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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中小学生沉迷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党委宣传部、网信办、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党委宣传部、网信办、公安局、市场监管局: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认真落实中央有关未成年人网络环境治理的决策部署,有效预防中小学生沉迷网络游戏,切实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现就加强预防中小学生沉迷网络游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确保内容健康干净。各地出版管理部门要引导网络游戏企业开发导向正确、内涵丰厚、种类多样、寓教于乐的网络游戏产品,确保内容优质健康干净。督促网络游戏企业加大内容审核力度,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坚决杜绝网络游戏中含有可能引发中小学生模仿不安全行为、违反社会公德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暴力、色情低俗、封建迷信等妨害中小学生身心健康的内容。指导网络游戏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产品进行分类,作出适龄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避免中小学生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要严格执行网络游戏前置审批制度,未经批准的游戏,不得上线运营。二、落实好防沉迷要求。网络游戏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 切实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国新出发〔2021〕14号)规定,严格落实网络游戏用户账号实名注册和登录要求。所有网络游戏用户提交的实名注册信息,必须通过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系统验证。验证为未成年人的用户,必须纳入统一的网络游戏防沉迷管理。网络游戏企业可在周五、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每日20时至21时,向中小学生提供1小时网络游戏服务,其他时间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中小学生提供网络游戏服务。三、严格校内教育管理。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学校对经申请带入校园的手机等终端产品进行统一管理,严禁带入课堂。学校提供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学校教职员工发现学生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时,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教育。学校要广泛开展各类文体活动,引导学生培养兴趣爱好,自觉远离不良网络诱惑。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对中小学生沉迷网络行为进行预防和干预,引导中小学生正确认识、科学对待、合理使用网络。四、推动家校协同发力。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家校沟通,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引导家长充分认识沉迷网络游戏的危害性和加强管理的必要性,形成家校协同育人合力。要督促家长履行好监护责任,发挥好榜样作用,安排好孩子日常学习生活,有意识地让孩子多从事一些家务劳动、户外活动、体育锻炼,帮助孩子养成健康生活方式。学校和家长发现学生有沉迷网络游戏、过度消费等苗头迹象,要相互告知,共同进行教育和引导,及时矫正不良行为,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五、切实加强监管问责。各地出版管理、网信、通信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网络游戏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对违反有关规定,上线运营后落实防沉迷措施不到位或擅自添加违法、不良信息内容以及未经审批违法违规运营的网络游戏,要按有关规定予以惩处。网信、市场监管部门对发布不良网络游戏信息、插入网络游戏链接、推送网络游戏广告的中小学在线教育网络平台和产品,要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罚或关停。各地出版管理部门要鼓励相关组织或个人,对未按要求落实实名注册、时段时长限制、充值限制或者涉及不良内容的网络游戏企业和平台进行举报。教育督导部门要将预防中小学生网络沉迷工作纳入对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责任督学日常监督范围,并将督导结果作为评价地方教育工作和学校管理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教育部办公厅中央宣传部办公厅中央网信办秘书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1年10月20日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1-10-20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切实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各网络游戏企业,有关行业组织:一段时间以来,未成年人过度使用甚至沉迷网络游戏问题突出,对正常生活学习和健康成长造成不良影响,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广大家长反映强烈。为进一步严格管理措施,坚决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限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时间。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所有网络游戏企业仅可在周五、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每日20时至21时向未成年人提供1小时网络游戏服务,其他时间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二、严格落实网络游戏用户账号实名注册和登录要求。所有网络游戏必须接入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系统,所有网络游戏用户必须使用真实有效身份信息进行游戏账号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网络游戏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含游客体验模式)向未实名注册和登录的用户提供游戏服务。三、各级出版管理部门加强对网络游戏企业落实提供网络游戏服务时段时长、实名注册和登录、规范付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对未严格落实的网络游戏企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四、积极引导家庭、学校等社会各方面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依法履行未成年人监护职责,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在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时督促其以真实身份验证,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时段时长规定,引导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网络使用习惯,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五、本通知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所称网络游戏企业含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平台。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工作的通知》(国新出发〔2019〕34号)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新闻出版署2021年8月30日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1-08-30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为了加强游戏游艺设备管理,规范娱乐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我部制定了《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文化和旅游部      2019年11月6日   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游戏游艺设备管理,规范娱乐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游戏游艺设备,是指提供游戏游艺内容或者服务的专用电子、机械操作设备。第三条游戏游艺设备机型机种分为电子游戏设备(机)和游艺娱乐设备。电子游戏设备(机)是指通过音视频系统和内容集成方式,主要为娱乐场所或者其他经营场所提供游戏内容服务,且游戏内容、形式等方面不适宜未成年人独立或者长时间使用的专用设备,如格斗类游戏游艺设备等。游艺娱乐设备是指除电子游戏设备(机)以外的其他游戏游艺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娱乐场所以及其他经营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第四条鼓励企业充分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价值内涵,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发生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体现民族精神、内容健康向上,具有运动体验、技能训练、益智教育、亲子互动等功能的游戏游艺设备。第五条禁止面向国内市场生产、进口、销售、经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游戏游艺设备:(一)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内容的;(二)存在安全隐患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第六条游戏游艺设备不得含有下列宣扬赌博内容:(一)具有或者变相具有押分、退分、退币、退钢珠等功能的;(二)捕鱼机等以设置倍率形式以小博大的;(三)老虎机、转盘机、跑马机等由系统自动决定游戏结果的;(四)含有其他宣扬赌博内容的。第七条面向国内市场生产、进口、销售、经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外观标识、游戏内容、操作说明等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第八条文化和旅游部负责制定全国游戏游艺设备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生产或者进口的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内容审核和机型机种分类。地方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对本辖区游戏游艺设备的监督管理。第九条省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实际,组建游戏游艺设备审核专家团队,为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机型机种分类等提供咨询、鉴定等服务。组织专家团队提供咨询、鉴定等服务,可以支付报酬。第二章 内容审核第十条面向国内市场生产的游戏游艺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内容审核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申请表;(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游戏游艺设备内置音视频文件(包括全部背景音乐、歌曲及其名称列表和歌词的电子文本),涉及外文的还应当提供中外文对照文本;(四)游戏游艺设备内容简介、操作说明文本(含返奖方式等)、后台管理操作说明文本以及展现完整游戏过程的操作演示视频;(五)能够反映游戏游艺设备整体外观的图片和说明(正面、左右侧面、控制台、投币口、后台控制界面等至少各1张图片并做相应说明,图片为“JPG”格式,分辨率不低于1280×720像素);(六)游戏游艺设备及其内容的有关知识产权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专利证书复印件)或者拥有相关知识产权的声明。第十一条面向国内市场销售进口游戏游艺设备前,进口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内容审核申请,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和进口该游戏游艺设备的独占性授权经营协议。第十二条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时,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审核、上级部门复核、异议处理、公示等时间)作出决定。第十三条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内容审核以及机型机种分类的初步意见。难以确定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设备进行实物审查。确有必要时,也可以咨询专家意见或者提交文化和旅游部复核。第十四条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将通过初步审核的游戏游艺设备的基本信息、异议受理方式等,在其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七日。基本信息包括生产企业或者进口单位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游戏游艺设备的名称、型号、操作说明、外观图片、机型机种、生产地或者进口地、知识产权文件或者声明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的游戏游艺设备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书面提交异议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予以调查核实,并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第十五条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属实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出具游戏游艺设备内容核准单,发放“游戏游艺设备电子标识”;审核不予通过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取得游戏游艺设备内容核准单后,游戏游艺设备生产企业、进口单位可以面向国内市场销售该游戏游艺设备。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公共场所展览展示的游戏游艺设备,应当取得游戏游艺设备内容核准单。“游戏游艺设备电子标识”由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自动生成,内容包含游戏游艺设备基本信息以及审核机关名称、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信息。“游戏游艺设备电子标识”的标准由文化和旅游部统一制定。第十六条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出具内容核准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游戏游艺设备基本信息及批准文号等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游戏游艺设备内容或者机型机种等发生实质性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向原审核机关提出内容审核申请:(一)因升级或者改版等导致内容发生明显变化的;(二)增加游戏项目的;(三)改变主要功能键的;(四)外观明显改变的;(五)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的。第十八条面向娱乐场所或者其他经营场所销售游戏游艺设备前,生产企业或者进口单位应当在游戏游艺设备显著位置张贴“游戏游艺设备电子标识”,并依照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确定的机型机种类别,标注“游艺娱乐设备”或者“电子游戏设备(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字样。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文化和旅游部指导中国文化娱乐行业协会制定游戏游艺设备内容自审规范。游戏游艺设备生产企业和进口单位应当建立游戏游艺设备内容自审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内容审核人员,加强游戏游艺设备内容自审工作。第二十条在其他经营场所设置游戏游艺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游戏游艺设备显著位置标明经营者的真实名称、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在经营前向场所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一并提交游戏游艺设备的基本信息、数量、设置地址以及具体联系人员、联系方式等信息。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备案。在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置游戏游艺设备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备案。第二十一条娱乐场所或者其他经营场所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利用游戏游艺设备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来源合法、内容健康、安全无害的奖品,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虚标价格。奖品目录等相关信息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游戏游艺设备以概率性方式提供实物奖励的,经营者应当在游戏游艺设备正面显著位置明示概率范围。第二十三条娱乐场所以及其他经营场所应当经营依法取得“游戏游艺设备电子标识”的游戏游艺设备,不得利用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内容或者未经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内容审核、擅自实质性变更内容的游戏游艺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撤销游戏游艺设备内容核准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游戏游艺设备的生产企业或者进口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员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或者重点关注名单,实施信用联合惩戒:(一)隐瞒游戏游艺设备真实情况的;(二)提供虚假材料的;(三)伪造证明文件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文化和旅游部在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发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核通过的游戏游艺设备存在内容等问题的,应当依法责令其撤销内容核准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其他经营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参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对游戏游艺设备经营者予以处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将其经营者纳入重点监管对象;情节严重的,可以列入重点关注名单或者文化市场黑名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其他经营场所未将奖品目录报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的,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参照《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游戏游艺设备经营者予以处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其他经营场所利用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内容的游戏游艺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参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对游戏游艺设备经营者予以处罚;其他经营场所利用未经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内容审核或者擅自实质性变更内容的游戏游艺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参照《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游戏游艺设备经营者予以处罚。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条大型游乐设施设备及主要为家庭使用的游戏游艺设备管理按照相关法规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其他经营场所是指在无独立围护结构的场地内设置游戏游艺设备供消费者自娱自乐的分布式经营场所。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适应儿童游艺娱乐场所、虚拟现实游艺娱乐场所、专营“抓娃娃机”等礼品类游艺娱乐场所发展的使用面积和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的最低标准。第三十二条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县级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在本办法施行前或者施行过渡期内在娱乐场所或者其他经营场所设置的、尚未张贴“游戏游艺设备电子标识”的游戏游艺设备实施分类标识管理。张贴的标识应当包括游戏游艺设备名称、机型机种、监督电话等信息。在本办法施行前或者施行过渡期内,经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核通过、未发放“游戏游艺设备电子标识”且尚未面向国内销售的,应当结合实际向生产企业或者进口单位补发“游戏游艺设备电子标识”。第三十三条施行过渡期后,各地应当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开展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游戏游艺设备电子标识”发放以及其他经营场所经营游戏游艺设备备案等工作。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文化部关于允许内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和销售的通知》(文市函〔2015〕57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所称施行过渡期为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本办法施行后,文化和旅游部不再统一公布游戏游艺设备信息。附表:1.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申请表(样表)2.游戏游艺设备内容核准单(样表)(以上附表略,详情请登录文化和旅游部网站)
国务院公报
2020-03-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2号)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废止《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和《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废止〈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和〈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6月28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部 长  雒树刚      2019年7月10日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废止《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和《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根据《文化和旅游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化和旅游部决定废止《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和《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2号)。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国务院公报
2020-01-10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为了加强游戏游艺设备管理,规范娱乐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我部制定了《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文化和旅游部2019年11月6日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游戏游艺设备管理,规范娱乐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游戏游艺设备,是指提供游戏游艺内容或者服务的专用电子、机械操作设备。第三条  游戏游艺设备机型机种分为电子游戏设备(机)和游艺娱乐设备。电子游戏设备(机)是指通过音视频系统和内容集成方式,主要为娱乐场所或者其他经营场所提供游戏内容服务,且游戏内容、形式等方面不适宜未成年人独立或者长时间使用的专用设备,如格斗类游戏游艺设备等。游艺娱乐设备是指除电子游戏设备(机)以外的其他游戏游艺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娱乐场所以及其他经营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第四条  鼓励企业充分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价值内涵,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发生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体现民族精神、内容健康向上,具有运动体验、技能训练、益智教育、亲子互动等功能的游戏游艺设备。第五条  禁止面向国内市场生产、进口、销售、经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游戏游艺设备:(一)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内容的;(二)存在安全隐患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第六条  游戏游艺设备不得含有下列宣扬赌博内容:(一)具有或者变相具有押分、退分、退币、退钢珠等功能的;(二)捕鱼机等以设置倍率形式以小博大的;(三)老虎机、转盘机、跑马机等由系统自动决定游戏结果的;(四)含有其他宣扬赌博内容的。第七条  面向国内市场生产、进口、销售、经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外观标识、游戏内容、操作说明等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第八条  文化和旅游部负责制定全国游戏游艺设备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生产或者进口的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内容审核和机型机种分类。地方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对本辖区游戏游艺设备的监督管理。第九条  省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实际,组建游戏游艺设备审核专家团队,为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机型机种分类等提供咨询、鉴定等服务。组织专家团队提供咨询、鉴定等服务,可以支付报酬。第二章   内容审核第十条  面向国内市场生产的游戏游艺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内容审核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申请表;(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游戏游艺设备内置音视频文件(包括全部背景音乐、歌曲及其名称列表和歌词的电子文本),涉及外文的还应当提供中外文对照文本;(四)游戏游艺设备内容简介、操作说明文本(含返奖方式等)、后台管理操作说明文本以及展现完整游戏过程的操作演示视频;(五)能够反映游戏游艺设备整体外观的图片和说明(正面、左右侧面、控制台、投币口、后台控制界面等至少各1张图片并做相应说明,图片为“JPG”格式,分辨率不低于1280×720像素);(六)游戏游艺设备及其内容的有关知识产权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专利证书复印件)或者拥有相关知识产权的声明。第十一条  面向国内市场销售进口游戏游艺设备前,进口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内容审核申请,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和进口该游戏游艺设备的独占性授权经营协议。第十二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时,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审核、上级部门复核、异议处理、公示等时间)作出决定。第十三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内容审核以及机型机种分类的初步意见。难以确定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设备进行实物审查。确有必要时,也可以咨询专家意见或者提交文化和旅游部复核。第十四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将通过初步审核的游戏游艺设备的基本信息、异议受理方式等,在其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七日。基本信息包括生产企业或者进口单位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游戏游艺设备的名称、型号、操作说明、外观图片、机型机种、生产地或者进口地、知识产权文件或者声明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的游戏游艺设备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书面提交异议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予以调查核实,并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第十五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属实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出具游戏游艺设备内容核准单,发放“游戏游艺设备电子标识”;审核不予通过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取得游戏游艺设备内容核准单后,游戏游艺设备生产企业、进口单位可以面向国内市场销售该游戏游艺设备。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公共场所展览展示的游戏游艺设备,应当取得游戏游艺设备内容核准单。“游戏游艺设备电子标识”由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自动生成,内容包含游戏游艺设备基本信息以及审核机关名称、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信息。“游戏游艺设备电子标识”的标准由文化和旅游部统一制定。第十六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出具内容核准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游戏游艺设备基本信息及批准文号等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  游戏游艺设备内容或者机型机种等发生实质性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向原审核机关提出内容审核申请:(一)因升级或者改版等导致内容发生明显变化的;(二)增加游戏项目的;(三)改变主要功能键的;(四)外观明显改变的;(五)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的。第十八条  面向娱乐场所或者其他经营场所销售游戏游艺设备前,生产企业或者进口单位应当在游戏游艺设备显著位置张贴“游戏游艺设备电子标识”,并依照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确定的机型机种类别,标注“游艺娱乐设备”或者“电子游戏设备(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字样。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文化和旅游部指导中国文化娱乐行业协会制定游戏游艺设备内容自审规范。游戏游艺设备生产企业和进口单位应当建立游戏游艺设备内容自审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内容审核人员,加强游戏游艺设备内容自审工作。第二十条  在其他经营场所设置游戏游艺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游戏游艺设备显著位置标明经营者的真实名称、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在经营前向场所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一并提交游戏游艺设备的基本信息、数量、设置地址以及具体联系人员、联系方式等信息。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备案。在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置游戏游艺设备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备案。第二十一条  娱乐场所或者其他经营场所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利用游戏游艺设备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来源合法、内容健康、安全无害的奖品,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虚标价格。奖品目录等相关信息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  游戏游艺设备以概率性方式提供实物奖励的,经营者应当在游戏游艺设备正面显著位置明示概率范围。第二十三条  娱乐场所以及其他经营场所应当经营依法取得“游戏游艺设备电子标识”的游戏游艺设备,不得利用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内容或者未经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内容审核、擅自实质性变更内容的游戏游艺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撤销游戏游艺设备内容核准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游戏游艺设备的生产企业或者进口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员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或者重点关注名单,实施信用联合惩戒。(一)隐瞒游戏游艺设备真实情况的;(二)提供虚假材料的;(三)伪造证明文件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文化和旅游部在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发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核通过的游戏游艺设备存在内容等问题的,应当依法责令其撤销内容核准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其他经营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参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对游戏游艺设备经营者予以处罚。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将其经营者纳入重点监管对象;情节严重的,可以列入重点关注名单或者文化市场黑名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其他经营场所未将奖品目录报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的,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参照《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游戏游艺设备经营者予以处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其他经营场所利用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内容的游戏游艺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参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对游戏游艺设备经营者予以处罚;其他经营场所利用未经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内容审核或者擅自实质性变更内容的游戏游艺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参照《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游戏游艺设备经营者予以处罚。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条  大型游乐设施设备及主要为家庭使用的游戏游艺设备管理按照相关法规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其他经营场所是指在无独立围护结构的场地内设置游戏游艺设备供消费者自娱自乐的分布式经营场所。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适应儿童游艺娱乐场所、虚拟现实游艺娱乐场所、专营“抓娃娃机”等礼品类游艺娱乐场所发展的使用面积和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的最低标准。第三十二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县级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在本办法施行前或者施行过渡期内在娱乐场所或者其他经营场所设置的、尚未张贴“游戏游艺设备电子标识”的游戏游艺设备实施分类标识管理。张贴的标识应当包括游戏游艺设备名称、机型机种、监督电话等信息。在本办法施行前或者施行过渡期内,经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核通过、未发放“游戏游艺设备电子标识”且尚未面向国内销售的,应当结合实际向生产企业或者进口单位补发“游戏游艺设备电子标识”。第三十三条  施行过渡期后,各地应当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开展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游戏游艺设备电子标识”发放以及其他经营场所经营游戏游艺设备备案等工作。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文化部关于允许内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和销售的通知》(文市函〔2015〕57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所称施行过渡期为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本办法施行后,文化和旅游部不再统一公布游戏游艺设备信息。附表:1.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申请表(样表)2.游戏游艺设备内容核准单(样表)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19-11-06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废止《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和《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2号《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废止〈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和〈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6月28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部长 雒树刚2019年7月10日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废止《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和《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根据《文化和旅游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化和旅游部决定废止《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和《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2号)。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19-07-10
关于调整高频快开彩票游戏和竞猜彩票游戏规则加强彩票市场监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体育局,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近年来,我国彩票事业总体上呈现持续健康发展的态势。同时,彩票市场仍然存在擅自利用互联网销售彩票、大额投注等非理性购彩现象,特别是福利彩票快开游戏和体育彩票高频游戏(以下简称高频快开游戏)、体育彩票全国联网单场竞猜游戏(以下简称单场竞猜游戏)市场监管亟待加强。为严格控制彩票市场风险,进一步彰显国家彩票公益性和社会责任,促进彩票事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调整高频快开游戏和单场竞猜游戏规则、加强彩票市场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高频快开游戏规则(一)拉长每期销售时间。自2019年2月11日起,高频快开游戏每期销售时间短于20分钟的,一律调整为20分钟。(二)自2019年2月11日起,取消提取1%的调节基金,相应提高其彩票公益金提取比例1个百分点。2019年2月11日前已提取和转入的调节基金结余,不再用于派奖,可继续用于游戏规则规定的其他用途。(三)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禁止在实体店外对高频快开游戏开展任何形式的宣传。高频快开游戏开奖结果仅限在实体店公布。实体店内不得展示具有统计、分析、预测等内容的信息,提供历史开奖数据的期次不得超过20期。高频快开游戏画面中不得包含骰子、赛马等信息元素,含有上述信息元素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于2019年2月11日前予以删除。二、调整单场竞猜游戏规则(四)调整单场竞猜游戏返奖奖金比例。自2019年2月11日起,将单场竞猜游戏返奖奖金比例由73%调整为71%,即取消提取1%的调节基金、并下调单场竞猜游戏当期返奖奖金比例1个百分点,相应将彩票公益金提取比例由18%提高至20%。实体店代销费用提取比例不得高于7%。(五)严格控制竞猜开售比赛数量。自2019年起,单场竞猜游戏全年竞猜开售比赛的场次和赛事数量不得高于2018年开售比赛场次和赛事数量的70%,切实引导和促进竞猜游戏市场理性健康发展。三、调整投注倍数范围(六)自2019年2月11日起,高频快开游戏单张彩票的投注倍数范围由2-99倍调整为2-20倍;单场竞猜游戏单张彩票的投注倍数范围由2-99倍调整为2-50倍。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严格执行高频快开游戏限号管理规定,对每期全部投注号码的可投注数量严格落实限量销售。彩票发行机构应当每年定期对彩票销售机构执行限号情况开展核查。四、加强销售终端管理(七)加强实体店销售终端数量管理。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彩票销售机构不得新增高频快开游戏和单场竞猜游戏销售终端数量。每个实体店福利彩票的快开游戏销售终端、体育彩票的高频游戏销售终端和单场竞猜游戏销售终端,均不得超过1台;凡超过1台的,应当于2019年2月11日起全部停止销售。(八)加强单台销售终端额度监管。高频快开游戏销售终端单日销量超过1.5万元的,单场竞猜游戏销售终端周中(周一至周五)单日销量超过4万元的或者周末(周六、周日)单日销量超过6万元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要求实体店及时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并建立销售终端监管台账。彩票发行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各销售终端出票异动情况的监管,定期组织抽查,切实防范非理性投注,坚决制止擅自利用互联网销售彩票并通过销售终端出票等违法违规销售行为。五、停止派奖和促销活动(九)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彩票销售机构不得对高频快开游戏和单场竞猜游戏开展任何形式的派奖和促销活动。彩票发行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和精神,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组织领导,周密制定方案,做好风险防控预案,切实防范各种风险,精心组织实施,督促彩票销售机构稳妥有序推进各项政策及时落地见效;要定期组织开展本通知政策执行情况的督查,2019年每季度结束后10天内须向财政部、民政部、体育总局报送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我们将根据市场销售管理等情况,进一步研究完善高频快开游戏和单场竞猜游戏有关监管政策措施,确保彩票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省级财政部门和民政、体育部门及彩票发行机构要认真履职尽责,确保各项要求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打擦边球、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约谈或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要严肃问责。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规范高频快开游戏和单场竞猜游戏市场管理,维护购彩者合法权益,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非法彩票的查处力度,保持国家彩票市场安全稳健运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财政部民政部体育总局2019年1月28日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19-01-28
关于加强高频快开游戏派奖促销管理的通知
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为切实整顿彩票市场秩序,坚决遏制部分彩票游戏派奖促销活动中出现的强度持续加大、时间恶意延长、派奖金额远超返奖以及促销引发大额非理性购彩等问题,促进彩票发行销售工作平稳有序进行,现就加强福利彩票快开游戏和体育彩票高频游戏(以下简称高频快开游戏)派奖促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9年1月16日起,暂停开展任何形式的派奖活动。对于正在开展的派奖活动,应当及时发布调整公告,派奖周期不得超过5天,并应当于期满后立即停止,派奖活动的最后一期派奖奖金有结余的,不再继续派奖。对于已公告但尚未开展的派奖活动,应当及时发布取消公告。二、自2019年1月16日起,暂停开展任何形式的促销活动。三、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加强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增强社会责任意识,认真做好本通知的实施工作,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切实做好宣传告知等相关工作,进一步规范高频快开游戏市场管理,维护购彩者合法权益,保持彩票市场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财政部民政部体育总局2019年1月15日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19-0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维护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形式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第三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第四条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坚持社会效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优先,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规范,遵循有利于保护公众健康及适度游戏的原则,依法维护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和谐。第五条网络游戏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指导、监督成员的经营活动,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第二章 经营单位第六条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确定的网络游戏经营范围;(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四)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第七条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续办。第八条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在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实际经营的网站域名应当与申报信息一致。第三章 内容准则第九条网络游戏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违背社会公德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十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并聘请有关专家承担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备案与鉴定的有关咨询和事务性工作。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网络游戏出版物,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不再进行重复审查,允许其上网运营。第十一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对进口网络游戏进行内容审查。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获得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后,方可上网运营。申请进行内容审查需提交下列材料:(一)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申报表;(二)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说明书;(三)中、外文文本的版权贸易或者运营代理协议、原始著作权证明书和授权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四)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五)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文件。第十二条申报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应当为依法获得独占性授权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批准进口的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的,由变更后的运营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重新申报。经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第十三条国产网络游戏在上网运营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第十四条进口网络游戏内容上网运营后需要进行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将拟变更的内容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内容审查。国产网络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网络游戏内容的实质性变动是指在网络游戏故事背景、情节语言、地名设置、任务设计、经济系统、交易系统、生产建设系统、社交系统、对抗功能、角色形象、声音效果、地图道具、动作呈现、团队系统等方面发生显著变化。第十五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自查与管理,保障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合法性。第四章 经营活动第十六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网络游戏的内容、功能和适用人群,制定网络游戏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并在网站和网络游戏的显著位置予以标明。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游戏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第十七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不得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第十八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二)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不得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三)不得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第十九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他单位的产品和服务;(二)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得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三)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保存期限自用户最后一次接受服务之日起,不得少于180日;(四)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条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二)不得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三)提供服务时,应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四)接到利害关系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通知后,应当协助核实交易行为的合法性。经核实属于违法交易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终止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纪录。(五)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不得少于180日。第二十一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第二十二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提前60日予以公告。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应当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网络游戏因停止服务接入、技术故障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自身原因连续中断服务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第二十三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应当包括《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服务协议其他条款不得与《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相抵触。第二十四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服务协议停止为网络游戏用户提供服务的,应当提前告知用户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五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现网络游戏用户发布违法信息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服务协议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二十六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网络游戏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网络游戏用户发生纠纷时,可以要求网络游戏用户出示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审核真实的,应当协助网络游戏用户进行取证。对经审核真实的实名注册用户,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负有向其依法举证的责任。双方出现争议经协商未能解决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为违法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提供网上支付服务。为违法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提供网上支付服务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八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保证网络信息安全,包括防范计算机病毒入侵和攻击破坏,备份重要数据库,保存用户注册信息、运营信息、维护日志等信息,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用户个人信息。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第三十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第三十一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相对集中地行使文化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监督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执法机构。第三十七条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查处违法经营活动,依照实施违法经营行为的企业注册地或者企业实际经营地进行管辖;企业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无法确定的,由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网站的信息服务许可地或者备案地进行管辖;没有许可或者备案的,由该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管辖;网站服务器设置在境外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进行管辖。第三十八条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和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的审批,按照《中央编办对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部分条文的解释》(中央编办发〔2009〕35号)的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管理。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公报
2017-08-14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文化部、国家经贸委、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工商局《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的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二○○○年六月十五日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的意见文化部 国家经贸委 公安部 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 海关总署 工商局(二○○○年六月十二日)近年来,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过多过滥,一些地方监督管理不力,从而出现了大量违法、违规经营现象,严重危害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已成为社会一大公害,广大人民群众对此反应十分强烈,到了非彻底治理不可的地步。为了切实加强对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有效打击和遏制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出现的有害现象,并逐步彻底解决电子游戏经营场所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一、2000年7、8、9三个月,在全国集中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专项治理工作由文化部牵头,会同国家经贸委、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工商局联合进行。要通过从严治理,取缔非法经营和严重违规经营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进一步明确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应具备的条件,大力压缩经营场所的数量,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严格实行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依法规范经营。二、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各地要立即停止审批新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也不得审批现有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增添或更新任何类型的电子游戏设备。三、对存在以下情况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除由文化部门会同公安、信息产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分别处罚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吊销其营业执照或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二)在中小学校周边200米以内的;(三)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四)违反国家消防安全规定的;(五)将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转包他人经营的;(六)以“电脑屋”、“网吧”、“网络咖啡屋”等各种名义利用电子计算机从事经营性电脑游戏活动的;(七)设置具有退币、退钢珠、退奖券、荧屏记分和其他中奖方式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的;(八)电子游戏机内设计、装置的游戏项目中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或者社会稳定,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有害消费者身心健康,违背社会公德或者诽谤、侮辱他人等内容的;(九)经营者有其他违法经营和严重违规经营行为的。四、要进一步明确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应具备的条件,完善和提高场地、环境、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进行重新审核登记。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公安部门重新审核合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核发营业执照;重新审核不合格的,要立即停业、关闭,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因违法经营或严重违规经营被取缔或吊销营业执照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其经营者不得再从事电子游戏经营活动。五、经重新审核登记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营业时间不得早于8时、晚于24时,并须在场所外显著位置悬挂限制未成年人进入标志以及场所名称牌匾。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文化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文化部门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六、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面向国内的电子游戏设备及其零、附件生产、销售即行停止。任何企业、个人不得再从事面向国内的电子游戏设备及其零、附件的生产、销售活动。一经发现向电子游戏经营场所销售电子游戏设备及其零、附件的,由经贸、信息产业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除加工贸易方式外,严格限制以其他贸易方式进口电子游戏设备及其零、附件(海关商品编号95041000、95043010、95049010)。对电子游戏设备及其零、附件的加工贸易业务,列入限制类加工贸易产品,并实行加工贸易保证金台账实转制度,外经贸部门要严格审批和管理,海关加强实际监管,其产品只能返销出境;逾期不能出口的,由海关依法予以收缴,或监督有关企业予以销毁。各地海关要加大查验力度,实施重点查控,坚决打击通过伪报、夹藏等方式走私电子游戏设备及其零、附件的非法行为。七、各级文化、经贸、公安、信息产业、外经贸、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明确各自的职责,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把专项治理和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认真落到实处。文化部门要发挥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主管部门的作用,认真做好对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出现的问题。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对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重新审核登记,查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经贸部门和信息产业部门要管好电子游戏设备及其零、附件的生产、销售环节,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对非法从事生产、经销者进行查处和打击。信息产业部门要坚决查处和取缔计算机信息网络经营场所(即“电脑屋”、“网吧”、“网络咖啡屋”等)中的电脑游戏活动。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治安管理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各种安全隐患,依法查处并严厉打击赌博、淫秽、色情、渲染暴力等违法犯罪活动。外经贸部门要认真做好对电子游戏设备及其零、附件加工贸易的审批和管理工作;管好以加工贸易方式生产的电子游戏设备及其零、附件的返销出口,配合海关打击走私电子游戏设备及其零、附件的违法活动。海关要加强对电子游戏设备及其零、附件进、出口的监管,认真查处并严厉打击走私电子游戏设备及其零、附件的违法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文化、公安部门做好对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重新审核登记工作,对未经文化、公安部门审核合格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要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对有违法经营和严重违规经营活动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要吊销营业执照;对非法设立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要坚决取缔并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所使用的器材设备等。对以内销为目的从事电子游戏设备及其零、附件生产、销售活动的生产、经销者,要依照有关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八、各地在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的工作中,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要通过公布有关部门的举报电话、建立必要的表彰奖励制度等方式,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参与,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打击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良好态势。九、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从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对保障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意义,将专项治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守土有责,切实加强领导,协调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坚决稳妥地开展工作,并妥善处理好停止生产、销售电子游戏设备的善后等问题,使专项治理取得预期的成效。
国务院公报
2017-08-02
编组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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