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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监委关于调整优化电子电器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的通知
各相关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22〕31号),认监委决定调整优化电线电缆、电器附件、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照明电器、防爆电气等电子电器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进一步提升认证实施的精准性和有效性,降低企业获证时间和成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健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各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当进一步加强对获证产品相关质量信息的收集和评估(如认证有效性抽查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认证实施过程信息、企业信用信息、媒体和舆情反映等),合理确定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结果并及时动态调整。同时依据有关结果,按照“控制风险、精准施策”的原则制定差异化的认证实施方案,引导生产企业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质量意识、提升管理水平。二、完善获证前工厂检查对于需要进行获证前工厂检查的,各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当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生产企业、随机选派工厂检查员的“双随机”机制,根据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结果科学确定企业抽查比例。同时,应充分考虑就近便利企业获得检查服务的需求,逐步按地域健全完善工厂检查员名录库。三、优化获证后监督检查各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当突出问题导向,根据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结果科学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人日数,重点加强产品一致性检查检测,通过采信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结果等方式,简化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对于信用良好、管理水平较高的企业,每一个认证周期内仅实施一次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四、确保企业自主选择检测实验室各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在通知企业进行样品检测时,应向企业明示全部可供选择的实验室名录,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实验室进行检测。五、其他要求各相关指定认证机构要高度重视有关工作,依据本通知和相关认证实施规则要求,抓紧制定实施方案,修订本机构认证实施细则,并于12月30日前向我委报送工作落实情况和预期成效。我委将适时开展调研督导,确保调整优化措施落地见效。联系人:廖少冕  82262719,邱磊  82262779认监委2022年12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2-12-02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部分电子电器产品不再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22〕31号)精神,市场监管总局按照必要性和最小化原则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称CCC认证)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对安全风险较低、技术较为成熟的9种电子电器产品不再实行CCC认证管理(见附件)。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音视频设备》(CNCA-C08-01:2014)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信终端设备》(CNCA-C16-01:2014)适用范围删除相关产品;废止《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防盗报警产品》(CNCA-C19-01:2014)。三、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涉及相关产品的指定业务范围予以注销。四、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应当停止相关产品CCC认证及相应检测活动,并按规定注销已出具的CCC认证证书。特此公告。附件:不再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目录清单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10月10日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2-10-1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破除制约行业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提高政府监管效能,对于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技术创新、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优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促进电子电器行业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流程优化电子电器行业生产准入和流通管理,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大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企业创新动力和发展活力,促进技术产品研发创新和市场公平竞争,切实维护电子电器相关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加快推动电子电器行业高质量发展。二、优化电子电器产品准入管理制度(一)改革完善电子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制度。根据技术和产品发展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将安全风险较高的锂离子电池、电源适配器/充电器纳入强制性认证管理,对安全风险较低、技术较为成熟的数据终端、多媒体终端等9种产品不再实行强制性认证管理(见附件1)。调整优化强制性认证程序,按“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获证前工厂检查,结合企业信用状况、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获证后的监督检查频次,加强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不断提升监管效能。(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二)改革完善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制度。动态调整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将卫星互联网设备、功能虚拟化设备纳入进网许可管理,对与电信安全关联较小、技术较为成熟的固定电话终端、传真机等11种电信设备不再实行进网许可管理(见附件2)。精简优化进网许可检测项目,相应降低检测收费标准。将进网许可的审批承诺时限压减至15个工作日。将进网试用批文的有效期由1年延长至2年。推行进网许可标志电子化,逐步替代纸质标志贴签,不再要求电信设备产品包装、内置信息、广告等处标注进网许可证编号,便利产品取得进网许可后尽快上市,但产品取得进网许可前不得销售或者使用。实行电信设备产品系族管理,对取得进网许可的产品,持证企业新增、变更委托生产企业,或者进行不改变主要功能、核心元器件的技术和外型改动的,无需重新办理检测和许可。(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统一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电磁兼容(EMC)检测要求,企业申办许可和认证时只需进行一次检测,检测报告相互承认。(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优化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制度。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审批承诺时限压减至15个工作日。除受限于无线电频率规划调整和频率使用许可期限要求外,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有效期限短于2年的延长至2年以上。优化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编码模式,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发布编码规则,由企业自主按照编码规则编制核准代码,便利企业安排生产计划,但产品取得型号核准前不得销售或者使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四)推动电子电器产品准入自检自证。2022年底前确定一批条件完备、具有良好质量管理水平和信用的电信设备、无线电发射设备、信息技术设备和家用电器生产企业开展自检自证试点。试点企业申请办理电信设备进网许可、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强制性认证时,除网络安全等特殊检测项目外,可以采用本企业检测报告替代第三方检测报告;可以在作出相关承诺的前提下,免于提交本企业或者其委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方面的申请材料。自检自证开展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行业监督。根据试点效果,逐步推广电子电器产品准入自检自证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五)深化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制度改革。动态调整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品种,逐步减少线缆、分配网络器材等品种入网认定管理,对标清类设备等不再实行入网认定管理。全面推行入网认定电子证件,取代入网认定纸质证书。(广电总局负责)三、整合绿色产品评定认证制度(六)精简整合节能评定认证制度。持续规范能效标识制度,鼓励企业不断提升产品能源效率。取消能效“领跑者”产品遴选制度、“能效之星”产品评价制度。将节能产品认证制度、低碳产品认证制度整合为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制度。节能低碳产品标准由有关部门共同制定,认证规则由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制定。通过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的产品,在政府采购中按规定享受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政策,符合相关地方奖补政策的按规定享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和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七)加快构建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统筹环境标志认证、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节水产品认证、可再生能源产品认证和绿色设计产品评价制度,纳入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实施绿色产品全项认证或者分项认证。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等有关部门统一发布绿色产品标识、评价标准清单和认证目录。认证机构应当根据企业需求,依据纳入绿色产品评价标准清单的标准开展全项认证,并采信分项认证结果,避免重复检测和认证。在具备条件的领域,增加企业自我声明的评价方式。在已开展绿色产品认证的领域,政府采购按规定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具备绿色产品标识的产品。(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外,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在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之外设定和实施涉及产品节约能源、节约资源、环境保护、低碳、绿色等方面的认定、认证、评比、评价、评选、标识等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负责)四、完善支持基础电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制度体系(八)加大基础电子产业研发创新支持力度。统筹有关政策资源,加大对基础电子产业(电子材料、电子元器件、电子专用设备、电子测量仪器等制造业)升级及关键技术突破的支持力度。通过实行“揭榜挂帅”等机制,鼓励相关行业科研单位、基础电子企业承担国家重大研发任务。引导建立以行业企业为主体、上下游相关企业积极参与、科研院所有力支撑的研发体系,重点支持发展技术门槛高、应用场景多、市场前景广的前沿技术和产品。(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九)优化基础电子产品应用制度。结合基础电子产品发展实际,动态调整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加大对基础电子产品的支持力度。(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基础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及配套的,企业无需就电子元器件办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需要办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的,应当及时办理。(国家国防科工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完善基础电子产业投融资制度。发挥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按照市场化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基础电子企业加大支持力度,鼓励有关地方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投资,着力培育行业优质企业,支持产业链“链主”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基础电子产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符合条件的基础电子企业上市融资。(证监会负责)(十一)加大基础电子产业研发制造用地支持力度。支持基础电子企业研发制造新型基础电子产品,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上通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配套研发、设计、测试、中试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自然资源部负责)五、优化电子电器行业流通管理制度(十二)完善电子电器行业相关进出口管理制度。深入落实出口退税、出口信用保险等外贸政策,扩大出口信贷投放,鼓励电子电器行业企业发展跨境电商。(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为支持电子电器行业企业配套出口项目相关设备、仪器暂时出境,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相关货物清单,海关将清单中货物的复运进境期限由最长2年改为5年。(海关总署、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电子电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进一步调整优化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深化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两步申报”、“船边直提”、“抵港直装”等改革,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负责)(十三)支持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回收处理行业健康发展。落实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处理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现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引导作用,合理降低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处理企业负担。(财政部、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着力优化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回收处理网络布局,持续提升废弃电子电器产品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支持有关企业建设回收网点、中转仓库。加强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回收处理监管工作,将废弃电子电器产品违法拆解处理活动作为监管重点,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四)规范管理电子电器行业商业测评活动。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商业测评中存在的利用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名义、滥设商业测评名目、滥发商业测评证书、“花钱买排名”、吃拿卡要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进行清理整顿,及时处理有关商业测评活动的投诉举报,并向社会公布结果。基础电信运营商不得组织开展对电信设备产品的商业测评。严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组织或者参与商业测评活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十五)严格落实放管结合要求。将加强产品监管作为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密切监管协同,不断提升监管效能。对不再实行行政许可或者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压实监管责任,依据风险状况确定监督抽查比例,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继续实行行政许可或者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认证、谁监督”的原则,依法严肃查处无证生产行为或者获证后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生产行为。对存在缺陷的电子电器产品,督促生产者履行召回主体责任,对拒不实施召回的生产者,依法责令召回。(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广电总局、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六)完善电子电器产品监督管理规则。在电子电器领域全面推行跨部门、跨层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年度统筹制定抽查计划,对同一企业同类产品实行年度抽查次数总量控制,着力解决重复抽检、重复处罚问题。健全信用监管制度,对电子电器企业划分风险等级,将监督抽查比例、频次等与企业信用状况、风险等级挂钩,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以及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产品,实行重点监管,及时发现处置重大风险隐患,守牢安全底线。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和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作用,构建社会共治格局。(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广电总局、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主动作为、狠抓落实,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措施,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地见效。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要根据行业发展、技术进步和市场需求等情况,进一步加大力度持续清理电子电器产品准入的不合理限制,便利合格产品进入市场。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及时协调解决本意见贯彻执行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附件:1.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动态调整清单2.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动态调整清单国务院办公厅2022年9月17日附件1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动态调整清单一、不再实行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9种)1.总输出功率在500W(有效值)以下的单扬声器和多扬声器有源音箱(0801)2.音频功率放大器(0802)3.各类载体形式的音视频录制、播放及处理设备(包括各类光盘、磁带、硬盘等载体形式)(0805、0812)4.电子琴(0813)5.无绳电话终端(1604)6.数据终端(1608)7.多媒体终端(1609)8.入侵探测器(1901)9.防盗报警控制器(1902)二、纳入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2种)1.电子电器产品使用的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移动电源2.电信终端产品配套用电源适配器/充电器附件2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动态调整清单一、不再实行进网许可管理的电信设备(11种)1.固定电话终端2.无绳电话终端3.集团电话4.传真机5.调制解调器(含卡)6.无线寻呼机7.窄带综合业务数字网络终端(ISDN终端)8.接入移动通信网络的多媒体终端9.帧中继交换机10.异步传输模式交换机(ATM交换机)11.呼叫中心设备二、纳入进网许可管理的电信设备(2种)1.卫星互联网设备2.功能虚拟化设备
国务院公报
2022-10-1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破除制约行业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提高政府监管效能,对于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技术创新、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优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促进电子电器行业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流程优化电子电器行业生产准入和流通管理,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大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企业创新动力和发展活力,促进技术产品研发创新和市场公平竞争,切实维护电子电器相关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加快推动电子电器行业高质量发展。二、优化电子电器产品准入管理制度(一)改革完善电子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制度。根据技术和产品发展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将安全风险较高的锂离子电池、电源适配器/充电器纳入强制性认证管理,对安全风险较低、技术较为成熟的数据终端、多媒体终端等9种产品不再实行强制性认证管理(见附件1)。调整优化强制性认证程序,按“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获证前工厂检查,结合企业信用状况、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获证后的监督检查频次,加强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不断提升监管效能。(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二)改革完善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制度。动态调整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将卫星互联网设备、功能虚拟化设备纳入进网许可管理,对与电信安全关联较小、技术较为成熟的固定电话终端、传真机等11种电信设备不再实行进网许可管理(见附件2)。精简优化进网许可检测项目,相应降低检测收费标准。将进网许可的审批承诺时限压减至15个工作日。将进网试用批文的有效期由1年延长至2年。推行进网许可标志电子化,逐步替代纸质标志贴签,不再要求电信设备产品包装、内置信息、广告等处标注进网许可证编号,便利产品取得进网许可后尽快上市,但产品取得进网许可前不得销售或者使用。实行电信设备产品系族管理,对取得进网许可的产品,持证企业新增、变更委托生产企业,或者进行不改变主要功能、核心元器件的技术和外型改动的,无需重新办理检测和许可。(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统一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电磁兼容(EMC)检测要求,企业申办许可和认证时只需进行一次检测,检测报告相互承认。(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优化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制度。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审批承诺时限压减至15个工作日。除受限于无线电频率规划调整和频率使用许可期限要求外,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有效期限短于2年的延长至2年以上。优化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编码模式,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发布编码规则,由企业自主按照编码规则编制核准代码,便利企业安排生产计划,但产品取得型号核准前不得销售或者使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四)推动电子电器产品准入自检自证。2022年底前确定一批条件完备、具有良好质量管理水平和信用的电信设备、无线电发射设备、信息技术设备和家用电器生产企业开展自检自证试点。试点企业申请办理电信设备进网许可、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强制性认证时,除网络安全等特殊检测项目外,可以采用本企业检测报告替代第三方检测报告;可以在作出相关承诺的前提下,免于提交本企业或者其委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方面的申请材料。自检自证开展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行业监督。根据试点效果,逐步推广电子电器产品准入自检自证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五)深化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制度改革。动态调整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品种,逐步减少线缆、分配网络器材等品种入网认定管理,对标清类设备等不再实行入网认定管理。全面推行入网认定电子证件,取代入网认定纸质证书。(广电总局负责)三、整合绿色产品评定认证制度(六)精简整合节能评定认证制度。持续规范能效标识制度,鼓励企业不断提升产品能源效率。取消能效“领跑者”产品遴选制度、“能效之星”产品评价制度。将节能产品认证制度、低碳产品认证制度整合为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制度。节能低碳产品标准由有关部门共同制定,认证规则由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制定。通过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的产品,在政府采购中按规定享受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政策,符合相关地方奖补政策的按规定享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和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七)加快构建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统筹环境标志认证、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节水产品认证、可再生能源产品认证和绿色设计产品评价制度,纳入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实施绿色产品全项认证或者分项认证。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等有关部门统一发布绿色产品标识、评价标准清单和认证目录。认证机构应当根据企业需求,依据纳入绿色产品评价标准清单的标准开展全项认证,并采信分项认证结果,避免重复检测和认证。在具备条件的领域,增加企业自我声明的评价方式。在已开展绿色产品认证的领域,政府采购按规定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具备绿色产品标识的产品。(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外,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在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之外设定和实施涉及产品节约能源、节约资源、环境保护、低碳、绿色等方面的认定、认证、评比、评价、评选、标识等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负责)四、完善支持基础电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制度体系(八)加大基础电子产业研发创新支持力度。统筹有关政策资源,加大对基础电子产业(电子材料、电子元器件、电子专用设备、电子测量仪器等制造业)升级及关键技术突破的支持力度。通过实行“揭榜挂帅”等机制,鼓励相关行业科研单位、基础电子企业承担国家重大研发任务。引导建立以行业企业为主体、上下游相关企业积极参与、科研院所有力支撑的研发体系,重点支持发展技术门槛高、应用场景多、市场前景广的前沿技术和产品。(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九)优化基础电子产品应用制度。结合基础电子产品发展实际,动态调整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加大对基础电子产品的支持力度。(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基础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及配套的,企业无需就电子元器件办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需要办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的,应当及时办理。(国家国防科工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完善基础电子产业投融资制度。发挥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按照市场化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基础电子企业加大支持力度,鼓励有关地方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投资,着力培育行业优质企业,支持产业链“链主”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基础电子产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符合条件的基础电子企业上市融资。(证监会负责)(十一)加大基础电子产业研发制造用地支持力度。支持基础电子企业研发制造新型基础电子产品,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上通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配套研发、设计、测试、中试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自然资源部负责)五、优化电子电器行业流通管理制度(十二)完善电子电器行业相关进出口管理制度。深入落实出口退税、出口信用保险等外贸政策,扩大出口信贷投放,鼓励电子电器行业企业发展跨境电商。(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为支持电子电器行业企业配套出口项目相关设备、仪器暂时出境,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相关货物清单,海关将清单中货物的复运进境期限由最长2年改为5年。(海关总署、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电子电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进一步调整优化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深化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两步申报”、“船边直提”、“抵港直装”等改革,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负责)(十三)支持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回收处理行业健康发展。落实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处理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现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引导作用,合理降低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处理企业负担。(财政部、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着力优化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回收处理网络布局,持续提升废弃电子电器产品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支持有关企业建设回收网点、中转仓库。加强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回收处理监管工作,将废弃电子电器产品违法拆解处理活动作为监管重点,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四)规范管理电子电器行业商业测评活动。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商业测评中存在的利用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名义、滥设商业测评名目、滥发商业测评证书、“花钱买排名”、吃拿卡要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进行清理整顿,及时处理有关商业测评活动的投诉举报,并向社会公布结果。基础电信运营商不得组织开展对电信设备产品的商业测评。严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组织或者参与商业测评活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十五)严格落实放管结合要求。将加强产品监管作为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密切监管协同,不断提升监管效能。对不再实行行政许可或者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压实监管责任,依据风险状况确定监督抽查比例,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继续实行行政许可或者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认证、谁监督”的原则,依法严肃查处无证生产行为或者获证后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生产行为。对存在缺陷的电子电器产品,督促生产者履行召回主体责任,对拒不实施召回的生产者,依法责令召回。(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广电总局、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六)完善电子电器产品监督管理规则。在电子电器领域全面推行跨部门、跨层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年度统筹制定抽查计划,对同一企业同类产品实行年度抽查次数总量控制,着力解决重复抽检、重复处罚问题。健全信用监管制度,对电子电器企业划分风险等级,将监督抽查比例、频次等与企业信用状况、风险等级挂钩,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以及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产品,实行重点监管,及时发现处置重大风险隐患,守牢安全底线。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和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作用,构建社会共治格局。(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广电总局、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主动作为、狠抓落实,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措施,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地见效。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要根据行业发展、技术进步和市场需求等情况,进一步加大力度持续清理电子电器产品准入的不合理限制,便利合格产品进入市场。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及时协调解决本意见贯彻执行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附件:1.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动态调整清单2.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动态调整清单国务院办公厅2022年9月17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动态调整清单一、不再实行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9种)1.总输出功率在500W(有效值)以下的单扬声器和多扬声器有源音箱(0801)2.音频功率放大器(0802)3.各类载体形式的音视频录制、播放及处理设备(包括各类光盘、磁带、硬盘等载体形式)(0805、0812)4.电子琴(0813)5.无绳电话终端(1604)6.数据终端(1608)7.多媒体终端(1609)8.入侵探测器(1901)9.防盗报警控制器(1902)二、纳入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2种)1.电子电器产品使用的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移动电源2.电信终端产品配套用电源适配器/充电器附件2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动态调整清单一、不再实行进网许可管理的电信设备(11种)1.固定电话终端2.无绳电话终端3.集团电话4.传真机5.调制解调器(含卡)6.无线寻呼机7.窄带综合业务数字网络终端(ISDN终端)8.接入移动通信网络的多媒体终端9.帧中继交换机10.异步传输模式交换机(ATM交换机)11.呼叫中心设备二、纳入进网许可管理的电信设备(2种)1.卫星互联网设备2.功能虚拟化设备
国务院文件
2022-09-17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彩色电视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年版)》的公告
依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8号),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修订了《彩色电视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年版)》(附后),现予以发布。各地在开展监督抽查工作时可参照执行。旧版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同时废止。特此公告。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8月11日彩色电视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年版)1 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3台,其中2台作为检验样品,1台作为备用样品。2 检验依据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3 判定规则3.1 依据标准GB 8898—2011 音频、视频及类似电子设备 安全要求GB 24850-2020 平板电视与机顶盒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T 13837—2012 声音和电视广播接收机及有关设备无线电骚扰特性 限值和测量方法GB 17625.1—2012 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SJ/T 11343-2015 数字电视液晶显示器通用规范SJ/T 11348—2016 平板电视显示性能测量方法SJ/T 11157.2—2016 电视广播接收机测量方法 第2部分:音频通道的电性能和声性能测量方法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 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4 附则本细则代替《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131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2020年第36号)中的《彩色电视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1-08-11
三部委关于鼓励家电生产企业开展回收目标责任制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厅(委)、生态环境厅(局):为深入贯彻《关于完善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推动家电更新消费的实施方案》(发改产业〔2020〕752号),推动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鼓励家电生产企业开展回收目标责任制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家电生产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按照企业自愿、政府支持、示范引领、有序推进的原则,鼓励家电生产企业开展回收目标责任制行动,依托产品销售维修服务网络构建废旧家电逆向回收体系,进一步优化回收渠道,畅通家电生产流通消费和回收利用,促进家电更新消费,推动家电行业高质量发展,为培育完整内需体系,形成强大国内市场发挥更加重要作用。到2023年,发展一批家电生产企业实施回收目标责任制的示范标杆,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回收处理模式和经验做法,重点家电品种规范回收利用率明显提升,废旧家电回收处理市场主体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支持家电企业履行回收责任的激励机制不断完善,生产企业更好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和履行社会责任在家电行业形成共识、蔚然成风。二、行动内容(一)明确产品品类,确定企业范围。在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器4类家电产品中,鼓励生产企业(按总公司计算)实施回收目标责任制。参与实施回收目标责任制的企业(下称责任企业)要明确纳入回收目标制的产品品类,并按年度确定回收目标,包括年度回收量、年度回收率(年度回收率=年度回收量/前三年度平均销售量)等数量目标和年度回收行为等行动目标。回收产品的数量统计不受品类和品牌限制。在评估中数量目标完成情况占70%,行动目标占30%。(二)拓展回收渠道,创新回收方式。鼓励责任企业利用自身销售渠道、售后服务网络等开展废旧家电逆向回收,不断完善销售服务体系的回收功能;联合电商平台、家电卖场等开展家电以旧换新活动,促进废旧家电回收;加强与区域大型回收企业、有资质的拆解企业合作,建设基于家电更新信息的定向废旧家电回收服务网络。(三)优化存储设施,畅通运输网络。鼓励责任企业依托销售网络建设废旧家电回收存储设施,推动家电销售网络与储运网络一体化发展。引导责任企业与回收企业共建共享废旧家电回收储运体系,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区域废旧家电集散转运中心,为责任企业储运通行提供便利。(四)加强流向管理,提升处理能力。支持责任企业建设覆盖家电回收、运输和处置利用的信息系统,并同拆解企业信息系统对接共享,对废旧家电实行统一编码、转运联单,实现回收处理全流程可追溯。责任企业回收后的废旧家电应全部交由有资质的拆解企业进行规范处理。责任企业可自建拆解生产线,按要求获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后,开展规范拆解;或通过委托加工、联合经营、股权合作等多种市场化方式,与有资质的废旧家电拆解企业联合开展废旧家电加工处理,提高废旧家电拆解企业的设备利用率。(五)利用再生资源,推动绿色发展。废旧家电拆解企业要按照再生原料分类分级质量标准,不断提升深度处理水平。责任企业要加大对再生原料的采购力度,建立绿色供应商名单。鼓励责任企业与废旧家电拆解企业联合建立技术研发平台,加强对再生原料、再生产品和产品回用部件的研发,推动产品设计向易回收、易拆解方向予以优化。不断提高再生资源的质量和利用水平,畅通废物再生与循环利用渠道。(六)创新政策支持,强化激励约束。制定出台具体激励政策措施,优先支持责任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等方面的项目建设;将完成回收目标并达到国家有关管理要求的责任企业纳入家电生产企业“绿色责任名单”,在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绿色信贷审批时优先支持。对责任企业所承诺的目标和任务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示。三、工作安排(一)编制和报送责任申请报告。责任企业根据自身情况编制《废旧家电回收目标责任申请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提出本年度回收率、年度回收量等目标任务以及回收体系建设、家电拆解处理、信息化管理等具体建设方案和措施,并于每年1月31日前通过省级发展改革委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二)组织评审和公布责任企业名单。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建立家电回收目标责任制协同管理工作组和专家组,组织对责任企业报送的责任申请报告进行专家评审,研究提出符合实施废旧家电回收目标责任制的责任企业名单,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责任企业名单及其回收目标任务向社会公布。(三)实施回收目标责任制专项行动。责任企业根据申请报告中提出的实施方案,对照提出的回收目标,细化任务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加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强化组织保障、技术支撑、信息服务、评价考核体系建设,确保高质量完成目标任务。责任企业在下一年申请报告中要包括上一年回收目标责任完成情况,提供相关证明。责任企业开展年度回收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自我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在企业官网上公开发布。(四)开展跟踪评估和公示完成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对责任企业进行政策和技术指导,跟踪并组织专家按年度评估责任企业实施回收目标责任制的情况。评估结果将向社会公布并作为激励政策实施的重要依据。联系人及电话:洪 斌 010-68501694洪薪超 010-68505802附件:废旧家电回收目标责任申请报告编写大纲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2021年7月27日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1-07-27
关于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为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政策,合理引导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有关规定,现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予以调整(调整后的标准见本通知附件),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已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按规定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按原补贴标准执行。附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1年3月22日附件下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xlsx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1-03-22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推动家电更新消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城管委、城管局、绿化市容局)、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厅、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国内需求、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激发消费潜力的决策部署,推动家电消费更新,我们制定了《关于完善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 推动家电更新消费的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着力推进各项任务有效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5月14日附件:《关于完善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 推动家电更新消费的实施方案》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0-05-14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明确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供方符合性标志”的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明确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供方符合性标志”的公告2019年第32号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实施安排〉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2019年第23号公告),为保证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规范实施,现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中采用自我声明方式所使用的“供方符合性标志”明确如下:标识矢量图可在绿色产品标识信息平台(www.chinagreenproduct.cn)下载。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7月2日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19-07-02
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指南(2019年版)》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妥善回收处理,规范和指导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保障基金使用安全,我部制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指南(2019年版)》(以下简称《审核指南(2019年版)》),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指南(2015年版)》(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33号)同时废止。附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指南(2019年版)生态环境部2019年6月24日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19-06-24
编组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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