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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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纺织服装“优供给促升级”活动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部署,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数字化助力消费品工业“三品”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工信部联消费〔2022〕79号)要求,推动纺织服装行业“三品”战略深入实施,加快数字化绿色化改造提升,助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决定开展2022纺织服装“优供给促升级”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稳住经济决策部署,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振行业发展信心,提升供给体系韧性,以高质量供给引领和创造需求,促进纺织服装产业升级、产品升级、消费升级。二、活动时间2022年10月—12月三、活动内容(一)加强产业链上下游合作,维护供给体系韧性与稳定。组织开展服装、面料辅料、纱线、针织、纺织机械、产业用纺织品等行业国际性展览展示交流活动,强化全球纺织服装产业链供应链交流合作。(二)组织行业内对接交流,促进产业升级产品升级。在服装、家纺、产业用纺织品、化纤、棉纺、长丝织造等行业开展交流对接活动,推动纺织服装产业集群创新发展。(三)推动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加快新技术新装备应用。组织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技术成果推广,扩大数字化场景应用,推动绿色纤维生产制造和使用,提升纺织企业绿色发展水平。(四)提升企业创意设计能力,增强品牌消费引领作用。组织开展时装周、服装家纺设计大赛、创意设计交流研讨活动,推动纺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现代时尚融合发展,引导企业加强品牌建设。(五)开展特色产品推广活动,扩大纺织品服装消费。举办购物节、“国潮棉品”系列促销推广活动,扩大棉制纺织品服装消费;推广纺织服装创新产品,培育消费新热点;支持羊毛、羊绒等天然纤维纺织品创新发展,提升产品消费吸引力。活动详情见https://www.cntac.org.cn/topic/ygjcsj。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协调。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按照《2022纺织服装“优供给促升级”活动计划表》(见附件)安排,精心策划方案,抓好任务落实。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和发展需要,与有关行业协会和地方加强对接,组织调配资源,形成合力统筹推动各项活动务实见效。(二)抓好宣传报道。各单位要重视舆论引导工作,整合各类媒体资源,对活动进行多渠道、全方位宣传报道,提振企业发展信心,引导企业加快改造升级,宣传推广纺织服装好品牌、好技术、好产品,营造全社会关心纺织服装、关注纺织服装的良好舆论环境。(三)注重工作实效。各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落实责任,注重实效。有关行业协会要提前布置成效统计任务,动态掌握进展,做好活动总结工作。附件:2022纺织服装“优供给促升级”活动计划表.docx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2年10月10日(联系人及电话:纵瑞龙 010—68205662)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2-10-10
关于加快推进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的实施意见
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管局、银保监会、证监会、能源局,军委后勤保障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我国是全球第一纺织大国,纺织纤维加工总量占全球的50%以上。随着人均纤维消费量不断增加,我国每年产生大量废旧纺织品。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对节约资源、减污降碳具有重要意义,是有效补充我国纺织工业原材料供应、缓解资源环境约束的重要措施,是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构建资源循环型产业体系和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提高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率为目标,着力打通回收、交易流通、精细分拣、综合利用等关键环节堵点、痛点,强化全链条管理,完善标准体系,加强行业监管,推动形成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体系。(二)工作原则。——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进一步突出市场导向,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持续提高全社会参与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的积极性。——系统推进、重点突破。加快建立健全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体系,全链条发力。以废旧制式服装为重点,率先突破,逐步推动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行业发展壮大。——创新引领、规模利用。充分发挥科技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推进关键技术研发应用,加快绿色回收模式和利用方式创新,推动废旧纺织品规模化、高值化循环利用。——提质增效、规范发展。推进小散项目整合,提高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技术装备水平,规范循环利用经营活动,积极培育骨干企业,推动行业集聚化、规范化发展。(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体系初步建立,循环利用能力大幅提升,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率达到25%,废旧纺织品再生纤维产量达到200万吨。到2030年,建成较为完善的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体系,生产者和消费者循环利用意识明显提高,高值化利用途径不断扩展,产业发展水平显著提升,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率达到30%,废旧纺织品再生纤维产量达到300万吨。二、推进纺织工业绿色低碳生产(四)推行纺织品绿色设计。鼓励纺织企业开展绿色设计,提高纺织品易拆解、易分类、易回收性。制定纺织品材质分类指南,鼓励生产企业依据指南在纺织品上设置包含面料材质信息的可视化标签或可机读无线射频识别标签,提高废旧纺织品分拣效率和准确性。(五)鼓励使用绿色纤维。鼓励纺织企业优先使用绿色纤维原料,加强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建设。引导支持纺织企业特别是品牌企业使用再生纤维及制品,提高再生纤维的替代使用比例,促进废旧纺织品高值化利用。有序推进生物基纤维及制品的研发、生产和应用,突出生物基纤维可自然降解优势。(六)强化纺织品生产者社会责任。鼓励企业落实中国纺织服装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CSC9000T),提高纤维材料资源化利用水平。引导有关机构和企业研究制定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目标及路线图,积极推进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支持有关机构和企业研究废旧纺织品资源价值核算方法和评价指标,逐步构建支撑再生纺织品生态价值的市场机制。三、完善废旧纺织品回收体系(七)完善回收网络。推动合理设置废旧纺织品专用回收箱或相关设施,打通回收箱进社区、进机关、进商场、进校园的壁垒,提高回收箱体覆盖率,鼓励引导回收企业向三四线及以下城市下沉布局。结合农村实际,探索推进农村废旧纺织品回收。结合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合理布局建设分拣中心和资源化利用分类处理中心,及时精细化分拣和分类处理废旧纺织品。(八)拓宽回收渠道。积极发展互联网+回收,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充分利用生活垃圾分类系统收集废旧纺织品。探索一袋式上门回收、毕业季进校园等新型回收模式。培育回收龙头企业,建立重点联系企业制度,加强废旧纺织品回收行业调查,引领行业规范发展。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和企业建设废旧纺织品回收及资源化利用信息化平台,整合废旧纺织品来源和数量、利用去向和方式等信息,提高信息透明度,增强公众参与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积极性。(九)强化回收管理。规范回收主体及回收行为,打击违法违规回收行为和不规范生产经营活动,杜绝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对违法违规填埋、焚烧废旧纺织品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指导行业协会加强废旧纺织品回收利用数据统计分析。四、促进废旧纺织品综合利用(十)规范开展再利用。按照节约经济、绿色低碳原则,有序推动旧衣物交易。制修订旧衣物清洗、消毒标准及技术规范,完善卫生防疫要求和市场交易管理规范。加强旧衣物卫生防疫监管,规范交易市场和平台,打击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等欺诈行为。引导旧衣物出口规范化,出口企业要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确保旧衣物清洗、消毒等符合进口国(地区)有关要求,树立良好国际形象。鼓励企业和居民通过慈善组织向有需要的困难群众依法捐赠合适的旧衣物。(十一)促进再生利用产业发展。扩大废旧纺织品再生利用规模,加强纺织工业循环利用废旧纺织品,推动废旧纺织品再生产品在建筑材料、汽车内外饰、农业、环境治理等领域的应用,鼓励将不能再生利用的废旧纺织品规范开展燃料化利用。推动废旧纺织品再生利用产品高值化发展,支持废旧纺织品利用企业研发生产高附加值产品。鼓励利用企业加强与回收企业衔接,延伸产业链,开展兼并重组,培育具有产业链领导力的龙头企业。强化行业监管和整治,惩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和环境违法行为。(十二)实施制式服装重点突破。将废旧军服、警服、校服等制式服装作为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的突破口,推行绿色设计、使用绿色纤维,选择重点领域和重点区域,加大支持力度,组织有能力的企业开展废旧制式服装循环利用试点,优化集中循环利用技术路径和市场化机制,提高统一着装部门、行业制服工装、校服的循环利用率。五、加强支撑保障(十三)完善标准规范。完善废旧纺织品回收、消毒、分拣和综合利用等系列标准,建立健全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标准体系。修订《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再加工纤维质量行为规范》《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等标准规范文件。推动落实《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提高以废旧纺织品为原料的再生涤纶产量,开展规范公告工作,促进循环再利用涤纶行业高质量发展。(十四)加快科技创新。将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关键技术纳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依托骨干企业,加快突破一批废旧纺织品纤维识别、高效分拣、混纺材料分离和再生利用重点技术及装备。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专业科研机构等开展产学研合作,加快推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研发和产业化应用。(十五)强化政策扶持。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企业提供信贷产品和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加大对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的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予以资金支持。六、强化组织实施(十六)加强统筹协调。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海关、税务、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切实履行职责,按照职能分工,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有力的工作协调机制,强化政策联动,统筹推动本地区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确保取得工作实效。(十七)强化典型引领。结合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重点城市建设,支持大中型城市率先建立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体系,探索高效循环利用模式,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形成规模效益。培育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骨干企业,支持重点支撑项目建设,发挥引领带动作用。编制典型城市和骨干企业实践案例,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促进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产业高质量发展。(十八)做好宣传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加强再生纺织品优质宣传。鼓励党政机关和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使用废旧纺织品再生制品。开展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进校园、进社区等宣教和实践活动。将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纳入节能环保宣传主题活动,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开展知名品牌使用再生纤维联合倡议活动,鼓励行业内企业开展创新设计大赛等推广活动,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的良好氛围。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年3月31日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2-03-31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纺织服装行业自主品牌建设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消费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40号)、《关于加快推进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消费〔2009〕481号)等工作部署,加快推进纺织服装自主品牌建设,按照每两年对“重点跟踪培育的纺织服装自主品牌企业名单”进行一次动态调整的要求,我部会同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继续开展纺织服装自主品牌建设情况调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对象和内容(一)调查对象。1.《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跟踪培育纺织服装品牌企业名单(2018版)的通知》(工信厅消费函〔2018〕385号)中的品牌企业(附件1)。2.未列入“重点跟踪培育纺织服装品牌企业名单(2018版)”,但近年来品牌创建成效明显,2019年主营业务收入达30亿元以上的企业可自愿参加本次调查。(二)调查方式。本次调查采用网上填报调查表方式,企业无须提供纸质材料。(三)分类填报。终端消费类品牌企业填报《2020年纺织服装行业终端消费品牌数据调查表》(附件2),制造类品牌企业填报《2020年纺织服装行业制造品牌数据调查表》(附件3)。二、工作程序(一)企业填报程序。1.网上填报。登录“品牌建设调查系统”(diaocha.texbrand.org.cn),进入填报页面,选择制造品牌或终端消费品牌进行注册(真实、有效填写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等信息。按要求逐项如实填写《调查表》,确认无误后提交。2.注意事项。如填报有误,请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消费品处联系,得到许可权限后,企业登录填报系统重新修改并提交。(二)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作程序。1.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本次调查工作。2.登录“品牌建设调查系统”管理员入口(diaocha.texbrand.org.cn/admin),分别对本辖区纺织服装制造品牌和终端消费品牌企业的《调查表》进行审核。企业如申请修改数据,管理员开启对应企业修改权限,并重新审核。3.2020年9月25日前将正式文件及企业名单统一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三、有关要求(一)认真开展调查工作。各地要充分发挥地方行业协会作用,积极组织企业申报。申报企业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网上填报与审核操作指南(2020年版)”开展填报和审核工作,技术问题请咨询技术支持单位(见附件4)。(二)着力培育优势品牌。优化完善“重点跟踪培育的纺织服装行业自主品牌企业”的扶持政策,引导企业建立完善品牌培育管理体系,提高品牌培育能力,切实提升品牌竞争力与品牌价值。(三)加强“三品”战略宣传。积极开展纺织服装行业“三品”战略宣传活动,及时总结推广纺织服装自主品牌建设成功经验,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推动纺织服装品牌发展壮大。附件:1.重点跟踪培育纺织服装品牌企业名单(2018版)2.2020年纺织服装行业制造品牌数据调查表3.2020年纺织行业终端消费品牌数据调查表4.网上填报与审核操作指南(2020版)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0年8月17日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0-08-1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颁布纺织纤维梳理工等46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有关行业组织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兵员和文职人员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纺织纤维梳理工等46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现予颁布施行。原相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同时废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19年11月4日46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目录序号 职业编码 职业名称1 6-04-01-03 纺织纤维梳理工2 6-04-01-04 并条工3 6-04-02-01 纺纱工4 6-04-02-02 缫丝工5 6-04-03-01 整经工6 6-04-03-03 织布工7 6-04-06-01 印染前处理工8 6-04-06-02 纺织染色工9 6-04-06-03 印花工10 6-04-06-05 印染后整理工11 6-04-06-06 印染染化料配制工12 6-05-01-01 服装制版师13 6-10-02-01 炼焦煤制备工14 6-10-02-02 炼焦工15 6-15-01-02 水泥混凝土制品工16 6-15-04-02 玻璃钢制品工17 6-15-05-01 陶瓷原料准备工18 6-15-05-04 陶瓷装饰工19 6-17-01-05 高炉原料工20 6-17-01-06 高炉炼铁工21 6-17-01-07 高炉运转工22 6-17-02-01 炼钢原料工23 6-17-02-02 炼钢工24 6-17-09-01 轧制原料工25 6-17-09-02 金属轧制工26 6-17-09-05 金属材热处理工27 6-17-09-07 金属材精整工28 6-18-01-12 冲压工29 6-18-04-01 模具工30 6-24-02-02 高低压电器及成套设备装配工31 6-26-01-02 钟表及计时仪器制造工32 6-28-01-01 锅炉运行值班员33 6-28-01-04 燃气轮机值班员34 6-28-01-05 发电集控值班员35 6-28-01-11 锅炉操作工36 6-28-01-14 变配电运行值班员37 6-28-01-15 继电保护员38 6-28-02-05 工业废气治理工39 6-28-03-01 水生产处理工40 6-29-01-04 钢筋工41 6-29-01-05 架子工42 6-29-02-11 电力电缆安装运维工43 6-31-01-01 设备点检员44 6-31-01-05 锅炉设备检修工45 6-31-01-08 变电设备检修工46 6-31-01-09 工程机械维修工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19-11-0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棉纺织工厂设计标准》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棉纺织工厂设计标准》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261号现批准《棉纺织工厂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481-2019,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棉纺织工厂设计规范》(GB50481-2009)同时废止。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9月25日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19-09-25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科学界定冶金等工贸行业范围,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应急管理部重新修订了《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2014〕29号)同时废止。应急管理部办公厅2019年1月31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作出分类标准。一、冶金行业主要包括:31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大类所包含的全部企业。二、有色行业主要包括:32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大类所包含的全部企业。三、建材行业主要包括:3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大类企业。不包括:305玻璃制品制造中类所包含的全部企业;3073特种陶瓷制品制造,3074日用陶瓷制品制造,3075陈设艺术陶瓷制造,3076园艺陶瓷制造,3079其他陶瓷制品制造等5个小类的企业。四、机械行业主要包括:33金属制品业,34通用设备制造业,35专用设备制造业,36汽车制造业,3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40仪器仪表制造业,43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等9大类企业。不包括:338金属制日用品制造,373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374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376自行车和残疾人座车制造,384电池制造,385家用电力器具制造,387照明器具制造,403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405衡器制造等9个中类所包含的全部企业;3322手工具制造,3324刀剪及类似日用金属工具制造,3351建筑、家具用金属配件制造,3379搪瓷日用品及其他搪瓷制品制造,3473照相机及器材制造,3587眼镜制造等6个小类的企业;3399其他未列明金属制品制造小类中武器弹药制造的企业;特种设备目录中的特种设备制造企业。五、轻工行业主要包括:13农副食品加工业,14食品制造业,15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19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20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21家具制造业,22造纸和纸制品业,23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24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等10大类的企业;305玻璃制品制造,307陶瓷制品制造(除3071建筑陶瓷制品制造,3072卫生陶瓷制品制造),338金属制日用品制造,376自行车和残疾人座车制造,384电池制造,385家用电力器具制造,387照明器具制造,403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405衡器制造,411日用杂品制造等10个中类所包含的全部企业;3322手工具制造,3324刀剪及类似日用金属工具制造,3351建筑、家具用金属配件制造,3379搪瓷日用品及其他搪瓷制品制造,3473照相机及器材制造,3587眼镜制造等6个小类的企业。不包括:131谷物磨制1个中类所包含的全部企业;1351牲畜屠宰,1352禽类屠宰,1511酒精制造等3个小类的企业;从种植、养殖、捕捞等环节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服务的企业。六、纺织行业主要包括:17纺织业,18纺织服装、服饰业等2大类所包含的全部企业。七、烟草行业主要包括:16烟草制品业大类所包含的全部企业及5128烟草制品批发1个小类的企业。八、商贸行业主要包括:51批发业,52零售业,59装卸搬运和仓储业,61住宿业,62餐饮业等5大类的企业(不含消防、燃气的监管)。不包括:515医药及医疗器材批发,518贸易经纪与代理,525医药及医疗器材专门零售,529货摊、无店铺及其他零售业,591装卸搬运,594危险品仓储,596中药材仓储,624餐饮配送及外卖送餐服务等8个中类所包含的全部企业;5112种子批发,5128烟草制品批发,5162石油及制品批发,5166化肥批发,5167农药批发,5168农业薄膜批发,5169其他化工产品批发,5191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5265机动车燃油零售,5266机动车燃气零售,5267机动车充电销售,5951谷物仓储等12个小类的企业。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19-01-31
纺织服装创意设计试点园区(平台)名单(第三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42号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纺织服装创意设计试点示范园区(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消费〔2016〕396号)要求,我们组织开展了2018年度纺织服装创意设计试点示范园区(平台)遴选工作。经纺织服装创意设计园区(平台)管理运营机构申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专家评审和网上公示等程序,确定纺织服装创意设计试点园区(平台)名单(第三批)。现予公告。附件:纺织服装创意设计试点园区(平台)名单(第三批)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年9月14日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18-09-14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质检总局关于减免出口农产品和纺织服装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通知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质检总局关于减免出口农产品和纺织服装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的意见》(国办发〔2008〕135号)的规定,现就减免出口农产品和纺织服装产品的检验检疫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继续对出口农产品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具体减免政策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出口农产品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通知》(财综〔2007〕54号)规定执行。二、对出口纺织服装产品按现行征收标准的70%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具体实施减免的出口纺织服装产品目录见附件。三、上述减免规定执行期限暂定1年,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止。附件: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出口纺织服装产品目录财 政 部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附件: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出口纺织服装产品目录H. S编码范围产 品 类 别第61章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第62章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国务院公报
2017-08-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28号)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办法》已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10次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商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部长石广生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依据世界贸易组织《纺织品与服装协定》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有关纺织品贸易安排,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 义纺织品被动配额(以下简称“纺织品配额”)指受进口国限制的棉、毛、化学纤维、丝麻及其他植物纤维纺织品及其制品的出口数量限额。纺织品配额分类和计量单位以有关协议规定为准。设限国家指向世界贸易组织纺织品监督局(TMB)通报涉及中国的纺织品配额限制的国家(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欧盟、土耳其。工业家和工业家配额按照中国和欧盟向世界贸易组织纺织品监督局(TMB)通报的内容,欧盟委员会在每年度结束前向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供一份欧盟部分加工商和生产商的名单,名单上的企业即为下年度的“欧盟工业家”。按照规定,输欧2类和3类在协议年度开始后115天内,及5类、6类、7类、8类、15类和26类在配额年度开始后180天内,在各类别协议配额数量中保留一部分,即“欧盟工业家配额”。欧洲博览会配额按照中国和欧盟向世界贸易组织纺织品监督局(TMB)通报的内容,双方专门为执行在欧洲博览会上签定的合同而设立的,独立于正常输欧被动配额的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企业指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纺织品服装贸易的各类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业绩配额指不实行招标和总量控制、自主申领管理,按出口业绩进行规则化分配的配额。出口业绩指对设限国家受限纺织品的出口业绩和对全球非受限纺织品的出口业绩。对设限国家受限纺织品出口业绩指在一定时期内,各配额类别项下纺织品在设限国家实际清关或换领进口许可证的数量。对全球非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各配额类别项下产品对该类产品不受配额限制国家和地区出口的金额。对设限国家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以设限国家海关统计为准,对全球非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以中国海关统计为准。出口证书指对设限国家出口受限纺织品所需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丝麻制品许可证、手工制品证书、产地证书。签证率指某一配额类别出口许可证签发配额数量占该类别通过各种方式获得的配额总数量的比例(分全国、地方及企业)。清关率(使用率)指某一配额类别在设限国海关实际清关或换领进口许可证的数量占该类别通过各种方式获得的配额总数量的比例(分全国、地方及企业)。第三条配额管理机关及职责对设限国家纺织品配额实行分级管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为纺织品配额的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与设限国家磋商、签订并执行有关多边贸易体制规则;制定纺织品配额管理规章制度;负责纺织品配额的分配;监督和指导纺织品出口证书签发及纺织品实际出口情况。根据外经贸部的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八省会城市(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南京、武汉、成都、广州)外经贸厅(委、局)(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授权的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为所在地区纺织品配额的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本办法负责本地区出口企业的配额分配和管理,并向外经贸部反馈本地区配额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监督和检查本地区出口企业配额使用和实际出口情况。第四条签证机关及证书电子数据传输部门职责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经外经贸部授权,系纺织品配额签证机关。许可证局在纺织品配额方面的职责为:(1)统一负责纺织品出口证书的印制、发放和核查,证书号码段的分配,以及纺织品出口证书、签证人员签字和号码段的对外备案工作;(2)根据有关规定对各签证机关进行管理,核查各签证机关是否按下达的配额数量签发许可证,每月向外经贸部提供各签证机关签证核查情况;(3)负责内部核查各签证机关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签证数据及国内、国外海关清关数据,查处假证、伪证,定期向外经贸部反馈核查情况。受许可证局委托,各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纺织品出口证书的签发和管理。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以下简称“电子商务中心”),经外经贸部授权,负责纺织品出口证书签证统计及与设限国家纺织品出口证书电子数据的交换工作。第五条配额分配方式纺织品配额采取招标、自主申领和业绩分配三种分配方式。外经贸部根据上年度配额使用情况于每年9月10日前公布下一年度实行招标、自主申领和业绩分配的配额类别清单,并可根据当年配额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第二章 出口许可制度第六条对设限国家出口纺织品,实行配额和出口证书管理制度,由海关监管,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检验。第七条出口证书由许可证局及其委托的地方签证机关根据外经贸部下达的配额总数量和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的分配数量签发。海关凭出口证书验放。对法定检验的出口纺织品和需经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的出口纺织品目录所列商品,海关还应加验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第八条出口证书所列年度应与货物出运年度相一致。出口证书项下货物的出运报关不得迟于配额年度当年12月31日,逾期海关不予受理报关放行。第九条出口证书实行“一批一证”且不得转让,证面内容不得更改,如需更改,重新换发出口证书。第十条出口证书的申领及签发工作按照纺织品被动配额有关签证管理规定执行。第三章 配额的招标第十一条外经贸部根据“效益、公正、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对部分类别纺织品配额实行招标。第十二条配额招标按《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和《纺织品被动配额招标实施细则》执行。第四章 配额的自主申领第十三条自主申领配额类别的确定外经贸部对配额年度当年1至8月配额清关率和上年清关率均在40%以下的纺织品配额类别在下一年度配额实行总量控制管理,由出口企业自主申领出口证书。外经贸部在当年9月公布下一年度实行总量控制管理的类别清单,并在当年12月15日前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第十四条自主申领配额的分配外经贸部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相当于各地方各自主申领类别当年清关反馈数量不少于两倍的下一年度配额数量下达各外经贸部授权的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中央企业的数量下达给许可证局,并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上公布具体数量。对于没有当年清关反馈数量的地方,外经贸部按各地方反馈数量中的最低量下达。各签证机关负责在外经贸部下达的总量范围内向所负责地区出口企业签发出口证书。对于上年度有清关业绩的企业,签证机关将保留其相当于业绩数量的配额优先使用权半年。第十五条自主申领配额的使用出口企业在出口自主申领类别配额项下纺织品时,应在签订外销合同前,先行向所在地区签证机关或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查询有关配额类别配额剩余数量。在确认有剩余数量后,方可对外签约。签约后,应立即凭外销合同向所在地区签证机关申领出口证书。签证机关在接到企业申请后,须再审核企业的外销合同,并核实有关类别本地区配额剩余数量后,方可为企业签发出口证书。第十六条自主申领配额数量的调整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在本地区某自主申领类别签证率达90%后,可向外经贸部提出追加配额申请。中央企业在许可证局某自主申领类别签证率达100%后,可直接向外经贸部提出追加配额申请。外经贸部根据提出申请的地方和中央企业有关类别的清关率,决定是否批准及批准的数量。第十七条自主申领配额的核查外经贸部将不定期抽查使用自主申领类别配额的出口企业相应的经海关验讫的出口报关单和出口许可证海关核退联。对有意抢占自主申领类别配额而未实际出口的企业,外经贸部将视情况取消该企业部分或所有自主申领类别配额的自主申领资格。对纵容企业有意抢占配额的签证机关,外经贸部将根据《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对该签证机关进行处理。第十八条自主申领配额类别的调整对于原实行自主申领,后因使用率提高而不再实行自主申领类别的配额,外经贸部按各地方、各中央企业上一配额年度相应的出口业绩(包括各类企业出口业绩),按业绩配额的分配原则分配。第五章 业绩配额的管理第十九条业绩配额按各地方和中央企业上一配额年度纺织品出口业绩进行分配,分为对设限国家配额纺织品的出口业绩和对全球非配额纺织品的出口业绩两部分。第二十条对设限国家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配额对设限国家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配额实行三次分配:第一次预分、第二次预分和决分。第一次预分应于配额年度上一年度的10月进行,按照配额年度上一年度1至8月对设限国家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乘以系数进行分配。第二次预分应在上一年度12月进行,按照配额年度上一年度1至11月对设限国家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乘以系数进行分配。决分应于配额年度当年3月进行,按照配额年度上一年度全年对设限地区出口业绩乘以系数进行分配。配额年度上一年度全年对设限国家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以截止配额年度当年2月底的统计数据为准。决分下达之前,各企业可按照预分数量对外成交。配额年度全年对设限国家配额项下纺织品出口业绩配额以决分数量为准。第二十一条对全球非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配额对全球非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配额实行两次分配,应分别于配额年度当年的2月份和4月份进行。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确定的对全球非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配额,外经贸部对向全球非配额纺织品出口达到一定金额的地方和中央企业,按下列公式计算后,确定其对全球非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配额的数量,对全球非配额纺织品的出口业绩按中国海关统计的一般贸易(含边境贸易)项下纺织品出口金额的100%与进料加工项下纺织品出口金额的30%相加之和计:某类别对全球非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配额=该类别对全球非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配额总量×对全球非配额纺织品出口金额系数各类企业对全球非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均计入业绩统计,并凭对全球非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参加本办法第十七条确定的配额的分配。对全球非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配额分配中,外经贸部可视具体情况,将一些类别配额数量的一定比例用于鼓励在开拓国产名牌产品出口方面成绩突出的企业,或用于其它政策目标。第二十二条业绩配额的来源对设限国家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配额的来源为:配额年度上一年度双边协议或多边协定规定的配额数量。对全球非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配额的来源为:1、双边协议或多边—协定规定的年增长率配额数量;2、外经贸部根据双边协议或多边协定的规定和配额的使用情况,办理灵活条款(结转、类别转移、预借)的配额数量;3、地方、中央企业上交的配额数量;4、根据本办法第八章罚没的配额数量;5、未使用的工业家配额。第六章 工业家配额的管理第二十三条申请企业的资格出口企业在与欧盟工业家签有通报规定的工业家配额类纺织品出口合同后,取得申请工业家配额的资格。第二十四条申请程序外经贸部在收到欧盟委员会提供的工业家配额名单后,将名单下发给外经贸部授权的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国内企业在与欧盟工业家按照实际业务需要签定合同后,将经合同双方签字和加盖公司章的合同正本报企业属地的外经贸部授权的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审核。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在按照上述规定审核合同无误后,将合同正本于每月统一汇总,与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的申请报告一起于每月20日至月底期间报送至外经贸部。对于2类配额和3类配额的申请及相应合同必须于配额年度开始后115天内提交至外经贸部;对于其他工业家配额类别的申请及相应合同必须于配额年度开始后180天内提交至外经贸部。迟于上述期限的申请为无效申请,不予受理。第二十五条配额分配办法外经贸部在每年1—6月份的每月底汇总外经贸部授权的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及中央企业上报的申请,并于下一个月的头10个工作日内将配额分配下达给中央企业,或通过外经贸部授权的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下达给各地方企业。外经贸部每月汇总的某工业家类别的配额申请总量如未超过截至当月剩余的协议规定的该类别工业家配额量,外经贸部将全额满足各企业对该类别的配额申请;如已超过截至当月剩余的协议规定的该类别工业家配额量,外经贸部将按照当月该类别各企业申请总量的比例进行分配。第二十六条管理方式企业获得的工业家配额不得转成正常配额使用,如遇欧盟工业家签定的合同无法履行,企业应将工业家配额及时上交。凡工业家配额中的招标类别,一律按照配额分配下达前本年度该类别配额协议招标价格收取工业家配额协议中标金。在配额下达之日起30日内,获得工业家配额的中方出口企业必须将占工业家配额中标金30%的保证金汇到指定银行账户。对于逾期不交保证金的企业,外经贸部将收回相应的工业家配额,并取消企业之后二年内工业家配额的申请资格。涉及招标类别配额的使用按照《纺织品被动配额招标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第七章 欧洲博览会配额的管理第二十七条配额使用要求根据欧盟管理程序的要求,欧洲博览会配额仅能在每年11月德国柏林召开的柏林进步伙伴展览会(以下简称“柏林展览会”)上签定合同和在下一年度执行该合同时使用。第二十八条参与博览会配额分配企业的资格1、连续两年参加柏林展览会并有经营业绩的企业;2、正常输欧纺织品类别业绩突出的申请企业。第二十九条配额分配原则外经贸部根据配额年度1至9月底各参展企业各类别签证率参照全国平均签证率确定下年度配额分配方案:1、对于某类别签证率高于全国平均签证率的企业,将获得当年该类别企业配额全部分配数量;2、签证率低于全国平均签证率的企业,参照当年配额分配数量按比例予以扣减;3、各类别剩余数量,分配给该类别签证率突出的参展企业,以及正常输欧纺织品类别业绩突出的新申请参展企业;4、对于正常类别实行自主申领的欧洲博览会配额类别放宽分配标准。第三十条分配程序外经贸部于每年10月份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九条”在柏林展览会前将下年度配额预分配方案下达给各中央企业,或通过外经贸部授权的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下达给各地方企业,作为参展企业在柏林展览会上签定合同的依据,并不作为签证机关的签证依据。柏林展览会结束后,外经贸部根据柏林展览会合同数量,参照柏林展览会前分配方案,在有关统计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正式的下一年度欧洲博览会配额分配方案下达给各有关中央企业,或通过外经贸部授权的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下达给各有关地方企业。该方案为签证机关的签证依据。对于在柏林展览会前未能确定的和在柏林展览会中未能签定的配额数量,在柏林展览会结束前由外经贸部选定有意向的企业签约。第三十一条招标类别的使用费欧洲博览会配额中涉及招标类别的使用费由外经贸部参照当年该类别协议标价格另行通知。第三十二条参展方式获得欧洲博览会配额的企业即可参加当年的柏林展览会。外经贸部委托有关企业组织相关企业参展,外经贸部负责与德国有关柏林展览会主管当局协调相关事宜。第八章 配额的上交和转让第三十三条配额的上交地方企业未使用的配额(含欧盟工业家配额)应当通过外经贸部授权的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上交外经贸部,中央企业直接上交外经贸部。外经贸部授权的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和中央企业向外经贸部上交配额的时间应不迟于配额年度当年10月31日。对于10月31日后未上交且未申领相关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的配额,由外经贸部负责收回另行分配。截止到配额年度第二年3月1日,如果已签发的许可证仍无设限国清关反馈数据(发空证),将取消相关公司该许可证配额数量的配额业绩。第三十四条配额的转让为提高配额整体使用率,给配额不足的企业提供获得配额的渠道,鼓励配额向真正有经营能力企业的流动,外经贸部允许除工业家配额和欧洲博览会配额以外的配额按规定的程序转让。招标类别配额的转让按照《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和《纺织品被动配额招标实施细则》执行。配额的转让分为地区内转让和地区间转让。地区内转让指地方企业在本地区内的配额转让。地区内的配额转让由外经贸部授权的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配额转受让申请,向电子商务中心报送企业间配额调整电子数据,电子商务中心主机接收后自动处理,不需外经贸部批准。外经贸部授权的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应在收到转受让申请书后两个工作日内报送数据,并将转受让结果通知转受让企业。地区间转让指跨地区或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中央企业之间的配额转让。地区间的配额转让由配额转出企业所在地外经贸部授权的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或中央企业凭书面转受让申请向外经贸部办理登记。外经贸部在收到转受让申请书后两个工作日内通知电子商务中心进行登记,并将转受让结果通知许可证局、有关外经贸部授权的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或中央企业。第九章 核查和反馈第三十五条对设限国出口协议项下纺织品,实行许可证电子核查。第三十六条在纺织品出口实现国内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联网管理之前,外经贸部凭电子商务中心提供的签证数据和设限国的清关数据对配额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核查。在实现国内联网管理之后,外经贸部凭电子商务中心提供的签证数据、海关提供的出运数据和设限国的清关数据对配额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核查。具体核查办法另行制定。第十章 罚  则第三十七条对设限国家出口受限纺织品,须符合设限国家纺织品原产地规则。禁止将原产于中国的产品避开双边协议或多边协定的规定,经第三国或地区转口至设限国家,禁止使用中国的配额将原产于第三国或地区的产品转口至设限国家。对违反进口国原产地规定,非法利用第三国(地区)出口许可证、产地证或标签转口属我国原产的纺织品至设限国家的,外经贸部可相应扣减当年或下一年度该有关企业非法转口的类别或相关类别的配额数量。非法转口涉及货物金额少于500万美元的,暂停有关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6个月;非法转口涉及货物金额等于或超过500万美元的,取消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对上述纺织品非法转口行为的处罚,海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出口纺织品非法转口的处罚规定》、检验检疫机构可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办法》及《国家商检局关于对纺织品非法转口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八条对违反配额转让规定进行配额转让的,外经贸部可双倍扣减有关企业配额年度当年转让配额类别或相关类别配额数量。第三十九条对私自更改或伪造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的,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纺织品出口配额、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经贸部并可扣罚该企业的配额数量,取消该企业配额申请资格。第十一章  附  则第四十条对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合理原因而导致企业不能正常使用配额时,在提供有关证明后,经外经贸部批准,未能正常使用的配额可计列出口业绩。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纺织品出口配额的管理办法》(1992年12月31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关于对非紧俏类别纺织品被动配额实行总量控制自主申领签证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管纺函字第373号)、《关于加强对总量控制自主申领许可证的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纺函字第336号)、《输欧盟工业家配额管理办法(试行)》(〔1999〕外经贸管发第32号)、《关于<输欧盟工业家配额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2000〕外经贸管纺函字第1号)、《关于鼓励企业用好纺织品被动配额若干事项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纺函字第241号)及《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实行总量控制自主申领许可证的纺织品被动配额有关事项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纺函字第354号)同时废止。其他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以本办法规定为准。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国务院公报
2017-08-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5年第13号)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
《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已经2005年6月7日商务部第1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20日起施行。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加快我国纺织品出口增长方式转变,稳定纺织品出口经营秩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商务部负责全国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制定及调整《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管理商品目录》)。商务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成都、广州、西安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管理工作。质检总局根据商务部的建议,授权上述部门负责有关纺织品临时出口的原产地证书签发工作。第三条《管理商品目录》的制定及调整由商务部、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以公告形式对外公布,发布内容包括涉及的产品类别及其税则号、涉及的国家或者地区、实施时间范围和许可总量等。第四条本办法出口国指最终目的国(地区),加工贸易出口指实际报关出口国(地区)。有关转口贸易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五条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管理适用于以下海关监管方式:一般贸易、易货贸易、来料加工装配贸易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货物、补偿贸易、进料加工(对口合同)、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保税工厂和其他贸易。从境内区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的属于《管理商品目录》的纺织品,海关不验核许可证,待上述货物实际离境时,按照有关规定,对出口至需实行纺织品临时出口管理的国家或地区的,海关凭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第六条商务部授权许可证事务局统一管理、指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发证工作。发证机构名单、许可证样式和专用章由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另行公布。第七条列入《管理商品目录》的商品,对外贸易经营者(包括中央企业,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在出口前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出口许可的审批手续,并申领许可证,凭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第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将列入《管理商品目录》。(一)有关国家或地区对我实行限制的纺织产品;(二)双边协议规定需要临时进行数量管理的纺织产品。第九条临时出口许可数量以相关商品出口实绩为依据,按照如下计算公式确定经营者海关出口实绩项下的临时出口许可可申请数量(以下简称可申请数量)。S=T×〔a1×(70%×Q1/M1+30%×Q2/M2)+a2×Q3/M3〕其中:(一)S为可申请数量;(二)T为确定的全国临时出口许可总量;(三)Q1为一体化后经营者对设限国家或地区出口实绩,Q2为一体化后经营者(Q1≠0)除设限国家或地区之外的对全球的出口实绩,Q3为统计时间所涵盖的一体化前经营者(Q1≠0)对全球的出口实绩;(四)M1为一体化后全国经营者对设限国家或地区出口实绩,M2为一体化后所有Q1≠0的经营者除设限国家或地区之外的对全球的出口实绩,M3为统计时间所涵盖的一体化前所有Q1≠0的经营者对全球的出口实绩;(五)a1为一体化后的出口权重,a2为一体化前的出口权重,暂定a1=0.7,a2=0.3;若统计时间范围不涵盖一体化前的时间,则a1=1,a2=0。第十条商务部根据以下原则,确定经营者相关商品出口实绩:1.按照中国海关十位税则号项下的出口统计数据。2.统计时间范围为临时出口许可实施之前的12个月。3.出口实绩金额原则上按出口产品的增值率相应计算。一般贸易按出口额的100%计算;加工贸易暂按出口额的100%计算。4.对于存在多家子公司、分公司或者控股公司的集团型企业,按照实际经营者(按海关企业代码)进行统计,临时出口许可计入到各经营者名下。5.对于同一经营者在某类商品出口报关时采用多个中国海关企业代码(企业名称必须相同)的情况,该经营者经向商务部申请并备案后,可合并计算;未申请合并的则按各海关企业代码下的实绩计算。第十一条商务部根据分配原则确定各经营者可申请的商品类别和数量,在《管理商品目录》发布后30天内1次或分批次以书面和电子形式下达至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并在商务部网站上对外公布。第十二条获得可申请数量的经营者应在商务部下达的可申领类别和数量范围内向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第十三条自可申请数量下达之日起的15天内,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书面汇总上报本地区经营者的申请报告以及电子数据。在收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的申请报告以及电子数据后的15天内,商务部在可申请数量范围内统一办理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申请批准手续,并以部函形式下达全国各经营者临时出口许可的分配数量。第十四条对管理期限超过1年的商品,商务部将从第2年开始每年安排全国临时出口许可总量的5%用于支持未获得申请量的新加入经营者。按照第九条的计算原则,分配并下达给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进行分配,并将分配结果在政府网站公布。第十五条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一关一证”,在公历年度内有效,有效期为6个月,逾期作废。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持有者,在有效期内未出口的,可以到原发证机构办理延期手续,最长延期不超过3个月,需延期、更改的,重新换发新证。第十六条获得临时出口许可的经营者在临时出口许可数量有效期内如无法全部使用的,应不迟于许可年度结束前60天将剩余数量上交商务部。经营者通过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递交。第十七条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持有者,如在有效期内未使用量超过申请量20%且未按期上交的,商务部将在下一年度分配中按比例相应扣减其数量。第十八条经营者上交的和未申请的数量计入当年度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剩余数量。剩余总量由商务部按照第九条的有关规定继续分配,并在不迟于许可年度结束前45天下达分配结果。第十九条获得临时出口许可的经营者在申领许可证时,应当如实填写《许可证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印章。通过网上申请的,应当如实填写相关电子表格并传送至相应的发证机构。以书面形式或者通过网上申请的,经营者应当同时将相关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呈送或寄送至发证机构。第二十条在收到内容正确且形式完备的许可有效申请后,各发证机构应当按照商务部授权的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下达的临时出口许可批准文件和相关电子数据,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许可证。第二十一条实行临时出口许可管理的商品,经营者在办理临时出口许可证后,应向质检总局授权的临时发证机构申领纺织品原产地证书。发证机构凭许可证签发纺织品原产地证书,并要求两证的数量、金额等相关内容一致。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凭加盖纺织品许可证专用章的许可证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在有关进口国凭商务部电子数据和书面许可证及主管发证机构出具的原产地证验放通关。第二十三条海关在办理相关纺织品出口手续时,需验核加盖纺织品许可证专用章的许可证。对属法检出口的纺织品,海关还应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验放手续。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对许可证实施电子联网核查。有关电子核查机制及相关验核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并公布实施。第二十四条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不得转让、买卖、伪造和变造。凡转让、买卖或伪造、变造出口许可批准文件或出口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及《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罚。商务部可以同时取消其已获得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数量。第二十五条出口样品的,对于每批商品数量不超过50件(含50件、套、双、公斤或其他商品单位,不包括打、打双、打套、吨数量单位)的,可免领出口许可证;但属于进口国海关要求凭许可证放行的,经营者应在本企业可申请数量范围内向发证机构申领许可证。第二十六条赴国(境)外参展或者举办展览会的展品、展卖品的出口,参照《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属于进口国海关要求凭许可证放行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七条临时出口许可管理的商品如在实施前已实行了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的,自临时出口许可实施之日起,经营者已经领取的《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不再作为海关通关验放凭证。第二十八条对于将原产于中国的商品避开本办法的规定,经第三国或者地区转口至《管理商品目录》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经营者,一经查实,商务部将予以公告,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1年内禁止从事所有与临时出口许可管理产品相关的出口经营活动。第二十九条除另有规定外,对许可证的签发、执法部门的调查、发证机构的核查,以及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发证机构和转让、买卖或伪造、变造许可证的经营者的处罚,按照《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条通过外发加工方式(OPA)在内地加工且原产地非中国内地的纺织品不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5年7月20日起施行。
国务院公报
2017-08-08
编组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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