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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发布《智能汽车基础地图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3版)》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及11部门联合印发的《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发改产业〔2020〕202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智能汽车基础地图标准规范的顶层设计,推动地理信息在自动驾驶产业的安全应用,我部组织编制了《智能汽车基础地图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3版)》。请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有关行业单位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附件:《智能汽车基础地图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3版)》自然资源部2023年3月3日附件:《智能汽车基础地图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3版)》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3-03-03
关于支持新能源商品汽车铁路运输 服务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意见
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各专业运输公司: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支持新能源商品汽车铁路运输,更好满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铁路运输需求,有效服务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发展和安全,聚焦企业反映突出的新能源商品汽车铁路运输需求,明确铁路支持政策,规范铁路运输服务,加强铁路运输管理,强化铁路运输安全监管,充分发挥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作用和铁路运输绿色低碳优势,积极鼓励开展新能源商品汽车铁路运输业务,不断提升铁路运输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保障新能源商品汽车铁路运输安全畅通,促进降低新能源商品汽车物流成本、助力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二、支持开展新能源商品汽车铁路运输积极鼓励铁路运输企业开展新能源商品汽车铁路运输业务,对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范围(出口新能源商品汽车产品不受此限制),采用锂离子电池驱动的插电式混合动力或纯电动新能源商品汽车,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铁路运输新能源商品汽车不按危险货物管理,由承托双方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运输。办理新能源商品汽车国际铁路联运,应当符合铁路合作组织《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附件第2号《危险货物运送规则》等有关规定。三、规范铁路运输条件(一)托运新能源商品汽车时,托运人应当提供新能源商品汽车产品出厂合格证(出口新能源商品汽车不受此限制),合格证应当与实际托运的新能源商品汽车产品相符。(二)电池荷电状态及油箱状态。新能源商品汽车的动力电池荷电状态不得超过65%。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油箱孔盖处于关闭状态,无泄漏、渗漏问题,铁路运输过程中不得加注、抽取油料。(三)托运新能源商品汽车时,除装配的电池外,不得夹带备用电池和其他电池。除出厂配备的必备物品外,新能源商品汽车内部及后备箱内不得装载和夹带其他物品。四、加强铁路运输管理(一)保证货物安全。托运人应对提供的新能源商品汽车产品出厂合格证(出口新能源商品汽车不受此限制)的真实性负责,对托运的新能源商品汽车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负责。(二)加强承运把关。铁路运输企业承运新能源商品汽车时,应认真查验新能源商品汽车产品出厂合格证(出口新能源商品汽车不受此限制),无产品出厂合格证的不得承运。装载新能源商品汽车的铁路车辆、集装箱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使用技术状态不良、未按规定检修(验)或者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集装箱。使用铁路货车装载加固新能源商品汽车时,应当符合《铁路货物装载加固技术要求》(TB/T 30004)。(三)加强应急管理。铁路运输企业、托运人等运输单位应根据《电动汽车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指南》(GB/T 38283),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发生突发事件后及时采取妥善的应急处置措施。五、强化铁路运输安全监管各地区铁路监管局要结合辖区实际,加强新能源商品汽车铁路运输安全监管,加大对谎报品名和违规运输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新能源商品汽车铁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要加大新能源商品汽车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宣贯力度,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依法合规办理新能源商品汽车铁路运输业务。要组织铁路运输企业及时总结新能源商品汽车铁路运输经验,结合实际提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意见建议,不断完善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确保新能源商品汽车铁路运输安全畅通。六、强化组织保障(一)健全工作机制。各地区铁路监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动态掌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铁路运输需求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铁路运输方面存在的问题,强化上下联动、横向协同,确保新能源商品汽车铁路运输安全畅通。(二)加强信息管理。铁路运输企业要组织托运人做好新能源商品汽车运输信息录入工作,掌握新能源商品汽车运量流向。各地区铁路监管局要动态掌握辖区内新能源商品汽车运输信息,并按照要求定期报送国家铁路局。(三)加强政策宣贯。各地区铁路监管局和铁路运输企业要通过多种方式做好政策宣贯,确保企业知晓新能源商品汽车铁路运输有关政策和安全要求,主动帮助企业办理托运手续,不断提高新能源商品汽车铁路运输服务质量。国家铁路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1月3日(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3-01-03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63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2年第10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四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2年第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1年第1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63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2年第10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四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批)予以公告。附件: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63批)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2年第10批)3.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四批)4.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批)链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2年第10批)车型主要参数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年11月9日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2-11-09
四部委关于公布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
有关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财政、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的通知》,引导汽车生产企业履行生产者责任,经地方推荐、专家评审和网上公示,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确定了11家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企业名单,现予以公布。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科技、财政、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实施模式,选树一批标杆企业,加大对先进模式和经验的宣传推广力度,带动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附件: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企业名单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科学技术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2022年10月12日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2-10-12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现将《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交通运输部2022年5月27日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建立完善出租汽车行业信用体系,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包括对出租汽车企业(含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第三条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第二章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划分第五条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AAAAA级、AAAA级、AAA级、AA级、A级和B级。第六条巡游出租汽车企业(简称巡游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企业管理指标:管理制度、驾驶员权益保障、信息化管理、服务质量信誉档案、驾驶员聘用、培训教育等情况;(二)安全运营指标:安全责任落实、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违法行为等情况;(三)运营服务指标:运营违规行为、车容车貌、驾驶员仪容和行为举止、服务评价、媒体曝光等情况;(四)社会责任指标:维护行业稳定情况;(五)加分项目:政府及部门表彰奖励、社会公益、新能源车辆使用等情况。第七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企业管理指标:线下服务能力、驾驶员权益保障、信息报备、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等情况。(二)信息数据指标:数据接入、数据查阅等情况,由部级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在每年1月底前完成测评。设区的市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登录部级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查看本辖区内有关测评结果。(三)安全运营指标:安全责任落实、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违法行为等情况。(四)运营服务指标:运营违规行为、车辆及驾驶员资质、服务评价、信息公开、媒体曝光等情况。(五)社会责任指标:维护行业稳定情况。(六)加分项目:政府及部门表彰奖励、社会公益、新能源车辆使用等情况。第八条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100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0分。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但未开展网约车经营业务的,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第九条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0分及以上(其中加分项目得分为100分),且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不少于85%的,为AAAAA级;(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0分及以上(其中加分项目得分80~99分),且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不少于85%的,为AAAA级;(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0分及以上(其中加分项目得分在79分及以下),且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不少于85%的,为AAA级;(四)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700~849分的,或者综合得分在850分以上,但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低于85%的,为AA级;(五)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600~699分的,为A级;(六)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B级:1.综合得分在600分以下的;2.出租汽车驾驶员有10%以上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的;3.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4.发生一次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5.违反法律法规,组织或引发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群体性事件的;6.严重损害出租汽车驾驶员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或引起重大信访事件发生的;7.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出租汽车企业在考核周期内经营时间少于6个月的,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A级。第三章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划分第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和B级。第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包括:(一)遵守法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二)安全生产:参加教育培训和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等情况;(三)经营行为: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经营违法行为等情况;(四)运营服务:文明优质服务、维护乘客权益、乘客投诉等情况。第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2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分。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从业资格证件但在考核周期内未注册在岗的,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违反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的,一次扣分分值分别为:1分、3分、5分、10分、20分五种。扣至0分为止。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加分累计不得超过10分。第十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20分及以上的,考核等级为AAA级;(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11~19分的,考核等级为AA级;(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4~10分的,考核等级为A级;(四)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0~3分的,考核等级为B级。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注册在岗时间少于6个月的,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A级。第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等先进事迹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相应加分奖励。第四章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第十五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组织开展本地区出租汽车企业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并在考核周期次年的4月底前完成。第十六条出租汽车企业应在每年的2月底前,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上一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如实报送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档案等材料。第十七条巡游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从业人员、车辆台账等情况;(二)企业管理情况,包括管理制度、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培训教育等情况;(三)安全运营情况,包括安全责任制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处理、对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等情况;(四)运营服务情况,包括企业和驾驶员经营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情况、服务投诉、媒体曝光、核查处理和整改等情况;(五)社会责任情况,包括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社会影响和处理等情况;(六)加分项目情况,包括获得政府和部门表彰、社会公益、新能源车辆使用等情况。第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从业人员、车辆台账等情况;(二)企业管理情况,包括管理制度、劳动合同或协议、安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培训教育等情况;(三)信息管理情况,包括数据接入、数据查询等情况;(四)安全运营情况,包括安全责任落实情况、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等情况;(五)运营服务情况,包括运营违规行为、服务评价、信息公开、媒体曝光等情况;(六)社会责任情况,包括维护行业稳定情况;(七)加分项目情况,包括政府及部门表彰奖励、社会公益、新能源车辆使用等情况。第十九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出租汽车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实。发现不一致的,应当组织核查,要求出租汽车企业进行说明。出租汽车企业报送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该周期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评定为A级,情节严重的,可直接评定为B级。第二十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2)组织对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本机构网站上对初评结果进行为期10日的公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反映情况及时处理。第二十一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示结束后,对申诉和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各项指标的考核结果对出租汽车企业的服务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并逐级上报。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为A级及以下的,由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主体核定;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的,由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考核等级为AAAAA级、AAAA级、AAA级的,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公布,并将AAAA级、AAAAA级的核定结果报送交通运输部。第二十二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分别建立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并加强对服务质量信誉档案的管理,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服务质量信誉档案。第五章 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第二十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届满后30日内,持本人的从业资格证件到当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鼓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实施网上签注。第二十四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4)计分,分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驾驶员;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情况评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并提供查询服务。第二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一个考核周期届满,经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后,该考核周期内的扣分与加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第二十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计至3分及以下的,应当在计至3分及以下之日起15日内,按有关规定接受培训,并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清除计分手续。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有关信息录入出租汽车驾驶员数据库,清除培训前的扣分和加分。在本次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第二十七条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诉或者举报。经调查核实申诉和举报属实的,应对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信息予以更正。第二十八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出租汽车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分别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基本情况,包括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服务单位、初领驾驶证日期、准驾车型、从业资格证号以及从业资格证件领取、注册和变更记录、培训教育等情况;(二)遵守法规情况,包括查处出租汽车驾驶员违法行为等情况;(三)安全生产情况,包括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死伤人数、经济损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等情况;(四)经营服务情况,包括乘客投诉、媒体曝光的服务质量事件等情况。第六章 奖惩措施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公共信息平台,并通过本部门网站或其他方式及时公布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以及下一次签注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时间等信息,方便社会各界查询。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本部门网站、“信用交通”网站或其他方式公布上一年度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建立查询系统。第三十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出租汽车市场监管,充分利用12328、12345等热线电话等多种途径,建立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信息收集制度。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及时记录和更新企业、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信息,并建立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第三十一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配置巡游车经营权指标或延续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许可的重要依据,并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对近三年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连续被评为AAA级及以上的巡游车企业,在申请新增巡游车经营权指标时,可优先考虑,或在巡游车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时予以加分;(二)对近三年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连续被评为AA级及以上的出租汽车企业,在申请巡游车经营权延续经营,或申请延续网约车经营许可时,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优先予以批准;(三)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连续两年被评为A级的出租汽车企业,应当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四)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被评为B级的出租汽车企业,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将企业法人及主要经营人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可作为巡游车企业在整改年度内参加巡游车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的审慎性参考依据。第三十二条省级、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分别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AA级及以上的出租汽车企业,颁发证书、标牌(式样见附件5)。AA级及以上出租汽车企业,可在巡游车顶灯、车门外侧等显著位置或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客户端上标示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第三十三条出租汽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视不同情形,将其已评定考核等级降级,并报上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一)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二)发生一次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三)组织或引发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停运等群体性事件的。第三十四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巡游车服务监督卡上标注巡游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鼓励通过车载智能终端或电子监督卡等形式标注巡游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网约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客户端上标注。鼓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出租汽车企业以及相关社团组织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A级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进行表彰奖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出租汽车企业优先聘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高的出租汽车驾驶员,鼓励将出租汽车驾驶员信誉考核等级与其薪资待遇、晋升、培训、辞退挂钩。第三十五条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加强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的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教育和管理。第三十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不良记录驾驶员名单:(一)在考核周期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综合得分为0分,且未按照规定参加培训的;(二)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均为B级的;(三)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综合得分有两次以上被计至3分及以下的;(四)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未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的;(五)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或服务质量事故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不良记录驾驶员名单数据库,为出租汽车企业提供查询服务,并加强对不良记录驾驶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指:(一)出租汽车驾驶员,是指取得出租汽车从业资格并在考核周期内从事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人员。(二)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内,对出租汽车企业的管理制度、安全运营、运营服务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综合评价。(三)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内,对驾驶员在出租汽车服务中遵纪守法、安全生产、经营行为和运营服务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四)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出租汽车企业或其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原因,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服务质量事件。第三十八条上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各地对于驾驶员在巡游车和网约车之间身份转换的,应统筹考虑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第四十条鼓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出租汽车企业建立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电子档案。鼓励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参与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服务质量信誉纸质档案保存时间不得低于3年,电子档案保存时间不得低于10年。第四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以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情况为基本依据,制定本地区巡游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第四十二条个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重点考核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及奖惩措施,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第四十三条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细化考核标准、考核方式及奖惩措施等。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附件:1.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3.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5.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证书式样(以上附件略,详情请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
国务院公报
2022-09-22
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
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汽车消费,现就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的,列入《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属于符合免税条件的新能源汽车。三、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四、2022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可按照本公告继续适用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其他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年9月18日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2-09-18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现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交通运输部2022年5月24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简称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的运行管理工作,规范数据传输,提高网约车行业监管效能,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包括全行业层面的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简称行业平台),省级层面的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简称省级平台),城市层面的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简称城市平台)。第三条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数据传输、运行维护、数据质量测评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各级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的运行管理等工作。各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平台运行管理,并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平台运行管理工作。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简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城市平台的使用、运行和维护管理工作。各网约车平台公司(包括依托互联网技术提供信息服务,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共同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平台)按照相关规定,负责规范本平台的运行管理和数据传输工作。第二章 数据传输第五条各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通过运政信息系统实时传输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相关许可信息,供行业平台实时共享。未能实时共享的,应通过行业平台及时录入上传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相关许可信息,原则上每周至少更新一次。第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后,应自次日零时起向行业平台传输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等基础静态数据以及订单信息、经营信息、定位信息、服务质量信息等动态数据。第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加强对数据信息的规范化管理,所传输的网约车运营服务相关数据,应直接接入行业平台,不得通过第三方平台或系统传输。第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数据传输至行业平台后,由行业平台将数据实时转发至相关省级平台及城市平台,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向省级平台或城市平台重复传输相同数据。第九条行业平台所接收的运营信息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建立健全数据传输工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数据传输工作,明确与行业平台对接工作的责任人、业务人员和系统技术人员,并告知行业平台。上述人员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告知。第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因系统改造、服务器迁移等可预见原因,需要暂停网约车平台运行的,应提前72小时告知行业平台。第十二条因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等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造成系统故障,无法正常传输数据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及时告知行业平台,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尽快恢复系统正常运行。系统故障排除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及时将漏传数据补传,并提交处理情况书面报告。第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技术接入和数据传输过程中,存在可能危害行业平台系统安全的,行业平台有权暂停技术接入和数据传输;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三章 传输质量要求第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保证传输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及时性、真实性等,确保数据传输质量。第十五条传输数据质量满足以下方面要求:(一)数据完整性:网约车平台公司传输的数据应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总体技术要求(暂行)》相关要求,确保其基础静态数据、动态数据字段内容齐全完整,确保全量数据传输,不遗漏信息及字段。(二)数据规范性:网约车平台公司传输的数据字段内容在元素名称、字段名称、数据类型、字段长度、取值范围、数据精度、编码规则等方面应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总体技术要求(暂行)》相关要求。(三)数据及时性:网约车平台公司基础静态数据变更的,应于变更后24小时内将数据传输至行业平台;订单信息、经营信息、服务质量信息等应实时传输,延迟不得超过300秒;定位信息应实时传输,延迟不得超过60秒。(四)数据真实性:网约车平台公司传输的数据内容应真实有效,基础静态数据、动态数据间应相互关联,相关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应正确、真实和完整。第四章 传输质量测评第十六条行业平台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数据传输质量情况定期开展测评,测评内容包括数据完整性、规范性、及时性、真实性等方面。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数据传输质量测评指标及计算方式见附件,具体测评指标和计算方式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予以更新。第十七条数据传输质量测评工作分为月度、年度测评,月度、年度测评周期为每自然月、自然年。第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数据传输质量测评结果由行业平台定期公布,年度测评结果纳入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行业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国网约车行业基本运行情况、未按规定向行业平台传输数据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等情况。鼓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充分利用各级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加强网约车行业运行监测分析并公开发布分析结果,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托各级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提高执法效能,提升监管执法精准化、智能化水平。第五章 运行维护第十九条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明确行业平台使用的责任人及联系人,并告知行业平台;要加强行业平台登录账号的申请开通管理,并督促使用人员妥善保管账号信息,定期更换密码。第二十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实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加强数据传输追踪,定期开展安全排查,对于发现的安全风险和漏洞,要及时整改,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数据遭到篡改、破坏、泄漏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不得将数据用于商业性经营活动。第二十一条各级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应建立平台系统运行管理和故障应急处理机制,对本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7×24小时实时监测,发现系统故障及时处理。第二十二条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网约车行业联合监管的需要,与其他管理部门相关信息系统进行技术对接,实现信息共享。第二十三条网络链路维护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共同开展。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间的网络链路由行业平台、省级平台或直辖市城市平台共同维护;省(自治区)内网络链路由省级平台、城市平台负责维护。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业务的,按照各地有关规定传输数据信息。第二十五条负责行业平台运行维护的单位要做好运行维护、数据传输管理、数据安全等工作,确保平台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加工使用有关数据信息。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附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数据传输质量测评指标及计算方式(略,详情请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
国务院公报
2022-09-10
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汽车业是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性产业。为进一步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助力稳定经济基本盘和保障改善民生,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新能源汽车购买使用(一)促进跨区域自由流通,破除新能源汽车市场地方保护,各地区不得设定本地新能源汽车车型备案目录,不得对新能源汽车产品销售及消费补贴设定不合理车辆参数指标。(二)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研究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政策到期后延期问题。深入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下乡支持政策,引导企业加大活动优惠力度,促进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消费使用。(三)积极支持充电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居住社区、停车场、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货运枢纽等充电设施建设,引导充电桩运营企业适当下调充电服务费。二、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四)取消对开展二手车经销的不合理限制,明确登记注册住所和经营场所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外的企业可以开展二手车销售业务。对从事新车销售和二手车销售的企业,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按有关规定做好备案。备案企业应如实填报经营内容等信息,商务部门要及时将备案企业信息推送至公安机关、税务部门。自2022年10月1日起,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五)促进二手车商品化流通,明确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将购进并用于销售的二手车按照“库存商品”科目进行会计核算。自2022年10月1日起,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申请办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转移登记时,公安机关实行单独签注管理,核发临时号牌。对汽车限购城市,明确汽车销售企业购入并用于销售的二手车不占用号牌指标。(六)支持二手车流通规模化发展,各地区严格落实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自2022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含国家明确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小型非营运二手车的迁入限制,促进二手车自由流通和企业跨区域经营。自2023年1月1日起,对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3辆及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公安机关、税务部门共享核查信息,税务部门充分运用共享信息,为有关企业开具发票提供信息支撑。三、促进汽车更新消费(七)鼓励各地综合运用经济、技术等手段推动老旧车辆退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汽车以旧换新,加快老旧车辆淘汰更新。(八)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获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对《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取得资质的企业,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期重新完成资质认定的,可延期到2023年3月1日。加大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建设项目用地支持力度,企业建设项目用地性质原则上应为工业用地,对已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的企业及本文件印发后3个月内获得用地审批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在建项目,按已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四、推动汽车平行进口持续健康发展(九)支持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地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业务,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汽车平行进口工作方案并报商务部备案,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即可开展汽车平行进口业务。完善平行进口汽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和信息公开制度,允许企业对进口车型持续符合国六排放标准作出承诺,在环保信息公开环节,延续执行对平行进口汽车车载诊断系统(OBD)试验和数据信息的有关政策要求。五、优化汽车使用环境(十)推进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切实提升城市停车设施有效供给水平,加快应用新技术新模式,推动停车资源共享和供需匹配。新建居住区严格按照城市停车规划和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建设停车设施。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城市更新行动,积极扩建新建停车设施。合理利用人防工程、公园绿地地下空间等,挖潜增建停车设施。各地要完善停车收费政策,强化资金用地政策支持,加大力度使用地方债支持符合条件的停车设施建设。(十一)发展汽车文化旅游等消费,在用地等方面支持汽车运动赛事、汽车自驾运动营地等项目建设运营,研究制定传统经典车辆认定条件,促进展示、收藏、交易、赛事等传统经典车相关产业及汽车文化发展。六、丰富汽车金融服务(十二)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首付比例、贷款利率、还款期限,加大汽车消费信贷支持。有序发展汽车融资租赁,鼓励汽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与融资租赁企业加强合作,增加金融服务供给。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职责细化工作举措,推动相关政策措施尽快落地见效,进一步促进汽车消费回升和潜力释放。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体育总局银保监会能源局2022年7月5日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2-07-05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现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交通运输部2022年5月24日(此件公开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简称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的运行管理工作,规范数据传输,提高网约车行业监管效能,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包括全行业层面的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简称行业平台),省级层面的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简称省级平台),城市层面的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简称城市平台)。第三条 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数据传输、运行维护、数据质量测评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指导各级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的运行管理等工作。各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平台运行管理,并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平台运行管理工作。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简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城市平台的使用、运行和维护管理工作。各网约车平台公司(包括依托互联网技术提供信息服务,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共同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平台)按照相关规定,负责规范本平台的运行管理和数据传输工作。第二章  数据传输第五条 各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通过运政信息系统实时传输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相关许可信息,供行业平台实时共享。未能实时共享的,应通过行业平台及时录入上传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相关许可信息,原则上每周至少更新一次。第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后,应自次日零时起向行业平台传输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等基础静态数据以及订单信息、经营信息、定位信息、服务质量信息等动态数据。第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加强对数据信息的规范化管理,所传输的网约车运营服务相关数据,应直接接入行业平台,不得通过第三方平台或系统传输。第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数据传输至行业平台后,由行业平台将数据实时转发至相关省级平台及城市平台,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向省级平台或城市平台重复传输相同数据。第九条 行业平台所接收的运营信息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建立健全数据传输工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数据传输工作,明确与行业平台对接工作的责任人、业务人员和系统技术人员,并告知行业平台。上述人员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告知。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因系统改造、服务器迁移等可预见原因,需要暂停网约车平台运行的,应提前72小时告知行业平台。第十二条 因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等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造成系统故障,无法正常传输数据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及时告知行业平台,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尽快恢复系统正常运行。系统故障排除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及时将漏传数据补传,并提交处理情况书面报告。第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技术接入和数据传输过程中,存在可能危害行业平台系统安全的,行业平台有权暂停技术接入和数据传输;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三章  传输质量要求第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保证传输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及时性、真实性等,确保数据传输质量。第十五条 传输数据质量满足以下方面要求:(一)数据完整性:网约车平台公司传输的数据应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总体技术要求(暂行)》相关要求,确保其基础静态数据、动态数据字段内容齐全完整,确保全量数据传输,不遗漏信息及字段。(二)数据规范性:网约车平台公司传输的数据字段内容在元素名称、字段名称、数据类型、字段长度、取值范围、数据精度、编码规则等方面应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总体技术要求(暂行)》相关要求。(三)数据及时性:网约车平台公司基础静态数据变更的,应于变更后24小时内将数据传输至行业平台;订单信息、经营信息、服务质量信息等应实时传输,延迟不得超过300秒;定位信息应实时传输,延迟不得超过60秒。(四)数据真实性:网约车平台公司传输的数据内容应真实有效,基础静态数据、动态数据间应相互关联,相关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应正确、真实和完整。第四章  传输质量测评第十六条 行业平台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数据传输质量情况定期开展测评,测评内容包括数据完整性、规范性、及时性、真实性等方面。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数据传输质量测评指标及计算方式见附件,具体测评指标和计算方式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予以更新。第十七条 数据传输质量测评工作分为月度、年度测评,月度、年度测评周期为每自然月、自然年。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数据传输质量测评结果由行业平台定期公布,年度测评结果纳入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行业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国网约车行业基本运行情况、未按规定向行业平台传输数据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等情况。鼓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充分利用各级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加强网约车行业运行监测分析并公开发布分析结果,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托各级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提高执法效能,提升监管执法精准化、智能化水平。第五章  运行维护第十九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明确行业平台使用的责任人及联系人,并告知行业平台;要加强行业平台登录账号的申请开通管理,并督促使用人员妥善保管账号信息,定期更换密码。第二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实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加强数据传输追踪,定期开展安全排查,对于发现的安全风险和漏洞,要及时整改,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数据遭到篡改、破坏、泄漏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不得将数据用于商业性经营活动。第二十一条 各级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应建立平台系统运行管理和故障应急处理机制,对本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7×24小时实时监测,发现系统故障及时处理。第二十二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网约车行业联合监管的需要,与其他管理部门相关信息系统进行技术对接,实现信息共享。第二十三条 网络链路维护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共同开展。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间的网络链路由行业平台、省级平台或直辖市城市平台共同维护;省(自治区)内网络链路由省级平台、城市平台负责维护。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业务的,按照各地有关规定传输数据信息。第二十五条 负责行业平台运行维护的单位要做好运行维护、数据传输管理、数据安全等工作,确保平台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加工使用有关数据信息。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附件下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数据传输质量测评指标及计算方式.doc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2-05-24
四部门关于开展2022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商务、能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引导农村居民绿色出行,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能源局决定联合组织开展新一轮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主题绿色、低碳、智能、安全——满足美好出行需求,助力乡村全面振兴二、活动时间2022年5月-12月三、组织形式(一)活动委托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组织实施,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能源主管部门做好配合工作。(二)在山西、吉林、江苏、浙江、河南、山东、湖北、湖南、海南、四川、甘肃等地,选择三四线城市、县区举办若干场专场、巡展、企业活动。(三)鼓励参加下乡活动的新能源汽车行业相关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积极参与“双品网购节”以及各平台自发组织的各类网络促销活动,支持企业与电商、互联网平台等合作举办直播或网络购车活动,通过网上促销等方式吸引更多消费者购买。(四)鼓励各地出台更多新能源汽车下乡支持政策,改善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推动农村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参与下乡活动企业(名单见附件)研发更多质量可靠、先进适用车型,加大活动优惠力度,加强售后运维服务保障。(五)通过相关部委和地方政府宣传平台、中国汽车工业协会自有及联动媒体宣传平台、各企业传播渠道等开展活动宣传报道。四、活动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相关部门要强化部门协同,加强人员和经费保障,动员企业积极参与活动,确保各项活动取得实效。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持节俭办活动。(二)做好安全保障。严格遵守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安全方案和疫情防控工作应急预案,细化措施、责任到人、落实到位。在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前提下,加强安全防护,严防事故发生。(三)注重舆论引导。运用新闻媒体、微博微信、广播电视、新媒体短视频等渠道,开展活动全过程全覆盖宣传引导,加大新能源汽车科普宣传力度,加强活动前预热宣传,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营造良好舆论环境。联系方式: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许海东 13901229166 王军 13582377997 wangjun@caam.org.cn附件:参与活动企业及车型目录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2022年5月16日附件参与活动汽车企业及车型(排序不分先后)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红旗E-QM5)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风神E70、启辰D60 EV、启辰T60 EV、风行S50 EV、东风EX1 Pro、东风本田 MN-V)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Lumin、奔奔E-Star、逸动EV460、长安睿行EM60、长安之星9 EV、长安星卡EV、长安欧尚A600 EV、长安欧尚长行EV)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科莱威Clever、荣威i6 Max EV、荣威Ei5)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宏光Mini EV、宝骏Kiwi EV、五菱荣光电动车、五菱Nano EV)一汽奔腾轿车有限公司 (奔腾NAT)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 (风光Mini EV、东风小康EC36)广汽埃安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AION Y、AION S、AION S Plus、AION V Plus)广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 (广汽丰田iA5)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福田风景EV)北京汽车蓝谷营销服务有限公司 (北汽EU5-Plus、北汽EU7)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小蚂蚁EQ1、QQ冰淇淋、艾瑞泽e、大蚂蚁)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几何C、几何A Pro、帝豪EV Pro)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欧拉好猫、欧拉好猫GT)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思皓 E10X、思皓E40X、思皓E50A、思皓E50A Pro)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海豚、E2、元Pro、元Plus、秦Plus EV、宋Plus EV)浙江合众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哪吒V、哪吒V Pro)浙江零跑科技有限公司 (零跑T03、零跑C11)威马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威马EX5-Z、威马E.5、威马W6)华晨鑫源重庆汽车有限公司 (新海狮EV、好运一号EV、鑫源T50 EV)浙江飞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飞碟Q2)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雷丁芒果、雷丁芒果Pro)浙江新吉奥汽车有限公司 (吉奥帅凌)河南御捷时代汽车有限公司 (朋克多多)合创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合创Z03)江苏吉麦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 (凌宝BOX Pro、凌宝COCO)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2-05-16
编组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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