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

102 人正在关注
分享

行业简介:

行业数据
行业政策
业内公司
薪酬工资
同行交流
关于明确煤炭领域经营者哄抬价格行为的公告
为维护煤炭市场价格秩序、更好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根据《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303号)有关规定,现明确煤炭(国产动力煤,下同)领域经营者(包括从事煤炭生产、贸易的经营者,下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哄抬价格:一、捏造涨价信息。(1)虚构本地区煤炭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信息的;(2)虚构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高煤炭价格的信息的;(3)虚构煤炭购进成本信息的;(4)虚构可能推高煤炭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二、散布涨价信息。(1)散布捏造的煤炭涨价信息的;(2)散布信息号召或者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煤炭价格的;(3)散布可能推高煤炭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三、囤积居奇。生产或者购进煤炭后,无正当理由,明显超出正常的数量或者周期囤积的。四、无正当理由大幅度或者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1)在煤炭生产成本或者购进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煤炭价格对外销售或者明显超过正常年份加价幅度对外销售的;(2)通过向关联方转售,再由关联方大幅度提高价格出售煤炭的;(3)以煤炭供应紧张为由,强制或者诱导销售对象委托其采购高价煤炭的;(4)在销售煤炭过程中,通过不合理提高运输费用或者不合理收取其他费用等方式,变相大幅度提高煤炭价格的;(5)在销售中长期交易煤炭的同时,通过强制高价销售现货煤炭,变相大幅度提高煤炭价格的。上述所称“大幅度提高价格”,可以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文件规定、经营者主观恶意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量。其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一般可视为哄抬价格行为:(1)经营者的煤炭中长期交易销售价格,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文件明确的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上限的;(2)经营者的煤炭现货交易销售价格,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文件明确的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上限50%的。本公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国家发展改革委2022年4月30日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2-04-30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煤炭进口关税的公告
为加强能源供应保障,推进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按程序决定,自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对煤炭实施税率为零的进口暂定税率。附件:煤炭进口关税调整表.pdf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022年4月26日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2-04-26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下达2020年煤炭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
全国煤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炭行业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炭行业煤矿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有关单位:现将2020年煤炭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下达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组织实施。一、成立标准起草小组,明确专人负责,制定工作计划,按期完成标准项目的制修订工作。二、切实加强煤炭行业标准起草工作的管理,及时跟踪督促检查标准项目制修订工作进展情况,严格审查把关,保证标准制修订质量。三、坚持计划引领,急用先行,除以上计划项目外,针对煤矿安全生产实践过程中急需的技术标准需求,可及时依程序审核立项,组织实施。附件:2020年煤炭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立项项目国家煤矿安监局2020年4月10日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0-04-10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煤炭供应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保障能源稳定供应,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煤炭供应保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担当作为。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炭企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上来,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全力为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平稳发展提供能源保障,以实际行动和工作成效做到“两个维护”。要有效发挥煤炭在能源安全中的“压舱石”作用,巩固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效,攻坚克难、主动作为,有力有序释放煤炭优质先进产能,确保疫情防控期间煤炭市场平稳运行。二、统筹疫情防控,抓好复工复产。各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1月31日全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生活物资保障工作视频会议要求,督促辖区内煤矿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煤炭生产工作,强化内部管理,维护职工健康,保障煤炭稳定供应。在产煤矿要科学合理组织生产,加强井下生产系统安全检查,努力消除事故隐患,严防安全生产事故。要充分发挥露天矿安全保障程度高、生产系统调节能力强的特点,努力做到满负荷生产。春节假期停产煤矿要科学制定复工复产方案,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复工复产程序,在复产复工前要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实施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确保安全复工。要细化工作措施,有序组织休假人员返岗,具备条件后及时复工复产。企业要合理优化岗位配置,最大限度发挥人员效用,保障复工复产进度。三、优化调运组织,加强产需衔接。要加紧研判春节后煤炭市场需求走势,加强煤炭调出地与调入地的信息沟通,畅通公路运输,积极争取铁路运力支持,做好产运需三方衔接,保障全国电煤库存处于合理水平;优先安排好疫情重点地区以及东北、京津唐等地区的煤炭供应。要严格执行煤炭中长期合同及“基准价+浮动价”定价机制,严禁在合同约定以外随意涨价,严禁以各种理由不履行中长期合同,严禁限制煤炭外销。四、发挥带头作用,争做行业表率。中央煤炭企业、地方国有煤炭企业要带头讲政治、顾大局,统筹做好疫情防控、煤矿生产供应工作,充分发挥骨干作用,为电力、热力等公共产品生产供应提供强有力的煤炭保障;民营煤炭企业也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煤炭保供稳价工作。要激励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带头坚守本职岗位,主动担当急难险重任务,凝聚职工群众应对疫情、体现行业担当的信心和决心,全力以赴保生产保供应。五、实施日常调度,强化责任落实。建立各产煤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生产情况日报制度,自2月3日起,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于每日上午10时前,将本地区上一日煤炭产量及煤矿复工复产情况报告国家能源局煤炭司(请各地确定一名处级负责人作为联络员)。对于复工复产进度迟缓、产量恢复慢的煤矿,各地和有关中央企业要强化责任落实,及时进行督促约谈。国家有关部门将对复工复产进度慢、保障煤炭稳定供应不力的地区进行重点指导和督促检查。联系人及电话:李根 樊宁010-68555095 68555978传真:010-68555092 68555084 邮箱:mtgh2025@126.com国家能源局综合司2020年2月1日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0-02-01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信厅、工信厅、工信局)、能源局、物价局、煤炭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煤炭、电力、冶金、建材、化肥行业协会,有关企业:今年以来,各地区、有关部门和企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统筹做好去产能、保供应和稳价格工作,供给体系质量明显提高。同时也应看到,当前我国煤炭行业仍处于结构调整和新旧动能转换的“阵痛期”,新的供给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对煤炭产运需衔接与合同签订履行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指导各方做好2019年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工作,促进煤炭供需动态平衡和相关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工作中长期合同是煤炭产运需各方建立长期、稳定、诚信、高效合作关系的重要基础,也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具体体现,对于促进相关行业健康发展和经济平稳运行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特别是在今年电煤需求大幅增加,市场煤价出现波动的形势下,中长期合同对稳定供需关系和煤炭价格发挥了重要的“压舱石”作用,并得到了产运需企业和社会各方的高度认可。进一步推进2019年中长期合同的签订履行,对巩固提升近年来取得的成果至关重要。各有关方面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精心组织,结合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切实抓好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工作。二、早签、多签、签实中长期合同各有关方面要早部署、早安排、早行动,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及早签订数量相对固定、价格机制明确的中长期合同,鼓励支持更多签订2年及以上量价齐全的中长期合同。中央和各省区市及其他规模以上煤炭、发电企业集团签订的中长期合同数量,应达到自有资源量或采购量的75%以上,且不能低于上年水平。鼓励产运需三方不断创新衔接方式,多签直购直销合同和有运力保障的三方合同。通过煤炭产能置换指标等支持措施,鼓励引导有关方面签订更高比例的中长期合同。三、规范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行为(一)规范合同签订行为。鼓励供需企业参照标准化的《煤炭购销合同》进行签订,合同的数量、质量、违约责任等内容应规范完整、真实有效,不得脱离生产经营实际和现有铁路港口运输能力,不得违法采取捆绑签订的方式增加电力等用户企业采购成本。(二)提高合同的履约率和执行的均衡性。煤炭产运需企业要切实增强诚信意识,合同一经签订必须严格履行,全年中长期合同履约率应不低于90%。鼓励按照均衡原则将年度中长期合同分解到月,并报铁路部门备案优先安排运力。为促进产运需平稳运行,旺季煤炭企业每月合同执行量、淡季电力等重点用煤企业每月合同接收量原则上应不低于全年平均水平。四、认真做好运力衔接和数据采集汇总工作(一)运力衔接方面。对煤炭供需双方签订盖章认可且年度单笔合同量在2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中长期合同,交通运输部、中国铁路总公司依据运输能力,组织指导有关铁路运输企业和港航企业做好运力衔接。没有新增运量的既有线路,运力配置不得低于去年水平;2019年新增的铁路运力,原则上应优先配置和保障中长期合同的需求。(二)数据采集汇总方面。委托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对供需双方合同的签订等情况进行汇总。供需双方签订的2019年煤炭中长期合同,应及时登录中国煤炭市场网(www.cctd.com.cn)录入。五、进一步完善合同价格机制(一)下水煤与铁路直达煤合同定价机制。煤电双方应继续参照“基准价+浮动价”定价机制,协商确定中长期合同价格。对双方协商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按双方商定的意见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按以下原则执行:下水煤合同基准价由双方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仍按不高于2018年度水平执行;铁路直达煤合同基准价由下水煤基准价格扣除运杂费后的坑口平均价格和供需双方2018年月度平均成交价格综合确定,两类价格权重各占50%。下水煤合同与铁路直达煤合同的浮动价,均可结合环渤海煤炭价格指数、CCTD秦皇岛港煤炭价格指数、中国沿海电煤采购价格指数综合确定。区域内合同定价机制也应参照上年度机制协商确定,对供需双方意见不一影响签订的,各地经济运行部门要本着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协调。(二)季度、月度长协以及外购煤长协定价机制。各种中长期合同形式,包括季度长协、月度长协以及外购煤长协等均应按照本通知明确的年度长协价格机制执行,价格原则上应稳定在《关于印发平抑煤炭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运行〔2016〕2808号)规定的绿色区间以内。对外购煤长协确因采购成本较高的,价格应不超过黄色区间上限。六、扎实做好衔接相关工作(一)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牵头单位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优化服务,形成合力,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衔接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确保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工作顺利进行。(二)产运需三方要加快衔接,抓紧完成合同签订。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应在12月上旬前完成2019年合同汇总工作,铁路部门应在12月中旬前完成对跨省区煤炭运力的配置。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购销合同签订和录入网络系统的,原则上不再保留运力。(三)各地有关部门和产运需企业要强化落实保供主体责任,不得因衔接工作影响正常发电供热和居民生活用煤需求,切实保证煤炭市场供应平稳有序。七、加强合同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方面加强指导,重点对20万吨及以上的中长期合同进行监管,对合同履行情况实行分月统计、按季评价,同时委托第三方信用机构开展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信用数据采集,建立动态信用记录,适时公布有关履行信用状况。(二)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合同履行评价措施,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有效履行合同的守信企业,在有关优惠政策上给予倾斜;对履行合同不到位的企业,进行通报约谈,情节严重的纳入失信企业黑名单。(三)建立和完善社会监督网络,鼓励公众积极参与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情况的监督。加强宣传引导,树立一批守信践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典型。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18年11月27日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18-11-27
自然资源部关于调整《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深入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淘汰落后产能,释放优质产能,改善煤炭供应结构,保持市场供需动态平衡,《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3号)中“从2016年起,3年内停止煤炭划定矿区范围审批”的规定停止执行。自然资源部2018年4月28日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18-04-28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同意试行《煤炭生产企业信用评价规范》的复函
    煤炭生产企业信用评价规范《试行》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18-03-20
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结构性改革、抓好去产能工作的决策部署,为更好发挥国土资源在严格控制新增产能、支持过剩产能企业退出、转产和兼并重组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控制新增产能用地用矿(一)进一步落实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目录。根据禁止投资、用地的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目录,及时修订《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对目录内的新建、改扩建项目,禁止供应土地。(二)严把土地供应关口。继续严把钢铁、煤炭等新增产能项目建设用地供应闸门,对新建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一律不予受理用地预审。对未按国家规定核准、备案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不得安排建设用地计划,不得通过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查和办理供地手续。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未办理土地供应手续,且不再继续建设的,可报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原批准机关废止原批文,相关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占补平衡指标可在审批其他项目用地时使用。(三)严格矿业权审批。从2016年起,3年内停止煤炭划定矿区范围审批,期间探矿权到期需要继续延长保留期的,由申请人作出说明后可予保留。严格审批煤炭采矿权新立和变更扩大生产规模申请,未经项目核准(产能核增)机关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不得受理审批其采矿权新立和变更扩大生产规模申请;国发〔2016〕7号文件之前已经项目核准(核增)机关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需按一定比例与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产能过剩挂钩,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并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告后,方可办理其采矿权新立和变更扩大生产规模受理审批手续。(四)严格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围绕去产能,全面强化对钢铁、煤炭企业的执法监管,加大对钢铁、煤炭企业违法用地、违法采煤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钢铁、煤炭企业未办理用地审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手续擅自占用土地、开采煤炭的,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及时立案查处,或挂牌督办查处,按照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及时将违法用地、违法采煤的钢铁、煤炭企业提供给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共同推动违法问题查处整改到位。二、支持盘活土地资产(五)关于退出企业土地处置。产能过剩退出企业涉及的国有土地可交由政府收回,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的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退出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也可由企业自行处理,在符合规划和转让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土地使用权人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六)关于兼并重组、转产企业土地处置。兼并重组企业涉及的划拨土地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兼并重组、转产转型企业的土地,涉及改变用途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转产为国家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的,可以5年为限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工业用地不涉及改变用途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设容积率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兼并重组改制的国有企业,其使用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土地,可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兼并重组企业涉及的集体建设用地发生转移的,相关企业可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协商,确定土地使用期限,签订土地使用合同,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手续。企业兼并重组涉及土地转让、改变用途的,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快办理相关用地手续。(七)关于停建项目土地处置。对未交付土地、未缴清地价款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商受让人一致,报政府批准后,终止合同履行,退还已缴纳的地价款,并给予受让人合理补偿,土地由政府另行安排使用。已缴清地价款、领有土地权利证书,但未达到转让条件的,可与权利人协商一致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政府批准,可由权利人交政府协议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也可转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产业项目进行开发,涉及改变用途的,经批准,按照新用途和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八)关于历史遗留建成项目用地手续。对已建成过剩产能企业用地手续不全,允许各地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3〕3号)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后,先行完善用地手续,再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资产处置。(九)关于违规在建项目用地手续。经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相关部门认定属于确有必要建设且符合有关土地、城乡规划的,依法依规处理并履行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后,补办用地手续或新供国有建设用地,实行租赁方式供应。认定不属于确有必要建设的,应依法依规处理,不得补办用地手续。(十)关于产业转移和产能置换中土地管理。经行业主管部门公告的相关过剩行业产能置换项目,在同一市、县范围内因环保搬迁、退城进园的,政府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并依据置换方案,按照与产能减量或等量生产对应的土地使用标准,为其安排同类用途用地。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向产能置换项目承接地倾斜;对于企业整合搬迁后废弃的建设用地,可纳入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复垦调整利用;支持已确定的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试点所在城区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三、实施矿产资源支持政策(十一)优化矿产资源配置。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后资源储量规模大于1亿吨(焦煤资源储量大于5000万吨)的煤炭采矿权审批登记手续,一律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积极为煤炭企业做好采矿权抵押服务。对退出企业按规定注销的矿业权,已缴纳矿业权价款的矿业权人可按有关规定申请退还剩余储量对应已缴纳价款。(十二)统筹协调煤层气煤炭开发。处理好煤炭、煤层气矿业权重叠地区资源开发利用问题,建立煤层气、煤炭协调开发机制,对煤炭规划5年内开始建井开采的区域,按照煤层气开发服务于煤炭开发的原则,采取合作或调整煤层气矿业权范围等方式,优先保证煤炭资源开发需要,并有效开发利用煤层气资源。鼓励煤炭、煤层气企业对矿业权重叠区域采用兼并、重组以及合作等方式,加快开发进程。本文件有效期5年。国土资源部       2016年3月30日
国务院公报
2017-08-23
印发《关于贯彻执行<煤炭经营管理办法>依法整顿煤炭经营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lt;煤炭经营管理办法&gt;依法整顿煤炭经营秩序的实施意见》已经整顿煤炭经营秩序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国&nbsp;家&nbsp;煤&nbsp;炭&nbsp;工&nbsp;业&nbsp;局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nbsp;国&nbsp;家&nbsp;国&nbsp;内&nbsp;贸&nbsp;易&nbsp;局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nbsp;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nbsp;一九九九年九月三十日 &nbsp; &nbsp; &nbsp;&nbsp;关于贯彻执行《煤炭经营管理办法》依法整顿煤炭经营秩序的实施意见《煤炭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以下简称《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之后,又一部规范煤炭经营行为、调整煤炭经营领域各类关系的重要规章。贯彻实施好这部规章,对于调整煤炭工业经济结构、深化煤炭流通体制改革、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煤炭经营秩序、保障煤炭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遵照《煤炭法》的规定,实行了煤炭经营资格审批制度,在整顿煤炭经营秩序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煤炭经营秩序有所好转。但由于诸多原因,煤炭经营秩序混乱、煤炭经营主体过多过滥、竞争无序、非法经营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有些还相当严重,广大煤炭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反映强烈。这既不符合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管理科学”的煤炭流通体系的要求,也不利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关井压产、总量控制的决策。为认真贯彻执行《办法》,依法加大国家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的力度,坚决取缔非法煤炭经营企业,纠正煤炭经营领域中的各种不规范行为,制止非法及布局不合理煤矿的产品进入市场,消除各种损害煤炭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确保依法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工作抓出明显成效,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整顿煤炭经营秩序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关井压产、总量控制的决策相结合,通过建立健全煤炭经营资格审批制度和严格执法检查,规范煤炭经营秩序,促进煤炭工业结构调整,实现持续、健康发展。(二)工作目标通过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到2000年10月底,建立健全煤炭经营资格审批和煤炭经营监督管理体系,基本解决非法经营煤炭问题,使非法生产的煤炭退出市场,煤炭经营秩序基本正常,煤炭经营企业布局基本合理,初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相适应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管理科学”的煤炭流通体系。二、整顿煤炭经营秩序的工作要求整顿煤炭经营秩序要以《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抓住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和煤炭经营资格审批工作。(一)依法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批部门要遵照《煤炭法》和《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企业进行清理整顿。禁止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的单位及个人经营煤炭,禁止从事煤炭运输的车站、港口及其它运输企业利用其掌握的运力经营煤炭,禁止行政机关经营煤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清理整顿煤炭经营秩序期间,停止审批新设立的煤炭经营企业。(二)建立健全煤炭经营资格审批制度。整顿煤炭经营秩序的关键是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批制度。目前尚未明确煤炭经营资格审批部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遵照《煤炭法》、《办法》的规定,在1999年10月底以前明确本行政区域煤炭经营资格审批部门。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批。煤炭经营资格实行分级审批、分级管理制度。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由国家煤炭工业局会同国家国内贸易局负责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批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批。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办法》规定的各项条件,并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办法》规定的各项材料。煤炭经营资格审批要依法从严进行,具备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放全国统一印制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申请人持依法取得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煤炭经营活动。(三)建立健全煤炭经营监督管理执法队伍。在整顿煤炭经营秩序期间,各地要组织有煤炭、商品流通、工商、技术监督等管理部门参加的强大的执法队伍,加大执法宣传和执法力度,加强日常性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工作的顺利进行。三、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工作的总体安排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从现在起至10月底,集中力量开展宣传教育和调查摸底工作。要宣传《煤炭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宣传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建立完善煤炭经营资格审批制度的重要意义;宣传整顿煤炭经营秩序的方法、步骤;宣传设立煤炭经营企业的标准、条件,教育广大煤炭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知法、守法、依法办事。宣传教育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和宣传手段,以通俗易懂的内容和形式,扩大影响,形成声势,在煤炭主要产销地区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调查摸底工作要力求掌握全面情况,特别要摸清重点问题,并结合重点问题制定清理整顿方案。清理整顿方案制定后,请于10月底前报整顿煤炭经营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二阶段,整顿实施阶段。从今年11月至2000年6月底,开展整顿治理工作。整顿治理工作要以《煤炭法》、《合同法》、《办法》为依据,对非法煤炭经营企业予以取缔;对有证但不具备煤炭经营条件的企业,撤销其煤炭经营资格,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批部门吊销其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有证并具备煤炭经营条件但有违规行为的企业,要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顿,仍达不到标准的,要撤销其煤炭经营资格。要加强执法监督,边整边改。通过整顿,取缔非法煤炭经营企业,禁止非法煤矿生产的煤炭进入流通环节,禁止任何单位采购、经销非法煤矿生产的煤炭,规范煤炭经营企业行为,实现煤炭经营秩序基本正常。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00年7-10月,开展检查验收工作。各地要组织力量,按照整顿煤炭经营秩序的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整顿工作进行自查。在此基础上,向整顿煤炭经营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由整顿煤炭经营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力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四、加强对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工作由国家煤炭工业局会同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批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秩序的整顿工作。
国务院公报
2017-08-20
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
银发〔2016〕118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升级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金融引导作用,支持钢铁、煤炭等行业去产能、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促进钢铁、煤炭行业加快转型发展、实现脱困升级,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区别对待、有扶有控原则,积极做好“去产能”信贷服务(一)满足钢铁、煤炭企业合理资金需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钢铁、煤炭行业的支柱性、战略性地位,准确把握行业发展规律,对技术设备先进、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虽暂遇困难但经过深化改革和加强内部管理仍能恢复市场竞争力的优质骨干企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继续给予信贷支持。积极向进行布局调整和联合重组但不新增产能的钢铁、煤炭企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支持企业以采矿权、应收账款等资产做抵押进行融资。(二)严格控制对违规新增产能的信贷投入。对未取得合法手续的钢铁、煤炭新增产能项目,一律不得提供授信支持;对违规新增产能的企业停止贷款。对长期亏损、失去清偿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企业,环保、质量、安全生产、技术等不达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落后产能和其他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产能,坚决压缩退出相关贷款。主动跟踪和对接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的实施方案,及早应对可能引发的违约风险。(三)加快信贷产品创新,促进钢铁、煤炭行业转型升级。积极创新中长期信贷产品,支持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和产品升级。研究实施“贷款封闭管理”,支持钢铁企业加强对国防军工、航天航空、高铁、核电、海洋工程等重点领域高端产品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大力发展能效信贷,积极扩大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排污权抵押贷款、碳排放权抵押贷款等业务,支持钢铁、煤炭企业在化解过剩产能的总体框架下进行节能环保改造和资源整合。(四)改进利率定价管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充分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利率定价秩序。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存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增强自主理性定价能力,结合当前企业承受能力并着眼长远发展,合理确定钢铁、煤炭行业贷款利率水平。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的贷款条件,严格控制中间业务收费水平,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二、加强直接融资市场建设,支持钢铁、煤炭企业去杠杆、降成本(五)支持钢铁、煤炭企业扩大直接融资。健全直接融资市场体系,完善直接融资市场化机制,支持钢铁、煤炭企业在各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支持有市场竞争力、投资人认可度较高的企业继续发行债券产品融资,替代其他高成本融资。探索发展各类信用增信措施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完善信用风险分担机制,以市场化手段提高市场认可度,增强企业融资能力。简化境内企业境外融资核准程序,鼓励境内钢铁、煤炭企业利用境外市场发行股票、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支持钢铁、煤炭企业对接保险资金运用,鼓励保险机构参与钢铁、煤炭企业直接融资。(六)加快股债、贷债结合产品和绿色债券创新。继续发展可续期债券、永续票据、可转换票据等可计入企业权益的产品,拓展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市场。积极推动绿色债券、高收益债券等债券品种创新。扩大绿色金融债券、绿色资产证券化等创新金融工具的发行,引导钢铁、煤炭行业绿色发展。三、支持企业债务重组和兼并重组,推动钢铁、煤炭行业结构调整优化(七)积极稳妥推进企业债务重组。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积极主动去产能、调结构、转型发展、有一定清偿能力的钢铁和煤炭企业,可在做好贷款质量监测和准确分类的前提下,实施调整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债务重组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在坚持市场化原则、完善偿债保障措施的基础上,支持钢铁、煤炭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调整债务结构。(八)拓宽企业兼并重组融资渠道。对兼并重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完善并购贷款业务,扩大并购贷款规模,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支持具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和地区整合行业产能。支持钢铁、煤炭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兼并重组。支持地方发展产业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鼓励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基金以及产业投资基金等参与企业兼并重组,为企业提供多方位的融资服务。四、进一步提高就业创业金融服务水平,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去产能分流人员就业创业(九)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针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钢铁、煤炭分流人员,鼓励金融机构按政策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提高其金融服务可获得性,同时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按相关规定由财政给予贴息。(十)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全面落实国家已出台的各项金融扶持政策,针对小微企业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征,创新产品和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挥就业主渠道作用。大型钢铁企业、重点矿区所在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与去产能企业开展合作,探索通过去产能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等方式,加大对当地有效吸纳分流人员就业的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以钢铁、煤炭龙头企业为核心,为上下游配套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五、大力支持钢铁、煤炭扩大出口,推动钢铁、煤炭企业加快“走出去”(十一)加强对企业“走出去”的融资支持。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要在业务范围内,通过银团贷款、出口信贷、项目融资等方式,加大对符合条件的钢铁、煤炭企业国际产能合作的金融支持力度。商业银行要按照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原则,为钢铁、煤炭企业向境外转移产能、开拓国际市场提供融资支持。支持企业以境外资产和股权、矿权等权益为抵押获得贷款。充分利用丝路基金等投融资平台,支持国内钢铁、煤炭企业与“一带一路”国家及产能合作重点国别企业开展国际产能合作。(十二)完善国际产能合作的配套金融政策。支持钢铁、煤炭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研究对钢铁、煤炭企业海外重大项目融资或并购贷款引入保险机制,加快培育对外竞争新优势。进一步提高跨境人民币结算的便利化水平,扩大人民币国际使用。研究推出更多避险产品,帮助钢铁、煤炭出口企业规避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损失。六、支持银行加快不良资产处置,依法处置企业信用违约事件(十三)促进银行加快不良贷款处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综合运用债务重组、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等手段,妥善处置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用足用好现有不良贷款核销和批量转让政策,加快核销和批量转让进度,做到“应核尽核”。稳妥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为银行处置不良贷款开辟新的渠道。继续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金融债等,增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能力。鼓励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参与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十四)坚决遏制企业恶意逃废债行为。充分发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用,为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债务重组、兼并重组等提供信息支持。推动建立健全跨部门失信企业通报制度和部门间联合惩戒机制,对恶意逃废债务和“恶意脱保”的钢铁、煤炭企业形成强有力约束。督促钢铁煤炭企业债券发行人及时披露信用风险有关信息,按照市场化、规范化、法治化原则,完善信用风险处置机制,对蓄意破产、划转剥离资产等恶意逃废债务行为进行追责处理,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公开市场债权人合法权益。七、加强沟通协调配合,有效防范钢铁、煤炭行业金融风险(十五)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会等派出机构的组织协调作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派出机构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指导,推动金融机构建立会商机制,并协调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共同研究解决企业债务重组和不良资产处置等重大问题,切实落实各项支持政策。(十六)严密防范、妥善化解金融风险。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要加强与行业主管和地方政府部门的沟通,切实摸清风险底数,建立风险客户台账,开展压力测试,及时应对企业去产能可能引发的违约风险。遇有重大违约事件,及时报告地方政府、人民银行及相关监管等部门。强化责任追究和惩处机制,对于企业未及时充分披露信息、中介机构未尽职履职等行为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严格追责处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会派出机构要密切跟踪监测和分析研判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对区域金融稳定的影响,完善风险应对预案,防止个别行业、企业风险演化为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会、证监会及保监会派出机构,将本意见迅速转发至辖区内相关机构,并做好政策贯彻实施工作。&nbsp;人民银行银 监 会&nbsp;证 监 会保 监 会2016年4月17日
国务院公报
2017-08-19
编组 7

热门推荐

医疗服务

立即查看

实体零售

立即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