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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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民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养老和家政服务标准化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民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关于开展养老和家政服务标准化专项行动的要求,充分发挥标准化对养老和家政服务业的支撑引领作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商务部组织制定了《养老和家政服务标准化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附件:养老和家政服务标准化专项行动方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商务部2022年12月29日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2-12-29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家政进社区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教育厅(局)、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厅、委)、乡村振兴局、总工会、团委、妇联:家政进社区是指家政企业以独营、嵌入、合作、线上等方式进驻社区,开展培训、招聘、服务等家政相关业务。推动家政进社区,有利于稳定服务关系、提高家政服务品质,有利于扩大居家养老育幼等服务供给、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有利于增加社区就业、扩大家庭消费,是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关键环节,是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发展现代服务业的一项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指导各地推动家政进社区,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政服务业的重要论述,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建设家政社区服务网点,着力推动家政培训进社区,着力挖掘家政社区就业潜力,着力创新家政产业链和供应链,增强社区为民、便民功能,扩大居民身边的优质家政服务供给,提升家政服务可及性,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推动家政进社区实现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二)基本原则市场驱动,多元协同。充分发挥家政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培育社区经济,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调动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等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多元协同、合力推进的良好局面。强化培训,提质升级。推动家政培训、家政院校走进社区,带动社区劳动力实现“家门口”就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到家政领域就业创业,全面提升人才队伍素质。创新发展,深度融合。创新家政进社区的服务模式,提升家政企业全链条发展能力,推进传统家政服务与居家育幼、社区养老、社区助餐等深度融合,拓展家政进社区的内涵和外延。(三)发展目标到2023年底,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重点推进城市的社区家政网点服务能力覆盖率达到90%以上,全国家政服务网点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到2025年,全国基本实现社区家政服务能力全覆盖,推动家政行业从业人员进一步增加,消费规模进一步扩大,服务品质进一步提升。二、推动家政服务网点进社区(一)支持家政企业在社区独立设点。各地在新建小区和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可采取公建民营、委托运营的方式,为家政服务网点预留空间,有条件的地区可减免家政网点租赁费用。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服务网点,其租赁场地不受用房性质限制,水电等费用缴纳沿用居民价格。(二)支持家政企业与社区载体融合共享。推动家政企业嵌入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托育机构、老年助餐点等现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适当减免租赁费用,采取多种形式实现共享共用共管。家政企业可与便民超市等市场主体共同运营社区“家政服务超市”。鼓励符合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开设家政服务机构,或与家政企业开展合作,积极拓展服务范围。(三)支持家政企业进驻社区信息平台。将家政融入智慧社区建设,支持家政企业在社区信息平台上,对接社区居民家政服务需求,根据不同人群结构社区的需求,有针对性提供具有社区特点的菜单式家政服务产品。(四)鼓励家政企业多种合作形式进社区。鼓励街道、社区开展“诚信家政进社区”“家政服务周”等活动,组织家政企业发放家政服务体验券,为特殊群体提供免费家政服务。支持家政企业与社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合作,在团购平台上开通销售渠道。鼓励家政行业协会组织家政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进社区活动,提供免费体验服务。(五)鼓励家政企业连锁化运营社区网点。推广实施“一照多址”注册登记。各地可采取整体签署协议的方式,推动家政企业以连锁形式在社区设立服务网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家政社区服务网点装修、升级改造、信息化建设等进行专项补助。(六)积极拓展社区家政服务网点功能。完善社区家政服务网点配套设施,推动有条件的社区家政服务网点实现“平急结合”的功能转换。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家政服务网点为所在社区的党、团、工、青、妇活动提供便利。(七)制定社区家政服务网点建设指南。各地要制定社区家政服务网点建设指南,明确独营、嵌入、合作、线上等家政进社区的路径和方式,提出解决堵点、难点等问题的针对性措施。三、推动家政培训进社区(八)推动家政企业共享社区教室。支持家政企业利用社区共享办公、培训空间,定期开展讲座、培训等活动,增强社区居民对家政服务的认同。家政企业要探索建立“菜单式培训+社区场景化实训”的家政服务人员培训模式。(九)推动家政培训“大篷车”进社区。社区可积极联系有关单位针对有意愿从事家政服务的农村转移劳动力和社区失业、退休等人员,设计菜单式家政培训课程,以“大篷车”形式送培训上门。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十)推动家政院校进社区。支持开设家政相关专业的院校与社区开展校区联动,有机结合“居民需求+社区资源+院校专业优势”,组织党员师生开展社区家政志愿培训等活动,鼓励申请各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为社区居民提供居家便民服务。(十一)推动家政培训下沉社区。政府部门要支持工青妇和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家政培训进社区”等活动,并按规定进行补贴,引导家政培训向社区下沉。把对家政培训进社区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纳入“最美家政人”等推荐范围。四、挖掘家政社区就业潜力(十二)推动家政“家门口”就业。推动社区对辖区内未就业人员进行摸底,支持家政企业吸纳社区未就业人员,对于具有从业意愿的人员积极开展培训,可通过分时段灵活服务等模式,就近为社区内居民提供便捷的家政服务,实现“家门口”就业。(十三)对接吸纳乡村劳动力。按照已形成的协作帮扶关系,以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为重点,开展乡村与街道的精准对接,帮助愿意从事家政服务的农村转移劳动力直达社区服务网点就业,鼓励所在社区统一解决住宿问题,实现就近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在社区从事家政服务的脱贫人员、农村低收入人员购买家政服务商业保险,组织用工单位为其免费提供体检。(十四)引导高校毕业生社区就业创业。鼓励龙头家政企业以合伙人加盟形式,吸纳高校毕业生开办线上或线下的“社区家政小店”,对小店进行标准化、商业化辅导。担任“店主”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各地“双创”优惠政策。五、创新家政进社区的服务供给(十五)融合创新居家育幼服务供给。鼓励家政企业与社区托育机构合作,在服务网点建设上融合嵌入,联合开展母婴照护人员培训,健全相关标准规范,大力发展符合社区家庭需求的上门居家婴幼儿照护服务。(十六)融合创新居家养老服务供给。鼓励家政企业与养老服务机构合作,统筹融合发展社区服务网点,大力发展针对不同类型老年人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开展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支持具备条件的家政企业承接其中的适老化改造项目。鼓励有条件地区的家政企业参与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十七)融合创新社区养老助餐服务。推动家政企业积极参与养老助餐服务规范等标准制定。统筹家政社区服务网点与老年食堂设置,鼓励家政企业依法开办社区长者饭堂。支持取得餐饮配送服务资质的家政企业,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有针对性、多样化的上门送餐服务。(十八)创新家政进社区的服务模式。探索家政服务人员轮班制度,引导家政企业创新非住家的“点单式服务”“分时段服务”新模式。鼓励有条件的社区为家政服务人员就近居住、统一存取服务工具包提供便利条件,逐步实现区域内相对稳定的服务关系。六、创新家政进社区的供应链(十九)做强家政企业“中央工厂”模式。支持品牌化员工制家政企业发展,采取“政府+龙头企业+社区”模式,全面打造“技能培训+推荐就业+家政服务+产品团购”家政进社区的全链条服务。鼓励各地打造地域性家政品牌,推动酒店业、物业、养老服务业、互联网业、制造业等大型企业进入家政服务领域。(二十)加强家政进社区的供需对接。鼓励街道、社区开展家政服务需求调查研判,形成居民家政服务需求清单,引导家政企业按需制定服务供给菜单。建立便捷畅通的消费评价机制,对于在社区口碑差、投诉多的家政企业,社区和行业组织依法依规依约取消其在社区的相关支持措施。(二十一)推动产教融合型家政企业进社区。各省(区、市)原则上每年推动1家以上家政企业入选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库,对入选并认证的企业落实“土地+金融+财政+信用”组合式激励政策。鼓励产教融合型企业以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等多种方式,创新适合社区特点的家政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为社区居民培养高素质的家政管理人员与服务人员。(二十二)提升家政进社区规范化水平。建立家政服务国家标准体系,推广使用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下属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作用,加强对“家政进社区”工作的指导监督。以家政服务人员信用信息为基础,推广使用家政上门服务证(家政服务码等),引导社区家政服务人员100%持证上门。各地和行业协会应加快家政进社区相关服务标准制定,鼓励社区和行业协会加强社区家政服务质量监督,调处家政服务纠纷。(二十三)鼓励家政企业改善家庭产品体验。支持家政企业与制造业等企业合作,联合推出适合社区需求的家庭新产品、新服务、新消费。鼓励社区家政小店“店主”主动承担团长职责,为社区居民尤其是服务客户筛选优质家庭用品,商谈团购价格。推动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特色产品进入对口帮扶地区的社区。七、强化保障措施(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将推动家政进社区纳入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部际联席会议重点任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部门按照职能积极支持家政进社区,指导地方开展工作。各地要加强家政进社区的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责任,全面落实家政企业有关纾困解难政策,严格落实家政进社区税收优惠、就业创业扶持等政策,加强对家政企业的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重点推进城市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力度,支持家政企业进社区。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民政部等有关部门对家政进社区有关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测。(二十五)建立重点联系企业制度。按照公平公开的程序,各省(区、市)原则上重点联系30家左右家政龙头企业,帮助重点联系企业明确进社区的发展目标,协调解决困难与问题,指导其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家政服务质量。(二十六)拓宽资金支持渠道。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等资金渠道支持家政进社区、产教融合、产业园区等项目,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家政进社区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以购买服务等方式,为社区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提供家政服务。(二十七)加强引导和宣传。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官方网站、新闻媒体、自媒体平台等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解读,梳理总结家政进社区的好经验好做法,开展家政进社区典型案例交流活动,全面调动家政企业、社区、社会组织等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营造家政进社区的良好氛围。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乡村振兴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2022年11月24日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2-11-24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建立家政服务员分类体检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卫生健康委: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食品卫生法》、《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在做好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家政服务员分类体检制度,规范家政服务员体检工作,千方百计保基本民生、保基本就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体检工作的重要意义家政服务员进入千家万户,直接接触食品或人体,特别是服务老人、孕产妇、婴幼儿等特殊群体,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罹患传染病、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人员从事家政服务,会给消费者健康安全带来隐患。当前,家政服务员体检要求不明确,体检工作较为随意和混乱,迫切需要分类制定家政服务员体检标准和项目。二、建立家政服务员分类体检制度本通知所指家政服务员,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以固定场所集中提供对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等的照护以及保洁、烹饪等有偿服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员。根据服务对象和接触方式的特点,将家政服务员体检标准按严格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分为一般家政服务员、居家家政服务员、养老照护服务员和母婴照护服务员四个等级,不同类型的家政服务员适用不同的体检标准。家政服务员在不同岗位就业时,按照从事岗位较高标准的体检项目进行体检。一般家政是指不直接接触食品或人体的家政服务。居家家政是指直接接触食品或人体,提供烹饪、生活照料(不包括养老照护、母婴照护)等服务。养老照护是指直接接触食品或人体,以老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生活照护服务。母婴照护是指直接接触食品或人体,以孕产妇、婴幼儿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生活照护服务。家政服务员按照《家政服务员体检基本项目(试行)》(附件2)列明的项目进行体检,体检结果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家政服务员应再次进行体检。家政服务企业、消费者经与家政服务员协商一致,可以在《家政服务员体检基本项目(试行)》的基础上增加体检项目,额外体检项目费用由家政服务企业或消费者承担。家政企业加强对家政服务员卫生安全方面的教育培训,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组织专家向消费者宣讲健康知识,科学预防相关疾病,特别是传染性疾病。三、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家政服务企业负责组织、督促家政服务员定期接受体检。家政服务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健康状况的证明材料,按规定定期进行体检。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要做好体温监测等相关工作。家政服务员和家政服务企业有权要求消费者如实告知是否患有传染病、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消费者拒不告知的,家政服务员和家政服务企业可以拒绝为其提供服务。消费者或其家庭成员故意隐瞒病史,给家政服务员或家政服务企业造成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医疗机构要按照《家政服务员体检基本标准(试行)》(附件1)和《家政服务员体检基本项目(试行)》(附件2)开展体检工作,保证体检质量,出具体检报告。商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家政服务业管理和促进职能。卫生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四、依法做好信息共享和信息保护鼓励家政服务员将体检结论上传至“家政信用查”手机APP,完善职业档案。签订家政服务合同前,消费者或家政服务企业经家政服务员授权,可通过“家政信用查”手机APP查阅家政服务员的体检结论。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医疗机构、家政服务企业等要加强对家政服务员个人信息安全的管理和保护,履行好信息安全管理职责,不得非法采集、存储、使用或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健康状况等敏感信息。家政服务员不再从事家政服务工作,可以在“家政信用查”手机APP上删除本人体检信息。五、积极做好政策普及和宣传推广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要积极宣传落实家政服务员分类体检制度,让家政服务企业、消费者和家政服务员了解分类体检工作的意义和内容,明确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家政服务企业要将健康安全知识和体检要求纳入日常培训,养成公筷分餐等良好生活习惯。鼓励家政服务企业通过在营业门店和网站等醒目位置张贴发布体检项目和标准等多种形式宣传,引导消费者优先使用有健康状况证明的家政服务员。附件:1. 家政服务员体检基本标准(试行)      2. 家政服务员体检基本项目(试行)      3.一般家政服务员体检表      4.居家家政服务员体检表      5.养老照护服务员体检表      6.母婴照护服务员体检表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6月23日附件1 家政服务员体检基本标准(试行)附件2 家政服务员体检基本项目(试行)附件3-6 家政服务员体检表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0-06-2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你们关于建立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国务院同意建立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的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部际联席会议同时撤销。附件: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9月29日     附件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要求,进一步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经国务院同意,建立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一、主要职责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统筹推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工作,做好规划协调、政策保障、监测评估和技术指导,研究解决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制定家政服务领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产业政策,促进家政服务专业化、规模化、网络化、规范化发展。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二、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统计局、医保局、银保监会、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为牵头单位。联席会议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完成召集人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有关司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三、工作规则联席会议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以邀请其他单位、有关地方和专家参加。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并印发有关方面。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告党中央、国务院。四、工作要求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要会同各成员单位切实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将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召 集 人:何立峰  发展改革委主任  钟 山  商务部部长副召集人:连维良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王炳南  商务部副部长成  员:孙 尧  教育部副部长林 锐  公安部副部长高晓兵  民政部副部长余蔚平  财政部副部长张义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黄 艳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王贺胜  卫生健康委副主任朱鹤新  人民银行副行长孙瑞标  税务总局副局长田世宏  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邢志宏  统计局总经济师施子海  医保局副局长周 亮  银保监会副主席魏地春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傅振邦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章冬梅  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
国务院公报
2019-11-1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家政服务业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由专业人员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或以固定场所集中提供对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等的照护以及保洁、烹饪等有偿服务,满足家庭生活照料需求的服务行业。近年来,我国家政服务业快速发展,但仍存在有效供给不足、行业发展不规范、群众满意度不高等问题。家政服务业作为新兴产业,对促进就业、精准脱贫、保障民生具有重要作用。为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实现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采取综合支持措施,提高家政从业人员素质(一)支持院校增设一批家政服务相关专业。原则上每个省份至少有1所本科高校和若干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开设家政服务相关专业,扩大招生规模。开展1+X证书制度试点,组织家政示范企业和职业院校共同编制家政服务职业技能等级标准及大纲,开发职业培训教材和职业培训包,支持家政服务相关专业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家政服务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教育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等负责)(二)市场导向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家政企业。到2022年,全国培育100家以上产教融合型家政企业,实现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的地级市家政服务培训能力全覆盖。各地要以较低成本向家政企业提供闲置厂房、社区用房等作为家政服务培训基地,共享职业院校、社区教室等培训资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商务部负责)(三)政府支持一批家政企业举办职业教育。将家政服务列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优先领域,打造一批校企合作示范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举办家政服务类职业院校,各省(区、市)要设立审批绿色通道,简化流程优化服务。推动30家以上家政示范企业、50所以上有关院校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对符合条件的家政类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优先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范围。(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四)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等支持家政培训的力度。将家政服务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范畴,并把灵活就业家政服务人员纳入培训补贴范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中列支。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筹资力度,积极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经费和行业产业发展经费等支持家政服务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等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五)加大岗前培训和“回炉”培训工作力度。对新上岗家政服务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在岗家政服务人员每两年至少得到1次“回炉”培训。组织30所左右院校和企业引进国际先进课程设计和教学管理体系。组织实施巾帼家政服务专项培训工程,开展家政培训提升行动,确保到2020年底前累计培训超过500万人次。(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适应转型升级要求,着力发展员工制家政企业(六)员工制家政企业员工根据用工方式参加相应社会保险。大力发展员工制家政企业,员工制家政企业是指直接与消费者(客户)签订服务合同,与家政服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已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均认可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统一安排服务人员为消费者(客户)提供服务,直接支付或代发服务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并对服务人员进行持续培训管理的企业。员工制家政企业应依法与招用的家政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月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家政服务人员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情形的,员工制家政企业应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家政服务人员可作为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自愿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医保局、商务部负责)(七)灵活确定员工制家政服务人员工时。家政企业及用工家庭应当保障家政服务人员休息权利,具体休息或者补偿办法可结合实际协商确定,在劳动合同或家政服务协议中予以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全国总工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八)对员工制家政企业实行企业稳岗返还和免费培训。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员工制家政企业按规定返还失业保险费,为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企业员工提供免费岗前培训和“回炉”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九)重点城市率先支持员工制家政企业发展。北京、上海等大中型以上城市要率先发展员工制家政企业,加大社保补贴力度,利用城市现有设施改造作为员工制家政服务人员集体宿舍。各地支持有条件的员工制家政企业提供职工集体宿舍,园区配建职工宿舍优先面向员工制家政服务人员。(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三、强化财税金融支持,增加家政服务有效供给(十)提高家政服务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比例。研究完善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进一步支持家政服务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扩大员工制家政企业免征增值税的适用范围。对与消费者(客户)、服务人员签订服务协议,代发服务人员劳动报酬,对服务人员进行持续培训管理,并建立业务管理系统的家政企业提供的家政服务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二)开展家政服务“信易贷”试点。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在市场化和商业自愿的前提下为信用状况良好且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十三)拓展发行专项债券等多元化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发行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鼓励地方运用投资、基金等组合工具,支持家政企业连锁发展和行业兼并重组。(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四、完善公共服务政策,改善家政服务人员从业环境(十四)加强社保补贴等社会保障支持。对家政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予以社保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十五)支持发展家政商业保险。进一步研究家政服务商业综合保险方案。鼓励家政企业参保雇主责任保险,为员工投保意外伤害保险、职业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开发专门的家政服务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产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组织家政企业和从业人员统一投保并进行补贴。(商务部、银保监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十六)保障家政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最大限度把家政从业人员组织到工会中,探索适合家政从业人员特点的入会形式、建会方式和工作平台。完善家政从业人员维权服务机制,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实现体面劳动。(全国总工会负责)(十七)积极推动改善家政从业人员居住条件。各地应将符合条件的家政从业人员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集中配租,家政从业人员通过市场租房居住的,政府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租赁补贴。支持各地采取多种方式帮助解决家政从业人员改善居住条件的需求。(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十八)畅通家政从业人员职业发展路径。引导家政企业将员工学历、技能水平与工资收入、福利待遇、岗位晋升等挂钩。支持家政从业人员通过高职扩招专项考试、专升本等多种渠道提升学历层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十九)表彰激励优秀家政从业人员。五一劳动奖章、五一巾帼标兵、三八红旗手(集体)、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个人(集体)、青年文明号等评选表彰要向家政从业人员倾斜,对获得上述奖励以及在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类、二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奖的家政从业人员,纳入国家高技能人才评定范围,并在积分落户等方面给予照顾。加大家政服务业典型案例宣传力度。(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五、健全体检服务体系,提升家政服务人员健康水平(二十)分类制定家政服务人员体检项目和标准。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家政服务人员体检项目和标准,育婴员、养老护理员等职业应实行更加严格的岗前健康体检,其他从业人员上岗前应按所从事家政服务类别进行体检。(商务部会同卫生健康委负责)(二十一)更好为家政服务人员提供体检服务。从事体检的医院或体检机构要明示收费标准,做好体检记录,缩短体检报告制作时间。(卫生健康委、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六、推动家政进社区,促进居民就近享有便捷服务(二十二)支持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服务网点。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服务网点,其租赁场地不受用房性质限制,水电等费用实行居民价格。支持依托政府投资建设的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场地)设立家政服务网点,有条件的地区可减免租赁费用。(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二十三)加大社区家庭服务税费减免力度。落实好支持养老、托幼、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七、加强平台建设,健全家政服务领域信用体系(二十四)建立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系统。中央财政通过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家政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量归集家政企业、从业人员、消费者的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及家政企业充分共享金融、税务、司法等可公开信用信息。探索建立全国家政企业和从业人员社会评价互动系统。(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五)优化家政服务信用信息服务。建立家政从业人员个人信用记录注册、跟踪评价和管理制度。开通家政从业人员职业背景信息验证核查渠道。依托“信用中国”网站、信用类应用程序(APP)等,按规定提供家政企业、从业人员的身份认证、信誉核查、信用报告等信息。(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六)加大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基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联合奖惩系统,对在家政服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行为的家政企业及从业人员实行联合惩戒。开展家政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减少监管频次,提供融资、租赁、税收等便利服务。开展家政服务领域信用建设专项行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八、加强家政供需对接,拓展贫困地区人员就业渠道(二十七)建立家政服务城市与贫困县稳定对接机制。把家政服务作为劳动力输出地区各类职业技能实训基地重要培训内容,在中西部人口大省重点打造一批家政服务人才培训基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八)建立健全特殊人群家政培养培训机制。对困难学生、失业人员、贫困劳动力等人群从事家政服务提供支持。推进“雨露计划”。为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家政服务培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九、推进服务标准化,提升家政服务规范化水平(二十九)健全家政服务标准体系。开展家政服务国家标准修订工作。完善行业标准体系。研究制定家政电商、家政教育、家政培训等新业态服务标准和规范。推进家政服务标准化试点专项行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负责)(三十)推广使用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家政服务三方权利义务关系,推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家政企业应与消费者签订家政服务协议,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明确服务内容清单和服务要求。(商务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负责)(三十一)加快建立家政服务人员持证上门制度。政府通过多种方式,逐步实现统一为每一位合格的家政从业人员免费发放“居家上门服务证”,并在公共信息平台上实施诚信监管。鼓励各地参照上海等城市的先进经验,探索建立覆盖全域的家政持证上岗模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三十二)开展家政服务质量第三方认证。家政企业要开展优质服务承诺,公开服务质量信息。开展家政服务质量监测。建立家政服务质量第三方认证制度。对家政企业开展考核评价并进行动态监管。(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十三)建立家政服务纠纷常态化多元化调解机制。进一步畅通“12315”互联网平台等消费者诉求渠道,发挥家政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作用,建立家政服务纠纷常态化多元化调解机制。(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发挥规范示范作用,促进家政服务业可持续发展(三十四)建立健全家政服务法律法规。加强家政服务业立法研究。充分发挥家政行业协会作用,制定完善行业规范。各地要制定或者修改完善家政服务领域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商务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三十五)促进家政服务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家政服务业与养老、育幼、物业、快递等服务业融合发展。大力发展家政电商、“互联网+家政”等新业态。培育以专业设备、专用工具、智能产品研发制造为支撑的家政服务产业集群。(商务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三十六)培育家政服务品牌和龙头企业。各地要培育一批具有区域引领和示范效应的龙头企业,形成家政服务业知名品牌。实施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国务院建立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家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各地要把推动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列入重要工作议程,构建全社会协同推进的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6月16日     
国务院公报
2019-07-10
关于开展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局)、教育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妇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以下简称《意见》),促进形成示范引领效应,推进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妇联决定组织开展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繁荣家政服务市场,扩大有效供给,完善培训体系,加强诚信建设,推动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二)基本原则。——降本优质。中央(省级)各部门提供政策清单,激发试点地区积极性;试点城市提供政策清单,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多方共同推动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自愿参加。试点不搞“点球式”支持,鼓励有积极性的城市自愿申报,鼓励有实力、信用好、有参与意愿的企业按照给定条件自愿申请。——公开透明。中央(省级)部门和试点城市人民政府提供的政策清单向社会公开,示范企业的服务内容、价格目录、服务标准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竞争择优。优先考虑积极性高、敢于政策创新、为家政行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的城市;优先推介实力雄厚、服务优质、诚实守信的企业。(三)主要目标。推动试点地区出台一批可持续、可复制的政策措施,培育一批竞争力强、服务质量高、经济社会效益好的家政企业,加强家政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家政人才培训体系,实现试点地区家政服务实训能力全覆盖。促进家政服务业质量进一步提高,基本实现专业化、规模化、网络化、规范化发展。二、试点任务(一)试点城市主要任务。1.营造良好市场环境。试点地区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推动家政进社区,促进居民就近享有便捷服务。与贫困县、大城市或家政龙头企业签订劳务对接协议。把家政服务纳入产教融合实训基地重点培训内容。实施品牌战略,培育一批家政服务知名品牌。推动家政服务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2.深入开展家政培训提升行动。试点地区要制定培训计划,至少有1所本科高校和若干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开设家政服务相关专业。以当地家政服务龙头企业、职业院校、本科高校、专业培训机构等为依托开展“家政培训提升行动”。统筹推进“春潮行动”“工会技能培训促就业行动”“巾帼家政服务专项培训工程”等。建设一批以家政服务相关专业为特色的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利用各类技能实训基地政策支持家政劳务输出基地建设。3.规范行业发展。制定或者修改完善家政服务领域规范性文件、法规、规章和标准。推广使用家政服务合同规范文本,明确家政服务三方权利义务关系。参照上海等城市的先进经验建立覆盖全域的家政持证上岗模式,统一为每一位合格的家政从业人员免费发放“居家上门服务证”。对家政企业开展考核评价并进行动态监管。发挥家政服务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作用,建立家政服务纠纷调解机制。建立家政服务员跟踪评价制度和信用记录管理制度,开发企业信用监管APP,开展社会化家政服务企业评价工作。(二)示范企业主要任务。1.完善培训体系。要主动参加“家政培训提升行动”。参与编制家政服务培训标准及大纲,将在岗人员回炉培训纳入员工日常管理,将职业道德培养、法治教育等纳入培训课程。职业技能课程重点向老年服务、病患护理、母婴照料等领域倾斜,适度拓展心理学、医学、营养学、沟通技巧等基础知识。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积极创办家政服务类职业院校。2.提高服务质量。开展优质服务承诺,公开服务质量信息。要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与消费者签订家政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清单和服务要求,严格执行服务内容、标准、规范,保证服务质量。要创新家政服务供给方式,积极运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提高管理和服务信息化水平。自觉接受第三方考核评价。3.承担公益责任。要发挥在脱贫攻坚中的积极作用,结合“百城万村”家政扶贫工作、家政服务劳务对接扶贫行动,积极吸纳贫困地区富余劳动力,推动就业脱贫。对接当地“时间银行”,接受安排志愿者从事适宜志愿服务活动,并提供必要支持。研究制定企业标准,并积极向社会推广。三、试点时间、数量、条件和程序(一)试点时间。2019年—2022年。(二)试点数量。遴选全国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若干试点城市和示范企业。(三)申报条件。1.试点城市是地级市或县(区)级行政区域,并且出具承诺函,提供支持本地区家政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包(附件2),中央(省级)各部门对试点地区进行适当支持(附件1)。已开展家庭服务体系建设或已建设家政劳务输出基地的城市可优先考虑。2.示范企业优先考虑员工制家政企业,兼顾非员工制家政企业。企业需从事家政服务行业3年以上或者现有至少5个连锁门店。企业需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愿意提供相应服务(附件3),运营状况稳定,财务状况良好,无违法情况,无不良信用记录并参加家政信用体系建设,有清晰的商业模式,深度参与校企合作,可持续发展能力强。对信用评价等级较高的企业优先考虑。(四)申报程序。1.制定工作方案。试点城市和示范企业要分别制定工作方案,申报试点城市和示范企业应根据实际,全面推进工作任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通知列举的具体事项,鼓励各地和企业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推动政策和实践创新。2.地方初审。试点城市方案需经城市地方人民政府审议同意后,由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商务主管部门逐级报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示范企业方案需经试点地区发展改革部门、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逐级报送省级发展改革、商务等部门审核。每个省(区、市)原则上可推荐若干个试点城市和5家左右示范企业。3.确定名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妇联将根据申报情况,组织评审,及时公布试点城市和示范企业名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与试点城市签订试点工作承诺书,试点城市与示范企业签订服务承诺书。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商务部门是试点工作的牵头部门,要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妇联等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创建试点示范摆上重要工作日程,落实责任人,细化工作方案,抓紧组织开展创建工作。意愿申报试点的地区要抓紧成立专班,组织开展方案编制和审核筛选工作,并按程序尽快申报。(二)明确工作进度。省级发展改革、商务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于2019年7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电子版同步报送联系人邮箱。申报材料需包括:(1)省级发展改革、商务等部门关于开展试点工作的请示;(2)试点城市和示范企业工作方案(附件4);(3)试点城市政策承诺函;(4)试点城市和示范企业家政培训提升行动计划表(附件5、6);(5)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同意申报的会议纪要。(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试点城市和示范企业要根据工作计划,及时通报进展情况,每年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提交进展情况报告,并同时抄报省级发展改革、商务等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将建立试点工作评价机制,适时组织督导评估,对试点地区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总结有益经验和典型做法,并向全国推广,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联系人: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宋文经 010-68502645,shfwc_shs@ndrc.gov.cn商务部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司 李昊 010-85093778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张云河 010-6609681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民工工作司 陈兰 010-84208634全国妇联妇女发展部 陈静 010-65103208附件:1.中央(省级)部门提供的政策清单2.城市人民政府提供的政策清单3.示范企业服务清单4.工作方案参考模板5.试点地区家政培训提升行动计划表6.示范企业家政培训提升行动计划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  务  部教  育  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 国 妇 联2019年7月5日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19-07-05
关于开展2019-2020年家政培训提升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教育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工会、团委、妇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以下简称《意见》),加强家政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家政服务高质量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决定组织开展2019-2020年家政培训提升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目标通过开展家政培训提升行动,促进各地完善课程设置,推动形成以政府培训为基础、企业培训和实训基地培训为主体、院校培训为支撑的家政人才培训体系,提高家政从业人员的素质,吸引更多劳动者从事家政服务行业,为家政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人才支撑。到2020年底实现10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家政服务实训能力全覆盖,培训数量超过500万人(次)。——全国总工会推进实施“工会技能培训促就业行动”,2020年底前培训家政从业人员20万人(次)。——全国妇联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依托巾帼家政协会(联盟)、企业、基地,组织开展家政服务员培训,2020年底前培训家政从业人员30万人(次)。——其他中央部门、各级地方政府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力转移培训等多种方式,2020年底前培训家政从业人员150万人(次)。——全国各类家政企业、职业技能实训基地2020年底前培训家政从业人员300万人(次)。二、培训内容(一)家政企业职业经理人培训面向各地家政企业的负责人,通过开展统一授课、考察调研、集中研讨等多种方式,提高家政企业职业经理人管理能力,推动家政企业完善内部管理结构,提高盈利能力,完善商业模式。(二)家政服务人员培训面向家政行业一线服务员工,建立岗前短期培训机制,面向有意愿提升技能等级的家政服务员,重点开展养老护理、母婴照料、病患照护、残疾人陪护等领域标准化岗位技能培训,适度拓展心理学、医学、营养学、沟通技巧等基础知识。家政企业职业经理人和家政服务人员培训情况将纳入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三、培训形式(一)政府培训。结合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试点,统筹推进家政劳务输出基地建设、“春潮行动”“工会技能培训促就业行动”“巾帼家政服务专项培训工程”等。尤其是加大贫困地区转移劳动力培训力度,保障有意愿从事家政服务行业的劳动力能够享有最基本的培训课程。(二)企业培训。发挥企业在家政培训提升行动中的主体作用,鼓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客户需求开发特色培训课程体系,综合运用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技能竞赛等多种方式开展培训活动。(三)院校培训。依托设置家政服务相关专业的职业院校、普通本科高校,引进消化国际先进课程设计和教学管理体系,与政府、企业合作开展家政企业管理和重点技能提高培训。(四)实训基地培训。依托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企业培训基地等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对新进入家政行业的劳动力进行基础技能培训,对“回炉再造”的家政服务员进行技能提升培训,推动学生到家政企业实习实训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家政企业职工在岗教育培训覆盖水平和质量。四、保障措施对开展家政培训提升行动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城市,中央相关部门将尽可能在以下方面给予政策激励、支持:一是支持各地优先将家政龙头企业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二是加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三是推动本科院校或职业院校增设家政服务相关专业。四是所在地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融资。五是鼓励家政企业开展境外并购和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六是支持试点地区运用投资、基金、担保等组合工具支持家政企业发展。七是家政从业人员培训支持政策。五、工作安排(一)明确培训计划。各省要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培训计划表(见附件),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培训形式及保障措施等内容。请各地于2019年7月31日前将计划表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电子版同步报送联系人邮箱。(二)开展培训活动。各地要创新方式,稳步推进,鼓励采取城企联动、跨地区联合、校企合作等多种方式开展培训。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选取若干地方开展示范培训活动。(三)总结评估。各地要根据培训方案,及时通报进展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评价机制,适时组织抽查评估,及时总结有益经验和典型做法,及时向全国推广,确保培训工作取得实效。联系人: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司 杜飞15053720358,鲍文涵010-68502647,baowh@ndrc.gov.cn;商务部服贸司 李昊 010-85093778;教育部职成司 刘英 010-6609785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司  曹蕾 010-84207469;全国总工会权益保障部  王作 010-68591804;共青团中央青年发展部 刘闵 010-85212801;全国妇联妇女发展部 陈静 010-65103208。附件:2019-2020年家政培训提升行动计划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全国妇联办公厅2019年7月5日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19-07-05
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为支持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现就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一、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一)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二)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三)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四)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二、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本公告所称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托育服务是指为3周岁(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为社区提供家政服务的机构,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政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家政服务是指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医疗机构为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提供的照护服务,以及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的保洁、烹饪等服务。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比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第一条第(三十一)项规定,免征增值税。(一)与家政服务员、接受家政服务的客户就提供家政服务行为签订三方协议;(二)向家政服务员发放劳动报酬,并对家政服务员进行培训管理;(三)通过建立业务管理系统对家政服务员进行登记管理。五、财政、税费征收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与民政、卫生健康、商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民政、卫生健康、商务等部门应积极协同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六、本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2019年6月28日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19-06-28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 全国妇联关于深化提升“百城万村”家政扶贫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切实履行脱贫攻坚政治责任,充分发挥家政服务就业容量大的扶贫优势,扩大家政扶贫成效,2019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全国妇联决定进一步深化提升“百城万村”家政扶贫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家政扶贫,深化中心城市、家政服务企业与贫困县合作,支持更多贫困人口从事家政等居民生活服务、实现稳定脱贫,不断巩固脱贫成效,推动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更大力量。(二)基本原则。坚持横向协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与同级发展改革、财政、扶贫、妇联、人保集团分公司等机构,在政策、信息等方面加强沟通协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结合本地特点组织好供需对接和服务保障等工作。坚持纵向联动。省级有关部门制定家政扶贫工作方案,出台支持政策措施,指导家政服务企业与贫困县进行对接。市县有关部门完善政策措施,组织具体对接。坚持企业主体。鼓励家政服务企业主动参与扶贫,优先培训和招聘贫困地区人口,面向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发布需求和就业等信息。支持企业通过家政扶贫做大做强。(三)主要目标。2019年,组织100个以上中心城市与国家级贫困县进行对接,推广一批可复制的成功经验,树立一批家政扶贫示范企业和带头人,稳固已经从事家政等居民生活服务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动员一批有意从事家政等居民生活服务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受训,安排一批有意从事家政等居民生活服务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争取在年内新增就业10万人以上。二、组织家政服务供需对接(一)统筹推进家政服务供需对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对接安排(附后),提出家政服务企业与贫困地区的具体对接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建立稳定的对接机制。中心城市要支持大型家政服务企业举办宣讲会、现场招聘会、远程供需见面会,组织家政服务企业与贫困人口对接。贫困地区要摸清本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家庭情况、就业意向,广泛宣讲家政扶贫政策,主动联系家政服务企业,加强就业服务。(二)发挥好家政扶贫供需对接平台的作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平台的推广使用,组织家政服务企业(集团企业、连锁企业由总部统一报送)向家政扶贫供需对接平台上传新增家政服务就业人数、需求人数、需求类型、需求地区等信息,确保数据的时效性和准确性,组织贫困地区通过平台发布家政服务人员供给信息。三、建设家政劳务输出基地将家政劳务输出基地作为推进家政扶贫工作的重要支撑,发挥好现有基地作用,在有国家级贫困县的省份新建一批家政劳务输出基地。鼓励各地制定更多支持政策,提升基地培训水平,扩大基地辐射范围。四、提高家政服务培训水平(一)夯实培训基础。商务部编写的《家政服务入门》等培训教材供培训机构免费使用。鼓励大型家政服务企业、家政劳务输出基地和职业院校合作开发培训教材。支持参与扶贫的家政服务培训师进入高职院校进修。引导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家政服务员到家政劳务输出基地兼职培训。(二)开展多层次培训。以家政服务龙头企业、职业院校、巾帼家政培训基地等为依托,开展“家政培训提升行动”。鼓励将职业培训补贴向家政扶贫企业倾斜,支持参与“春潮行动”等培训计划。加强法治教育、职业道德等培训,重点培训养老护理员、钟点工、育儿嫂、月嫂等家政服务员,可同时培训餐饮等其他生活服务领域从业人员。鼓励有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为员工提供带薪深度培训,开展“互联网+”家政培训服务。支持各级妇联开展家政培训。五、扩大家政服务就业成效(一)创新就业方式。开展组合就业,鼓励培训机构、贫困地区与家政、物流、餐饮等服务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引导同村人集中进城务工、亲友夫妻一起进城务工,合理调配劳动力资源,灵活安排岗位、工种和工时。鼓励“本地劳务、异地就业”、“妻做家政、夫做物流或餐饮”等就业形态。(二)做好就业服务。提供权益保障,鼓励贫困县依托流动党工委、妇联组织设立家政劳务协作服务中心,为家政服务员提供纠纷处理、子女入学导引等服务。加强人文关怀,鼓励家政服务企业开设 “员工服务热线”,为员工提供生活咨询、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服务;建立“家政服务员之家”,丰富家政服务员业余生活。六、建立家政服务信用体系(一)建立信用记录。支持参与扶贫的家政服务企业建立家政服务员信用记录。商务部会同公安部对家政服务员的犯法、犯罪等信息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免费提供给参与扶贫的家政服务企业。(二)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将建立家政服务员信用记录且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信用等级在“良+”及以上的家政服务企业纳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管理,在“信用中国”网站、省级家政服务业信用信息平台上公布,引导消费者优先选择其服务。建立家政服务领域失信责任主体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对失信责任主体采取公开曝光等措施,实现优胜劣汰。七、扩大家政扶贫商业保险覆盖面商务部已会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优化了“百城万村”家政扶贫保险政策。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本地分支机构加强沟通,帮助参与家政扶贫的贫困县、企业和贫困人员全面准确了解保险政策,扩大保险覆盖面。鼓励为从事家政服务的贫困地区人口,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购买家政扶贫商业保险,并提供补助。八、完善家政扶贫配套政策(一)加强政策统筹。在整体扶贫工作的盘子内,将家政扶贫与其他支持政策进行衔接,在培训、就业等方面提供支持。指导贫困县将家政扶贫纳入东西部协作扶贫考核范围,细化家政扶贫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优先考虑参与扶贫的家政企业纳入家政服务提质扩容的政策支持范围。(二)争取政策支持。承担东西部扶贫协作任务的东部省份或有条件的地方可使用财政援助资金支持参与扶贫的家政服务企业,对吸纳贫困人口就业较多的家政服务企业给予奖励。支持有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建立职工集体宿舍,将配建职工宿舍优先提供给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职工。利用各类技能实训基地政策支持家政劳务输出基地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按规定给予一定标准的培训补贴。鼓励各地政府购买家政服务培训项目,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免费提供家政服务培训。(三)表扬先进主体。结合本地实际,对家政扶贫效果好的企业和带头人予以表扬,将五一巾帼标兵、巾帼建功标兵、青年文明号等荣誉授予向家政扶贫带头人倾斜,提升家政扶贫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家政服务员的社会形象。九、加强家政扶贫组织领导(一)提高政治站位。2019年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关键之年。各地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将家政扶贫列入本地扶贫工作计划,出台支持政策,推广可复制经验,以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做好家政扶贫各项工作,实现“一人干家政 全家能脱贫”。(二)完善工作机制。各地要健全协调机制,建立工作台账,密切跟踪、全面掌握工作推进情况,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帮助家政服务企业深入贫困村,与贫困人口开展深入交流,为家政服务企业提供有力支持。(三)及时报送数据。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填报省内贫困人口外出从事家政服务的意向数据。家政服务企业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填报本企业接收家政服务员的成效数据和意向数据;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审核省内家政服务企业填报的数据,确保准确、真实。附件:1.“百城万村”家政扶贫对接安排2.“百城万村”家政扶贫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全国妇联2019年4月19日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19-04-19
印发《关于对家政服务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国发〔2015〕49号)、《关于对国内贸易流通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94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等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家政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商务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科技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公务员局、民航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铁路总公司等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家政服务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关于对家政服务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商务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科技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公务员局民航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铁路总公司2018年3月7日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18-03-07
编组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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