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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6年8月17日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同时废止。国务院办公厅2023年3月7日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不断提升全链条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坚持客观公正、奖惩分明、推动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称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第四条考核工作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受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以下简称相关成员单位)实施考核工作。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评价。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推进、年度重点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状况等,同时设置即时性工作评价和加减分项(考核内容要点见附件)。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设置要科学合理,可操作、可评价、可区分,切实减轻基层负担。第六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每年6月30日前,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制定并发布本年度考核细则。第七条考核采取以下程序:(一)日常考核。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资料审查、线上抽查、明查暗访、调研督导等方式,对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形成日常考核结果并在评议考核信息系统中进行填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对日常考核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二)年中督促。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确定抽查地区,会同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实地督促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整改和本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三)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对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开展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测评、抽检监测等,综合相关情况形成地方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四)年终自查。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基础工作、重点工作、即时性工作情况进行自评,并在评议考核信息系统中进行填报。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对自评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五)年终评审。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地方自评和日常掌握情况,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审,形成年终评审意见并在评议考核信息系统中进行评价。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对相关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六)综合评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汇总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的日常考核结果、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年终评审意见,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加减分项、降级和否决情形,综合评议形成考核结果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七)结果通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考核结果后,将考核结果通报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抄送相关成员单位。第八条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加分项分值不超过5分,即时性工作、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得分排在前10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A级,得分排在10名以后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B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下调一级,最低降至C级:(一)本行政区域内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二)本行政区域内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总监或安全员配备率较低、未有效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的;(三)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掺杂掺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违法使用农药兽药导致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五)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治不力导致食用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六)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校园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七)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或其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八)其他应当下调等级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D级:(一)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应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二)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三)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四)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五)其他应当为D级的情形。第九条本考核年度考核结果通报之前,次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纳入本考核年度予以减分或降级,不再纳入次年年度考核。第十条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应当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抄送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根据职责,向相关成员单位通报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有关整改措施与时限。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应当督促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完成通报问题整改,对考核排名靠后的省份加强指导。第十一条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第十二条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予以通报表扬:(一)考核结果为A级的;(二)考核排名较上一年度提升较大的;(三)基础工作推进、重点工作落实、工作创新、食品安全状况等方面成效突出的。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及时对地方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第十三条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有考核结果为D级或考核排名连续三年列最后3名情形的,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会同相关部门约谈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约谈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主要负责人。被约谈的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有关表彰、年度评奖等。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有考核排名退步较大或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情形的,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会同相关部门视情约谈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食品安全办主要负责人。第十四条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五条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依法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考核内容要点附件考 核 内 容 要 点序号考核内容分值考核要点1食品安全基础工作100分组织领导、制度机制建设、责任体系建设、能力建设、队伍建设等。2食品安全年度重点工作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风险管理、打击违法犯罪、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产业发展、社会共治等。3食品安全状况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食品评价性抽检合格率、农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等。4即时性工作≤15分年度中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新增重点专项工作(如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和开展重大专项整治等),以及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部署的新增专项工作完成情况。5加分项≤5分在落实党政同责(包括队伍建设、投入保障等)、监管工作、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社会共治等方面形成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以及在重大活动保障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6减分项 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等。 有关说明:1.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根据年度重点工作进行调整,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2.即时性工作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根据工作有无及难易程度情况确定具体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相关成员单位拟纳入即时性工作考核事项,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统筹)。3.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
国务院公报
2023-04-1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6年8月17日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同时废止。国务院办公厅2023年3月7日(此件公开发布)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不断提升全链条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坚持客观公正、奖惩分明、推动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称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第四条考核工作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受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以下简称相关成员单位)实施考核工作。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评价。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推进、年度重点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状况等,同时设置即时性工作评价和加减分项(考核内容要点见附件)。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设置要科学合理,可操作、可评价、可区分,切实减轻基层负担。第六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每年6月30日前,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制定并发布本年度考核细则。第七条考核采取以下程序:(一)日常考核。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资料审查、线上抽查、明查暗访、调研督导等方式,对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形成日常考核结果并在评议考核信息系统中进行填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对日常考核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二)年中督促。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确定抽查地区,会同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实地督促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整改和本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三)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对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开展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测评、抽检监测等,综合相关情况形成地方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四)年终自查。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基础工作、重点工作、即时性工作情况进行自评,并在评议考核信息系统中进行填报。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对自评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五)年终评审。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地方自评和日常掌握情况,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审,形成年终评审意见并在评议考核信息系统中进行评价。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对相关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六)综合评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汇总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的日常考核结果、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年终评审意见,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加减分项、降级和否决情形,综合评议形成考核结果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七)结果通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考核结果后,将考核结果通报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抄送相关成员单位。第八条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加分项分值不超过5分,即时性工作、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得分排在前10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A级,得分排在10名以后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B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下调一级,最低降至C级:(一)本行政区域内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二)本行政区域内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总监或安全员配备率较低、未有效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的;(三)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掺杂掺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违法使用农药兽药导致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五)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治不力导致食用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六)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校园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七)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或其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八)其他应当下调等级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D级:(一)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应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二)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三)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四)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五)其他应当为D级的情形。第九条本考核年度考核结果通报之前,次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纳入本考核年度予以减分或降级,不再纳入次年年度考核。第十条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应当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抄送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根据职责,向相关成员单位通报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有关整改措施与时限。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应当督促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完成通报问题整改,对考核排名靠后的省份加强指导。第十一条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第十二条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予以通报表扬:(一)考核结果为A级的;(二)考核排名较上一年度提升较大的;(三)基础工作推进、重点工作落实、工作创新、食品安全状况等方面成效突出的。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及时对地方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第十三条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有考核结果为D级或考核排名连续三年列最后3名情形的,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会同相关部门约谈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约谈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主要负责人。被约谈的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有关表彰、年度评奖等。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有考核排名退步较大或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情形的,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会同相关部门视情约谈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食品安全办主要负责人。第十四条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五条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依法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考核内容要点附件考 核 内 容 要 点序号考核内容分值考核要点1食品安全基础工作100分组织领导、制度机制建设、责任体系建设、能力建设、队伍建设等。2食品安全年度重点工作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风险管理、打击违法犯罪、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产业发展、社会共治等。3食品安全状况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食品评价性抽检合格率、农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等。4即时性工作≤15分年度中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新增重点专项工作(如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和开展重大专项整治等),以及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部署的新增专项工作完成情况。5加分项≤5分在落实党政同责(包括队伍建设、投入保障等)、监管工作、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社会共治等方面形成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以及在重大活动保障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6减分项 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等。 有关说明:1.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根据年度重点工作进行调整,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2.即时性工作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根据工作有无及难易程度情况确定具体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相关成员单位拟纳入即时性工作考核事项,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统筹)。3.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
国务院文件
2023-03-07
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市场监管局,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 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十四五”规划》要求,为推动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有效开展,不断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在总结前期工作基础上,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8〕1081号)同时废止。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3年2月9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 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十四五”规划》要求,推动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有效开展,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在总结前期工作成果的基础上,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与原则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最严谨的标准”重要指示精神,顺应公众健康保护、食品安全监管和食品产业发展需求,以提升食品安全标准质量、推动食品安全标准有效实施为目的,为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及解读、宣贯等工作开展提供依据。(一)坚持问题导向,务求实效。跟踪评价工作聚焦重点食品安全领域、重点食品安全标准,聚焦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的突出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夯实标准制定修订基础,提升标准工作针对性、有效性。(二)创新模式方法,提升质量。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拓展跟踪评价工作维度广度。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坚持常态评价、专项评价和专题研究相结合,坚持跟踪评价与宣传培训相结合。承担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综合试验区、区域营养创新平台建设的省份,要主动将综合试验区、创新平台建设与跟踪评价工作有机结合,推进本地区跟踪评价深入开展。(三)坚持统筹推进,分工协作。强化卫生健康与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协作配合,促进跟踪评价与其他各项工作衔接配合,分工合作,共同推动。各地结合自身实际,深入参与跟踪评价专项工作,提升标准应用能力水平。(四)加强宣贯培训,重在实施。将跟踪评价工作与食品安全标准宣贯培训和解读等工作有机融合,扩大标准宣贯培训覆盖面,提升食品安全标准指导解答服务水平,提升工作精准度,促进各方理解掌握标准内容,推动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二、工作内容与方式(一)常态评价。侧重对日常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问题及意见的收集分析。国家食品评估中心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及意见反馈平台”(以下简称“跟踪评价意见反馈平台”)建设运行,持续收集各方对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意见建议。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同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进出口食品监管等部门以及行业组织、技术机构建立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并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信访咨询、网络舆情等涉及的食品安全标准相关意见建议纳入常态评价范围,及时沟通、共同研究基层监管部门、行业企业等在执行食品安全标准中遇到的问题。各省级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市场监管、进出口食品监管等部门对收集到的意见,要及时分析研究,将有效意见、合理建议通过平台在线填报。社会各方也可通过该平台反馈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并提供相关依据。(二)专项评价。侧重对重点食品安全标准开展深度评价,评价范围包括新发布实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涵盖范围广、影响面大、监管急需的标准,主要围绕标准适用范围的全面性、完整性、准确性,限量指标的科学性、可行性,相关规定的合理性、实用性,与其他标准的协调性等内容开展专项评价。国家食品评估中心负责专项评价的组织实施,确定每年专项评价的食品安全标准名单并在“跟踪评价意见反馈平台”公开,负责组织开展问卷设计,汇总分析各地意见。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评价,主要通过在线填写专项评价问卷、调研和座谈等方式,专项收集监管部门、行业企业、检测机构、专业人员等意见,组织专家对意见进行分析,提出标准制定、修订建议。各省级也可视本辖区需求,组织对名单外的其他食品安全标准开展专项评价。(三)专题研究。以研究课题形式,重点对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重点难点问题(包括与食用农产品标准衔接、与质量指标相关性研究、新型食品风险管理措施研究等)、标准执行中的突出问题(包括重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卫生要求、指示性微生物指标在重点食品类别中的适用性研究)、标准制定修订需求(包括社会经济影响评价方法在食品安全标准中的应用研究)等开展系统研究。通过专题研究,获得风险监测和评估数据、完整的行业调研数据、科学的评价方法及社会经济影响评估结果等,为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确定重点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等奠定基础。专题研究项目由国家食品评估中心拟定,经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意见后确定,每年在国家食品评估中心网站公布。鼓励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等组建工作组,联合相关部门、技术机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等共同承担专题研究工作。项目牵头单位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包括制定工作方案、组建工作组、明确任务分工,推进专题研究及结果分析、汇总报告等。(四)宣贯培训。各级卫生健康与相关监管部门要积极沟通配合,在部署开展跟踪评价工作时,一并推进食品安全标准的宣贯培训、指导解答等工作。要坚持对监管人员、从业人员开展标准宣传培训,做好社会公众宣传引导,常抓不懈、持续开展,坚持主动讲、经常讲,融知识性和通俗性、时效性于一体,要注重创新工作方式,扩大培训受众,提升工作效果,保证工作质量。三、组织实施(一)任务分工。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承担跟踪评价工作的组织管理,按照部门分工,做好督促检查。国家食品评估中心负责跟踪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做好工作指导、反馈研究意见、维护在线平台,组织专项评价和专题研究等。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组织本辖区跟踪评价工作,并积极争取财政经费投入,确保必要的工作保障。(二)材料报送。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从2023年起,每年12月底前向国家食品评估中心报送跟踪评价工作报告,包括常态评价情况、专项评价结果和对食品安全标准其他意见建议等,承担专题研究项目的省份,应一并提交专题研究结果。国家食品评估中心应及时汇总并分析研究,提出重点问题研究报告、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修订意见等。(三)工作要求。省级跟踪评价工作已纳入中央对地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转移支付项目绩效评价和本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与营养工作年度绩效评价。各地要高度重视,有效推进,保证工作进度和质量,及时报送工作进展。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3-02-09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春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公安厅(局):为有序推进2023年春季学期学校和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全力保障广大师生“舌尖上的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心守护,压实落细“两个责任”。各地有关部门要坚决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依职责强化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持续推进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压紧压实属地监管责任,完善末端发力、终端见效的制度机制。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指导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按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各地教育部门要督促学校和幼儿园落实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和相关负责人陪餐制度。各地市场监管、教育部门要指导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在开学前全面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加大对因受新冠疫情影响、较长时间停止餐食供应的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的指导检查力度,及时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隐患。二、全程严控,规范加工制作过程。各地市场监管、教育部门要督促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要求,严格执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留样等制度,强化食品采购、贮存、加工、配送和餐饮具清洗消毒等各环节管理,严控食品安全风险。各地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学校设定招标门槛、实行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严格履行招标程序,及时公布中标的校外供餐单位名单,建立健全校外供餐单位引进和退出机制。三、全覆盖检查,加大监督整改力度。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公正文明执法,综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行政处罚等方式,依法依规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和隐患督促限期整改到位。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学校周边不得设置售烟、售酒网点及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售酒的规定,严肃查处学校及周边、网络平台等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地教育部门要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原则上不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确需设置的,不宜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各地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依法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案件,依法严厉打击学校及周边、网络平台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四、全力以赴,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各地市场监管、教育部门要督促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开展自查自纠,建立并实施反食品浪费管理制度,将防止食品浪费理念纳入供餐食谱设计,按照用餐人数和营养均衡的原则配置菜品、主食,加强食品在采购、储存、加工、发放等环节的减损管理。各地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深入开展反食品浪费宣传教育,培养学生养成勤俭节约、珍惜粮食的文明用餐习惯,践行“光盘行动”;指导学校建立防止食品浪费的监督检查机制。五、全面普及,提高师生健康素养。各地教育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为学校提供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指导,加强学校相关工作人员培训,创新培训形式,拓宽培训渠道,为学生普及食源性疾病预防和平衡膳食的知识技能。各地教育部门要鼓励、指导有条件的学校配备营养指导员,发挥专业人员作用,根据学生年龄和生长发育特点,提供均衡营养膳食,倡导学生餐食减油、减盐、减糖;鼓励学校创建营养健康食堂,公布学生餐带量食谱和营养成分;引导学生养成勤洗手、常喝水、多通风、勤锻炼、注意咳嗽礼仪等良好生活习惯。六、全民参与,提升智慧监管效能。各地市场监管、教育部门要持续推进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提质扩面,加快智慧监管赋能,提升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鼓励家长委员会等参与校园食品安全管理,营造良好社会共治氛围。各地有关部门要科学研判、精准施策,不断完善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协作机制,增进信息互通,加强工作交流,形成监管合力,多措并举,织密校园食品安全防护网。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2023年2月9日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3-02-09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22年9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局 长  罗 文2022年9月22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法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提出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否决建议,企业应当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第五条在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基础上,下列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一)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二)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三)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连锁餐饮企业总部;(四)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连锁销售企业总部;(五)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食堂、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以及用餐人数或者供餐人数超过1000人的单位。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指导本辖区具备条件的企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第六条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能力:(一)掌握相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二)具备识别和防控相应食品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三)熟悉本企业食品安全相关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四)参加企业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五)其他应当具备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将符合前款规定的企业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第七条因食品安全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终身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第八条食品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承担下列职责:(一)组织拟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供货者管理、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追溯体系建设、投诉举报处理等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要求;(二)组织拟定并督促落实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组织食品安全自查,评估食品安全状况,及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阻止、纠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食品召回;(三)组织拟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落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四)负责管理、督促、指导食品安全员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组织开展职工食品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五)接受和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六)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细化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第九条食品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食品安全总监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具体工作,承担下列职责:(一)督促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二)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管理维护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过程记录材料,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资料;(三)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以及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并报告;(四)记录和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卫生状况;(五)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六)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细化制定《食品安全员守则》。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企业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制度。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按照程序及时上报食品安全总监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周排查制度。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月调度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将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人员的设立、调整情况,《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报告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第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企业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企业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组织对本企业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第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鼓励企业建立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激励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提出的否决建议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的,不予处罚。第二十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在本企业生产经营中承担全面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主要决策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违法行为中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人员,包括食品安全总监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具体实施违法行为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食品安全员等。第二十一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大型食品仓储企业、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本规定制定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公报
2022-11-10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秋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公安厅(局):学校食品安全关系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为加强2022年秋季学校和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食品安全监管,有序推进秋季学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健全管理机制,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方案(2020—2022年)》,依职责强化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定完善工作措施,压紧压实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主体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完善末端发力、终端见效的制度机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各地市场监管、教育部门要督促学校加强对食堂及承包者或委托经营者的日常管理,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校方管理人员,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和学校相关负责人陪餐制度。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校外供餐单位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二、进一步突出工作重点,强化风险隐患排查各地市场监管、教育部门要监督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落实《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要求。督促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严格落实餐饮服务活动中食品采购、贮存、加工、供应、配送和餐(饮)具、食品容器及工具清洗、消毒等各环节有关场所、设施、设备、人员要求,健全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重点强化复用餐(饮)具监管,保障食品安全。指导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对采购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要求,督促查验食用农产品的可溯源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推动采购的食用农产品源头可追溯。禁止采购无法提供可溯源凭证的食用农产品。对无法提供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测结果合格方可采购。严格进口冷链食品等重点食品原料的管理,完善食品追溯体系,查验留存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及消毒单位出具的消毒证明等。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教育等部门对学校食堂、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周边食品经营者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加强对中小城市和县、乡学校的食品监督抽检,对监督抽检和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隐患督促限期整改到位。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学校周边不得设置售酒网点及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规定,督促指导学校食堂和供餐单位在开学前全面开展自查,消除校园食品安全隐患。各地公安机关要依法及时受理并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案件,严厉打击学校及学校周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各地有关部门要不断完善学校及学校周边食品安全协管协作机制,强化联动执法,形成监管合力,严防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三、进一步强化宣传教育,推进校园食安社会共治各地教育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知识宣传力度,帮助学生养成良好个人卫生习惯,提升学生食品安全意识和健康素养。根据年龄和生长发育特点,为学生提供均衡营养膳食,倡导减油、减盐、减糖,引导学生珍惜粮食、反对浪费,践行“光盘行动”。各地教育、市场监管部门要持续推进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智慧管理模式提质扩面,应用信息技术加强精细化管理,提升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校外供餐招标管理,严格招标程序,实现招标过程透明规范,在“阳光下”接受监督。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2022年8月24日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2-08-24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委机关各司局,疾控中心、食品评估中心、健康教育中心、统计信息中心、医院研究所、预防医学会、健康报社: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落实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和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整体要求,我委组织制定了《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十四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十四五”规划国家卫生健康委2022年8月11日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2-08-11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最严谨的标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我委制定了《2022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同时提出以下要求:一、把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起草要求。标准起草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以保障健康为宗旨,充分考虑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需要,参考相关国际标准和风险评估结果,深入调查研究,确保标准严谨,指标设置科学合理。二、项目牵头单位负责组建标准起草协作组,提供项目所需人员、经费、科研等方面的资源和保障条件,确保各项目承担单位分工协作、密切配合、优势互补,并充分调动发挥监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业、科研院校和专业机构等相关单位和领域专家的作用。三、项目承担单位登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信息系统(https://sppt.cfsa.net.cn),填报并打印2022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或购买服务合同,由项目承担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于2022年8月20日前报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以下简称秘书处办公室)。四、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制定工作计划、项目路线图和进度表,确保标准研制质量和工作进度,对所制定标准文本负全责,确保标准在起草、送审、修改、校对、印刷、解读等各环节准确无误。委托项目完成后,应当按规定向秘书处办公室提交经费决算报告,经费决算报告由财务负责人和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附件:2022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2年8月3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2-08-03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教育部 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 国管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以下简称反食品浪费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自公布之日(4月29日)起施行。现就贯彻实施反食品浪费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全面落实反食品浪费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要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生产工艺,做好生产过程关键点控制,改善食品储存、运输、加工条件,防止食品变质,降低储存、运输中的损耗。提高食品加工利用率,加强自查,避免过度加工和过量使用原材料。二、餐饮服务经营者要严格执行反食品浪费制度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者要将反对食品浪费纳入从业人员培训内容,提升餐饮供给质量,合理确定数量、分量,提供小份餐等不同规格选择,提供公勺公筷,做好打包服务,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餐饮浪费提醒,餐饮外卖平台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理性消费。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分餐服务,向社会公开反食品浪费情况。三、单位食堂要不断加强反食品浪费管理。单位食堂要建立并实施反食品浪费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在采购、储存、加工环节中的减损管理。加强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防止食品浪费的培训考核,鼓励学校食堂运用“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智慧管理模式,及时发现并纠正食品浪费行为。机关食堂要引导干部职工用餐节约,杜绝食品浪费,细化完善公务活动用餐规范,带头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通过不断提高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助力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和创建节约型机关。四、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要积极创新反食品浪费举措。食品检验检测技术机构要结合自身工作特点积极探索研究,创新方式方法,对不同保质期和储运要求的食品或检验合格产品的备样,通过捐赠、拍卖、合规留用等多种方式进行分类处置,处置过程要合法合规、快捷有序、透明公正,并做好相关记录。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办和教育、商务、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反食品浪费法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反食品浪费法律规定,依法严厉查处各类浪费食品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此公告。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教育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管局2021年6月11日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1-06-11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2021年春季学期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公安厅(局):为进一步落实学校和校外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统筹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和2021年春季学期学校食品安全工作,严防严管严控校园食品安全风险,保障学生饮食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按照《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教育、卫生健康部门,以供餐人数多的学校食堂、基础薄弱的农村地区学校食堂和食品安全风险高的校外供餐单位为重点,开展风险隐患排查。严查严管进货查验把关不严、未按要求留样、整改不落实等食品安全问题。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和隐患要督促限期整改到位,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惩。二、加大对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按照《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方案(2020-2022年)》,各地教育部门要重点督促学校和幼儿园落实好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落实学校相关负责人陪餐制度,指导学校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加强对食堂承包或委托经营者的日常食品安全管理。大力推进“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智慧管理模式,规范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强化对学校和幼儿园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落实情况的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政策举措落实落地。三、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等重点食品原料管控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指导督促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查进口冷链食品的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合格证明以及消毒单位出具的消毒证明。及时清理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加强对食品原料供货商的管理,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四、严格落实校园疫情防控常态化措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指导督促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严格遵守当地疫情防控政策,坚持“人”“物”环境同防。全面检查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并开展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培训。清洗消毒餐饮具、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保持加工制作和就餐场所清洁卫生、定时消毒。配齐通风、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设施。五、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与制止餐饮浪费宣传教育各地教育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学校健康教育工作,增强学生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对学校提供营养指导,倡导健康饮食理念,重点培养学生文明用餐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引导青少年爱惜粮食,培养节约习惯,制止餐饮浪费。六、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协作机制各部门要不断完善校园食品安全定期会商、联动执法等工作机制,重点加强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的协作配合。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与其他部门的工作通报和信息共享。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规范食源性疾病流行病学调查、信息报送等工作。联合开展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压实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校园食品安全相关信息的监测力度,正确引导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教育、卫生健康、公安部门于2021年4月30日前将有关工作情况分别报送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经营司、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国家卫生健康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公安部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2021年3月5日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1-03-05
编组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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