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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信息通信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通信企业协会,相关互联网企业,相关通信工程参建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全国工业和信息化工作会议部署要求,现就做好2023年信息通信业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提升治理能力、夯实安全基础,防范化解通信建设工程、网络运行等各环节风险隐患,坚决遏制重大事故发生,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以高水平安全支撑信息通信业高质量发展。——完善制度,抓实责任。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强化安全生产意识,结合新形势新要求,更新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细举措,查漏补缺。科学把握信息通信业安全生产风险防控规律,全面梳理风险点,加大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切实维护行业安全稳定良好局面。——保障投入,筑牢基础。统筹发展和安全,以完善行业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能力建设为主线,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和应急处理能力,持续提升行业本质安全水平。二、工作任务(一)压实安全生产责任。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修订《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基础电信企业和增值电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健全电信和互联网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持续压实属地责任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地通信管理局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政策宣贯和常态化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督促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各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持续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基础电信企业要切实加强网络建设和运行安全协调和管理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延伸管理,督促承包、参建单位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及工程物资到货检测和随机检查,按规定进行质量监督申报和竣工验收备案;严禁转包、违法分包以及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等可能导致安全生产责任落空的行为,严禁租用、使用未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铁塔等设施;严格落实网络运行安全主体责任,健全网络运行安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保障网络运行安全所需的资金、物资、技术、人员投入;加强代维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不得将安全生产责任转移给代维企业。增值电信企业特别是大型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应加强平台运行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平台运行安全。各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监理责任。(二)加强隐患排查治理。聚焦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组织专项检查,深入排查整治各类安全隐患,开展大型互联网平台、新型网络、关键业务运行安全风险评估,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各地通信管理局要加强研判新技术、新业务、新模式对信息通信业安全生产的影响,进一步压实本地区基础电信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各基础电信企业要完善常态化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机制,针对通信建设工程、网络运行等各环节,建立隐患排查台账,明确排查事项,落实责任人员,对安全隐患立行立改、动态清零、闭环管理。各通信工程参建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劳动保护,按规定配置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安全设施、消防器材、防护用品、应急设施并定期校验。(三)突出特殊场景保护。坚持预防为主,聚焦极端事故场景、关键网络设备、高危操作岗位,全面实施风险清单管理,推动电信网络运行安全向事前主动预防转型。各地通信管理局要坚持预防为主,加强对本地区涉及重点区域、特殊时期和危险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大对多重节点、多重路由、负荷分担、自动倒换、冗余配置、多路电源等网络架构保护措施检查力度,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隐患。各基础电信企业要加强核心机房、数据中心、传输干线、重要业务网元、短消息平台等电信设施以及通信局(站)巡检工作;做好电信设施抗震、防灾、防火、防雷等工作;在进行设备扩容、升级改造和业务割接等活动,或对重要系统文件、配置文件及数据文件进行操作时,要制定操作方案和应急预案,严格操作审批,规范操作流程,最大限度避免事故发生。在法定节假日、重要活动及自然灾害多发期间,各企业要提前做好机房巡检、铁塔加固、油机油料储备等工作,合理安排项目建设进度,坚决杜绝盲目抢工期赶进度的行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禁止施工。通信工程参建单位要强化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带电作业等危险作业场景的现场管理以及安管人员现场监督,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四)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聚焦当前5G网络运行安全存在的短板弱项,开展5G网络运行安全能力提升专项行动,提高云网融合、算网一体趋势下网络运行安全水平。完善行业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应急处置科学性精准性。各地通信管理局要督促指导本地区企业做好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依法依规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各企业要针对不同网络运行场景,制定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完善,组织应急演练,保障预案可实施性。通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企业要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时上报通信管理部门,依法依规配合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和问题整改。各单位要加强网络舆情监测,做好分析研判,妥善应对处理。(五)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全面落实新修订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等相关要求,通信工程新采购招标项目、新签订工程合同及订单的安全生产费用按2%计提,推动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各地通信管理局要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各企业要全面梳理内部相关规章制度并修订完善,施工单位要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施工单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各基础电信企业建设项目招标时需明确安全生产费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工程概预算要全额列出安全生产费。(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全面提升信息通信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水平,保障安全生产。各地通信管理局要加强安全监管队伍专业化建设,提升安管人员考核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引导企业加强一线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考核。各企业要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保障培训经费投入,组织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强化关键岗位人员安全技能,将外包人员纳入统一安全管理,推进安全生产教育全覆盖;要加强新技术、新业务培训和演练,确保员工生产运维能力适应通信网络技术演进发展。施工单位安管人员应当通过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相应类别安全生产考核。鼓励科研机构、行业协会支撑企业开展现场操作培训、演练、比武、竞赛等各类活动,打造高水平通信建设人才队伍。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求。各地通信管理局要认真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结合所在省(区、市)实际情况,协调落实好本地区信息通信业安全生产工作。各基础电信企业要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省级公司、专业公司等子(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和检查,确保安全生产各项任务和要求落实到位。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发挥好专业技术支撑作用。(二)加强宣贯培训。各单位要组织做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操作规范》《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和标准的宣贯培训。相关行业协会和企业要在全国安全生产月、全国消防日等时点,利用短视频、短信息、微信公众号、宣传页(册)等,面向员工和社会公众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三)严格履行责任。各单位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各地通信管理局要加大安全检查力度,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的企业依法予以警示、约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探索推动失信联合惩戒,推进典型执法案例公示。各企业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问题整改,压实责任,消除隐患;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要深刻分析根源,举一反三,杜绝再次发生。各单位要加强相关材料报送工作。如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主要制度有变更的,请在2023年3月31日前将相关情况报主管部门。其中,基础电信企业集团公司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各基础电信企业省级公司、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大型互联网平台运营者报当地通信管理局。各地通信管理局、各基础电信企业集团公司应分别于2023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将本地区、本企业2023年上半年、全年信息通信业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3年3月7日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3-03-07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信息通信行业绿色低碳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国资委、能源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行业协会:现将《信息通信行业绿色低碳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2022年8月22日附件:《信息通信行业绿色低碳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2-08-22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十四五”信息通信行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部直属单位,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企业:现将《“十四五”信息通信行业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2021年11月1日附件:“十四五”信息通信行业发展规划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1-11-01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通信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各通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其他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相关通信工程参建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工作部署,现就做好2021年通信业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起步之年。各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以及国务院安委会有关会议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扎实提升通信业安全生产治理能力,确保通信业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推动通信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二、完善管理制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作用。各企业要建立健全全过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等管理制度,落实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在岗在位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督考核机制,推动各个岗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充分发挥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等机构的作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部署,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在发展规划、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实施过程中强化安全风险“一票否决”要求。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专职安全员要切实履职,当好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参谋助手。(二)健全常态化安全生产检查机制,强化预防和治本工作。各企业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和专项整治,建立健全内部常态化工作机制,围绕网络运行维护安全、通信设施建设安全等方面,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开展全覆盖无死角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要比照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处置,剖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全面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三)强化参建单位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费用。各电信企业(含铁塔公司)要明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并督促落实,强化对参建单位管理和到货检测。发挥电信企业作为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主导作用,按规定组织开展质量监督申报和竣工验收备案,坚决杜绝转包、违法分包以及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等安全责任落空行为。建设项目招标时,应明确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工程合同中应明确安全生产费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工程概预算要全额列出安全生产费用。(四)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做好应急预案和安全事故处置有关工作。各企业要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保证相关人员具备掌握必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施工单位安管人员应通过省级通信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在全国电信设施安全保护宣传月、全国安全生产月等时点广泛开展安全宣传。针对建设、运维等各环节易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编制科学完善的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和不断修订完善。通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企业要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按规定向通信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对责任事故要严肃问责。三、做好重点工作,防范化解风险隐患(一)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各电信企业要制定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具体实施方案,重点围绕健全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制度、安全风险管控制度及隐患排查整治制度等方面,强化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以及工作落实,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细化分解落实措施,明确责任部门、人员和完成时限,组织指导各省级公司认真落实,层层压实责任。(二)强化电信设施安全风险评估和网络运行安全保障。各企业要针对核心机房、数据中心、传输干线、短信平台等电信设施在运行中的各类安全风险隐患,研究制定具体防范化解的措施方案,严格遵守《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工信部电管〔2009〕187号)有关规定,认真执行运行维护操作规程、标准规范等,严肃电信网络运行事故报告纪律。持续开展电信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协助公安机关打击盗窃、破坏电信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组织开展信息通信领域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围绕分级分类登记、科学评估、防控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排查整治风险隐患,强化从业人员风险防控意识,及时防范化解风险。(三)加强通信防雷管理。各企业应当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对各类通信局(站)在用防雷系统进行全面自查,委托有通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机构按规定的抽查检测比例等要求对在用防雷系统进行抽测。严格执行《通信局(站)在用防雷系统的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YD/T 1429-2006)、《通信局(站)在用防雷系统抽查检测实施细则》(信科函〔2007〕47号)等通信防雷有关技术标准、管理政策等。电信计费检测和防雷安全检测管理办公室要协助加强通信防雷装置检测行为监督,适时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防雷安全专项抽查工作。(四)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整治。施工现场应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人员进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安全设施、消防器材、防护用品、警示标志、应急设施要按规定配置。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操作规范,重点关注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带电作业等危险作业场景和抗震加固、防雷接地等关键环节。贯彻落实各地疫情防控要求,防止发生聚集性疫情。制定和落实年度安全生产自查计划,结合各企业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清单,持续开展通信工程隐患排查整治。各电信企业要指导省级公司落实《关于加强窨井盖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压实井盖权属单位主体责任,配合各地开展排查治理等工作。(五)做好新建铁塔安全管理。新建通信铁塔时,要严格执行“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建设程序,明确各相关单位安全生产责任,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铁塔不得投入使用,各电信企业要强化对铁塔使用的延伸管理,在租用铁塔时应明确与铁塔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不得租用未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铁塔。(六)做好关键时间节点安全生产工作。岁末年初、法定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以及汛期、台风、严寒等自然灾害多发期间,各企业要科学合理安排工期,提前梳理和排查安全生产隐患,严禁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情况下强行组织施工,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四、落实监管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一)强化监督检查。各地通信管理局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署本地区通信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加强与当地应急管理等部门沟通协作,落实《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等工作要求,持续督促当地电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生产各项重点工作。(二)加强培训宣贯。组织做好《安全生产法》《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操作规范》《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标准的宣贯培训,按规定做好本地区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三)严格责任追究。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的企业,要依法予以警示、约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生产安全事故,依法配合开展事故处理。五、其他工作要求请各地通信管理局和各电信企业集团公司分别将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负责同志、通信业及通信建设处室(或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处室(或部门)日常联系人按照附件格式汇总,于4月20日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信息通信管理局)。请各地通信管理局、各电信企业集团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12月15日前将本地区、本企业2021年上半年、全年通信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含《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落实情况)一式两份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信息通信管理局)。请各通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于2021年12月15日前将年度总结报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附件:通信安全生产工作联络信息表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1年4月6日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1-04-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5号)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
《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7月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部 长  肖亚庆2020年8月12日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程序,提高标准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复审等制定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制定行业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开放透明、充分协商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第四条制定行业标准,应当重点围绕重要产品、工程技术、服务和行业管理标准。涉及融合发展的新兴技术领域的,支持联合制定行业标准。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行业标准制定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行业标准制定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专家组等单位和组织(以下统称标准化技术组织)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所属领域行业标准起草、技术审查、复审、修订等具体工作。第七条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和标准化专业机构等(以下统称初审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行业标准制定相关工作。第二章 立  项第八条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行业标准制定或者修订的立项建议。提出立项建议,应当书面说明制定或者修订行业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适用范围等内容。第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标准化技术组织对立项建议进行论证评估。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围绕有关政府部门、企业、社会团体、消费者等方面的实际需求进行研究,对标准制定或者修订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形成评估意见报送对应初审机构,经初审机构初审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没有对应初审机构的,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行业管理和产业发展需要提出行业标准制定或者修订项目。第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立项建议、评估意见和初审意见进行研究,制定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对没有不同意见或者相关意见已处理完毕的立项建议,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制定并公布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主要起草单位、完成时限等内容。行业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不超过24个月,修订周期一般不超过18个月。第十二条标准化技术组织在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执行中需要对项目作合并、撤销等重大调整的,应当向对应初审机构提出,经初审机构初审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没有对应初审机构的,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第三章 起草和技术审查第十三条标准化技术组织负责行业标准起草的组织工作,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具体负责起草工作。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形成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第十四条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由标准化技术组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汇总和研究,填写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形成行业标准送审稿,报送标准化技术组织进行技术审查。第十五条标准化技术组织对行业标准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形式。对经济技术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分歧意见多的行业标准,应当会议审查。会议审查的,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内容包括审查结论和参加会议人员情况等。函审的,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组织填写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形成函审结论。第十六条行业标准送审稿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的,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3/4。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1/4的,方为技术审查通过。第十七条行业标准送审稿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外的标准化技术组织进行技术审查的,一般应当组织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审查。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15人,起草人所在单位成员应当回避。参加投票专家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1/4的,方为技术审查通过。第十八条行业标准送审稿通过技术审查的,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根据审查结论进行完善,形成行业标准报批稿和编制说明等报批材料;未通过技术审查的,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根据审查结论修改后,再次报送标准化技术组织进行技术审查。行业标准涉及专利问题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报批材料应当就行业标准是否涉及专利以及相应处理意见作出说明。第四章 批准和发布第十九条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将行业标准报批材料报送对应初审机构,经初审机构初审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没有对应初审机构的,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第二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行业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二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对没有不同意见或者相关意见已处理完毕的行业标准报批稿予以批准,编号并公告发布。第二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组织行业标准的出版和备案,推动行业标准文本向社会免费公开。第五章 复审和修订第二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需要,制定并公布行业标准复审计划。第二十四条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根据复审计划对行业标准进行复审,提出复审结论建议,形成复审材料报送对应初审机构,经初审机构初审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没有对应初审机构的,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复审结论建议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三种。复审结论建议为废止的,应当对废止的理由重点说明。第二十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行业标准复审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没有不同意见或者相关意见已处理完毕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发布复审结论。第二十六条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的行业标准再次出版时,应当在封面上标明复审信息。对复审结论为修订的行业标准,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及时组织修订。进行少量修改能够符合当前科技水平、适应产业发展需求、满足行业管理需要的,可采用修改单方式修改。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材料式样和内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公布和调整。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公报
2020-10-30
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
《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7月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部长 肖亚庆2020年8月12日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程序,提高标准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复审等制定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制定行业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开放透明、充分协商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第四条 制定行业标准,应当重点围绕重要产品、工程技术、服务和行业管理标准。涉及融合发展的新兴技术领域的,支持联合制定行业标准。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行业标准制定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行业标准制定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专家组等单位和组织(以下统称标准化技术组织)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所属领域行业标准起草、技术审查、复审、修订等具体工作。第七条 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和标准化专业机构等(以下统称初审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行业标准制定相关工作。第二章 立项第八条 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行业标准制定或者修订的立项建议。提出立项建议,应当书面说明制定或者修订行业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适用范围等内容。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标准化技术组织对立项建议进行论证评估。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围绕有关政府部门、企业、社会团体、消费者等方面的实际需求进行研究,对标准制定或者修订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形成评估意见报送对应初审机构,经初审机构初审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没有对应初审机构的,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行业管理和产业发展需要提出行业标准制定或者修订项目。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立项建议、评估意见和初审意见进行研究,制定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对没有不同意见或者相关意见已处理完毕的立项建议,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制定并公布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主要起草单位、完成时限等内容。行业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不超过24个月,修订周期一般不超过18个月。第十二条 标准化技术组织在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执行中需要对项目作合并、撤销等重大调整的,应当向对应初审机构提出,经初审机构初审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没有对应初审机构的,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第三章 起草和技术审查第十三条 标准化技术组织负责行业标准起草的组织工作,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具体负责起草工作。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形成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第十四条 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由标准化技术组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汇总和研究,填写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形成行业标准送审稿,报送标准化技术组织进行技术审查。第十五条 标准化技术组织对行业标准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形式。对经济技术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分歧意见多的行业标准,应当会议审查。会议审查的,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内容包括审查结论和参加会议人员情况等。函审的,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组织填写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形成函审结论。第十六条 行业标准送审稿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的,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3/4。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1/4的,方为技术审查通过。第十七条 行业标准送审稿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外的标准化技术组织进行技术审查的,一般应当组织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审查。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15人,起草人所在单位成员应当回避。参加投票专家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1/4的,方为技术审查通过。第十八条 行业标准送审稿通过技术审查的,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根据审查结论进行完善,形成行业标准报批稿和编制说明等报批材料;未通过技术审查的,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根据审查结论修改后,再次报送标准化技术组织进行技术审查。行业标准涉及专利问题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报批材料应当就行业标准是否涉及专利以及相应处理意见作出说明。第四章 批准和发布第十九条 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将行业标准报批材料报送对应初审机构,经初审机构初审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没有对应初审机构的,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第二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行业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二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对没有不同意见或者相关意见已处理完毕的行业标准报批稿予以批准,编号并公告发布。第二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组织行业标准的出版和备案,推动行业标准文本向社会免费公开。第五章 复审和修订第二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需要,制定并公布行业标准复审计划。第二十四条 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根据复审计划对行业标准进行复审,提出复审结论建议,形成复审材料报送对应初审机构,经初审机构初审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没有对应初审机构的,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复审结论建议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三种。复审结论建议为废止的,应当对废止的理由重点说明。第二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行业标准复审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没有不同意见或者相关意见已处理完毕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发布复审结论。第二十六条 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的行业标准再次出版时,应当在封面上标明复审信息。对复审结论为修订的行业标准,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及时组织修订。进行少量修改能够符合当前科技水平、适应产业发展需求、满足行业管理需要的,可采用修改单方式修改。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材料式样和内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公布和调整。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0-08-12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通信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各通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其他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相关通信工程参建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有关会议部署和部党组工作要求,现就做好2020年通信业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和国务院安委会有关会议精神,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通信行业实际,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建设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信息通信服务。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一)细化实化安全生产责任。各基础电信企业要坚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化安全生产任务清单,做到可执行、可考核、可追责。各通信工程建设单位要明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对参建单位管理和到货检测,按规定开展质量监督申报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坚决杜绝转包违法分包以及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等安全责任落空行为。(二)健全规范安全生产台账。各企业要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台账,将日常工作中形成的资料加以汇总、归类、整理、编目,真实、全面反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状况,并对照条目抓好台账任务落实。(三)落实安全生产费用。各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费用,完善经费投入激励机制。建设项目招标时,需明确安全生产费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工程合同中应明确安全生产费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工程概预算要全额列出安全生产费用。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费用提取和使用程序、职责及权限。(四)编制应急处置预案。对建设、运维、营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各企业要编制科学、完善、符合实际的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不断修订完善预案。(五)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各基础电信企业和通信工程施工单位要聚焦各专业领域和关键环节,面向相关管理人员和所有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省级通信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在全国电信设施保护宣传月、全国安全生产月、全国消防日等时点,面向企业员工和社会公众,利用媒体、短信息、微信公众号、宣传页(册)等,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营造良好舆论环境。(七)妥善处置生产安全事故。通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企业要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按要求向通信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深刻剖析原因,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责任事故,要严肃问责并报通信管理部门。三、着力做好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一)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一要采取技防、物防、人防相结合的方式,化解电信设施被盗窃破坏风险,防止海缆等重要通信线路被非法海上作业、工程施工等破坏;二要严格网络操作规程,强化人员培训和警示教育,防范违规操作、错误配置参数等风险;三要以核心机房电源、空调、消防及其远程监控系统为重点,做好维保工作,防止运行中出现故障导致火灾等事故,防范化解动力环境失控风险;四要以机房自动灭火系统灭火剂、空调制冷剂、发电机排放气体及燃油等为重点,加强安全隐患排查,防范化解通信业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二)持续开展通信网络运行安全检查。各基础电信企业要以保障网络运行安全为目标,结合企业运维、营业实际,制订年度安全生产自查计划安排。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订整改计划并督促整改。(三)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现场应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人员进行监督,高处作业、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要重点关注人井、管道、铁塔、架空光缆、抗震加固、防雷接地等重点施工场景和环节。要结合工程特点落实安全责任,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防护装备和应急设施。对存在洪水、滑坡、垮塌和泥石流等威胁的在建工程,要及时采取防范应对措施。贯彻落实《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要求,防止发生聚集性疫情。(四)整治通信建设工程安全隐患。各通信工程施工单位要梳理总结高安全风险的工程和环节,结合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和复工复产实际,有序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对发现的隐患,能现场整改的应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建立台账逐一整改。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应撤出作业人员确保人身安全。(五)做好新建铁塔安全管理。新建通信铁塔时,要严格执行“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建设程序,明确各相关单位安全生产责任,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铁塔不得投入使用。基础电信企业在租用铁塔前,应明确与铁塔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不得租用未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铁塔。(六)强化特殊时段安全生产管理。汛期、岁末年初、法定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各企业要科学合理安排工期,提前梳理、排查、整治安全生产隐患,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准备。严禁在雨雪、大风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情况下强行施工。四、加强通信防雷管理(一)开展通信防雷装置自查、抽查检测。各基础电信企业应当选用经质量认证的通信防雷产品(电涌保护器SPD等),按我部规定对各类通信局(站)在用防雷系统进行全面自查,委托专业通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按比例抽查检测。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立即进行整改,暂无法整改的,要提出整改计划并切实执行。(二)严格执行通信防雷系统检测技术标准。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通信局(站)在用防雷系统检测时,应当执行《通信局(站)在用防雷系统的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YD/T 1429-2006)、《通信局(站)在用防雷系统抽查检测实施细则》(信科函〔2007〕47号)等通信防雷有关技术标准、管理政策等。(三)规范通信防雷装置检测服务行为。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要自觉规范检测行为,保证检测质量,维护通信防雷装置检测市场秩序。对未按标准进行检测尤其是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应依法严肃追责。电信计费检测和防雷安全检测管理办公室要协助加强通信防雷装置检测行为监督。五、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各通信管理局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结合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和复工复产实际,部署开展本地区通信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相关企业落实通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组织做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宣贯培训,按规定做好本地区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督促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的,要依法予以警示、约谈或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六、其他工作要求(一)各企业要充分发挥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等机构的作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部署,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专职安全员要切实履职,当好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参谋助手。各企业要保持安全员队伍的稳定,在人才培养、薪酬待遇等方面适当向专职安全员倾斜。(二)请各通信管理局、各基础电信企业集团公司于2020年6月20日、12月20日前分别将本地区、本企业2020年上半年、全年通信安全生产工作总结一式两份报我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和信息通信发展司)。请各通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于2020年12月20日前将年度总结报告报我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0年5月8日联系电话:信息通信管理局010-66068491信息通信发展司010-68206166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0-05-08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有序推动工业通信业企业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在确保疫情防控到位的前提下,推动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企业复工复产,努力实现今年工业通信业发展目标任务,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抓实抓细抓落地,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分区施策,加强产业链协调,充分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全面支持疫情科学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坚决杜绝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做法,主动担当,积极作为,深入基层,服务企业,抓紧抓实抓细各项措施落实,为基层解决实际困难,切实帮助企业做好复工复产工作。二、全力保障医用防护物资供给要把疫情防控物资保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重点开展医疗救治急需的呼吸机、心电监护仪等医疗设备和治疗药品的组织生产和及时供应,全面提升医用防护服、口罩等防护物资的生产保供能力,统筹协调医用物资全产业链企业同步复工复产,增强企业生产柔性,科学谋划产能,确保产品质量,强化物资保障协调机制,为打赢湖北和武汉保卫战,以及全国疫情防控全面胜利提供坚强有力的物资保障。三、切实帮助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指导企业落实《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督促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做好通风、消毒、体温检测等防控工作,建立必备的卫生设施,加强员工健康监测,强化日常防控管理,防止发生聚集性疫情。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做好复工复产企业跟踪监测,对疫情防控实施零报告制度。要杜绝“填表抗疫”“作秀留痕”等形式主义做法,切实解决企业实际问题。四、加大中小企业扶持力度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要求,指导企业用好用足现有财税、金融、社保等优惠政策。继续研究出台阶段性、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费政策,帮助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鼓励中央企业、大型国企等龙头企业发挥表率作用,帮助中小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融资,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协同开展疫情防控和生产恢复。针对中小企业现金流不足的突出问题,落实金融支持政策,帮助企业缓解融资困难。继续加大力度推动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五、加紧推动民生必需品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加快化肥、农膜、农机装备整机及零部件等涉农企业复工复产,做好春耕备耕物资供应,确保农业生产不误农时。推动食品、日用品等生活必需品企业复工复产,保障民生物资供给稳定。充分利用电商、信息服务等平台,促进产业链供需线上对接,鼓励开展农机等设备的在线维护。六、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复工复产优先支持汽车、电子、船舶、航空、电力装备、机床等产业链长、带动能力强的产业。继续支持智能光伏、锂离子电池等产业以及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巩固产业链竞争优势。重点支持5G、工业互联网、集成电路、工业机器人、增材制造、智能制造、新型显示、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提升食品包装材料、汽车零部件、核心元器件、关键电子材料等配套产业的支撑能力。七、推进重大项目开工复工积极扩大国内有效需求,发挥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建设示范带动作用,加快在建和新开工项目建设进度,带动工程机械、原材料等企业复工复产及人员返岗就业。结合本地区实际,围绕民生就业、产业基础能力、未来产业竞争制高点等重点方向,启动一批投资规模大、带动能力强的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协调解决重大外资项目复工复产遇到的问题,推动重大外资项目落地。八、大力促进市场消费提质扩容支持新业态新模式,丰富5G+、超高清视频、增强现实/虚拟现实等应用场景,推动发展远程医疗、在线教育、数字科普、在线办公、协同作业、服务机器人等,带动智能终端消费。积极稳定汽车等传统大宗消费,鼓励汽车限购地区适当增加汽车号牌配额,带动汽车及相关产品消费。加大生物医药、智能健康管理设备、高端医疗器械、医疗机器人、公共卫生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等大健康产业投入力度,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九、打通人流、物流堵点落实分区分级精准防控策略,保障人员有序流动和物流畅通,推动产业链各环节协同复工复产。指导企业用好用足援企稳岗政策,发挥信息化手段优势,积极开展精准对接,协调打通企业员工返岗通道,提高员工返岗率。主动对接有关部门,将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生产原料、零部件、产品纳入绿色物流通道,保障运输畅通。搭建跨区域人员、物资对接平台,进行精准服务,统筹解决园区、产业集群内企业人员返岗、生产物资运输等问题,推动企业抱团恢复生产。十、加强分类指导对低风险地区,落实好相关防控措施,简化程序,强化服务,指导企业复工复产,全面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对中风险地区,在做好疫情防控前提下,合理安排企业复工复产,尽快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对高风险地区,要继续集中精力抓好疫情防控工作,根据疫情态势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要选派优秀干部下沉一线,对重点企业跟踪服务,指导企业复工复产。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2月24日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0-02-24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信息通信行业网络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软件评测中心、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中国工业互联网研究院,国家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相关域名注册管理和服务机构、互联网企业、移动通信转售企业、网络安全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运行的网络安全支撑保障工作,确保疫情防控期间网络基础设施安全,防止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力保障重点地区重点用户网络系统安全(一)加强重点用户网络安全技术支撑。充分发挥信息通信行业网络、技术和队伍优势,组织力量为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公共应急、教育教学等疫情联防联控单位以及重点工业互联网企业等用户提供网络安全技术支撑,主动沟通对接,及时为重点用户相关网站和信息系统提供网络链路保障、防拒绝服务攻击和防域名劫持等应急处置支撑。(二)加强重点地区网络基础设施安全防护。加强涉疫情重点保障地区网络基础设施、重要域名系统等安全防护,利用远程检测等技术手段,强化对重点区域的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为疫情防控指挥调度、医疗救助、远程办公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安全可靠的基础网络服务。(三)加强涉疫情网络安全威胁监测处置。按照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威胁与处置工作机制,对伪装成疫情信息传播网络病毒或相关钓鱼网站、恶意邮件、恶意程序,以及医疗机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所属网络系统存在受控、漏洞等情况加大监测力度,利用网络安全威胁信息共享平台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发布风险提示,协助相关单位采取有效处置措施,从源头上降低网络安全风险,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的网络秩序和公共利益。(四)加强疫情期间电话用户入网服务保障。鼓励基础电信企业、移动通信转售企业通过网络渠道为用户办理电话入网实名登记手续,引导广大用户利用电信企业门户网站、手机APP、掌上营业厅等线上方式办理电话入网手续及手机卡。基础电信企业、移动通信转售企业应加大对网络渠道销售手机卡业务及办理流程的宣传,做好相关业务系统和平台的保障,切实为广大用户提供便利。二、加强信息安全和网络数据保护(五)加强涉疫情电信网络诈骗防范。充分发挥电信网、互联网诈骗技术防范系统等技术平台作用,切实强化对涉疫情诈骗电话、短信的精准分析和依法快速处置;针对涉防疫医疗物资购买、航班行程退改签等诈骗新手法新套路,及时研判预警,对相关涉诈网站、域名、APP、账户依法快速处置。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工作配合和信息沟通,及时通报涉疫情电信网络诈骗信息线索。充分利用微信、微博、短彩信、APP等平台开展涉疫情电信网络诈骗的宣传引导和风险提示。(六)加强网上涉疫情相关信息监测处置。严格落实维护网上信息安全主体责任,依托全国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等技术手段,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做好网上涉疫情相关风险隐患信息动态监测、违法不实信息应急处置等支撑保障工作,及时发现、积极化解、稳妥处置因疫情引发的网上不安定不稳定因素。(七)加强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保护。落实《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等要求,在积极利用行业数据、平台等支撑联防联控工作中,切实处理好数据使用与数据保护的关系,进一步强化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等各环节的规范管理,将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保护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三、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和工作协同(八)加强网络安全责任落实。各地通信管理局要加强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指导督促地方信息通信行业做好疫情防控网络安全保障工作。各基础电信企业、域名机构、互联网企业、网络安全专业机构、网络安全企业要切实承担起网络安全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网络安全技术支撑保障作用,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积极贡献。(九)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报送。湖北省通信管理局、基础电信企业集团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间每日向部(网络安全管理局)报送疫情防控重点用户网络安全保障情况、涉疫情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针对疫情防控开展的网络安全防护工作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各单位发生或发现重大网络安全事件要第一时间报部(网络安全管理局)。特此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0年2月14日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0-02-14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3000-5000MHz频段第五代移动通信基站与卫星地球站等无线电台(站)干扰协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科学院、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数字媒体网络有限公司、亚太卫星宽带通信(深圳)有限公司,各相关单位:为保障我国第五代移动通信(5G)健康发展,充分、合理、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解决5G基站与卫星地球站等其他无线电台(站)的干扰问题,规范协调管理方法,优化5G基站设置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相关行政法规,我部制定《3000-5000MHz频段第五代移动通信基站与卫星地球站等无线电台(站)干扰协调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各相关单位加强协调,通力配合,认真贯彻执行。附件:3000-5000MHz频段第五代移动通信基站与卫星地球站等无线电台(站)干扰协调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年12月11日(联系电话:010-68206241)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18-12-11
编组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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