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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部门关于印发《5G应用“扬帆”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党委网信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局,教委)、文化和旅游厅(局)、卫生健康委、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党委网信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能源局,各地高等院校,各中央企业,各相关单位:现将《5G应用“扬帆”行动计划(2021-2023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2021年7月5日5G应用“扬帆”行动计划(2021-2023年)5G融合应用是促进经济社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的重要引擎。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5G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大力推动5G全面协同发展,深入推进5G赋能千行百业,促进形成“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高水平发展模式,驱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升级,培育壮大经济社会发展新动能,特制订本计划。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面向实体经济主战场,面向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需求,统筹发展和安全,遵循5G应用发展规律,着力打通5G应用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协同推动技术融合、产业融合、数据融合、标准融合,打造5G融合应用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为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数字转型、智能升级、融合创新提供坚实支撑。(二)基本原则坚持需求牵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企业在5G应用发展中的主体地位,进一步释放消费市场、垂直行业、社会民生等方面对5G应用的需求潜力,激发5G应用创新活力。坚持创新驱动。围绕5G行业应用个性化需求,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加强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奠定5G应用发展的技术和产业基础。遵循5G技术、标准、产业、网络和应用渐次导入的客观规律,紧扣国际标准节奏,有重点地推动5G应用发展。坚持重点突破。聚焦5G发展关键环节,着力解决协议标准互通、应用生态构建、产业基础强化等关键共性问题。支持基础扎实、模式清晰、前景广阔的重点领域率先突破,示范引领5G应用规模化落地。坚持协同联动。加强各方沟通衔接,畅通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协作。发挥行业、地方等积极性,出台并落实支持5G应用发展的政策举措。发挥龙头企业牵引作用,推动上下游企业深度互联和协同合作,形成“团体赛”模式。(三)总体目标到2023年,我国5G应用发展水平显著提升,综合实力持续增强。打造IT(信息技术)、CT(通信技术)、OT(运营技术)深度融合新生态,实现重点领域5G应用深度和广度双突破,构建技术产业和标准体系双支柱,网络、平台、安全等基础能力进一步提升,5G应用“扬帆远航”的局面逐步形成。——5G应用关键指标大幅提升。5G个人用户普及率超过40%,用户数超过5.6亿。5G网络接入流量占比超50%,5G网络使用效率明显提高。5G物联网终端用户数年均增长率超200%。——重点领域5G应用成效凸显。个人消费领域,打造一批“5G+”新型消费的新业务、新模式、新业态,用户获得感显著提升。垂直行业领域,大型工业企业的5G应用渗透率超过35%,电力、采矿等领域5G应用实现规模化复制推广,5G+车联网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促进农业水利等传统行业数字化转型升级。社会民生领域,打造一批5G+智慧教育、5G+智慧医疗、5G+文化旅游样板项目,5G+智慧城市建设水平进一步提升。每个重点行业打造100个以上5G应用标杆。——5G应用生态环境持续改善。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协同联动的机制初步构建,形成政府部门引导、龙头企业带动、中小企业协同的5G应用融通创新模式。培育一批具有广泛影响力的5G应用解决方案供应商,形成100种以上的5G应用解决方案。完成基础共性和重点行业5G应用标准体系框架,研制30项以上重点行业标准。——关键基础支撑能力显著增强。5G网络覆盖水平不断提升,每万人拥有5G基站数超过18个,建成超过3000个5G行业虚拟专网。建设一批5G融合应用创新中心,面向应用创新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力进一步增强。5G应用安全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打造10-20个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树立3-5个区域示范标杆,与5G应用发展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体系基本形成。二、突破5G应用关键环节(一)5G应用标准体系构建行动1.加快打通跨行业协议标准。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标准化重要事项的统筹协调,建立健全相关标准化组织合作机制,尽快实现协议互通、标准互认,系统推进5G行业应用标准体系建设及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加速推动融合应用标准的制定。充分发挥5G应用产业方阵行业组织优势,促进融合应用标准的实施落地。2. 研制重点行业融合应用标准。系统推进重点行业5G融合应用标准研究,明确标准化重点方向,加强基础共性标准、融合设备标准、重点行业解决方案标准的研制,加快标准化通用化进程,突破重点领域融合标准研究和制定。3. 落地一批重点行业关键标准。发挥各重点行业龙头企业带头作用,带动各方进一步强化协作,合力推动5G行业应用标准的迭代、评估和优化,促进相关标准在重点行业的应用落地。(二)5G产业基础强化行动4. 加强关键系统设备攻关。持续推进5G增强技术基站研发,巩固中频段5G产业能力。组织开展5G毫米波基站研发和端到端测试,加快技术和产品成熟,奠定5G毫米波商用的产业基础。按照5G国际标准不同版本阶段性特征,R15版本聚焦高速率大带宽应用,R16版本聚焦高可靠低时延应用,R17版本聚焦中高速大连接应用,分阶段开展技术、产业化和应用导入。5. 加快弥补产业短板弱项。加大基带芯片、射频芯片、关键射频前端器件等投入力度,加速突破技术和产业化瓶颈,带动设计工具、制造工艺、关键材料、核心IP等产业整体水平提升。加快轻量化5G芯片模组和毫米波器件的研发及产业化,进一步提升终端模组性价比,满足行业应用个性化需求,提升产业基础支撑能力。支持高精度、高灵敏度、大动态范围的5G射频、协议、性能等仪器仪表研发,带动仪表用高端芯片、核心器件等尽快突破。6. 加快新型消费终端成熟。推进基于5G的可穿戴设备、智能家居产品、超高清视频终端等大众消费产品普及。推动嵌入式SIM(eSIM)可穿戴设备服务纵深发展,研究进一步拓展应用场景。推动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等沉浸式设备工程化攻关,重点突破近眼显示、渲染处理、感知交互、内容制作等关键核心技术,着力降低产品功耗,提升产品供给水平。三、赋能5G应用重点领域(一)新型信息消费升级行动7. 5G+信息消费。推进5G与智慧家居融合,深化应用感应控制、语音控制、远程控制等技术手段,发展基于5G技术的智能家电、智能照明、智能安防监控、智能音箱、新型穿戴设备、服务机器人等,不断丰富5G应用载体。加快云AR/VR头显、5G+4K摄像机、5G全景VR相机等智能产品推广,拉动新型产品和新型内容消费,促进新型体验类消费发展。8. 5G+融合媒体。开展5G背包、超高清摄像机、5G转播车等设备的使用推广,利用5G技术加快传统媒体制作、采访、编辑、播报等各环节智能化升级。推广高新视频服务、推动5G新空口(NR)广播电视落地应用,提供广播电视和应急广播等业务。开展5G+8K直播、5G+全景式交互化视音频业务,培育360度观赛体验,结合2022年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等重大活动,推动5G在大型赛事活动中的普及。(二)行业融合应用深化行动9. 5G+工业互联网。推进5G模组与AR/VR、远程操控设备、机器视觉、AGV等工业终端的深度融合,加快利用5G改造工业内网,打造5G全连接工厂标杆,形成信息技术网络与生产控制网络融合的网络部署模式,推动“5G+工业互联网”服务于生产核心环节。围绕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产品服务等环节,聚焦“5G+工业互联网”发展重点行业,打造典型应用场景,持续开展“5G+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支持5G在质量检测、远程运维、多机协同作业、人机交互等智能制造领域的深化应用,不断强化示范引领,推动成熟模式在更多行业和领域复制推广。打造产业生态,推广区域应用,鼓励各地建设“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先导区,不断拓展5G在原材料、装备、消费品、电子等领域的应用。10. 5G+车联网。强化汽车、通信、交通等行业的协同,加强政府、行业组织和企业间联系,共同建立完备的5G与车联网测试评估体系,保障应用的端到端互联互通。提炼可规模化推广、具备商业化闭环的典型应用场景,提升用户接受程度。加快提升C-V2X通信模块的车载渗透率和路侧部署。加快探索商业模式和应用场景,支持创建国家级车联网先导区,推动车联网基础设施与5G网络协同规划建设,选择重点城市典型区域、合适路段以及高速公路重点路段等,加快5G+车联网部署,推广C-V2X技术在园区、机场、港区、矿山等区域的创新应用。建立跨行业、跨区域互信互认的车联网安全通信体系。11. 5G+智慧物流。加强5G在园区、仓库、社区等场所的物流应用创新,推动5G在无人车快递运输、智能分拣、无人仓储、智能佩戴、智能识别等场景应用落地。加速基于5G的物流物联网数据接入、计算和应用平台建设,推进端边云协同的物流自动化智能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助力实现物流行业自动化运输、智能仓储和全流程监控。12. 5G+智慧港口。研制适用于港口集装箱环境的5G辅助定位产品,加快自动化码头、堆场库场数字化改造和建设。推动港口建设和养护运行全过程、全周期数字化,加快智慧港口基础设施建设,推广5G在无人巡检、远程塔吊、自动导引运输、集卡自动驾驶、智能理货等场景的应用,助力港口智能化。13. 5G+智能采矿。加快可适应采矿环境具有防爆等要求的5G通信设备研制和认证,推进露天矿山和地下矿区5G网络系统、智能化矿区管控平台、企业云平台等融合基础设施建设。推广5G在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等各类矿区的应用,拓展采矿业远程控制、无人驾驶等5G应用场景,推进井下核心采矿装备远程操控和集群化作业、深部高危区域采矿装备无人化作业、露天矿区实现智能连续作业和无人化运输。14. 5G+智慧电力。突破电力行业重点场景5G确定性时延、授时精度、安全保障等关键技术,搭建融合5G的电力通信管理支撑系统和边缘计算平台。开展基于5G的工业控制与监测网络升级改造,推广发电设备运维、配电自动化、输电线/变电站巡检、用电信息采集等场景应用,实现发电环节生产的可视化、配电环节控制的智能化、输变电环节监控的无人化、用电环节采集的实时化。15. 5G+智能油气。开展适应油田油井复杂环境的5G特种终端设备的研发,推进多协议智能数据采集5G网关、监控产品的研制,实现与油气领域通信接口的有效衔接。实施5G在油田油井、管线、加油站等环节高清视频监控、管道泄露监测、机器人智能巡检、危化品运输监控等业务场景的深度应用,为油气采集、管道传输、油气冶炼等环节提供安全高效的智能化支撑。16. 5G+智慧农业。根据农业农村数字化需求,重点推进面向广覆盖低成本场景的5G技术和应用。丰富5G在智能农业的应用场景,加快智能农机、农业机器人在无人农业作业试验等农业生产环节中的5G应用创新,发展5G在农产品冷链物流、电商直播等领域应用。加强数字乡村与5G融合应用,提升乡村治理和公共服务信息化水平,利用5G推动教育、文化、医疗等资源向农村延伸,促进农村信息消费。17. 5G+智慧水利。推进5G技术与水利行业的深度融合,应用5G、物联网、遥感、边缘计算等新技术,提高水利要素感知水平。结合北斗定位、人工智能等技术,针对水利工程施工场景,研究人工智能施工系统顶层设计和模型算法实现,在5G人机协同应用方面实现突破。(三)社会民生服务普惠行动18. 5G+智慧教育。加快5G教学终端设备及AR/VR教学数字内容的研发,结合AR/VR、全息投影等技术实现场景化交互教学,打造沉浸式课堂。推动5G技术对教育专网的支撑,结合具体应用场景,研究制订网络、应用、终端等在线教育关键环节技术规范。加大5G在智慧课堂、全息教学、校园安防、教育管理、学生综合评价等场景的推广,提升教学、管理、科研、服务等各环节的信息化能力。19. 5G+智慧医疗。开展5G医用机器人、5G急救车、5G医疗接入网关、智能医疗设备等产品的研发。加强5G医疗健康网络基础设施部署,重点优化覆盖全国三甲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便民医疗点、医养结合机构等场所,打造面向院内医疗和远程医疗的5G网络、5G医疗边缘云。丰富5G技术在医疗健康行业的应用场景,重点推广5G在急诊急救、远程诊断、健康管理等场景的应用,加快培育技术先进、性能优越、效果明显的智慧医疗服务新业态。20. 5G+文化旅游。突破数字内容关键共性技术,推进超高清视频编解码、端云协同渲染、三维重建等关键技术研发,开发适配5G网络的AR/VR沉浸式内容、4K/8K视频等应用。打造AR/VR业务支撑平台和云化内容聚合分发平台,推动与5G结合的社交、演播观影、电子竞技、数字艺术等互动内容产业发展。促进5G和文旅装备、文保装备、冰雪装备的融合创新。推动景区、博物馆等发展线上数字化体验产品,培育云旅游、云直播、云展览、线上演播等新业态,鼓励定制、体验、智能、互动等文化和旅游消费新模式发展,打造沉浸式文化和旅游体验新场景。21. 5G+智慧城市。加大超高清视频监控、巡逻机器人、智慧警用终端、智慧应急终端等产品在城市安防、应急管理方面的应用,建设实时精准的安全防控体系。加快智慧表计等产品在市政管理、环境监测等领域部署,探索构建数字孪生城市,提高城市感知能力。围绕信息惠民便民,加快推广基于5G技术的智慧政务服务。以社区、园区、街区等为基本单元加快数字化改造,形成一批5G智慧社区综合解决方案,提供全方位数字化社区生活新服务。推动5G技术在基于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创新应用,全面提升城市建设水平和运行效率。四、提升5G应用支撑能力(一)5G网络能力强基行动22. 提升面向公众的5G网络覆盖水平。加快5G独立组网建设,扩大5G网络城乡覆盖,持续打造5G高质量网络,推动“双千兆”网络协同发展。新建5G网络全面支持IPv6,着力提升5G网络IPv6流量。强化室内场景、地下空间、重点交通枢纽及干线沿线5G网络覆盖,推动5G公网上高铁,提升典型场景网络服务质量。推广利用中低频段拓展农村及偏远地区5G网络覆盖。23. 加强面向行业的5G网络供给能力。加快提升端到端网络切片、边缘计算、高精度室内定位等关键技术支撑能力,推进面向行业的自贸区、工业园区、企业厂区、医卫机构等重点区域5G覆盖。支持各地结合区域需求,建设5G行业虚拟专网,探索建网新模式,形成区域先导效应。24. 加强5G频率资源保障。继续做好5G基站和卫星地球站等无线电台站的干扰协调工作。推动700MHz频段广播电视业务的频率迁移,加快700MHz频段5G网络部署,适时发布5G毫米波频率规划,探索5G毫米波频率使用许可实行招标制度,开展5G 工业专用频率需求以及其他无线电系统兼容性研究,研究制定适合我国的5G工业专用频率使用许可模式和管理规则。(二)5G应用生态融通行动25. 加快跨领域融合创新发展。支持电信运营、通信设备、垂直行业、信息技术、互联网等企业结合自身优势,开展5G融合应用技术创新、集成创新、服务创新和数据应用创新。深化5G、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融合创新,打好技术“组合拳”,不断培育5G应用新蓝海。打造一批既懂5G又懂行业的应用解决方案供应商,形成5G应用解决方案供应商名录,支撑千行百业数字化转型,带动芯片模组规模化发展,促进上下游跨界协同联动。26. 推动5G融合应用政策创新。鼓励和支持各地结合区域特色和行业优势,开放5G应用场景,加快地方特色应用落地。打造协同效应显著、辐射带动能力强、商业模式清晰的5G应用创新引领区,探索应用推广新模式,以点带面、纵深推进重点行业规模化应用。27. 开展5G应用创新载体建设。依托5G应用产业方阵,以龙头企业、科研单位为创建主体,建设一批5G融合应用创新中心,开展面向应用创新的技术和产业服务。依托行业龙头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快5G应用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等双创载体建设,完善创新载体运营模式。发挥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区域产业聚集优势,结合地方产业特色,推动5G技术和应用解决方案成果转移转化。28. 强化5G应用共性技术平台支撑。面向工业制造、交通、医疗等重点领域的关键共性技术需求,依托行业龙头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5G行业应用关键技术联合攻关,建设重点行业共性技术平台,解决制约行业应用复制推广的技术瓶颈。重点支持建设与5G结合的室外北斗高精度定位、室内5G蜂窝独立定位、人工智能、超高清视频、增强现实/虚拟现实(AR/VR)等共性技术平台,提供跨行业的5G应用基础能力。(三)5G应用安全提升行动29.加强5G应用安全风险评估。构建5G应用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机制,指导企业将5G应用安全风险评估机制纳入5G应用研发推广工作流程,同步规划建设运行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并与5G应用同步实施。做好5G应用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监督检查,提升5G应用安全水平。30.开展5G应用安全示范推广。鼓励各地方和企业打造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研发标准化、模块化、可复制、易推广的5G应用安全解决方案,开展5G网络安全技术应用试点示范和推广应用,推动最佳实践在工业、能源、交通、医疗等重点行业头部企业落地普及。在5G应用中推广使用商用密码,做好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31.提升5G应用安全评测认证能力。支持与国际接轨的5G安全评测机构建设,构建5G应用与网络基础设施安全评价体系,开展5G应用与基础设施安全评测和能力认证。32.强化5G应用安全供给支撑服务。支持5G安全科技创新与核心技术转化,鼓励5G安全创新企业入驻国家网络安全产业园区。加强5G安全服务模式创新,推动5G安全技术合作和能力共享,鼓励跨行业、跨领域制定融合应用场景安全服务方案。加强5G网络安全威胁信息发现共享与协同处置。五、保障措施(一)强化统筹联动。加强部门协同和部省联动,做好标准、产业、建设、应用、政策等方面有机衔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将5G应用作为行业发展规划、行动计划等重点方向,充分利用相关专项资金,持续引导行业企业加大投入力度,加快5G行业应用发展。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围绕5G应用落地、生态构建、产业培育、网络建设等工作,积极出台并落实政策举措,促进5G融合应用加快落地。支持上下游企业深度耦合、紧密衔接,形成高效有机的合作模式。成立5G应用推广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应用推广中的战略性、前瞻性问题进行指导和决策支撑。(二)优化发展环境。加大政府采购支出向5G应用领域倾斜,率先在城市管理、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推广5G应用,加大对5G应用样板项目、示范标杆的宣传力度。依托产融合作平台打造“5G+金融”发展生态,以产融合作试点为载体开展5G应用场景创新的产融对接活动。完善5G应用创新企业服务体系,加大对中小企业扶持力度,鼓励更多市场主体进入5G应用创新创业领域。有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建立5G应用投资基金,加大对5G重点行业应用和关键产业环节投资。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5G应用创新企业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融资,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原则,加强协同监管,加快自动驾驶、远程医疗等重点领域5G应用相关法律法规研究,探索监管新模式。(三)培育人才队伍。厚植5G人才培育基础,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精准培养,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实验室、实训基地、专业研究院或交叉研究中心,加强共享型工程实习基地建设。推进5G相关专业升级与数字化改造,实施好5G相关领域“1+X”证书制度试点,开展安全技术技能大赛、组织5G相关职业培训和认证,丰富5G人才挖掘和选拔渠道,培育一批既懂5G通信技术又具备行业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面向公众开展5G知识科普,提升全民数字技能。(四)推动国际合作。支持建设5G应用海外推广渠道和服务平台,推动成熟5G应用走出去。发挥国际组织协调作用,鼓励企业参与5G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工作。鼓励国内企业加强海外5G应用合作,为“一带一路”沿线等国家或地区提供更为优质产品和服务,打造国际合作新平台。(五)做好监测评估。加强政策成效评估和动态调整,建立5G发展监测体系,构建全景化5G网络地图,常态化监测5G应用和产业进展,推动5G全面协同发展。附件:5G应用发展主要指标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1-07-05
关于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为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政策,合理引导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有关规定,现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予以调整(调整后的标准见本通知附件),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已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按规定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按原补贴标准执行。附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1年3月22日附件下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xlsx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1-03-22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明确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供方符合性标志”的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明确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供方符合性标志”的公告2019年第32号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实施安排〉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2019年第23号公告),为保证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规范实施,现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中采用自我声明方式所使用的“供方符合性标志”明确如下:标识矢量图可在绿色产品标识信息平台(www.chinagreenproduct.cn)下载。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7月2日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19-07-02
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指南(2019年版)》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妥善回收处理,规范和指导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保障基金使用安全,我部制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指南(2019年版)》(以下简称《审核指南(2019年版)》),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指南(2015年版)》(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33号)同时废止。附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指南(2019年版)生态环境部2019年6月24日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19-06-2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13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10年第2次部务会议于2010年11月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工作,防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申请、审批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是指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产品。第三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集中处理制度,鼓励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规模化、产业化、专业化发展。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编制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报环境保护部备案。编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应当依照集中处理的要求,合理布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处理企业变化等有关情况,每5年修订1次。第四条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保障人体健康的要求。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许可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许可条件和程序第七条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应当依法成立,符合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的要求,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与其申请处理能力相适应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车间和场地、贮存场所、拆解处理设备及配套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污染防治设施等;(二)具有与所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设备以及运输车辆、搬运设备、压缩打包设备、专用容器及中央监控设备、计量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设备等;(三)具有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包括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四)具有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八条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应当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第九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关信息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众意见,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实。第十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二)处理设施地址;(三)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类别;(四)主要处理设施、设备及运行参数;(五)处理能力;(六)有效期限;(七)颁发日期和证书编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格式,由环境保护部统一规定。第十二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变更手续。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一)增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类别的;(二)新建处理设施的;(三)改建、扩建原有处理设施的;(四)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超过资格证书确定的处理能力20%以上的。第十四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修订后,原发证机关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市场变化等有关情况,对拟继续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企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换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第十五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拟终止处理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对未处置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作出妥善处理,并在采取上述措施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由原发证机关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后注销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终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对其经营设施、场所进行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经评估需要治理修复的,应当依法承担治理修复责任。第十六条禁止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或者不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规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禁止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处理活动。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颁发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公开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第十九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应当制定年度监测计划,对污染物排放进行日常监测。监测报告应当保存3年以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性监测。监督性监测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第二十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应当建立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向发证机关报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有关要求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一)不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规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二)未按规定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变更、换证、注销手续的。第二十二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由发证机关收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一)擅自关闭、闲置、拆除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二)造成较大以上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第二十三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处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第二十四条伪造、变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处理资格证书,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企业,应当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申请;逾期不申请的,不得继续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公报
2017-08-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0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  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指导和规范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企业的审查和许可工作,我部制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现予以发布,请各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执行。环境保护部二○一○年十二月九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一、依据和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指导和规范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以下简称“处理资格”)企业的审查和许可工作,制定本指南。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针对列入《目录(第一批)》的产品,即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房间空调器、微型计算机而制定。处理未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他电子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申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名录(包括临时名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产生危险废物相关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三、许可条件申请企业应当依法成立,符合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的要求,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法人资格,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1.具有集中和独立的厂区厂区必须为集中、独立的一整块场地。2011年1月1日以后新建的处理企业应当拥有该厂区的土地使用权。2010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企业,如无该厂区的土地使用权,则应当签订该厂区的土地租赁合同,合同有效期自申请之日起算不少于5年。中东部省(区、市)申请企业的总设计处理能力不低于10000吨/年,厂区面积(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0平方米;其中,生产加工区(指处理废电器电子产品的操作区域和贮存区域,不包括深加工区、行政办公场所、道路以及绿地等其他与直接处理电器电子产品无关区域)的面积(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西部省(区、市)申请企业的总设计处理能力不低于5000吨/年,厂区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其中,生产加工区的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仅处理含阴极射线管(以下简称CRT)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如电视机、微型计算机显示器等)的,设计处理能力不低于5000吨/年,厂区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其中,生产加工区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厂区不得混杂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2.贮存场地(1)具有用于贮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的场地。(2)贮存场地的容量应不低于日处理能力的10倍。(3)贮存场地周边应设置围栏,以利于监控货物和人员的进出;并配备现场闭路电视(以下简称“CCTV”)监控设备。(4)贮存场地应具有防渗的水泥硬化地面。(5)贮存场地应具有可防止废液或废油类等液体积存、泄漏的排水和污水收集系统。(6)位于室外的贮存场地应具有防止雨淋的遮盖措施,如安装防雨棚等。(7)不同类别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应当分区贮存。各分区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标明贮存物的名称、贮存时间、注意事项等。如CRT电视机应当单独分区贮存并采取相应的固定措施,防止碰撞和散落。(8)贮存场地附近不得有明火或热源,如焚烧炉、蒸汽管道、加热盘管等。3.处理场地(1)具有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专用场地。(2)处理场地应位于室内,具有防止水、油类等液体渗透的水泥硬化地面。(3)具有对处理场地地面的冲洗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或废油等液体物质的截流、收集设施和油水分离设施。(4)处理场地应当分区。不同类型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在不同的区域处理。各处理区域之间应有明显的界限,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标志和操作流程图,有潜在危险的处理区应设置警示标志。各处理区应分别配备现场CCTV监控设备。4.处理设备(1)基本要求处理CRT电视机的,应当将锥、屏玻璃分离,并收集荧光粉等粉尘。处理电冰箱的,应当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73号)的有关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循环利用或者交由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处理CRT显示器微型计算机的,应当将锥、屏玻璃分离,并收集荧光粉等粉尘。(2)设备要求具有与所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处理设备(见附一)。涉及拆解小型电器电子产品或元(器)件、(零)部件(如电路板、汞开关等)的,应具有负压工作台。5.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据信息管理系统申请企业应当建立数据信息管理系统,跟踪记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在企业内部运转的整个流程,包括记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接收的时间、来源、类别、重量和数量;运输者的名称和地址;贮存的时间和地点;拆解处理的时间、类别、重量和数量;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的类别、重量或数量,去向等。相关资料应至少保存3年。环境保护部建立统一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后,处理企业应当通过国家统一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填写并按日报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入库和出库记录报表,拆解处理记录报表,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出库和入库记录报表。有关要求另行制定并发布。6.污染防治设施具有与所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并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具体监测指标参见附二)。污水排放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或地方标准。采用非焚烧方式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元(器)件、(零)部件的设施或设备,废气排放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或地方标准;采用焚烧方式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元(器)件、(零)部件的设施或设备,废气排放应当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中危险废物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地方标准。噪声应当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GB 12348)或地方标准。(二)具有与所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及其他设备1.具有运输车辆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运输,车厢周围有栏板等防散落及遮雨布等防雨措施。2.具有能够搬运较重物品的设备,如叉车等。3.具有压缩打包的设备,如打包机等。4.具有专用容器。(1)具有存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的专用容器,特别要具有存放含液体物质的零部件(如压缩机等)、电池、电容器以及腐蚀性液体(如废酸等)的专用容器。(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整齐存放在统一规格的铁筐或其他牢固且易于识别内装物品的容器中,容器上应当贴有标识其内装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种类、数量和重量等基本特征的标签。(3)拆解产物应当整齐存放在容器中,同种拆解产物的容器应当一致。容器上应当贴有标识其内装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种类、数量或者重量等基本特征的标签。(4)需要多层存放的,应当配置牢固的分层存放架,并将容器整齐存放在架上。5.具有中央监控设备。(1)具有与电脑联网的现场CCTV监控设备及中控室。(2)厂区所有进出口处(须能清楚辨识人员及车辆进出)、地磅及磅秤、处理设备与处理生产线(包含待处理区)、贮存区域、处理区域、可能产生污染的区域(含制冷剂抽取区、荧光粉吸取及破碎分选等作业区)以及处理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区域,应当设置现场CCTV监控设备。贮存场地等范围较大的区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带云台的摄像机。(3)设置的现场CCTV监控设备应能连续录下24小时作业情形,包含录制日期及时间显示,每一监视画面所录下影带不得有时间间隔,其录像画面的录像间隔时间至少以1秒1画面为原则。视频监视画面在任何时间均以4个分割为原则,视频内容应为彩色视频,并包含日期及时间显示,视频必须清晰,并可清楚看见物体、人员外形轮廓,以能达到辨识相关作业人员及作业状况为原则。夜间厂区出入口处摄影范围须有足够的光源(或增设红外线照摄器)以供辨识,若厂方在夜间进行拆解处理作业时,其处理设备投入口及处理线的镜头应当有足够的光源以供画面辨识。(4)所有摄像机视频信号应通过网络硬盘录像机进行压缩、存储和网络远传,以方便集中联网监控。(5)录像应采用硬盘方式存储,并确保每路视频图像均可全天24小时不间断录像,录像保存时间至少为1年。6.具有计量设备。(1)具有量程30吨以上(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装入托盘分别称重的,量程可低于30吨)与电脑联网的电子地磅,能够自动记录并打印每批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进出量。(2)计量设备应当设置于厂区所有进出口处以及贮存区域的进出口处。计量设备应经检验部门度量衡检定合格。计量设备过磅时间不得与现场CCTV监视录像记录的时间相差超过3分钟以上。7.应配置专用电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每条拆解处理生产线及专用处理设备(见附一),应具有专用电表,并保证数据准确。无专用电表的,应保证处理设备所在车间电表的数据准确。每日的专用电表或车间电表读数应记录,并注明是专用电表或具体车间电表。8.具有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设备。配置相应的应急救援和处理设施,如灭火器等,并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9.具有相应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应当与有监测资质的单位签订的委托监测合同。10.按照国家对劳动安全和人体健康的相关要求为操作工人提供的服装、防尘口罩、安全帽、安全鞋、防护手套、护目镜等防护用品。如从事CRT锥屏玻璃分离设备操作的工人,应当配戴防尘口罩、护目镜等防护用品。(三)具有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1.具有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1)应当设立样品室,对所申请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须有样品或者照片用于存放或展示。(2)对不能完全处理的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如印刷电路板、电池以及一些无利用价值的残余物等,应制定并组织实施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签订合同委托给具有相应能力和资格的单位利用或者处置。比如:黑白电视机拆解产生的CRT玻璃和彩色电视机拆解产生的CRT屏玻璃作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可提供或委托给CRT玻壳生产企业利用,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或以其他环境无害化的方式利用处置。彩色电视机拆解产生的CRT锥玻璃应提供或委托给CRT玻壳生产企业回收利用或交由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单位利用或处置。有关危险废物应当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企业进行处理,如润滑油、含汞电池、镉镍电池、含汞灯管、汞开关、含多氯联苯(PCB)的电容器、废机油、废印刷电路板;处理阴极射线管产生的荧光粉、粉尘及失效的吸附剂、废液、污泥及废渣;等等。自行处理废印刷电路板的,产生的非金属组分应当自行或委托符合环保要求的单位进行最终无害化利用或处置。压缩机、电动机、电线电缆等应提供或委托给环境保护部核定的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或其他符合环保要求的单位拆解处理。电冰箱或房间空调器的制冷剂应当回收并提供或委托给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73号)经所在地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单位进行回收、再生利用或者委托给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单位销毁。电冰箱保温层材料作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送至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填埋或焚烧,或以其他环境无害化的方式利用处置,禁止随意丢弃。涉及湿法或化学法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以及废水处理产生的废液、污泥、粉尘和清洗残渣等,应进行危险特性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有关规定进行利用或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按危险废物有关规定进行利用或处置。2.经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的年度监测计划,定期对排入大气和水体中的污染物以及厂界噪声及附近敏感点进行监测。3.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申请企业应参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6号)编制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四)人员规定1.申请企业具有至少3名中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其中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至少各1名。2.负责安全的专业人员应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制定安全操作管理手册。负责环保的专业技术人员应至少参加过一次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环境保护工作培训。四、处理资格许可程序(一)申请1.申请企业应当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称为“许可机关”) 提出处理一类或多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申请。2.申请企业应填写《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申请书》(附三)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附四)。申请材料应当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装订整齐。3.申请企业具有多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的,应就各处的设施分别申请处理资格许可。各处的处理设施均应符合本指南的要求。(二)受理和审批1.受理。许可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并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交。2.公示。许可机关应当在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申请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可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1)在申请企业所在地的公共媒体上公示;(2)在许可机关网站上公示;(3)其他便利公众知情的公示方式。公众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按照公示要求的其他方式,向许可机关提交书面意见。对公众意见,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实。3.审查。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企业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企业是否具备许可条件进行现场核查。许可机关对申请企业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前,应当核实申请企业是否符合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的要求。许可机关应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专家应当掌握和熟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了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技术和设备、环境监测和安全等相关知识。专家组中至少有1名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推荐的专家和1名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推荐的专家。专家组长应当具有高级职称,5年以上固体废物相关工作经验。4.审批。经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授予处理资格,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5.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证书可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一份,副本可为多份(格式见附五)。证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2)处理设施地址;(3)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类别;(4)主要处理设施、设备及运行参数;(5)处理能力;(6)有效期限;(7)颁发日期和证书编号。6.申请企业取得处理资格后,应当在经营范围内注明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类别。7.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证书编号由一个英文字母E与七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一位、第二位数字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三位、第四位数字为省辖市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五位、第六位数字为县级政府行政区划代码,最后一位数字为流水号。附: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备要求(略)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主要污染物(略)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申请书(略)四、证明材料(略)五、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略) 
国务院公报
2017-08-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2月17日商务部第7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管理,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旧电器电子产品,是指已进入消费领域,仍保持全部或者部分原有使用价值的电器电子产品。包括制冷空调器具、清洁器具、厨房器具、通风器具、取暖熨烫器具、个人护理器具、保健器具、娱乐器具等电器产品和音像娱乐类、信息技术类等电子产品。本办法所称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旧电器电子产品收购或销售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是指经营者收购和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活动。第四条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经营活动,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第五条商务部负责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第六条相关行业协会依照章程规定,积极为经营者服务,组织专业技能培训,完善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信息系统,建立企业、从业人员诚信经营档案,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第七条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登记信息应包括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品名、商标、型号、出售人原始购买凭证或者出售人身份信息等。第八条经营者应当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应当包括产品的收购登记信息,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的维修、翻新情况和后配件的商标、生产者信息等情况。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旧电器电子产品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出售人应当在出售前妥善处置相关信息,经营者收购上述产品前应作出提示。退出使用的涉密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流通活动应当符合《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第十条禁止经营者收购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一)依法查封、扣押的;(二)明知是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走私或其他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三)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收购的。第十一条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严禁经营者以翻新产品冒充新产品出售。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并应当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免费包修服务,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旧电器电子产品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经营者应依法履行三包责任。经营者应当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记录。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销售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一)丧失全部使用功能或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条件的;(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销售的。第十五条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当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如实记录市场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和信用信息。第十六条国家鼓励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及时统计经营者收购和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相关信息,包括销售产品品名、商标、型号、数量、单价、经销商等内容。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促进政策和综合协调等方式,规范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秩序,促进行业发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行业统计工作,经营者应按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和数据。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通过互联网开展旧电器电子产品收购和销售活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公报
2017-08-16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的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各地对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特此公告。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做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为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缴纳基金。第三条基金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依照《国内销售电器电子产品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附件1)执行。基金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调整的,依照调整后的范围和标准执行。第四条基金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基金缴纳义务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基金。对基金缴纳义务人征收基金,适用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第五条基金缴纳义务人销售应征基金产品时缴纳基金。本规定所称销售,是指通过从购买方取得货物、货币或其他经济利益转让应征基金产品所有权。基金缴纳义务人受托加工生产应征基金产品的,不论原料和主要材料由何方提供,不论在财务上是否做销售处理,均由受托方缴纳基金。第六条基金缴纳义务人将应征基金产品用于生产非应征基金产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缴纳基金。第七条基金缴纳义务人销售或受托加工生产相关电器电子产品,按照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缴纳基金。应缴纳基金的计算公式为:应缴纳基金=销售数量(受托加工数量)×征收标准第八条基金缴纳义务的发生时间按照如下要求确定:(一)基金缴纳义务人销售电器电子产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电器电子产品的当天;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电器电子产品的当天;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电器电子产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受托加工应征基金产品,基金缴纳义务人只收取加工费的,为委托方提货的当天。(三)基金缴纳义务人将应征基金产品用于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四)基金缴纳义务人以委托代销方式销售应征基金产品的,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应征基金产品满180天的当天。第九条基金缴纳义务人出口电器电子产品,免征基金。第十条基金缴纳义务人购进或者收回委托加工电器电子产品已缴纳基金的,从应征基金产品销售数量中扣除;不足扣除部分,可留待下期继续扣除。第十一条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准确核算购进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缴纳基金的电器电子产品数量,不能准确核算的,按实际销售数量征收基金。第十二条基金缴纳义务人已缴纳基金的电器电子产品发生销货退回的,准予在当期申报中扣除,不足扣除部分,可留待下期继续扣除。第十三条对采用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设计方案以及使用环保和便于回收利用材料生产的电器电子产品,可以减征基金的,按照国务院相关部门的具体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基金缴纳义务人按季申报缴纳基金。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基金,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附件2)。第十五条国家税务局征收基金应使用税收票证。第十六条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缴款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清单、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委托加工协议、退货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隐瞒。第十七条基金缴纳义务人违反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税务机关比照税收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附件:1.国内销售电器电子产品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 
国务院公报
2017-08-1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产品范围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产品范围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的规定,现就国家税务局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征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产品范围通知如下:一、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电视机,是指含有电视调谐器(高频头)的用于接收信号并还原出图像及伴音的终端设备,包括阴极射线管(黑白、彩色)电视机、液晶电视机、等离子电视机、背投电视机以及其他用于接收信号并还原出图像及伴音的终端设备。二、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电冰箱,是指具有制冷系统、消耗能量以获取冷量的隔热箱体,包括各自装有单独外门的冷藏冷冻箱(柜)、容积≤500升的冷藏箱(柜)、制冷温度>-40℃且容积≤500升的冷冻箱(柜),以及其他具有制冷系统、消耗能量以获取冷量的隔热箱体。对上述产品中分体形式的设备,按其制冷系统设备的数量计征基金。对自动售货机、容积<50升的车载冰箱以及不具有制冷系统的柜体,不征收基金。三、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洗衣机,是指干衣量≤10kg的依靠机械作用洗涤衣物(含兼有干衣功能)的器具,包括波轮式洗衣机、滚筒式洗衣机、搅拌式洗衣机、脱水机以及其他依靠机械作用洗涤衣物(含兼有干衣功能)的器具。四、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房间空调器,是指制冷量≤14000W(12046大卡/时)的房间空气调节器具,包括整体式空调(窗机、穿墙机、移动式等)、分体形式空调(分体壁挂、分体柜机、一拖多、单元式空调器等)以及其他房间空气调节器。对分体形式空调器,按室外机的数量计征基金。对不具有制冷系统的空气调节器,不征收基金。五、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微型计算机,是指接口类型仅包括VGA(模拟信号接口)、DVI(数字视频接口)或HDMI(高清晰多媒体接口)的台式微型计算机的显示器、主机和显示器一体形式的台式微型计算机、便携式微型计算机(含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掌上电脑)以及其他信息事务处理实体。六、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财 政 部税务总局2012年10月15日    
国务院公报
2017-08-15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财 政 部  环 境 保 护 部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海 关 总 署  税 务 总 局2012年5月21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国家为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第三条基金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第二章 征收管理第四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基金缴纳义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包括自主品牌生产企业和代工生产企业。第五条基金分别按照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销售、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定额征收。第六条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执行,具体征收范围和标准见附件。第七条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补贴资金的实际需要,在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基金征收标准。第八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应缴纳的基金,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缴纳的基金,由海关负责征收。第九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按季申报缴纳基金。国家税务局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征收基金,适用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第十条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缴纳基金。海关对基金的征收缴库管理,按照关税征收缴库管理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对采用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设计方案以及使用环保和便于回收利用材料生产的电器电子产品,可以减征基金,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另行制定。第十二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生产用于出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免征基金,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列明的出口产品名称和数量,向国家税务局申请从应缴纳基金的产品销售数量中扣除。第十三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已缴纳基金的,国内销售时免征基金,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缴款书》列明的进口产品名称和数量,向国家税务局申请从应缴纳基金的产品销售数量中扣除。第十四条基金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103类01款75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收入”(新增)下的有关目级科目。第十五条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授权,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基金,不得改变基金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第十六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缴纳的基金计入生产经营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三章 使用管理第十七条基金使用范围包括:(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补贴;(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和电器电子产品生产销售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以及相关信息采集发布支出;(三)基金征收管理经费支出;(四)经财政部批准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相关的其他支出。第十八条依照《条例》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3号)的规定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对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处理,可以申请基金补贴。给予基金补贴的处理企业名单,由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向社会公布。第十九条国家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自行回收处理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编制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时,应当优先支持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设立处理企业。第二十条对处理企业按照实际完成拆解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给予定额补贴。基金补贴标准为:电视机85元/台、电冰箱80元/台、洗衣机35元/台、房间空调器35元/台、微型计算机85元/台。上述实际完成拆解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是指整机,不包括零部件或散件。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成本变化情况,在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基金补贴标准。第二十一条处理企业拆解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的要求和相关技术规范,并按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审核办法核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数量后,方可获得基金补贴。第二十二条处理企业按季对完成拆解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种类、数量进行统计,填写《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表》,并在每个季度结束次月的5日前报送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第二十三条处理企业报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表》时,应当同时提供以下资料:(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入库和出库记录报表;(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作业记录报表;(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产物出库和入库记录报表;(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产物销售凭证或处理证明。相关报表和凭证按照环境保护部统一规定的格式报送。第二十四条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处理企业报送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表》及相关资料后组织开展审核工作,并在每个季度结束次月的月底前将审核意见连同处理企业填写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表》,以书面形式上报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负责对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情况进行核实,确认每个处理企业完成拆解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种类、数量,并汇总提交财政部。财政部按照环境保护部提交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种类、数量和基金补贴标准,核定对每个处理企业补贴金额并支付资金。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的要求,编制年度基金支出预算,报财政部审核。财政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审核基金支出预算并批复下达相关部门。第二十六条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211类61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支出”(新增)。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分别向国家税务局、海关报送电器电子产品销售和进口的基本数据及情况,并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基金,自觉接受国家税务局、海关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处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跟踪记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接收、贮存和处理,拆解产物出入库和销售,最终废弃物出入库和处理等信息,全面反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在处理企业内部运转流程,并如实向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报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和拆解处理的基本数据及情况。第二十九条处理企业申请基金补贴相关资料及记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和拆解处理情况的原始凭证应当妥善保存备查,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第三十条环境保护部和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基金补贴审核制度,通过数据系统比对、书面核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的环保核查和数量审核,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发生。第三十一条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实时监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和生产销售的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处理企业和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建立监控系统。处理企业建立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应当与监控系统对接。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建立监控系统的要求,登记企业信息并报送电器电子产品生产销售情况。第三十二条财政部、审计署、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基金缴纳、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对基金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第三十三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协助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做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种类、数量的审核工作。第三十四条环境保护部和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公开全国和本地区处理企业拆解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接受基金补贴情况,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和举报基金缴纳和使用中的违法违规问题。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单位和个人举报投拆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授权,擅自减免基金或者改变基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基金补贴的;(三)滞留、截留、挪用基金的;(四)其他违反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处理企业有第一款第(二)项行为的,取消给予基金补贴的资格,并向社会公示。第三十六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违反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由国家税务局比照税收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违反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由海关比照关税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第三十七条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附:1.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征收基金的产品范围和征收标准(略,详情请登录财政部网站)2.对进口电器电子产品征收基金适用的商品名称、海关税则号列和征收标准(2012年版)(略,详情请登录财政部网站) 
国务院公报
2017-08-14
编组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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