名后,不得继续使用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称号。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开展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建设工作,管理办法和命名文件抄报文化和旅游部。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文化和旅游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文化部办公厅2010年7月印发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办产发〔2010〕19号)、2014年4月修订印发的《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办产发〔2014〕13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3-04-06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恢复旅行社经营外国人入境团队旅游业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旅游交流合作,即日起恢复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经营外国人入境团队旅游和“机票+酒店”业务。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稳妥有序推进旅行社恢复经营外国人入境团队旅游业务工作。指导本地旅行社同境外旅行社做好线路设计和产品对接,落实好各项防疫要求。要求旅行社严格落实团队旅游管理各项制度和规范,提升入境旅游服务质量,切实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展示中国旅游的良好形象。特此通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2023年3月31日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3-03-31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推动在线旅游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在线旅游经营服务是旅游产业链的关键环节,是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出游需求、促进旅游消费、带动旅游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加强在线旅游市场管理,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发挥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整合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要素资源的积极作用,促进各类旅游经营者共享发展红利,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用好各项纾困政策,调动市场积极因素,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深入发展智慧旅游,提升常态化监管水平,支持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在引领发展、创造就业中大显身手。坚守安全底线,加强行业自律,推动在线旅游市场高质量发展。(二)基本原则坚持安全底线。树牢底线思维,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信息内容安全、网络安全,加强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坚持以人为本。以旅游者需求为导向,不断丰富服务种类、拓展服务内容,打造精准化、专业化、特色化服务产品,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个性化的旅游服务需求。坚持协调发展。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构筑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与旅游者之间的良性产业生态,引导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与旅行社、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相关经营者协同发展,促进资源高效配置,推动旅游业繁荣发展。坚持创新引领。深化在线旅游行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推动新技术应用,鼓励行业创新,充分发挥在线旅游经营者数据和信息能力优势,提升行业数字化水平,为旅游者提供智慧化的服务。(三)主要目标积极发挥在线旅游的枢纽和引领作用,加快推进智慧旅游发展,推动旅游业创新发展,促进新技术应用和迭代创新,创造更多新就业形态和新就业岗位,成为旅游产业升级和旅游消费激发的新引擎,提升行业管理的数字化水平,推动中国在线旅游行业发展处于国际领先地位。二、突出工作重点,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一)加强内容安全审核。指导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强化平台内经营者资质审核,对市场主体、行政许可资质等信息进行真实性核验,记录并保存旅游合同履行情况、投诉处理情况。督促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及平台内经营者加强审核人员培训、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建设和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内容审核,确保平台信息内容安全。(二)筑牢生产安全底线。要求在线旅游经营者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对上架的旅游产品或者服务做好风险监测和安全评估,从预警识别、算法推荐、举报处理、内容审核、风险提示等多环节加强产品安全保障,对涉及旅游者数量多、容易造成人群聚集、可能存在安全风险隐患或旅游者投诉集中的产品提前进行核验。发生突发事件或旅游安全事故,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助、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三)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旅行社条例》《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引导在线旅游经营者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提高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加强旅游者个人敏感信息保护,防止超出合理经营需要收集旅游者个人信息,采取切实措施避免大数据杀熟、虚假宣传、虚假预订等侵害旅游者权益行为。强化对未经许可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不合理低价游”等违法违规产品的监测、发现、判定和处置,维护正常的行业秩序,切实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四)促进行业协调发展。规范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合作模式,实现协同良性发展。引导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合理确定支付结算、平台佣金等服务费用,与平台内经营者平等协商、充分沟通,带动支持平台内经营者发展,降低平台内经营者经营成本,对星级旅游饭店、A级旅游景区、等级旅游民宿、国家级旅游休闲城市和街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国家级滑雪旅游度假地、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及优质小微商户给予一定的标签展示和推荐,推动旅游经营者数字化转型升级。发挥在线旅游经营者要素资源整合和产品开发优势,参与开发精品旅游线路和非遗、体育、文化等主题旅游线路,参与宣传推介红色旅游、乡村旅游、研学旅游、生态旅游、冰雪旅游、海洋旅游、康养旅游、老年旅游、露营旅游等。引导在线旅游经营者积极参与旅游市场宣传推广活动和旅游公益广告作品展播,开展旅游新理念宣传引导。三、完善监管手段,依法规范市场秩序(一)加强市场监管巡查。建立健全以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为核心的产业链监管机制,完善网络巡查、动态监测、情况通报、行政指导、行政约谈、问题移交等闭环监管机制,推进在线旅游产品和服务标准建设,规范在线旅游市场秩序。重点巡查在线旅游经营服务信息内容安全,未经许可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售卖“不合理低价游”产品,违规收集、利用用户个人信息等问题,对存在问题的在线旅游经营者通过行政约谈、行政指导等方式予以提醒、警示、制止,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及时移交执法部门依法查处。(二)强化执法监督检查。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原则,建立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以及与相关部门联合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在线旅游经营服务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在线旅游市场“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管,及时、准确、规范公开抽查事项、抽查计划、抽查结果。探索建立案件会商和联合执法、联合惩戒机制,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加强社会监督,探索公众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推动提升在线旅游经营者合规经营情况的公开度和透明度。(三)提升信用监管效能。加强和改进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实施管理措施,强化信用监管的震慑作用。组织开展企业信用评价,推进分级分类监管。鼓励在线旅游经营者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将守信情况纳入质量等级评定。加强在线旅游行业诚信文化建设,树立一批诚信典型企业。支持在线旅游经营者参与“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工作,发挥在线旅游平台的数据优势。(四)提高数字监管效能。完善文化和旅游市场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健全好评激励机制和差评处理督导机制,推动涉企事项“一网通办”。依托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构建业务全量覆盖、信息全程跟踪、手段动态调整的在线旅游信息化监管机制,建立违法线索线上发现、流转等非接触式监管机制。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对举报投诉线索进行分类处置,依法督促市场主体及时整改,并将违法违规线索交属地执法部门进行查处。开展在线旅游市场风险监测、识别、分析、响应、处置,及时发布风险提示信息,推动在线旅游经营者使用标准化旅游电子合同,推广实施《旅游电子合同管理与服务规范》标准,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四、加强扶持引导,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一)用好纾困扶持政策。指导在线旅游经营者用好文化和旅游业恢复发展纾困扶持政策。做好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在旅游业领域的落地实施,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在线旅游经营者有效信贷供给。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指导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运用网络技术手段,向平台内经营者推送涉企优惠政策。用好财政奖补、项目投资、消费促进、政务服务等措施手段,支持在线旅游经营者参与文化和旅游消费惠民活动,增强发展信心。(二)创新旅游金融服务方式。落实《关于金融支持文化和旅游行业恢复发展的通知》相关政策,推进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合作,综合考虑在线旅游平台的数字管控能力以及平台内小微经营者的经营和信用等情况,为平台内小微经营者提供综合授信、业务贷款、装备赊销、信用贷款、融资租赁和保理等产业链金融服务;加强旅游消费类金融产品创新,为旅游者提供便利的产品分期贷款、小额消费信贷、先游后付等消费金融服务,加大旅游消费金融产品的宣传和合规教育,激发在线旅游平台的金融支撑能力和消费拉动能力。(三)探索平台经营旅游预售业务。探索具备业务流程数字化和供应商信用评估能力的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依法经营旅游产品预售业务,规范平台内经营者的旅游产品预售业务,进一步强化产业链的数字化管理水平。督促在线旅游经营者切实履行优先退赔承诺、供应商和产品审核义务、旅游产品的退改义务,加强预售资金监管,防控过度销售、履约困难和集资诈骗等潜在风险。(四)引领行业创新发展。推动在线旅游经营者深度应用5G、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以科技引领行业创新发展。支持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承担旅游服务新基建功能,引导旅游资源优化配置,以产品和内容为载体开展业态创新融合,赋能中小旅游经营者创新发展,推动旅游经营者数字化转型升级。推动在线旅游数字化营销,支持在线旅游经营者利用网络直播、短视频平台开展线上旅游展示活动,发展线上数字化体验产品,打造沉浸式旅游体验新场景,培育智慧旅游沉浸式体验新空间,推动乡村振兴、文旅融合、文明旅游、旅游公共服务取得新进展。支持在线旅游经营者与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加强协同协作。(五)加强行业组织建设。支持在线旅游经营者成立行业协会,推动行业自律,督促相关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发挥行业协会在权益保护、纠纷处理、信用建设等方面的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自律公约,开展人才培养培训、市场发展研究、组织交流等工作。推动出台在线旅游行业和产品规范等相关标准。支持在线旅游经营者制定有利于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的企业标准。围绕内容安全、生产安全、疫情防控等工作,加强在线旅游经营者管理人员培训。引导在线旅游经营者在旅游标准化、国际化过程中发挥作用。文化和旅游部2023年3月24日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3-03-24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5·19中国旅游日”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2023年5月19日是第13个“中国旅游日”。为更好引导和促进旅游业恢复发展,深入推动大众旅游、加快培育智慧旅游、探索发展绿色旅游、积极倡导文明旅游、推进文旅深度融合,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在扎实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的前提下,文化和旅游部决定开展2023年“5·19中国旅游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主题美好中国,幸福旅程二、活动时间2023年5月1日—31日三、活动内容(一)“5·19中国旅游日”主题日活动(5月19日)文化和旅游部在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和顺古镇设立主会场,其余省(区、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设立分会场。各分会场围绕2023年主题开展活动,分会场活动方案由各地自行制定。(二)“5·19中国旅游日”主题周活动(5月14日—18日)分别以“大众旅游、智慧旅游、绿色旅游、文明旅游、文旅融合”为核心内容,选择五大城市开展“5·19中国旅游日”倒计时主题周活动,以“一城一主题、一天一海报、一地一线路”的方式进行倒计时轮动接力。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地区组织相关城市或旅游景区开展分会场倒计时主题周活动,将“5·19中国旅游日”活动氛围逐步推向高潮。(三)“5·19中国旅游日”主题月活动(5月1日—31日)1.集中组织旅游惠民活动。各地要结合实际,在5月份推出多种形式的旅游惠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发放文化和旅游消费券;旅游企业推出多种形式的优惠措施;旅游助老、助残措施;对劳动模范等先进群体的优惠措施;公益性文艺演出、公共文化场馆扩大开放等文化惠民措施。同时,鼓励各地结合地域特色,利用金融平台、在线旅游企业平台、电商平台等开展旅游惠民活动宣传,扩大活动覆盖面。各地旅游惠民活动信息,要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开设专栏公开发布,实时更新。2.“中国旅游日·与文明同行”文明出游活动。各地要号召涉旅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开展丰富多彩的文明旅游活动;倡导绿色出行,联动公共交通、共享单车、新能源车品牌等推出“中国旅游日”低碳出行月活动;鼓励各地积极开展文明旅游志愿服务活动。3.“中国旅游日·中国礼物”旅游商品展示活动。5月1日—31日在京东开设“中国旅游日·中国礼物”旅游商品推介专区,5月19日—21日在主会场云南腾冲和顺古镇搭建“中国礼物”旅游商品展示专区,对近年来我国旅游商品发展成果进行集中展示和推介。各地要积极精选本地近年来推出的优质旅游商品,参加线上线下展示和推介活动,宣传各地文化和旅游形象,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四)“5·19中国旅游日”宣传推广活动(5月1日—31日)1.千号联动的“5·19”。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文化和旅游经营单位的官方发布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公众号、官方微信视频号、官方抖音号、官方快手号、官方APP客户端、官方网站等)进行联动,形成矩阵,统一带上“中国旅游日”等相关话题,推送本地区举办的旅游日活动以及旅游惠民措施等信息,发布旅游日宣传图文资讯等。2.万人直播的“5·19”。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开展“文旅厅局长秀文旅”“明星推介家乡文旅”等活动;要动员本地具有影响力的导游、主播、旅游达人、旅游自媒体等在旅游景区现场开展网络直播活动,运用多种形式宣传“5·19中国旅游日”和当地文化和旅游资源。3.百万疆域的“5·19”。文化和旅游部将利用航班、邮轮、高铁、百度地图、高德地图、滴滴出行等平台开展“5·19中国旅游日”主题宣传与推广,开设主题航班、主题邮轮、主题列车等,同时通过导航开屏、打车弹窗、优惠出行、特色语音导航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引导和鼓励文化和旅游经营单位与有关方面加强沟通合作,积极推广本地文化和旅游产品及服务。4.亿万次触达的“5·19”。文化和旅游部将联合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光大银行等单位开展“5·19中国旅游日”宣传推广活动,借助各单位遍布全国的营业网点开展宣传,通过IPTV开机页、彩铃提示、会员短信等方式全方位触达消费者。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通过三大通信运营商渠道,在5月19日前向当地群众发送“5·19中国旅游日”宣传推广短信(短信内容示例:2023年5月19日是第13个“中国旅游日”。XXX文化和旅游厅(局)向您致以诚挚祝福,盼您游遍美好中国,享受幸福旅程。)。四、有关要求(一)统筹做好活动组织保障工作。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围绕“5·19中国旅游日”活动主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尽快提高“5·19中国旅游日”的社会知晓度,逐步扩大中国旅游日品牌影响力。要严格遵照《中国旅游日标志管理办法》规定使用“中国旅游日”标志及口号,各省(区、市)可指定一城市作为本省(区、市)主会场开展活动并冠以“2023年‘5·19中国旅游日’XX省(区、市)分会场活动”名称。鼓励省(区、市)内多地同时开展多项活动,可冠以“2023年‘5·19中国旅游日’XX(地区或景点名称)主题活动”名称。(二)做好上下联动和信息报送工作。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要安排一名联络人,与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做好相关沟通协调工作。3月31日前报送联络人表(附件1),4月15日前报送拟举办活动汇总表(附件2)、惠民活动汇总表(附件3)和“中国礼物”旅游商品推荐表(附件4)。(三)做好本地区活动总结工作。请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在5月31日17:00前将本地区“5·19中国旅游日”活动总结(活动总体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效果等)发送至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安全和假日处电子邮箱。联系单位: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安全和假日处联系电话:010-59882033,59881281电子邮箱:jiari@mct.gov.cn特此通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2023年3月23日附件:1.2023年“5·19中国旅游日”联络人表.docx2.2023年“5·19中国旅游日”拟举办活动汇总表.docx3.2023年“5·19中国旅游日”惠民活动汇总表.docx4.2023年“5·19中国旅游日·中国礼物”旅游商品推荐表.docx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3-03-23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命名滨海新区智慧山文化创意产业园等15家园区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验收工作的通知》(办产业发〔2022〕116号),在创建主体申请基础上,经验收评审和公示,文化和旅游部决定命名以下15家园区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按行政区划顺序):天津市 滨海新区智慧山文化创意产业园河北省 中国曲阳雕塑文化产业园(同时取消“国家级文化产业试验园区”称号)吉林省 吉林省广告创意文化产业园区上海市 大创智创新发展示范园区江苏省 南京秦淮特色文化产业园(同时取消“国家级文化产业试验园区”称号)江苏省 苏州元和塘文化产业园区浙江省 横店影视文化产业集聚区浙江省 衢州儒学文化产业园(同时取消“国家级文化产业试验园区”称号)安徽省 合肥包河创意文化产业园山东省 青州中晨书画艺术产业园湖南省 马栏山视频文创产业园广东省 龙岗数字创意产业走廊四川省 梵木文化产业园贵州省 正安吉他文化产业园西藏自治区 西藏文化旅游创意园区(同时取消“国家级文化产业试验园区”称号)获得命名的园区要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不断增强园区建设发展质量效益和品牌影响力,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在培育壮大文化市场主体、丰富优质文化产品供给、助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取得更好成绩。各园区创建主体和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广泛宣传和深入推广园区建设发展经验做法,在资金、用地、项目、基础设施和政务服务等方面继续加强对园区的支持,推动园区进一步提升创新发展水平、增强发展动能、完善服务体系,辐射带动区域文化产业提质增效、做大做强,在提升地区文化形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新期待等方面做出更大贡献。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要求,学习借鉴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建设发展成功经验,积极引导和支持本地区文化产业园区健康规范可持续发展,完善产业发展政策体系,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推动文化产业实现更高水平发展,为不断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提供有力支撑。特此通知。文化和旅游部2023年3月22日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3-03-22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文化和旅游消费促进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文化和旅游部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把恢复和扩大消费摆在优先位置的决策部署,组织开展丰富多样的促消费活动,进一步激发消费活力,创新消费场景,优化消费环境,乘势推动消费加快恢复成为经济主拉动力,文化和旅游部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文化和旅游消费促进活动(以下简称“促进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总体安排(一)基本思路本着“地方为主、企业自愿,广泛动员、互利共赢”的原则,围绕五一、中秋、十一、元旦等传统节日、法定假日和暑期等旅游旺季,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广泛动员文化和旅游企事业单位,积极联动金融机构、电商平台、新媒体平台等,贯穿全年举办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线下线上相结合的系列促消费活动,改善消费条件,创新消费场景,优化消费环境,营造良好消费氛围,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激发居民文化和旅游消费热情,促进消费加快恢复和产业高质量发展。(二)活动范围活动涵盖演出、展览、演唱会、音乐节、非遗体验、数字文化、主题公园、休闲娱乐、游戏游艺、运动健身、节庆展会、文创产品、旅游商品、文体用品、景区景点、餐饮住宿、红色旅游、乡村旅游,及其他文化和旅游领域行业门类。(三)活动时间2023年3月-12月。(四)活动主题促进文旅消费 共享美好生活(五)活动形式文化和旅游部产业发展司会同有关地方、支持机构,分别在五一、中秋和国庆、元旦、暑期,分主题举办促进活动主场活动,其他地方、支持机构结合实际同期举办分会场活动,共同推出若干消费促进活动、消费场景及惠民措施。二、组织机构(一)主办单位:文化和旅游部。(二)承办单位:各省(区、市)(包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和旅游厅(局),参与活动的地级市(包含副省级城市、直辖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三)参与单位: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四)支持机构:中国银联、有关银行等金融机构,美团、携程、飞猪、大麦、保利票务等平台,新华网、抖音、快手、微博、小红书等新媒体,文化和旅游部直属文艺院团、有关演出机构。三、主要任务(一)突出节日主题特色。结合五一假期,举办“春暖花开,我要旅游”文化和旅游消费周,激发居民消费热情。结合中秋和国庆假期,举办“同庆团圆,乐享佳节”文化和旅游消费月,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结合元旦假期,举办“迎新春,乐悠游”文化和旅游消费周,营造浓厚节日消费氛围。以暑期为重点,举办“中国之夜”文化和旅游消费嘉年华暨“夜精彩,越美好”暑期文化和旅游消费季,活跃夜间经济引领消费增长。(二)丰富消费活动内容。围绕满足不同消费群体消费需求,聚焦新兴消费热点、新型消费业态、新消费场景,加强政企银商联动协同,广泛动员组织文化和旅游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电商平台、新媒体平台等,策划实施一批丰富多彩的文化和旅游消费惠民活动。丰富演唱会、音乐节和优质演出、展览等产品供给,发展“音乐+旅游”“演出+旅游”“展览+旅游”等业态,打造新型旅游目的地。(三)推出消费惠民措施。落实“百城百区”金融支持文化和旅游消费行动计划,制定实施消费补贴、积分奖励兑换等惠民措施,落实小微企业减费纾困政策,提升支付便利化水平。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推出消费惠民措施,引导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在活动期间推出各具特色的优惠促销政策,进一步加大惠民力度。在消费场所空间建设及惠民措施活动实施中做好适老化服务。(四)创新消费活动形式。引导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创新营销内容手段,打造消费新场景、新模式,构建主客共享的文化和旅游消费新空间,吸引线上流量转化为线下客流。支持地方和有关机构举办线上演播、沉浸式演出、艺术展览、红色旅游、非遗体验、直播带货、国风国潮、温泉冰雪、互动体验等专题活动。(五)加强区域联动协作。推动各地在消费联动及产业协作方面广泛开展合作,实施文化和旅游消费互惠政策,联合举办消费促进活动,推进产业项目合作等。进一步发挥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及试点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及试点城市”)、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的辐射带动作用,与周边城市或区域同步行动、联合促销,推出区域一体化消费惠民措施和一揽子消费促进活动。(六)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坚持供需两端发力,统筹消费促进和产业发展,增强产业发展内生动力。发挥投资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激发消费潜力的关键作用,推动建设一批创新消费场景、改善消费环境、发展新型业态、改造提升传统业态以及促进文化、旅游、科技相互融合的产业项目。搭建各地与各支持机构沟通合作的平台渠道。以示范城市及试点城市为重点范围,举办健康、避寒避暑、冰雪、茶文旅、美食等主题产业促进活动。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要统筹推进本地区消费促进活动组织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和政策支持。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担当作为,引导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切实做好活动筹办工作;加强与支持机构的沟通合作,形成工作合力;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活动安全。示范城市及试点城市要发挥市政府的建设主体作用,落实政策资金,整合各种资源,结合当地实际,精心策划活动方案,出台实施消费惠民措施,抓好各项措施活动落地见效。集聚区要着力丰富夜间文化和旅游产品、服务供给,营造良好消费环境,举办主题突出、各具特色的消费促进活动。(二)做好宣传推广和成效总结。文化和旅游部将通过中央媒体、新媒体平台,把握预热推介、跟踪报道、成果发布等重点环节,对促进活动进行全程宣传推广。各地要主动用好中央、地方媒体资源,积极对接新媒体平台、电商平台,多渠道多模式加大宣传力度,提供丰富信息服务。各地要健全文化和旅游消费监测分析体系,及时报送活动动态信息,客观反映活动情况及阶段性成效。各主题活动结束后,各地要及时汇总成效、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并将有关信息报送文化和旅游部产业发展司。联 系 人:文化和旅游部产业发展司 谢军、田振电 话:010-59881810、59881809特此通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2023年3月20日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3-03-20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四季村晚”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文化和旅游部全国公共文化发展中心: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推进乡村文化振兴,推动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鼓励和引导各地“村晚”常态化开展,按照《“大地欢歌”全国乡村文化活动年工作方案》有关要求,文化和旅游部定于2023年开展“四季村晚”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丰富农村文化生活,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鼓励引导具备条件的乡村在农闲期间开展村民自编自导、自演自赏的“村晚”,生动呈现乡村振兴的丰硕成果,促进文旅融合,推进移风易俗,树立文明乡风,激发新时代乡村振兴的文化活力。二、主要内容通过开展春季、夏季、秋季、冬季“村晚”活动,推动“村晚”活动常态化开展,展示各地乡村丰富多彩群众文化活动,评选“四季村晚”年度节目,遴选“四季村晚”示范展示点。丰富活动内涵,融合乡土文化、乡村旅游等元素,把“村晚”打造成反映农民精神新风貌、乡村振兴新气象的载体。三、组织机构主办单位:文化和旅游部承办单位:文化和旅游部公共服务司文化和旅游部全国公共文化发展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示范展示活动举办地人民政府实施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群艺)馆中国文化馆协会全国乡村春晚百县联盟(浙江省丽水市)示范展示活动举办地相关单位媒体支持:国家公共文化云、央视频等四、活动安排(一)春季热启动5月前,举办春季“村晚”示范展示活动暨“四季村晚”启动仪式,部署开展全国“四季村晚”活动,发布全年活动安排和重点项目,引导带动各地结合春季相关节假日,以乡村为中心,以“四季村晚”为品牌,搭建群众乐于参与、便于加入的自我展示平台。(二)夏季大联欢6月至8月,举办夏季“村晚”大联欢活动,引导各地围绕夏季节假日和暑期特点,开展系列群众文化活动,有条件的地区推进“村晚”进剧院、进社区、进厂矿,带动城乡居民双向互动,推动城乡文化融合发展。(三)秋季庆丰收9月至10月,围绕国庆节、农民丰收节,举办秋季“村晚”活动,迎国庆、庆丰收,展现广大农民群众喜迎国庆、欢庆丰收的喜悦,用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展现农民群众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的精神风貌。(四)冬季暖回顾11月至12月,遴选各地“村晚”涌现出来的优秀节目和项目,在年底前举办冬季“村晚”暨“四季村晚”成果展示活动,同步启动2024年元旦、春节“村晚”示范展示活动,展示“四季村晚”优秀节目、突出展现村民参与和村晚内涵。新媒体平台发布“四季村晚”多维度榜单,全面展示“四季村晚”全年活动成果,为春节期间“村晚”活动预热。五、责任分工文化和旅游部公共服务司负责展示活动的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确定活动工作方案、各季“村晚”示范展示地等。文化和旅游部全国公共文化发展中心负责云上“四季村晚”各项工作,依托国家公共文化云开设“四季村晚”专题,支持各地“四季村晚”网络直录播,配合媒体支持单位推广“四季村晚”相关活动。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四季村晚”活动,做好意识形态审核工作,推荐本地示范展示活动地区。配合做好专题推广各项工作,及时汇总、整理、报送本省活动相关数据。示范展示举办地区负责组织好示范展示活动,突出本地特色资源和优秀团队,配合国家公共文化云做好网络直录播等各项活动。六、工作要求(一)严格把控意识形态关,确保安全有序。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按照“谁举办、谁负责”原则,做好活动各环节的意识形态审核把关,有序开展线上线下活动,确保政治导向和舆论导向正确。统筹疫情防控和文化惠民,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机制和应急预案,责任落实到岗到人,确保活动全程无事故,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二)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激发乡村文化活力。尊重农民首创精神,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以群众自发开展活动为主,政府扶持引导,提高农民的参与度和基层覆盖率。坚持公益普惠性,精准对接群众实际需求,做好示范引领,鼓励群众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和自我展示。(三)加强统筹指导,讲好乡村故事。各地要加强对“村晚”活动的支持,重点指导示范展示点的“村晚”活动,在活动组织、设施设备上给予保障,对活动开展较好的乡村给予鼓励。文化馆、文化站要加强对农村文艺团队指导,组织文化志愿者深入乡村开展服务,提高农民的艺术水平,增强农民参加“村晚”活动的热情,引导群众创编弘扬文明乡风、脱贫攻坚、建设小康、生态文明、美丽乡村等题材的优质文艺作品,讲好乡村故事。充分调动各级各类媒体资源,全方位、多角度展示“四季村晚”活动盛况,国家公共文化云按程序对重点活动予以直录播。(四)厉行勤俭节约,培育乡风文明新风尚。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规定,从实际出发部署开展活动,坚持自发自愿原则,从严从简,节俭、务实、高效,充分利用农闲、传统节假日开展活动,避开农忙时节,切实为基层减负。七、材料报送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遴选本地“四季村晚”示范展示点,每季可推荐1至3个示范展示点,优先推荐连续多年开展“村晚”、品牌效应凸显、脱贫攻坚一线、文旅融合发展、自然资源丰富、特色产业集聚的地区。主办单位将遴选部分地区作为“四季村晚”示范展示点,择优作为春季、夏季、秋季、冬季“村晚”活动主场。活动实施过程中,请各地认真总结经验做法,注意收集活动文字、图片、视频等材料。主办单位将遴选优秀案例、优秀组织单位予以通报激励,并对各地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推广。请于2023年3月31日前将各季节示范展示点推荐名单,11月30日前将“四季村晚”总结纸质版,加盖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章,报送文化和旅游部公共服务司。电话:010-59881722传真:010-59881776邮箱:ggshdc@mct.gov.cn特此通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2023年3月15日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3-03-15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旅游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展改革委: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全面振兴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东北地区深化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推动东北地区旅游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现将《东北地区旅游业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特此通知。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3月10日 附件:东北地区旅游业发展规划.docx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3-03-10
编组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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