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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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城市开展规范宠物诊疗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北京、天津、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省(市)农业农村厅(局、委)、市场监管局(厅、委):近年来,部分大城市宠物诊疗发展迅速,在方便城市宠物看病、防范动物疫病传播、支撑宠物经济兴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一些宠物诊疗机构存在标价不明、过度诊疗、价高质低等诊疗行为不规范问题,宠物诊疗从业人员专业化、机构管理制度化水平需要同步提升。为满足宠物诊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需求,推动构建更加完善的宠物诊疗管理机制,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从2022年10月至2023年5月,在部分城市集中开展规范宠物诊疗秩序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范围及目标专项整治行动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以及沈阳、长春、南京、无锡、苏州、杭州、宁波、合肥、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东莞、成都、西安等20个动物诊疗机构数量超过200家的城市开展。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宠物诊疗监管协作机制,提升宠物诊疗规范化水平,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建设有效防范风险、有力维护市场秩序的动态监管模式,完善科学定价、价格合理、明码标价的价格管理制度。二、重点任务(一)规范许可和备案管理。一是加强宠物诊疗机构许可管理。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经许可从事宠物诊疗活动、诊疗活动超出核定范围、变更从业地点未重新办证,以及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等情况。二是加强兽医人员备案管理。重点检查执业兽医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是否经过备案、是否在责令暂停执业期内、是否超出备案所在县域或者执业范围等情况。三是加强基础信息管理。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已备案人员数量与实际情况不符、动物诊疗许可证信息在“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无法查询或者未及时更新等情况。(二)强化诊疗行为监管。一是加强疫病防控管理。重点检查宠物诊疗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是否存在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继续从业的情况,执业兽医是否违规操作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二是加强病历处方管理。重点检查宠物诊疗机构是否按照规定保存病历档案,执业兽医是否存在不使用病历或者未按规定开具处方、出具虚假宠物诊疗证明文件等情况。三是加强兽药使用管理。重点检查宠物诊疗机构是否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国产产品冒充进口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要检查宠物诊疗机构、执业兽医是否存在未按规定使用兽药、未按规定建立兽药用药记录或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等情况。四是加强诊疗服务价格监管。重点检查宠物诊疗机构是否存在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外加价,以虚假折扣、无依据价格比较、低标高结等方式实施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三)强化法律制度宣贯。一是加强法律宣贯。针对宠物诊疗活动的特点,采取有效方式,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宣传贯彻,增强从业人员依法防控动物疫病、守法从事宠物诊疗的意识。二是加强制度建设。督促宠物诊疗机构按规定建立病历、处方、药物、手术、住院等诊疗管理制度,公示动物诊疗许可证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监督电话。三是加强行业自律。支持兽医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健全行业规范,促进诚信经营,宣传动物防疫和兽医知识。三、工作步骤(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11月30日前)。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监督检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在已经开展的执业兽医备案等工作自查整改基础上,认真核实宠物诊疗基础信息,确保底数清、情况明。(二)集中行动阶段(2022年12月1日—2023年4月30日)。组织开展宠物诊疗专项检查,切实做到对辖区内宠物诊疗机构和备案的执业兽医监督检查全覆盖,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依法处理;同步开展法律制度的宣传普及,指导宠物诊疗机构依法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支持和动员兽医行业协会深度参与专项整治行动,推动有关行业自律措施尽快落地见效。(三)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5月1日—5日20日)。对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及时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制度化;对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巩固专项整治成效。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规范宠物诊疗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明确工作分工,落实具体责任,强化条件保障,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二)加强宣传引导。要大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推广规范开展宠物诊疗的好经验做法,引导相关主体规范从业;对12345、12315等渠道相关线索做到接诉即办,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支持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参与监督宠物诊疗活动。(三)加强情况报送。省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总结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存在的困难问题,明确下一步工作措施和建议,于2023年5月31日前,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和《规范宠物诊疗秩序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报送至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市场监管总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附件:规范宠物诊疗秩序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2年10月26日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2-10-26
关于“十四五”期间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和军警用工作犬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为加强物种资源保护,支持军警用工作犬进口利用,现将有关进口税收政策及管理措施通知如下: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具备研究和培育繁殖条件的动植物科研院所、动物园、植物园、专业动植物保护单位、养殖场、种植园进口的用于科研、育种、繁殖的野生动植物种源,以及军队、公安、安全部门(含缉私警察)进口的军警用工作犬、工作犬精液及胚胎,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二、《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商品清单》由林草局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印发,并适时动态调整。三、申请免税进口野生动植物种源的单位,应向林草局提出申请,林草局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确定进口单位名单后,由林草局函告海关总署(需注明批次),抄送财政部、税务总局。林草局函告的第一批名单,以及林草局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印发的第一批《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商品清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至第一批名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税款,准予退还。以后批次的名单、清单,自印发之日后第20日起实施。四、申请免税进口军警用工作犬(税则号列01061910)、工作犬精液(税则号列05119910)及胚胎(税则号列05119920)的单位,应向公安部、安全部或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以下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确定进口单位名单后,出具有关工作犬和工作犬精液及胚胎属于免税范围的确认文件。有关确认文件格式由主管部门向海关总署备案。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税款,准予退还。五、取得免税资格的进口单位应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和军警用工作犬的减免税手续。本通知第三、四条规定的已征应免税款,依进口单位申请准予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应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十四五”期间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和军警用工作犬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见附件),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六、进口单位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在政策有效期内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分别报送本通知第三、四条中确定该进口单位名单的相关部门。相关部门确定变更后的单位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确定结果每年至少分两批函告海关总署(并注明变更登记日期),抄送财政部、税务总局。七、进口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使用免税进口商品,如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野生动植物种源和军警用工作犬相关商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本通知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八、免税进口单位如存在以虚假情况获得免税资格,经林草局或主管部门查实后,函告海关总署,抄送财政部、税务总局,自函告之日起,该单位在本通知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九、财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执行免税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林草局、主管部门加强政策执行情况评估。附件:“十四五”期间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和军警用工作犬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1年4月12日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1-04-12
农业农村部批准26家单位申报的犬副流感病毒胶体金检测试纸条等7种兽药产品为新兽药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注册办法》规定,经审查,批准洛阳普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等26家单位申报的犬副流感病毒胶体金检测试纸条等7种兽药产品为新兽药,核发《新兽药注册证书》,发布产品试行规程、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批准浙江海正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申报的米尔贝肟片等2种兽药产品变更注册,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发布修订后的鸡传染性支气管炎活疫苗(FNO-E55株)质量标准、说明书和内包装标签,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我部发布的本产品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同时废止。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66号中“兔病毒性出血症、多杀性巴氏杆菌病、产气荚膜梭菌病(A型)三联灭活疫苗(VP60蛋白+SC0512株+LY株)”研制单位更正为“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西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洛阳惠中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内蒙古华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特此公告。附件:1.新兽药注册目录      2.试行规程      3.质量标准      4.说明书和标签农业农村部2020年5月18日附件1新兽药注册目录附件:说明书和标签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0-05-18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08号(关于公布进境宠物隔离场地名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海关总署对进境宠物隔离场地进行实地考核验收,现公布符合设置要求的进境宠物隔离场地名单。海关总署在官方网站(www.customs.gov.cn)公布《进境宠物隔离场地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特此公告。附件:进境宠物隔离场地名单海关总署2019年7月2日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19-07-02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携带宠物入境检疫监管工作的公告)
为进一步适应口岸执法新形势,安全、科学、规范做好携带入境宠物(犬、猫)的检疫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携带入境的活动物仅限犬或者猫(以下称“宠物”),并且每人每次限带1只。携带宠物入境的,携带人应当向海关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动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和狂犬病疫苗接种证书。宠物应当具有电子芯片。二、携带入境的宠物应在海关指定的隔离场隔离检疫30天(截留期限计入在内)。需隔离检疫的宠物应当从建设有隔离检疫设施的口岸入境。海关对隔离检疫的宠物实行监督检查。海关按照指定国家或地区和非指定国家或地区对携带入境的宠物实施分类管理,具有以下情形的宠物免于隔离检疫:(一)来自指定国家或者地区携带入境的宠物,具有有效电子芯片,经现场检疫合格的;(二)来自非指定国家或者地区的宠物,具有有效电子芯片,提供采信实验室出具的狂犬病抗体检测报告(抗体滴度或免疫抗体量须在0.5IU/ml以上)并经现场检疫合格的;(三)携带宠物属于导盲犬、导听犬、搜救犬的,具有有效电子芯片,携带人提供相应使用者证明和专业训练证明并经现场检疫合格的。指定国家或地区名单、采信狂犬病抗体检测结果的实验室名单、建设有隔离检疫设施的口岸名单以海关总署公布为准。三、携带宠物入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限期退回或者销毁处理:(一)携带宠物超过限额的;(二)携带人不能向海关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动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或狂犬病疫苗接种证书的;(三)携带需隔离检疫的宠物,从不具有隔离检疫设施条件的口岸入境的;(四)宠物经隔离检疫不合格的。对仅不能提供疫苗接种证书的导盲犬、导听犬、搜救犬,经携带人申请,可以在有资质的机构对其接种狂犬病疫苗。作限期退回处理的宠物,携带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海关签发的截留凭证,领取并携带宠物出境;逾期不领取的,作自动放弃处理。四、关于携带宠物入境的具体检疫要求详见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携带入境宠物检疫要求》。本公告内容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携带宠物入境检疫要求.doc2.海关总署采信狂犬病抗体检测结果的实验室名单.doc3.携带入境宠物(犬、猫)信息登记表.doc4.具备进境宠物隔离检疫条件的口岸名单.doc海关总署2019年1月2日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19-01-02
关于转发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续种补种专家建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为进一步指导各地做好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续种补种工作,根据各地反映的问题,我委委托中国疾控中心组织专家论证,形成《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续种补种专家建议》。现转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参照执行。2018年8月10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续种补种专家建议为进一步指导各地做好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续种补种工作,中国疾控中心组织专家综合评估后,现就续种补种有关事项提出以下建议:一、疫苗续种为接种过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且尚未完成接种程序者,接种单位免费续种其他公司合格疫苗完成接种程序,不需要重新接种。二、疫苗补种根据狂犬病发病特点,已完成接种程序者不需要补种。如受种者有补种意愿,接种单位要告知防控知识、疫苗的保护作用、接种后注意事项等内容,特别要说明疫苗接种不良反应的风险会随着针次增加而增加的情况。对疫苗用于暴露前免疫并完成接种程序者,可以参照《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版)》的措施,免费补种1针次;对用于暴露后处置并完成接种程序者,可以参照世界卫生组织2018年狂犬病疫苗有关报告中对再次暴露后打2针的建议,免费补种1针次,最多不超过2针次,2针次间隔3天。三、异地续种补种在接种者提供已经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相关信息后,方可在异地接受免费续种或者补种。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18-08-10
关于进一步组织好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接种者跟踪观察和咨询服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近期,我委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吉林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长生公司)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以下简称狂犬病疫苗)接种者跟踪观察和咨询服务相关工作进行了部署。同时,我委派出督导检查组赴各地开展督导检查工作。根据督导检查组和各地反馈的有关情况,现就进一步组织好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接种者跟踪观察和咨询服务,提出以下要求:一、做好医务人员培训工作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我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有关文件要求,迅速组织接种单位和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学习掌握相关政策,以及跟踪观察和咨询服务相关技术规范。医务人员要为接种者提供科学的咨询服务和健康指导,进行有针对性的跟踪观察。为指导各地规范做好跟踪观察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接种者跟踪观察技术指南》(见附件,可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医政医管”栏目下载)。各地要充分发挥各级专家组的作用,对接种单位咨询服务点和定点医疗机构加大指导和培训力度。二、进一步落实责任对接种者进行跟踪观察和咨询服务,是消除人民群众疑虑,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狂犬病疫苗接种单位(以下简称接种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认真落实跟踪观察和咨询服务的组织和管理职责。要实行首问(首诊)负责制,咨询服务点医务人员不得推诿、拒诊前来咨询的接种者。对于需要接种、要求补种和需要进一步临床观察的接种者,要进行分类管理,保障安全。各接种单位提供续种补种、跟踪观察和咨询服务,不得向接种者收取费用。三、做好信息登记、报送工作接种单位和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跟踪观察和咨询服务的登记工作,记录咨询内容、临床观察情况、疫苗续种补种和费用垫付情况。群众反映集中的突出问题和跟踪观察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组织辖区内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及时报送有关信息,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要求汇总有关数据,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我委。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辖区内的跟踪观察和咨询服务组织管理、督导检查工作,我委督导检查组将把上述有关要求作为督导检查的重点。附件: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接种者跟踪观察技术指南2018年8月9日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18-08-09
关于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接种者续种补种有关费用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为做好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接种者的续种补种工作,我委会同国家药监局制定印发了《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续种补种方案》(国卫办疾控函〔2018〕670号)。为落实有关要求,维护接种者合法权益,各接种单位在狂犬病疫苗续种补种、跟踪观察工作中,不得向接种者收取费用,有关费用由接种单位垫付,请作好记录,保存相关费用单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2018年8月8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18-08-08
关于印发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续种补种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做好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接种者的续种补种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药监局制定了《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续种补种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切实做好续种补种工作。工作中如出现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和国家药监局药化监管司报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18年8月7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续种补种方案为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接种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药品管理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一、续种补种原则续种补种工作按照尊重科学、知情公开、自愿免费的原则进行。二、续种补种对象为接种过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且尚未完成接种程序者,接种单位免费续种其他公司合格疫苗。根据狂犬病发病特点,专家综合评估建议,已完成接种程序者不需要补种。如受种者有补种意愿,接种单位在告知防控知识、疫苗的保护作用、接种后注意事项等内容后,可免费补种。三、跟踪观察和咨询服务根据世界卫生组织2018年4月的有关报告,狂犬病潜伏期通常为1-3个月,罕有超过1年。为保障受种者健康,对接种时间不满1年的受种者,接种单位提供跟踪观察和咨询服务。接种时间1年以上的,如发生异常情况,卫生健康部门继续受理。四、规范服务全国各狂犬病疫苗接种单位负责续种补种、跟踪观察和咨询服务。接种单位设置醒目标识,安排有经验的医务人员提供服务,向社会公开联系方式。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部门要各确定1家医疗机构,作为辖区内进一步临床观察的定点医疗机构。国家级、省级和地市级组建专家组,包括临床、疾病预防控制以及管理领域等专家,指导做好相关服务。五、组织实施(一)加强领导。各省(区、市)卫生健康部门要高度重视,将续种补种工作作为当前重中之重的工作,统一部署,认真抓好落实。加强督促指导,抓紧细化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台账,逐一销号,确保续种补种工作扎实细致、平稳有序,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二)完善机制。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门工作机制,确定专门领导和部门,负责续种补种工作。及时通报信息,积极落实职责和任务。要加强人员培训,指导接种单位耐心细致地做好续种补种、跟踪观察和咨询服务、科普宣传等工作,为人民群众提供满意的服务。(三)信息公开。国家卫生健康委围绕疫苗续种补种相关问题,制定狂犬病疫苗知识答问手册。各省(区、市)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公开本省份接种单位的信息,畅通电话咨询、网络咨询等渠道,切实做好答疑释惑等工作。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18-08-07
关于开展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接种者跟踪观察、咨询服务和疫苗补种等相关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各督导组成员所在单位:为做好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长生公司)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以下简称狂犬病疫苗)接种者跟踪观察、咨询服务和疫苗补种等相关工作,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接种者的合法权益,我委印发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续种补种方案、《关于做好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接种者跟踪观察和咨询服务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8〕671号)。为推进有关工作落实,我委决定组织开展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接种者跟踪观察、咨询服务和疫苗补种等相关工作的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导检查时间2018年8月7日出发。二、督导检查目的了解工作进展情况,督促有关地方和单位落实相关要求,及时反馈有关情况。三、督导检查对象及内容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狂犬病疫苗接种单位等落实有关要求,组织开展跟踪观察、咨询服务和疫苗补种等相关工作情况。四、督导检查方法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为15组,分组赴各省份开展现场督导检查。主要检查方法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工作场所等。每省份检查2天,抽查4个县各1家疫苗接种单位。每日督导检查工作结束后,按照要求及时反馈督导检查情况。五、督导检查组成员组成方案督导检查组由我委统一组建,我委有关司局和直属联系单位负责同志任组长,成员包括有关司局(单位)处级干部,临床、疾控专家和工作联系人,请各受检省份明确相关工作人员,并与督导检查组联系人取得联系,商定有关行程。检查组交通、食宿费用由我委承担,请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有关要求。2018年8月7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18-08-07
编组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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