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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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等11部门办公厅关于抓好促进餐饮业恢复发展扶持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市场监管局(厅、委)、银保监局、证监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商务部驻各地方特派员办事处:餐饮业是稳增长、促消费、扩就业、惠民生的重要领域,对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具有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推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落地见效,促进餐饮业加快恢复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科学界定扶持措施适用的市场主体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政策部门,合理准确界定扶持政策适用的市场主体,实现应享尽享。原则上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备案)相关证书,且食品经营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的市场主体均可申请餐饮业扶持政策措施。有条件的地方可充分发挥政务服务平台优势,对上述餐饮市场主体(下称餐饮企业)推行“免申即享”。政府部门现有数据无法满足划分市场主体类型的,各地可结合实际,按规定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增加市场主体事务性负担。二、加快出台对定期核酸检测和防疫消杀补贴的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地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对餐饮企业核酸检测、防疫消杀的要求,制定餐饮企业员工免费定期核酸检测、防疫消杀补贴具体措施,明确补贴范围、补贴比例、申请流程、办理窗口、申请材料清单等,提高审核效率,及时拨付补贴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充分发挥政务服务平台优势,支持餐饮企业在线申报免费定期核酸检测人员名单,精准发放免费核酸检测电子抵扣券,并做好补贴资金拨付工作。三、落实好社会保险助企纾困政策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协调配合,支持餐饮企业稳岗扩岗,落实各项助企纾困政策。2022年对餐饮企业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餐饮企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提高返还比例。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和基金承受能力,推动本省按规定制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以及留工培训补助政策具体实施办法,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以规范、安全、便捷为原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优化审核流程,缩短办理时限,让更多餐饮企业享受政策红利。四、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在保障数据安全和遵守征信管理要求基础上,依托已有共享交换平台,依法依规加强部门间餐饮企业数据共享管理,与金融机构、征信机构开展对接,更多发放信用贷款。各地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和证监等部门要开展信用类债券发行政策辅导,支持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五、增强融资担保功能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配合财政、金融监管部门加强政策宣传和融资辅导,指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有条件的地方财政部门可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资本金注入、担保费用补贴等支持。六、发挥好商业保险支撑作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银保监局要积极组织保险公司与餐饮企业、餐饮行业协会开展形式多样的交流对接活动,及时对接更新营业中断损失保险产品清单,加大宣传推广力度,鼓励餐饮企业自愿购买营业中断类保险。有条件的地方财政部门可对餐饮企业购买营业中断类保险给予适当补贴,有效减轻其资金压力。银保监局、商务主管部门要支持保险公司根据当前疫情形势和餐饮企业需求,提供保障方案灵活、理赔更加便捷的保险服务,提高餐饮企业的保险保障水平。七、支持老年助餐消费鼓励各地因地制宜,结合养老服务等工作,加大支持力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持证经营且具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等级的社会餐饮配送力量,提供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鼓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开展养老助餐供需对接,加强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供餐需求信息共享,引导餐饮企业主动对接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助餐合作,培育专业化养老供餐企业。鼓励未内设食堂的养老机构依法依规公开择优选择餐饮市场主体承担养老供餐服务。八、加强政策宣传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在依法依规依职责督促指导餐饮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上,推动各项普惠性扶持政策落地见效,帮助餐饮外卖平台和餐饮企业衔接落实好已发布的商户服务费优惠措施,加快出台专项扶持政策的落实举措,为餐饮企业申请政策帮扶提供必要指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和县、镇街两级人民政府以及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网格管理员等,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基层政务服务窗口等渠道,多形式、全方位地向辖区内餐饮企业宣传推广。各地举办促消费活动应坚持自愿参与原则,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满减、返利等各种形式的配套优惠措施,不得以配套优惠措施为由设置活动参与门槛。九、强化政策落实保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政策落实清单,明确落实责任人、路线图和时间表,定期汇总本地具体落实举措,如未出台具体落实举措的,要说明理由;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做法,报送有关情况;积极研究支持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参与当地疫情防控相关服务保障工作。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要积极推动、协助和督促各地开展上述工作,及时跟踪并上报进展情况。商务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银保监会办公厅证监会办公厅2022年6月14日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2-06-14
关于支持线下零售、住宿餐饮、外资外贸等市场主体纾困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财政主管部门;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银保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进一步加大对线下零售、住宿餐饮、外资外贸等受疫情持续影响企业(以下简称三类主体)的定向支持,帮助相关行业企业有效应对当前疫情形势,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普惠金融服务。结合三类主体特点,鼓励金融机构继续落实好再贷款、再贴现、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和信用贷款等政策,研发适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小额度、短期限、多频次、快放款、轻担保的专项融资产品。鼓励金融机构与各地融资担保机构合作,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增信作用,创新适合“首贷户”等业务的金融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二、满足企业合理资金需求。鼓励金融机构根据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对符合条件的三类主体,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积极通过展期、续贷等多种方式加大融资支持,满足企业持续经营的合理资金需求。对符合要求的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贷款,金融机构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分类。三、创新优化融资产品和服务。结合线下零售、住宿餐饮等行业企业特点,在交易真实、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强和创新应收账款、订单、仓单、存货质押等融资,缓解企业融资困难。四、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支持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优化承保理赔服务,加大对出运前订单被取消风险的保障力度。创新产品组合,强化全产品联动,优化客户服务。五、提升涉外企业汇率避险意识和能力。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引导外经贸企业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理念,做好汇率风险管理。鼓励金融机构结合自身能力,加大产品服务创新,提供更多契合企业需求的外汇风险管理产品和服务。支持外资外贸企业开展人民币跨境结算,支持金融机构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优化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引导银行在坚持风险中性理念的基础上,探索降低小微企业套保成本,加大对小微企业风险管理的支持力度。六、发挥专项资金引导作用。鼓励按规定利用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农产品零售网点,增强网点便民惠民服务能力,完善供应链末端公益功能,助力相关线下零售企业克服疫情影响,加快复苏,服务民生,保障市场供应。鼓励利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为外资外贸企业提供业务培训、风险防范与应对、海外资信调查、外资投资指引等公共服务,优化贸易方式、营商环境和外向型产业布局。支持外贸企业参加线上线下展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巩固外经贸恢复基础。七、推进减税降费直达快享。根据三类主体特点,综合运用线上线下渠道,广泛及时宣传解读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巩固拓展“非接触式”办税服务,大力推进网上办、掌上办,为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各地财政、税务和国库部门密切合作,财政部门加强统筹,及时保障退库资金到位,确保申请留抵退税企业按规定及时获得退税款。八、优化出口退税办理。各地商务、税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大宣传指导力度,积极引导企业加快出口退税全环节办理速度、减少单证收集整理时间。各地税务部门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将2021年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进一步压缩至7个工作日以内。九、加强形势跟踪研判。在疫情常态化下密切跟踪形势变化,加强政策研究,做好政策宣传,及时跟进解读已经出台的政策措施。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三类主体经营情况的摸排,及时了解企业诉求,合理引导预期。十、广泛开展政银企对接。通过积极搭建平台、组织专项活动等方式,广泛开展政银企对接。在依法合规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当地公共数据对金融机构开放,为金融机构运用大数据为企业进行风险画像提供便利。十一、准确把握政策时度效。结合当地特点和行业恢复情况,把握好政策时度效,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可持续性,在政策操作上要控制好节奏和力度,促进经济运行保持在合理区间。十二、加强工作协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税务部门、银保监局、外汇局分支机构要加强对接,及时跟踪研判疫情最新形势对相关行业企业影响,结合地方实际出台有针对性的专项支持举措,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确保政策有效传导至市场主体,支持企业纾困发展。商务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保监会外汇局2021年8月24日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1-08-24
市场监管总局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以标准化促进餐饮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指示精神,发挥标准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支撑餐饮供应链绿色化、集约化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健全节约型餐饮标准体系加快建立覆盖餐饮食材采购、仓储、加工、运输配送、经营服务、餐厨回收等全产业链的节约型餐饮标准体系,重点补齐餐饮供应链和产业链重要基础国家标准。推动商贸、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完善本领域餐饮管理和服务行业标准。支持各地结合实际出台促进餐饮节约相关地方标准。鼓励相关社会团体、企业提出创新性举措,制定和实施要求更严、水平更高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二、制定发布一批餐饮节约国家标准支持促进餐饮节约相关国家标准快速立项。加快修订《餐饮企业质量管理规范》《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等国家标准,在标准中增加反对餐饮浪费相关技术要求。组织制定餐饮供应链管理、外卖餐品信息描述、绿色餐饮经营管理、旅游餐馆设施服务等级划分、网络配餐等一批国家标准,支撑打造集约高效的餐饮供应链,最大程度减少餐饮浪费。三、全面提升餐饮企业标准化规范化水平鼓励餐饮企业在实施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覆盖食材采购、烹饪制作、餐饮服务、人员管理的企业标准体系,将节约理念贯穿餐饮企业运营、管理和服务的方方面面。健全绿色餐饮标准体系,开展绿色餐饮创建活动,鼓励各类主体参与绿色餐饮评价和监督工作。四、积极推动网络餐饮节约标准创新发展研制外卖餐饮绿色加工和配送标准,推广实施绿色可降解餐饮具标准。鼓励网络餐饮数字化、标准化建设,通过大数据等手段精准分析不同人群的口味和消费习惯,推动餐品信息标准化,方便消费者科学点餐。五、大力开展旅游餐饮节约标准推广活动制修订旅游行业相关标准,在标准中增加餐饮节约有关内容,优化团餐设计,倡导光盘行动,在全行业宣传“适量点餐”、“小份菜碟”等文明消费理念。六、支持创建餐饮节约标准化试点支持餐饮企业及上下游产业相关单位开展标准化试点,将促进餐饮节约作为试点创建的重要内容。及时总结各地标准化试点创建经验,培育打造一批餐饮节约标准化典型案例,支持餐饮节约标准化先进经验在全国复制推广。七、不断完善餐饮节约标准实施监督体系畅通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渠道,鼓励餐饮企业、旅游景区等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所实施的餐饮节约标准,接受社会监督。推动相关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电商平台依据标准开展第三方评价,推介节约型餐饮服务组织。八、持续营造餐饮节约标准化社会氛围鼓励各地市场监管、商务、文化和旅游部门通过标准解读、标准培训、现场交流会等多种方式,加大餐饮节约标准化宣传力度,推动当地餐饮企业、旅游景区等有效实施餐饮节约标准,在全社会营造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浓厚氛围。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2021年1月25日(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1-01-25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餐饮服务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党中央关于抓紧抓实抓细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总体防控策略,在疫情常态化防控下规范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保障消费者与从业人员健康安全,促进餐饮业恢复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法科学开展餐饮业疫情防控工作,落实落细防控举措,充分发挥餐饮业在保障民生、增加就业、拉动消费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努力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支持餐饮业加快恢复发展。二、基本原则(一)属地管理原则。各地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细化各项举措,加大宣贯力度,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做好防控工作。(二)群防群控原则。坚持底线思维,牢固树立群防群控意识,餐饮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消费者均应克服疫情防控麻痹思想,自觉执行防控要求,严格履行防控职责,确保全员参与、全面覆盖、全过程防控。(三)动态调整原则。根据疫情形势变化和当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调整,按照当地疫情防控总体要求,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动态调整和完善餐饮服务疫情防控标准和措施。三、严格落实各方防控责任(一)各地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各地要按照分区分级精准防控的原则,依据当地疫情形势、风险等级和应急响应级别,提出餐饮业防控原则并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餐饮领域疫情防控工作,指导餐饮服务单位制定并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二)餐饮服务单位要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餐饮服务单位要按照当地疫情防控部门要求,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科学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口罩、洗手液、消毒剂和测温仪等疫情防控物资配备到位;对员工开展疫情防控知识培训,确保所有员工应知应会。(三)顾客及其他进店人员要落实群防群控责任。顾客及其他进店人员要按当地防控要求,积极配合餐饮服务单位,科学佩戴口罩,做好体温检测、信息登记、出示“防疫健康码”“行程卡”信息等相关工作,做好个人防护。四、压实压紧餐饮服务单位疫情防控责任(一)在员工卫生管理方面的防控责任。1.在高、中风险地区运营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记录每日体温、外出情况等信息。2.员工上岗期间要保持工作服整洁,及时进行手部清洁消毒,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并及时更换,避免用未清洁的手触摸口、眼、鼻,打喷嚏、咳嗽时用纸巾遮住口鼻或采用肘臂遮挡等。3.员工一旦有发热、乏力、干咳等疑似新冠肺炎典型症状,应上报单位或所在社区,及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通报相关人员,按规定进行隔离,就诊途中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防范交叉感染。如员工发现共同居住人或密切接触者出现疑似新冠肺炎典型症状,要及时上报单位并做好个人防护和隔离,必要时应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二)在食品采购和加工方面的防控责任。1.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食材来源可追溯。外出采购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严禁采购和制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2.原料供应商选择、食品加工制作、餐饮具和加工用具的清洗要符合保障食品安全的有关规定。密切关注原料供货商所在地的疫情变化情况,如原料供货商有员工确诊,根据相关防控规定对已采购原料封存待查。(三)在环境卫生方面的防控责任。1.根据当地防控要求,定时对食品处理区域、就餐区域、人员通道、食品货梯、员工更衣室、集体宿舍区域进行清洁、消毒工作。加强环境卫生消毒处理时,要避免污染食物。当场所出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餐饮服务单位应立即停业,在疾控机构指导下对场所环境和空调(系统)进行终末消毒,直到卫生学评价合格并经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正常营业。2.温度适宜时,尽量采用自然通风加强室内空气流通。按照空调运行管理与使用的有关指引做好空调的运行管理和使用。如使用集中空调,运行过程中以最大新风量运行,每月至少一次清洗、消毒或更换空调关键部件。在高、中风险地区运营的餐饮服务单位,每周清洗、消毒空调通风系统空气处理机组、送风口和冷凝水盘等部位,必要时更换空调关键部件。3.按照全面精准开展环境卫生和消毒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餐饮服务场所消毒工作,制定就餐及公共区域清洁消毒制度,做好清洁消毒记录并在公共区域展示;做好收银台、电梯、公共卫生间等公用设备设施和门把手等高频接触物体表面的定时清洁消毒;有条件的餐饮服务单位可在电梯口、收银台等处配备手消毒剂或感应式手消毒设施;就餐区无洗手设施的,应配备免洗手消毒液等手消毒用品或其他手消毒设施。4.确保卫生间通风良好,洗手设备正常运行,洗手盆、地漏等水封隔离有效。每日定时对卫生间进行清洁、消毒和杀虫,保持地面、墙壁、洗手池无污垢,便池无粪便污物累积,室内无蚊蝇。5.加强垃圾分类管理,及时收集并清运。废弃口罩应设置专门垃圾桶。每天对垃圾存放设施进行清洁消毒。餐厨垃圾处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四)在顾客服务方面的防控责任。1.在高、中风险地区运营的餐饮服务单位应要求进店人员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在其进店时按照当地防控要求,检查进店人员“防疫健康码”或“行程卡”等,上述信息符合要求且体温检测正常,方允许进店;通过扫描进店人员“防疫健康码”等方式,记录其姓名、联系方式和到店时段等,同时依法做好信息保护工作。低风险地区餐饮服务单位无需对进店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在餐厅(馆)可不戴口罩。2.在高、中风险地区运营的餐饮服务单位在店内外候餐区、取餐区、结账区等人员易聚集区域划设“一米线”,严格控制人流密度,进店人数要与餐位数相匹配,不得造成点餐、等餐、等位等人员聚集。提倡建立顾客预约制度,合理安排顾客到店时间,避免人员聚集。提倡非接触式点餐、结账。3.在高、中风险地区运营的餐饮服务单位应控制餐厅(馆)就餐人数,拉开桌位间距,确保间隔在1米以上;如桌椅固定无法移动,要明确标识出非使用桌位;不安排非同行顾客同桌就餐。4.在高、中风险地区运营的餐饮服务单位每个包间限开一桌,就餐座位间要保持1米以上距离,提倡就餐人员在用餐前后戴好口罩。每餐次顾客离开后,须对包间进行清洁消毒和通风处理。5.对于合餐顾客,餐饮服务单位应提供“一菜一公筷、一汤一公勺”,或者“一人一公筷、一人一公勺”服务,公勺公筷宜采用不同颜色、材质或突出标识等醒目的方式进行区分。鼓励提供密封包装的牙签。有条件的餐厅(馆)要积极推广分餐制。提倡就餐时间不超过两小时。6.用于顾客自取或外送的餐食,宜采用密封方式盛放,提倡每份餐食使用自制或订制的专用食安封签。如无食安封签,可选用一次性使用、不可复原的材料封闭外包装,防止运送过程中污染餐食。餐饮外卖服务应按照外卖配送和快递从业人员疫情健康防护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各地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当地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各项措施和要求,指导餐饮服务单位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10月27日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0-10-27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系统“制止餐饮浪费 培养节约习惯”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指示精神,结合部门职责和工作实际,教育部研究制定了《教育系统“制止餐饮浪费 培养节约习惯”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教育部办公厅2020年9月7日教育系统“制止餐饮浪费 培养节约习惯”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重要精神,坚决制止学校餐饮浪费行为,切实培养青少年勤俭节约习惯,引领带动社会文明新风尚,特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让勤俭节约在教育系统蔚然成风,引导广大师生牢固树立勤俭节约意识,切实养成勤俭节约的良好习惯。2020年秋季学期行动取得明显成效,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学校餐饮节约管理长效机制,结合绿色学校创建,因校制宜制定针对性、操作性、实效性强的举措,重在从根本上解决学校餐饮浪费问题。进一步加大教育宣传力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美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二、具体行动(一)广泛开展教育宣传根据教育教学规律和不同年龄段学生特点,把勤俭节约内容有机融入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高校形势与政策教育宣讲、中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课程教学、中小学德育课程教学、幼儿园习惯养成等教育环节之中,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课和中小学语文、历史、生物、化学等课程中深入发掘教育资源,鼓励探索开发地方和校本相关课程。充分利用校园广播、标语、挂图、公告栏和网络等媒介,多种形式宣传制止餐饮浪费,让节约教育在学校随处可见,营造浓厚氛围。以开学为契机,把勤俭节约教育内容融入到开学典礼、“开学第一课”、新生军训、校规校纪教育等活动中,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加强先进典型的正面宣传,发挥榜样示范作用,对浪费行为开展反面警示教育,加大对浪费行为的纠正力度。(二)大力培育校园文化1.深入推进光盘行动。全面持续开展食堂“光盘行动”,采取多种方式激励师生吃完所购食物、不留剩饭剩菜的光盘行为,以此为抓手迅速扭转学校餐饮浪费的不良风气。结合实际制定节约用餐规范,建立泔水量等食品浪费信息定期发布机制,引导师生关注和参与学校餐饮节约,推动光盘常态化。2.开展各类校园活动。精心设计活动形式及载体,围绕勤俭节约开展主题班会、主题党团日、艺术节、读书读报、征文演讲等日常性活动;利用世界粮食日、全国爱粮节粮宣传周等契机开展专题教育,加强粮食安全宣传。把勤俭节约作为文明校园创建的重要内容,组织编排展演一批以勤俭节约为主题的校园文化作品,涵育师生品行、引领社会风尚。3.加大社会实践体验。组织学生走出课堂,走向田间地头和青少年社会实践基地等场所,广泛开展实践体验活动并形成制度,城市中小学校要在每个学段至少安排一次农业生产劳动,农村中小学校要因地制宜开展种植养殖体验,支持大学在食堂建立育人实践基地。通过社会实践、劳动体验,让学生切身感受食物的来之不易,真正形成尊重劳动和爱惜食物的思想意识。(三)提升食堂管理水平1.加强运行管理。完善从食品原材料采购、库房储存、物流配送、生产加工到成品销售的全链条节约管理,实现食材配比有效动态调整。不断提升餐饮从业人员技能水平,改进烹饪工艺,推行一料多菜、一菜多味,提高食品原料利用率,严格成本核算及成本管理,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和浪费。鼓励有条件的学校探索设立中央厨房、中央库房,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的高效管理。2.优化供餐服务。坚持学生食堂为学生健康成长服务的方向,建立科学、绿色的供餐服务体系。营养搭配菜品,注重膳食平衡和饭菜质量,严格食品卫生安全。根据男女生和不同人群餐饮消费特点,实行大小份、半份、拼菜和自助等供餐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实行按量收费制度,方便师生按需购餐。改进菜品口味,通过菜品创新、传统节日食品和风味小吃进校园,建立符合师生多样化口味的餐饮保障体系。各级学生营养办要指导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学校加强供餐管理,提高供餐质量。3.强化现场管理。在食堂明显位置张贴宣传标语或宣传画、摆放提示牌,提醒师生适量点餐,制止浪费。安排专人加大食堂就餐巡视力度,建立以教师和学生为主体的文明就餐监督员志愿者队伍,加强自我管理和自我监督;中小学、幼儿园落实集中用餐陪餐制度。在食物收残环节对浪费行为进行直接监督和提醒,对有严重浪费行为的人员联合学工、院系加强教育管理。积极创新管理思路,建立激励机制、问题反映机制,结合实际开展光盘换水果、浪费随手拍等活动。(四)创新使用科技手段积极探索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制止学校餐饮浪费,将信息技术、物联网、人工智能和现代食堂管理相结合,打造节约型智慧食堂。加强食材供应链信息化管理,建立采购和库存电子台账制度、食材溯源线上跟踪制度,有计划地采购食材,减少食材变质损耗浪费。开发就餐管理服务平台,根据订餐数据进行备餐,实现精准供餐,提供个性化服务,利用大数据手段分析峰谷人数和用餐习惯,加强服务互动,掌握师生菜品满意度,及时调整菜品,减少食物消费浪费。采取技防措施,推进食堂明厨亮灶工程建设,通过视频监控等形式,实现食堂全流程、无死角监控,对学校食堂泔水产生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发现并制止存在的餐饮浪费行为。(五)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全面排摸掌握学校餐饮浪费情况,深入分析产生原因,抓住关键环节,在绿色学校创建的大框架下,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构建学校餐饮节约立体式、全方位制度体系。坚持厉行勤俭节约办教育,把节约资源的绿色理念贯穿到学校教育、管理各项工作中。学校要编制餐饮节约年度工作计划,建立餐饮节约行为考评制度,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表现纳入师德师风、学生综合素质和食堂评价体系,作为师生评奖评优和食堂考核的重要参考。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工作出色、成效显著的学校和个人予以表扬和宣传,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存在严重浪费现象的严肃处理。在食堂价格平抑基金、标准化食堂建设、专项物价补贴、绿色学校创建等政策性措施评价标准中纳入制止餐饮浪费的指标。通过建立落实奖惩制度、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推动学校餐饮节约工作长期持续有效开展。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制止餐饮浪费工作,建立领导有力、职责清晰、任务具体、精干高效的组织体系,形成学校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校领导具体负责,职能部门领导、有关专职人员为骨干的工作力量,建立后勤、宣传、学工、教务、群团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党员领导干部、教师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践行勤俭节约。(二)凝聚行动合力。学校要履行主体责任,食堂履行管理直接责任。发挥各级教育后勤协会的专业优势,制定行业标准,加强规范指导和先进推广。动员共青团、少年先锋队等组织力量,引导青少年发挥主力军和生力军作用。加强家校合作,强化家庭教育,引导家长与学校共同纠正学生不良饮食习惯,减少食物浪费行为。积极与当地妇联、共青团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加强沟通联系,合力推动制止餐饮浪费。(三)强化工作监督。将教育系统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纳入省级政府履职评价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验收,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勤俭节约宣传教育、建立长效机制情况作为责任督学挂牌督导的重要内容。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开展制止餐饮浪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发挥相关行业协会特点,积极开展行业监督。(四)做好评估总结。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按年度对学校行动开展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和考核,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方法、措施,鼓励各校创新工作理念和工作思路,不断完善体制机制,推广一批示范典型。总结行动中的成熟经验做法,固化提升为制度规定、标准规范,促进形成制止餐饮浪费、培养节约习惯的长效机制。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0-09-07
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零售、餐饮企业在新型冠状病毒流行期间经营服务防控指南》
附件: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零售、餐饮企业在新型冠状病毒流行期间经营服务防控指南的通知.doc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0-02-06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以来,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得到逐步规范,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得到稳步提升。但从各地监督检查结果和近期媒体相关报道看,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仍然存在入网审查不严、公示信息不全、配送不规范等问题;部分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仍然存在无证、套证或使用假证从事网络餐饮服务,餐食加工制作场所条件恶劣,经营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检查,了解掌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对《办法》的落实情况;督促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提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二、检查时间自2018年10月初至2019年1月底,为期4个月。三、检查重点(一)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落实《办法》要求情况。重点检查是否落实以下要求:一是设立的分支机构全部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二是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通过严格审查杜绝无证、套证或使用假证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行为。三是公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名称、地址、食品安全量化分级信息,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等。四是加强送餐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定期清洁配送容器,如实记录订单信息,确保配送过程食品不受污染。五是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六是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和网络曝光的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及时进行核查处理。(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办法》要求情况。重点检查是否落实以下要求:一是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二是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三是在本店的加工操作区内加工食品。四是按照《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相关要求,加强原料采购、设施设备、从业人员、环境卫生、清洗消毒等管理,规范加工制作过程。五是保持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一致。六是使用无毒、清洁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并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各地要将专项检查行动与日常监管工作有机结合,强化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二)落实主体责任,督促平台自查。各地要督促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安排专门人员立即对备案、审查登记、公示信息、抽查和监测、配送过程管理等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到位。(三)强化监督检查,加大打击力度。各地要强化对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通过线上监测、线下检查和抽检监测等措施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从严查处。对监督检查中多次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要从重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要加强处罚信息公开力度,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四)鼓励投诉举报,强化社会共治。各地要督促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公开投诉举报方式,鼓励送餐人员举报取餐门店食品安全管理、餐食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鼓励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明厨亮灶”,在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公开餐食加工制作过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请各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于2019年1月底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及统计表(见附件)的纸质版、电子版报送至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附件: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18年9月23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18-09-23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明厨亮灶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诚信守法经营,规范公开加工过程,推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总局制定了《餐饮服务明厨亮灶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场监管总局2018年4月26日餐饮服务明厨亮灶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条  为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诚信守法经营,规范公开加工过程,推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明厨亮灶,是指餐饮服务提供者采用透明、视频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展示餐饮服务相关过程的一种形式。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明厨亮灶。第三条  公开的重点内容包括厨房环境卫生、冷食类食品加工制作、生食类食品加工制作、烹饪和餐饮具清洗消毒(使用洗碗机进行清洗消毒以及提供一次性和集中清洗消毒的餐饮具除外)等。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餐饮服务明厨亮灶工作。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管理本行政区域餐饮服务明厨亮灶工作。市、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餐饮服务明厨亮灶工作。第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主体资质合法、原料来源清晰、加工过程规范、厨房环境卫生、工具用具洁净、人员衣帽干净。第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采用透明式展示的,可通过建造透明玻璃窗、玻璃墙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展示。透明玻璃表面要光滑整洁、通透明亮,无积尘、无油垢。玻璃上的粘贴画不得遮挡视线,玻璃两侧不宜存放遮挡视线的物品。透明玻璃要定期清洁,保持视线清晰。第七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采用视频式展示的,可通过视频直播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展示,要保证就餐人员在就餐场所能看到展示的内容。第八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也可以将视频信息上传至网络平台。鼓励中小学食堂、养老院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视频信息上传至网络平台。第九条  鼓励采用视频式展示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视频信息上传至其加入的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要为视频信息上传、社会公众观看提供接口、展示页面。第十条  视频直播展示的设备由视频采集设备、展示设备和储存设备三部分组成。第十一条  摄像头安装要满足以下要求:(一)粗加工区,可以看到该区域的卫生状况;(二)烹饪区,可以看到地面、工作台面和设施设备干净程度,人员穿戴工作衣帽情况;(三)专间、专用操作区域,可以看到工作台面和设施设备干净程度,人员穿戴工作衣帽情况,食品加工过程;(四)餐饮具清洗消毒区,可以看到餐饮具回收、清洗、消毒、保洁等过程。第十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要保证采集的视频信息清晰展示在就餐场所显示屏或上传至网络平台。视频信息保存不少于7天。第十三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一经启用视频展示设备,就要保证在加工制作、就餐时间设备正常运行,在该时间段不得在展示设备上改播其他内容。第十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要定期维护视频展示设备,一旦发现设备不能正常使用,要及时维修。第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要加强内部管理,持续保持公开内容的真实、合规。第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要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公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举报电话。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检查时,要对其明厨亮灶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第十八条  社会公众通过明厨亮灶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社会公众投诉举报反映的线索,要进行调查核实,属于违法行为的,及时依法处理,并反馈投诉举报人。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餐饮服务明厨亮灶工作实施方案。第二十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18-04-26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9月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局 长  毕井泉       2017年11月6日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第五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第六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相关制度。第七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培训和考核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第八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第九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第十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上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量化分级信息,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第十一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上公示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第十二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的,所提供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清洁。鼓励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可降解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第十三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委托送餐单位送餐的,送餐单位应当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四条送餐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保持容器清洁,并定期进行清洗消毒。送餐人员应当核对配送食品,保证配送过程食品不受污染。第十五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记录义务,如实记录网络订餐的订单信息,包括食品的名称、下单时间、送餐人员、送达时间以及收货地址,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第十六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第十七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第十八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餐饮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选择资质合法、保证原料质量安全的供货商,或者从原料生产基地、超市采购原料,做好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原料;(二)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三)定期维护食品贮存、加工、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和校验保温、冷藏和冷冻等设施、设备,保证设施、设备运转正常;(四)在自己的加工操作区内加工食品,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五)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应当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第十九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并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避免送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确保送餐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第二十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的,应当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第二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监测发现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的,通知有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查处。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报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发现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餐饮服务交易活动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依法作为认定相关事实的依据。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于消费者投诉举报反映的线索,应当及时进行核查,被投诉举报人涉嫌违法的,依法进行查处。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通知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要求其立即停止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具备实体经营门店,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分支机构或者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执行并公开相关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要求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保存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未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不真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食品配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送餐单位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培训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送餐人员未履行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送餐人员所在单位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网络订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或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未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或者未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制定实施原料控制要求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原料加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定期维护食品贮存、加工、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或者未定期清洗和校验保温、冷藏和冷冻等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或者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未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的包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未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第四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小餐饮网络经营作出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本办法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未作规定的,按照《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执行。第四十四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餐饮服务连锁公司总部建立网站为其门店提供网络交易服务的,参照本办法关于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公报
2018-02-28
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部署,减少对餐饮企业重复发证、重复监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同时进一步明确和强化监管责任,保障食品安全,现作出如下决定:一、取消餐饮服务场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家许可、统一监管。二、规范和改进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取消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对餐饮企业的监管责任,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行为,依法依规依标准进行事前审查,编制服务指南,制定内部审查细则,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实行办理时限承诺制,着力提高办证效率。三、加强对餐饮服务场所的事中事后监管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餐饮服务场所的监管,改进监管方式,建立信用体系,完善科学的抽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等,确保餐饮服务场所食品安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传染病疫情及隐患的报告后,要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卫生部门要主动监测、收集、分析、调查、核实相关传染病疫情,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指导采取预防和应对措施。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联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各地整合调整工作具体完成时限,对涉及的部门规章等进行清理修订。国务院办公厅将适时组织督查,督促各地在规定时限内落实改革要求。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决定执行。国 务 院2016年2月3日
国务院公报
2017-08-22
编组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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