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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局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精神,大力支持“互联网+”医疗服务模式创新,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对便捷医疗服务的需求,提高医保管理服务水平,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现就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指出,要高度重视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医药卫生领域的应用,重塑医药卫生管理和服务模式,优化资源配置,提升服务效率。做好“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的突出体现,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动力。有利于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培育新业态新动能;有利于促进医疗服务供给侧改革,扩大优质医药服务供给;有利于推动医疗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提升管理水平,为参保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医疗和医保服务。各级医保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好“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优化服务,便民惠民。支持符合规定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发挥互联网在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引导合理就医秩序方面的作用。二是突出重点,稳步拓展。优先保障门诊慢特病等复诊续方需求,显著提升长期用药患者就医购药便利性。在“互联网+”医疗服务规范发展以及医保管理和支付能力提升的基础上,稳步拓展医保支付范围。三是线上线下一致。对线上、线下医疗服务实行公平的医保支付政策,保持待遇水平均衡,鼓励线上线下医疗机构公平竞争。要适应“互联网+”医疗服务就医模式改变,不断改进和完善医保管理工作。二、做好“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协议管理(一)明确“互联网+”医疗服务协议管理的范围。在省级以上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框架下,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自愿向所在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签订“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补充协议。实体医疗机构为非定点医疗机构的,可在申请签订医保定点协议的同时,一并申请“互联网+”医疗服务补充协议。(二)申请“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补充协议的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是具备与国家统一医保信息业务编码对接的条件,以及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疾病病种等基础信息数据库。二是具备与医保信息系统数据交换的条件,结合全国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医保移动支付,能够为患者提供电子票据、电子发票或及时邮寄纸质票据。三是依托医保电子凭证进行实名认证,确保就诊参保人使用真实身份。四是能够完整保留参保人诊疗过程中的电子病历、电子处方、购药记录等信息,实现诊疗、处方、配药等全程可追溯。五是能够核验患者为复诊患者,掌握必要的就诊信息。六是医院信息系统应能区分常规线下医疗服务业务和“互联网+”医疗服务业务。(三)按规定做好定点评估和签约工作。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对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评估和签订医保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期限应与其所依托的实体定点医疗机构保持一致。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应向社会公布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主要服务内容和收费价格等信息。三、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政策(四)根据地方医保政策和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内容确定支付范围。参保人在本统筹地区“互联网+”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复诊并开具处方发生的诊察费和药品费,可以按照统筹地区医保规定支付。其中个人负担的费用,可按规定由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提供药品配送服务的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各地可从门诊慢特病开始,逐步扩大医保对常见病、慢性病“互联网+”医疗服务支付的范围。结合门诊费用直接结算试点,参照《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40号)规定的异地就医结算流程和待遇政策,探索“互联网+”医疗服务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五)落实“互联网+”医疗服务的价格和支付政策。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号)有关规定落实价格和支付政策。对于医疗机构申报的新增“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各地要坚持以结果为导向、反映资源消耗规律、线上线下合理衔接的原则,加快受理审核,科学确定项目名称、服务内容、计价单元、收费方式等,为跨机构合作开展服务、分配收入提供政策依据。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符合规定的“互联网+”医疗复诊服务,按照公立医院普通门诊诊察类项目价格收费和支付,发生的药品费用比照线下医保规定的支付标准和政策支付。(六)支持“互联网+”医疗复诊处方流转。探索定点医疗机构外购处方信息与定点零售药店互联互通,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依托全国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加快推进外购处方流转相关功能模块应用,便于“互联网+”医疗服务复诊处方流转。探索开展统筹地区间外购处方流转相关功能模块互认,实现“信息和处方多跑路,患者少跑腿”。四、优化“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经办管理服务(七)明确医保结算对象。统筹地区内符合规定的“互联网+”医疗服务诊察费以及在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机构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机构发生的药品费,按规定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与实体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互联网+”医疗复诊处方流转至本统筹地区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按规定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八)完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其总额预算纳入实体定点医疗机构统一管理。总额预算的计算因素应考虑“互联网+”医疗服务发生的医疗费用和药品费用。(九)提升医保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建设,完善人证相符审核、复诊条件审核、电子处方认证、处方流转平台等信息模块建设,加快医保电子凭证、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的推广和应用。(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定期对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及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开展绩效考核。建立以医保基金使用、医疗服务质量、患者就诊取药满意度等为核心的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与定点协议签订、医保支付等挂钩。(十一)完善定点退出机制。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完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的退出机制,按规定中止或解除补充协议。实体定点医疗机构被中止或解除协议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补充协议同时中止或解除;但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被中止或解除协议的,医保经办机构应当依据实体医疗机构定点协议的约定,决定是否中止或解除相应定点协议。五、强化“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措施(十二)强化医保部门费用审核责任。医保经办机构要综合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手段,使用医保智能审核监控系统对“互联网+”医疗服务费用结算明细、药品、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和门诊病历等信息进行实时监管。运用音频、视频等形式查验“互联网+”医疗服务接诊医生真实性。全面掌握参保人就诊信息和医疗机构核查复诊行为的有关记录。对不符合规定的诊察费和药品费予以拒付,并按协议约定进行处理。(十三)严厉打击“互联网+”医疗服务中的欺诈骗保行为。医保部门应充分利用多种手段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重点对虚构身份、虚假诊治、虚开药品、伪造票据等欺诈骗保行为进行查处,严肃追究相关违法违约责任。参保人出现欺诈骗保情形的,按规定暂停其使用“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或医保直接结算的资格。六、工作要求(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做好部门协调,层层落实责任,确保相关部署落到实处,切实为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做好服务。今年年底前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制定本地“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管理办法,完善经办流程和协议范本。(十五)做好统计监测。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建立“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统计监测体系,做好相关统计监测,按规定报送纳入协议管理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疗机构的数量、类型、服务量及费用、药品品类及费用等情况,加强基金支出分析。(十六)做好政策培训和宣传。要加强培训指导,使医务人员掌握“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规定,引导医务人员提供规范的医疗服务。合理引导人民群众和医药机构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为“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医 保 局2020年10月24日
国务院公报
2021-01-20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2019年,我委开展了“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部分省市积极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在完善管理制度、防控执业风险、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一定成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实施健康中国战略重大战略部署,增加护理服务供给,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各省(区、市)结合实际均可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原明确的试点省份(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广东)按本通知要求继续开展试点,其他省份原则上至少确定1个城市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试点期限1年,2021年1月—12月。二、规范开展试点工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按照《“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方案》有关要求,规范有序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制定完善“互联网+护理服务”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技术标准,确定辖区内“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项目。向社会公开符合条件的试点医院,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互联网信息平台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控和应对风险。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完善“互联网+护理服务”的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试点医疗机构要依法合规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对服务对象进行全面评估,选派符合资质和能力条件的护士提供相关服务,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三、增加护理服务供给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区域内群众重点是高龄、失能等行动不便老年人等迫切护理服务需求,统筹区域医疗资源,合理引导医疗机构增加护理服务供给。将“互联网+护理服务”与家庭医生签约、家庭病床、延续性护理等服务有机结合,为群众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护理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按照分级诊疗要求,结合功能定位和实际情况,积极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大型医院优质护理资源的帮扶带动作用,借助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共体、专科联盟以及远程医疗等形式,提升基层护理服务能力,让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在“互联网+护理服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四、加大护士培训力度各地要结合“互联网+护理服务”新业态的特点,对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护士开展针对性培训。通过培训,不仅提升护士护理服务能力和专业技能,同时增强其突发状况下的紧急救治和应急处置能力。强化护士依法执业意识,规范护理服务行为,提高护理服务质量。五、积极防范执业风险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控和有效应对风险。如对服务对象进行全面评估,核验其身份信息、病历资料、家庭签约协议、健康档案等资料;对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护士要加强培训,并对其资质、服务范围和项目内容提出要求;对“互联网+护理服务”项目的适宜性进行评估,严格项目范围并予以公开;为护士提供手机APP定位追踪系统,配置工作记录仪,配备一键报警、延时预警等装置;购买医疗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要制定完善“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应急处置预案,有效应对处置突发情况,保障医疗安全。六、探索价格和支付政策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结合“互联网+护理服务”新业态的特点和服务形式,建立完善有利于“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发展的相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和医保支付政策。七、有关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动机制,加强沟通协调,推进试点工作有序开展。(二)支持实践创新。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在服务模式、管理规范、信息支撑、风险防范、行为监管、价格支付等方面大胆实践、勇于创新,形成示范经验和典型做法,以点带面、逐步推广。(三)及时跟踪评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情况的指导,及时跟踪评估工作进展。在开展试点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要积极研究解决。我委将适时对各地“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情况开展第三方评估。请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订辖区内“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具体实施方案,于2020年12月底前报送我委医政医管局。联系人:医政医管局护理与康复处杨皛玢、孟莉联系电话:010—68791850、68792208传  真:010—68792959电子邮箱:HLKFC@nhc.gov.cn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0年12月8日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0-12-08
关于深入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五个一”服务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中医药管理局,委(局)机关各司局,委(局)直属和联系单位,委(局)属(管)医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等文件印发以来,各地迅速行动、创新落实,推动“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形成了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良好态势。特别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各地创新线上服务模式,为支撑疫情精准防控、避免聚集交叉感染、促进人员有序流动和复工复产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总结推广实践中涌现出的典型做法,进一步聚焦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急难愁盼”问题,持续推动“互联网+医疗健康”便民惠民服务向纵深发展,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决定在全行业深化“五个一”服务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进“一体化”共享服务,提升便捷化智能化人性化服务水平1.坚持线上线下一体融合。医疗机构要在持续改善线下医疗服务行动的同时,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拓展服务空间和内容,积极为患者提供在线便捷高效服务,以及随访管理和远程指导,逐步实现患者居家康复。互联网医院要与线下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之间实现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提供线上线下无缝衔接的连续服务。鼓励各地运用智能物联终端设备,开展慢性病患者和高危人群的特征指标数据的监测跟踪和管理,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将健康管理下沉到社区服务站点。推进互联网诊疗服务,充分发挥互联网医院在基层医疗服务中的作用,引导重心下移、资源下沉,有序促进分级诊疗。针对老年人、儿童、残障人士等群体存在的“数字鸿沟”障碍,各地要切合实际坚持两条腿走路,合理保留传统服务方式,既要实现线上服务便捷化,又要注重线下服务人性化。在推行非急诊预约诊疗的基础上,医疗机构要简化网上服务流程,完善电话、网络、现场等多种预约挂号方式,畅通家人、亲友、家庭医生等代为预约挂号的渠道,同时提供一定比例的现场号源,保留挂号、缴费、打印检查检验结果等人工服务窗口,配备导医、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等人员提供就医指导服务,切实解决老年人等群体运用智能技术的实际困难。2.优化智慧医疗服务流程。各地要坚持以患者为中心,积极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入开展“互联网+医疗健康”便民惠民活动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8〕22号)要求,持续推动便民惠民10项服务30条措施落地见效。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预约诊疗制度加强智慧医院建设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405号),二级以上医院要加快推进内部信息系统集成整合和业务协同,优化就医流程,提高服务效率。逐步实现在线健康咨询、复诊、审方、用药指导、心理与健康状况评估、接种预约以及电子处方流转、药品配送、跟踪随访、家庭心电监测、社区预约转诊等内容。医联体、医共体等要强化医疗健康服务一体化,以信息通支撑服务通,引导患者有序便捷就医。3.推动区域信息共享互认。各地要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强化省统筹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和医院信息平台功能指引、数据标准的推广应用,推进各级医疗机构及省级中医馆健康信息平台规范接入省统筹平台,不断提升与国家平台数据联通质量。在符合医疗质量控制和患者知情同意的前提下,推动医疗机构间电子病历、检查检验结果、医学影像资料等医疗健康信息调阅共享,逐步实现覆盖省域内的信息互认。各地要加快实现电子健康档案与电子病历、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的对接联动,在保障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基础上,推进电子健康档案在线查询和规范使用,明确开放内容、统一开放路径,逐步实现居民本人或授权便捷调阅个人电子健康档案,更好地记录和管理居民全生命周期的健康信息。国家将适时启动相关试点,积极推动在京津冀、长三角、成渝等有条件的区域,率先开展区域一体化信息联通、互认共享服务。二、推进“一码通”融合服务,破除多码并存互不通用信息壁垒4.强化行业内“一码通用”。各地要按照国家制定发布的统一技术标准规范,加快推进居民电子健康码规范应用,重点解决医疗健康服务“一院一卡、互不通用”问题。鼓励各地以普及应用居民电子健康码为抓手,推进实名制就医,探索以身份证号码为主索引,其他证件号码为补充,加强居民卫生健康身份标识与使用管理。推动居民电子健康码替代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卡,拓展在诊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慢病管理、在线信息查询、健康教育、血液管理等领域的使用,逐步实现卫生健康行业内一码通用。对老年人、儿童等群体,要合理保留线下人工服务,切实解决智能技术障碍。5.推进跨部门“多码融合”。各地要坚持以人为本,加强相关医疗机构业务信息系统改造对接,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推动居民电子健康码与金融支付码、市民卡等“多码融合”应用,在不同部门“卡”、“码”可切换的基础上,加强信息互通、业务通办,方便群众使用。鼓励各地探索利用统一的“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入口,推进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与电子病历的有效融合应用,为居民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健康管理服务。同时,通过“多码融合”的追溯管理,在“三医联动”中逐步实现医疗就诊记录、费用清单、电子处方、电子病历、医疗费用结算记录等有效监管。6.实现健康码“一码通行”。各地要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落实健康码信息互认机制和规则,明确跨地区流动人员健康码信息在各地区可信可用,切实方便人员出行和跨省流动,实现防疫健康码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全国互认、一码通行。在低风险地区,除特殊场所和特殊人员外,一般不应查验健康码。对于老年人等不使用、不会操作智能手机的群体,可采取识读身份证、出示纸质证明、亲友代办或一人绑定多人防疫健康码等替代措施。加强防疫健康码数据规范使用,强化数据安全管理,切实保护个人隐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在入口处增设无健康码绿色通道,配备人员帮助查询防疫健康码、协助手工填写完成流行病学史调查,缩短等候时间,为老年人等群体提供更加细致适宜的服务。三、推进“一站式”结算服务,完善“互联网+”医疗在线支付工作7.推行“一站式”及时结算。医疗卫生机构要通过自助机具、线上服务、移动终端等多种途径,优化线上线下支付流程,改善结算模式,解决支付堵点问题。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加强与医保、商保、银联、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为患者提供多种在线支付方式。加快有关信息系统对接和数据联通共享,拓展在线支付功能,推进“一站式”及时结算,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8.落实“互联网+”支付政策。落实国家医保局《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45号)要求,坚持线上线下一致,对线上线下医疗服务实行公平的医保政策,保持待遇水平均衡。参保人在本统筹地区“互联网+”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复诊并开具处方发生的诊察费和药品费,可以按照统筹地区医保规定支付。各地可从门诊慢特病开始,逐步扩大医保对常见病、慢性病“互联网+”医疗服务支付的范围。支持“互联网+”医疗复诊处方流转,探索定点医疗机构外购处方信息与定点零售药店互联互通。结合门诊费用直接结算试点,探索“互联网+”医疗服务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落实“长期处方”的医保报销政策,对符合规定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在线处方药费等实现在线医保结算。四、推进“一网办”政务服务,化解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问题9.扩大政务共享服务。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信息有序共享的要求,卫生健康行业在已经实现出生医学证明、死亡证明、全员人口信息、医师执业注册信息、护士执业注册信息、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信息等数据共享的基础上,由国家层面制定出台核酸检测信息等新一批数据共享清单,完善数据共享协调机制,支撑政务服务跨部门、跨层级办理。各地要完成“义诊活动备案”、“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等政务服务事项的跨省通办。加快推动省统筹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与各级政务信息服务平台对接,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应上尽上、一网通办。推广“出生一件事”联办等便民服务模式,实现出生医学证明、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申领等事项“一次提交、多证联办、一站送达”。10.便捷信息查询服务。各地要依托官方网站、公众号、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或政务服务平台等,整合汇聚公布省域内“互联网+医疗健康”相关网上移动服务应用,便于公众“一个通道”获取诊疗服务、健康管理服务等权威信息。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卫生健康行业电子证照建设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卫办规划发〔2020〕17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卫生健康行业电子证照系统,实现电子证照在政务服务事项中全面支撑。加快推进网络可信身份认证体系建设,逐步实现患者身份在线核验及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等信息公众查询。加强疫苗出厂、流通、储运、使用信息全流程记录,面向群众提供接种查询服务,确保疫苗来源可查、去向可追。11.推进基层减负服务。贯彻中央为基层减负要求,落实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制度,按照“一数一源、一源多用、统一标准、整合共享”的原则,建立数据清单,加强源头治理,推进信息系统整合和数据资源共享。各地要依托国家级和省统筹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实现人口死亡登记数据、法定传染病报告数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数据、核酸检测数据、抗体检测数据等网络直报信息在国家级和省级平台之间跨层级共享。鼓励各地在各类考核中应用电子健康档案,逐步取消纸质档案。鼓励以省为主开发统一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据采集信息系统,基层报表尽量通过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减少手工填报和纸质报表,并逐步实现基层数据采集“只录一次”。五、推进“一盘棋”抗疫服务,加强常态化疫情防控信息技术支撑12.强化早期监测预警。国家与省(区、市)加快建立完善一体化的传染病智慧化多点触发监测预警平台,按照整体统筹、横向整合、纵向贯通、突出重点的原则,覆盖公共卫生机构、医疗机构、第三方检测实验室和互联网舆情信息等。横向联通共享相关部门监测数据以及口岸异常症状送医、特定药品销售、冷链食品检测等多源数据,纵向贯通国家、省(区、市)与医疗卫生机构的涉及传染病相关数据,提高实时分析、科学研判能力。以呼吸道传染病为突破点,改进不明原因疾病和异常健康事件监测机制,提高评估监测敏感性和准确性。强化医防信息协同,加强人、物联防监测,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与监测预警平台对接,实现症状、诊断及检查检验数据的自动采集。13.加强疫情防控支撑。各地要健全完善传染病流调分析平台,强化卫生健康与其他相关部门的信息联动,统筹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赋能人工流调工作,快速完成人员的分类排查,自动生成相关报告,支撑重点人群排查、密接人员追踪,降低社会风险。依托国家疾控中心核酸检测的统一平台,加强与各省的信息联通,支撑预约检测、数据报送、结果查询、共享互认等全流程服务管理,保障低风险地区人员正常跨区流动。坚持国家和省级统筹,健全完善防护物资调配、医疗服务需求供给等综合保障信息平台,基于地理空间信息,动态管理省域内疫情防控救治机构、人员、疫苗、设备、物资等重点资源,实现可视化展示。14.深化防疫咨询服务。鼓励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搭建互联网咨询平台,围绕健康评估、健康指导、就诊指导、心理疏导以及中医药防治等内容,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健康咨询服务,减少线下人员聚集,降低交叉感染风险。鼓励各地构建统一、权威、公益、高效的科普平台向公众开放,开展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控、诊疗救治等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居民健康素养和防护能力。各地要发挥远程医疗平台作用,借助信息技术下沉专家资源,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疫情防控能力。加强面向海外华人华侨的互联网咨询服务平台建设应用,更好地为海外华人华侨提供健康咨询服务。各级卫生健康、医保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服务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要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医疗卫生健康行业深度应用创新发展,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提升服务效率,加强线上监管,强化安全保障。要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原则,支持“互联网+医疗健康”示范省(区、市)结合实际先行先试,探索创新医疗健康服务新模式,提升老百姓看病就医获得感。国家层面将加强工作指导和检查,并适时遴选推广一批“五个一”行动典型经验做法,不断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便民惠民服务取得实效。附件:部分省(区、市)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便民惠民服务经验做法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20年12月4日附件部分省(区、市)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便民惠民服务经验做法一、北京市优化老年人挂号就医服务一是要求各医院提供多渠道挂号服务,畅通家人、亲友、家庭医生等代为老年人预约挂号的渠道。二级以上医院在做好非急诊全面预约的基础上,为老年人提供一定比例的现场号源。设置挂号、缴费、检验报告打印等人工服务窗口,配备导医、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等人员,为老年人提供就医指导服务。二是建立预约绿色通道。要求2020年底前,所有医疗机构要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三是要求各医院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建立无“健康码”的绿色通道,通过使用自助流调机、手工填写流调表等方式,协助没有手机、确实无法提供健康码的老年人完成流行病学史调查。四是完善预约转诊服务。积极推进社区预约转诊,要求综合医联体核心医院向医联体内基层医疗机构预留20%预约号源。五是优化老年人“互联网+”就医服务。要求各医疗机构针对老年人使用互联网和智能设备中遇到的困难,优化互联网医疗服务平台界面设计和服务功能,充分考虑老年人使用习惯,简化网上办理就医服务流程,在互联网医院建设中充分融入方便老年患者的就医服务流程。二、上海市坚持医院端管理和居民端服务并重一是在医院管理方面,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本市医疗机构间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和医学检验结果互联互通互认工作的实施意见》,指导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对规定的35项医学检验和9项医学影像检查项目全面实现互联互通互认,提高卫生资源利用效率,简化患者就医环节,降低医疗费用。二是在患者服务方面,针对居民“看病难”问题中候诊和缴费时间的主要症结,推进“分时预约+医疗后付费”的居民社区就医服务模式,利用云端技术进行就诊环节的再造;针对居民自我健康管理渠道难获取的问题,通过智能物联终端设备,将健康管理下沉到社区服务站点,开展针对慢性病高危人群和确诊患者的体征指标数据的监测跟踪和管理,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现居民对健康的自我管理和预防。三是在疫情防控方面,建设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系统,集成有热成像的红外人脸测温、身份证核验和健康码核验,推行“卡码合一、一键通行”智能核验服务,实现智能识别、精准拦截,推动防控工作更精准、高效、有力地开展;加快推进各级各类互联网医院建设和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医疗付费“一件事”工作,依托“线上问诊”和“无感支付”,实现“无接触”就医。三、江苏省提升“互联网+医疗健康”应用发展水平一是基于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统一服务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统一预约诊疗。全省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统一门户“江苏健康通”,链接了各级医疗机构的互联网服务项目,普遍实现了网上诊疗、线下挂号、就医导航、排队叫号、检验检查报告查询、献血服务等功能,真正做到“下载一次,服务全包”的一站式健康服务。二是疫情防控期间,全省互联网医院均开设在线发热门诊,提供义务发热咨询服务,累计提供了6万余人次的免费咨询服务。新增28所医院实现医保脱卡支付,确保不因支付问题影响互联网医院参与疫情防控。三是在全省开展居民健康档案“随身带”行动。实现电子健康档案向居民本人开放,通过个人电子终端随时调用自己的健康档案,满足开展自我健康管理、接受诊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中对健康档案跨域调用需求。全省共有74个县(区)基于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对居民开放健康档案调阅查询服务,辖区内居民可通过门户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有线电视、自助查询终端等方式查询健康档案。“江苏健康通”APP和公众号可提供全省100多家三级医院检验检查报告的实时查询。四、浙江省围绕便民惠民推进数字化转型一是实现“两卡融合、一网通办”,上线集监管与服务功能于一体的省互联网医院平台,打造省级统一的健康服务门户,让群众基于“一个码”就能获取院前预约挂号、在线取号,院中排队叫号、扫码就医、费用结算,院后报告处方查询、互联网诊疗等医疗医保服务,以及疫苗接种、体检报告和电子健康档案查询、母子健康手册等健康管理服务,打造全人全程“掌上”医疗健康服务生态圈。二是推广“出生一件事”,提供“一表申请、一站受理”的集成服务,实现出生医学证明、预防接种证、公安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多证联办。通过“数据先行、限时审核办结”的流转模式,所有事项联办时间平均压缩至3日内。三是建成统一部署、分级应用的全省精密智控疫情调度指挥平台,汇聚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防控数据,对接海关、药监等部门的疫情预警信息,全面掌握区域的物资保障、核酸采检、医疗救治及急救转运能力,建立多点触发监测预警机制,实现多部门、多层级的协同联动响应。五、福建省注重“强基础、惠民生、防疫情、促发展”一是推广电子健康码“多码协同”应用,实现“电子健康码”、“医保结算码”、“金融支付码”的“多码协同”创新应用。目前,福建省电子健康码“多码协同”应用项目已经完成14个省属医院的应用建设,已覆盖全省3680多万人群。通过“多码协同”实现一部手机全省实名制就医,实现跨域通行通用和健康医疗信息共享的索引载体,减少实体卡的成本和不便,为群众提供各式各样的便民惠民服务,率先实现省内异地医保在线结算、互联网医院医保在线结算功能。二是建立全省远程医疗服务体系。按照“平战结合”原则,构建全省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建立全省统一远程会诊指导平台,遇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用于应急指挥调度与决策使用。疫情防控期间,仅用4天时间接入全省91家定点救治医院,提供超过2200例远程诊疗指导。目前还在陆续接入疾控、妇幼、血液、监督等公共卫生机构,以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能力。三是省统筹实施县域分级诊疗支撑信息系统建设,将远程医疗服务延伸至全省78个县1068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提升远程医疗服务能力和覆盖面。截至目前,全省三级公立医院已实现远程医疗服务全覆盖,全省县域普遍开展以远程影像和远程心电诊断为主的远程医疗服务,覆盖905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覆盖率达到84.7%。六、江西省推出“婚育户一链办”服务一是推出“婚育户一链办”服务,通过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次提交、一窗受理、一网通办,实现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上户口、新生儿医保登记、申领社保卡等服务跨部门联办,化解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等问题。二是部门“联动”。政务服务办、卫生健康、公安、医保、社保等多个部门围绕“出生一件事”,梳理业务、优化流程、打通壁垒、串联服务,完成“婚育户一链办”顶层设计。三是数据“跑动”。以“赣服通”为中枢,通过政务外网实现各相关部门业务系统互联互通,让数据在各业务系统中“多跑路”“多活动”,实现“婚育户一链办”业务办理。四是群众“少动”。过去办理生育登记、出生医学证明、上户口、预防接种证、医保登记、社保卡等相关服务,需要跑卫生健康、公安、医保、人社等多个部门,总共要填写138项信息,现在只需要进入“赣服通”平台,刷脸授权后,各类相关信息自动关联,通过手机填写15项信息,一次提交,一次办结,不仅实现了让群众“少跑路”,还实现了让群众“少动手”。目前,全省已累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电子证照245.77万张,电子证件使用达到124.6万次。七、山东省通过“三步走”推进“四个一”工程一是全面实施“一号通用”“一码通行”“一生服务”“一网共享”的“四个一”工程,推动全、真、活、可用的数据实时汇聚,有效支撑全人群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二是启动“双命名双提升双满意”三年行动,创建智慧服务示范品牌,目前共评选品牌48个。通过示范带动,在全系统掀起争示范、创品牌的热潮。三是在全省开展“互联网+医疗健康”便民惠民百日行动,选择“切口小,见效快”的30件实事,推进便民惠民措施全面落地。远程医疗服务网络联网医疗机构2518家,互联网医院开通200家,电子健康卡发放已超1亿张。四是印发《山东省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示范省建设行动计划(2019-2020年)》,确定涵盖国家要求、具有山东特色的7大任务16项行动措施。印发《示范省建设实施标准及责任分工》,建立部门联系机制,明确19个部门参与的96项工作任务分工。五是与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共建“互联网+医疗健康”人才培训示范基地,为示范省建设培养“互联网+医疗健康”复合型专业人才。六是基本建成省级“互联网+医疗健康”惠民便民服务平台,为全省群众看病就医提供统一线上入口,实现262家医疗机构全流程服务数据实时汇聚。八、广东省开展便民服务“五个一”专项攻坚行动一是建设居民电子健康码,实现医疗健康服务“一码通用”。以电子健康码作为医疗健康服务的主要标识,一人一码,一次认证,在全省任一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一码通用。全省7097万居民激活电子健康码便捷享受医疗健康服务。二是建设两级健康信息平台,实现医疗卫生机构“一网联通”。建设完善省市两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加强业务协同、强化业务监管、丰富惠民服务。建成全省统一的业务专用网络,医疗卫生机构全面接入,实现全省医疗卫生机构一网联通。三是优化再造服务流程,实现看病就医“一键诊疗”。大力建设智慧医院,优化再造服务流程,开展智能预约挂号、导医分诊、预约检查、检查检验结果查询、取药配送、移动支付、诊间结算、床旁结算、诊疗信息推送等服务,实现看病就医“一键诊疗”。全省87%的二级医院以上医院开展一键诊疗服务。四是建设远程医疗体系,实现远程医疗“一站会诊”。县级以上医院、医疗联合体和基层机构逐步接入省远程医疗平台,基本实现远程医疗服务全覆盖。患者在4504个远程医疗站点,都可以接受各项远程医疗服务,实现远程医疗“一站会诊”。五是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实现线上线下“一体服务”。大力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建成近200家互联网医院。在确保医疗质量和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在线为患者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九、贵州省全面深化远程医疗体系建设应用一是坚持高位推动。省委省政府把医疗卫生作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必须补齐的三块短板之一。2016年以来,连续三年将远程医疗体系建设列入省政府民生实事,纳入了重大事项督查范围。二是完善政策机制。2017年省政府出台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办法,健全组织管理、业务流程、运行监管、质量控制、绩效激励和评估考核机制,多措并举,充分调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参与远程医疗服务的积极性。制定出台远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将远程医疗服务按照常规诊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三是强化基层能力提升。依托四级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乡镇卫生院远程会诊室、影像室、心电图室和检验科室,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得到有力提升。省级龙头医院分片区加强基层医疗机构指导和培训,规范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充分发挥医共体县级牵头医院的辐射带动作用,为乡镇卫生院提供远程会诊、影像诊断、心电诊断等县乡一体的同质化服务。四是优化协作机制。以东西部协作健康扶贫工作为契机,积极推动省内受援医院与省外支援医院建立远程医疗协作关系,打造一支“不走”的专家医疗队。目前,已有209家省外支援医院能够通过贵州省远程医疗平台向县级医院提供远程医疗服务。十、云南省运用信息化为基层赋能减负一是构建电子健康档案、家庭医生签约和妇幼健康资源信息库。家庭医生签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项报表共30余张,已由纸质全部实现系统大数据自动抓取生成;妇幼健康管理工作直报或存档报表近100张,今年年底将实现全部自动智能化大数据汇总。二是推行医防融合工作有成效。作为唯一以省为单位的全国试点,通过开展基层高血压管理、糖尿病管理、慢病报卡工作,联动家庭医生签约和基本公卫服务,对接国家基层高血压管理系统。正逐步与医院信息系统进行对接,实现门诊、住院、检查、检验等与家庭医生签约、基本公卫、妇幼系统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三是助力健康扶贫。全省家庭医生签约系统和国家健康扶贫动态系统实现对接,目前全省建档立卡户四类慢性病人群的管理和随访记录已全部推送到扶贫动态系统中,基层不用重复采集录入。四是基本公卫逐步实现全程信息化绩效考核,便于行政决策分析和监督。建设全省统一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综合考核系统,联通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电子健康档案、基本公卫、基层HIS等有关系统,实现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创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绩效考核模式,同时进一步减轻基层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十一、宁夏回族自治区以应用为核心推进示范区建设一是打造“一体化”医疗服务新模式。初步搭建起立足宁夏、服务全国的“互联网+医疗健康”一体化服务平台,在宁夏备案注册全国医师5万多名,推进了各级诊断数据共享和结果互认,实现区域医疗服务同质化、标准化,群众不出远门就可以享受到全国的优质医疗专家资源。电子政务外网实现全区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全覆盖,卫生云平台累计汇聚数据5亿余条,初步实现居民健康档案等信息的互联互通。二是推进“一码通”数据治理新机制。全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全面推行电子健康码应用,各级医疗机构诊前、诊中、诊后就医服务流程优化贯通,患者就医体验得到有效改善。远程影像中心20分钟即可完成影像上传、诊断、发送报告的全过程。三是拓展“一站式”结算服务新内容。通过大数据、云计算、服务总线等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先诊疗后付费一站式结算;以“数据多跑路,百姓少跑腿”为思路,整合医保、商保、民政、残联、扶贫等机构医疗费用报销补助政策,构建商业补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之间互联互通机制,实现全部人群、全范围医疗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四是汇聚“一盘棋”抗疫服务新能量。自治区19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宁夏“互联网+医疗健康”产业发展的意见》。53家互联网公司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打造宁夏在线义诊平台,组织27家互联网医院形成联盟,开通24小时在线义诊通道,面向全国提供线上服务。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0-12-04
关于印发全国公共卫生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委(局)机关各司局,委(局)相关直属和联系单位:为促进和规范全国公共卫生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全国公共卫生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联 系 人:孙波、沈剑峰联系电话:010—68791492、68791911附件:《全国公共卫生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试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2020年12月1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0-12-01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深化“互联网+旅游”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旅游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当前,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持续更新迭代,为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为坚定不移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持续深化“互联网+旅游”,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旅游业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助力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以“互联网+”为手段,在坚持常态化疫情防控的基础上,推动旅游生产方式、服务方式、管理模式创新,丰富旅游产品业态,拓展旅游消费空间,培育适应大众旅游消费新特征的核心竞争力,推动我国旅游业高质量发展。(二)基本原则坚持正确导向。倡导文明旅游风尚,提供更高水平、更加丰富的旅游产品,让广大群众在高质量旅游体验中厚植家国情怀、感受幸福生活,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坚持市场主导。尊重人民首创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顶层设计,创新政策供给,完善配套制度,优化“互联网+旅游”营商环境。坚持技术赋能。推动5G、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增强现实、区块链等信息技术革命成果应用普及,深入推进旅游领域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升级,培育发展新业态新模式,推动旅游业发展质量、效率和动力变革。坚持开放共享。将互联网作为旅游要素共享的重要平台,优化资源配置,加快形成以开放、共享为特征的旅游业发展新模式。坚持安全有序。强化底线思维,树立安全意识,依法依规加强对互联网旅游服务平台的监管,筑牢互联网和旅游业融合发展的安全防线。坚持包容审慎监管,依托互联网技术全面提升旅游监管和服务水平,促进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三)发展目标到2022年,“互联网+旅游”发展机制更加健全,旅游景区互联网应用水平大幅提高。建成一批智慧旅游景区、度假区、村镇和城市。线上线下旅游产品和服务更加丰富,个性化、多样化水平显著提升。全国旅游接待总人数和旅游消费恢复至新冠肺炎疫情前水平,旅游市场大数据监管和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到2025年,“互联网+旅游”融合更加深化,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成为旅游业发展的重要动力。国家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省级及以上旅游度假区基本实现智慧化转型升级。依托网络平台的定制化旅游产品和服务更加普及。全国旅游接待总人数和旅游消费规模大幅提升,对境外游客的吸引力和影响力明显增强。二、重点任务(一)加快建设智慧旅游景区。制定出台智慧旅游景区建设指南和相关要求,明确在线预约预订、分时段预约游览、流量监测监控、科学引导分流、非接触式服务、智能导游导览等建设规范,落实“限量、预约、错峰”要求。国有旅游景区应于2021年底前全部提供在线预约预订服务。引导旅游景区开发数字化体验产品并普及景区电子地图、线路推荐、语音导览等智慧化服务。建设一批世界级旅游景区和度假区,树立智慧旅游景区样板。推进乡村旅游资源和产品数字化建设,打造一批全国智慧旅游示范村镇。支持旅游景区运用数字技术充分展示特色文化内涵,积极打造数字博物馆、数字展览馆等,提升旅游体验。(二)完善旅游信息基础设施。加快提升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等各类旅游重点区域5G网络覆盖水平。推动停车场、旅游集散与咨询中心、游客服务中心、旅游专用道路及景区内部引导标识系统等数字化与智能化改造升级。推进物联网感知设施建设,加强对旅游资源、设施设备和相关人力资源的实时监测与管理,推动无人化、非接触式基础设施普及与应用。进一步规范各地区旅游大数据中心建设,建立省域统一的数据标准并逐步推广至全国,实现涉旅数据整合和共享,发挥数据综合服务和应用效能。(三)创新旅游公共服务模式。厘清政府公共服务与市场旅游信息服务边界,鼓励各地区采取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旅游公共服务平台运营模式,提升平台服务效能,实现可持续运营与发展。各地区要进一步拓宽旅游公共服务信息采集渠道,有效整合文化和旅游、公安、交通、气象等部门的相关数据信息,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在平台上及时发布旅游景区实时游客量、道路出行、气象预警等信息,引导旅游资源优化配置。依法依规推动政府与企业间相关数据资源共享。推进旅游厕所数字化建设,实现信息查询、路线导航、意见反馈等功能。完善入境游客移动支付方案,为其旅游消费提供便利。在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保留线下服务的基础上,支持旅游公共服务平台开发专门应用程序和界面,优化使用体验。(四)加大线上旅游营销力度。统筹线上线下,强化品牌引领,实施国家旅游宣传推广精品建设工程。通过互联网有效整合线下资源,总结推广全域旅游发展经验模式,推动建设一批世界级旅游城市。开展长城、大运河、长征、黄河等国家文化公园,以及丝绸之路等重要主题旅游线上推广行动,打造一批世界级旅游线路。鼓励旅游景区、旅游饭店、博物馆等与互联网服务平台合作建设网上旗舰店,实现门票在线预订、旅游信息展示、会员管理、优惠券团购、文化和旅游创意产品销售等方面功能。鼓励电商平台拓展“旅游+地理标志产品+互联网+现代物流”功能,扩大线上销售规模。鼓励采用网络直播、网站专题专栏、小程序等线上营销方式,推介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中国美丽休闲乡村和乡村休闲旅游精品景点线路。结合旅游扶贫,通过人员培训或技术帮扶等多种方式,推动更多贫困地区旅游业商户“触网”,利用网络直播平台开展营销。支持各地区建立旅游营销科学评价机制,提升旅游营销成效。(五)加强旅游监管服务。通过大数据采集分析加强旅游安全监测,提升旅游领域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推动北斗系统等导航定位、可穿戴设备、电子围栏、遥感卫星等技术和设备在自助旅游、特种旅游中的运用。完善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健全中央—地方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体系,形成旅游市场信息化、智能化监管服务格局。鼓励各地区建设基于大数据的旅游市场经济运行监测体系,实时监测区域旅游消费趋势,建立数据导向的政策调整机制。(六)提升旅游治理能力。推广旅游电子合同使用,推进旅游电子合同标准制定。推动各地区建立健全线上旅游投诉和处理机制,提高游客投诉快速处理能力,打击欺客宰客行为。用好文化、旅游市场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制度,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构建放心消费环境。创新旅游统计应用,提高旅游统计的时效性、科学性和精准性。(七)扶持旅游创新创业。鼓励以产品和内容为载体开展业态融合创新,支持建设一批旅游营销创新基地,孵化一批具有较高传播力和影响力的旅游品牌。引导云旅游、云演艺、云娱乐、云直播、云展览等新业态发展,培育“网络体验+消费”新模式。引导旅游企业、大中专院校、科研机构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支撑下的应用研发,通过举办各级各类创新创意大赛等方式,提高创新成果转化率,推广一批优秀应用案例和行业解决方案。开展数字文旅商结合促进行动,促进旅游业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在确保房屋安全的前提下,推动“互联网+旅游民宿”规范发展,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推广一批应用示范。(八)保障旅游数据安全。按照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旅游数据安全管理责任,保障旅游数据收集、传输、存储、共享、使用、销毁等全生命周期安全,防止数据丢失、毁损、泄露和篡改。定期开展安全风险和隐患排查,增强应急处置能力。对存在重大旅游数据信息安全风险隐患的地区,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推动严肃整改。三、保障措施(一)完善政策环境。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在旅游领域的应用试点和示范,积极推进体制机制改革,探索有利于创新成果转化的政策环境。加强“互联网+旅游”领域内容创作、产品研发、模式创新等知识产权保护,健全线上线下维权机制,增强企业创新动力和活力。建立健全智慧旅游标准规范体系,引导规范智慧旅游发展。(二)加强要素支撑。统筹用好相关资金,结合实际对“互联网+旅游”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和重点项目等予以支持。创新投融资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旅游”企业发行债券。经认定的“互联网+旅游”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应的财税优惠政策。推进“互联网+旅游”人才队伍建设,加快相关专业升级和数字化改造,创新培养培训模式,完善激励机制。(三)抓好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具体政策措施,协同推进任务落实。各地区要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落实方案,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文化和旅游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跟踪分析和协调指导,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11月30日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0-11-30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精神,大力支持“互联网+”医疗服务模式创新,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对便捷医疗服务的需求,提高医保管理服务水平,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现就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指出,要高度重视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医药卫生领域的应用,重塑医药卫生管理和服务模式,优化资源配置,提升服务效率。做好“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的突出体现,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动力。有利于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培育新业态新动能;有利于促进医疗服务供给侧改革,扩大优质医药服务供给;有利于推动医疗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提升管理水平,为参保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医疗和医保服务。各级医保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好“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优化服务,便民惠民。支持符合规定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发挥互联网在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引导合理就医秩序方面的作用。二是突出重点,稳步拓展。优先保障门诊慢特病等复诊续方需求,显著提升长期用药患者就医购药便利性。在“互联网+”医疗服务规范发展以及医保管理和支付能力提升的基础上,稳步拓展医保支付范围。三是线上线下一致。对线上、线下医疗服务实行公平的医保支付政策,保持待遇水平均衡,鼓励线上线下医疗机构公平竞争。要适应“互联网+”医疗服务就医模式改变,不断改进和完善医保管理工作。二、做好“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协议管理(一)明确“互联网+”医疗服务协议管理的范围。在省级以上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框架下,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自愿向所在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签订“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补充协议。实体医疗机构为非定点医疗机构的,可在申请签订医保定点协议的同时,一并申请“互联网+”医疗服务补充协议。(二)申请“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补充协议的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是具备与国家统一医保信息业务编码对接的条件,以及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疾病病种等基础信息数据库。二是具备与医保信息系统数据交换的条件,结合全国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医保移动支付,能够为患者提供电子票据、电子发票或及时邮寄纸质票据。三是依托医保电子凭证进行实名认证,确保就诊参保人真实身份。四是能够完整保留参保人诊疗过程中的电子病历、电子处方、购药记录等信息,实现诊疗、处方、配药等全程可追溯。五是能够核验患者为复诊患者,掌握必要的就诊信息。六是医院信息系统应能区分常规线下医疗服务业务和“互联网+”医疗服务业务。(三)按规定做好定点评估和签约工作。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对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评估和签订医保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期限应与其所依托的实体定点医疗机构保持一致。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应向社会公布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主要服务内容和收费价格等信息。三、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政策(四)根据地方医保政策和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内容确定支付范围。参保人在本统筹地区“互联网+”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复诊并开具处方发生的诊察费和药品费,可以按照统筹地区医保规定支付。其中个人负担的费用,可按规定由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提供药品配送服务的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各地可从门诊慢特病开始,逐步扩大医保对常见病、慢性病“互联网+”医疗服务支付的范围。结合门诊费用直接结算试点,参照《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40号)规定的异地就医结算流程和待遇政策,探索“互联网+”医疗服务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五)落实“互联网+”医疗服务的价格和支付政策。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号)有关规定落实价格和支付政策。对于医疗机构申报的新增“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各地要坚持以结果为导向、反映资源消耗规律、线上线下合理衔接的原则,加快受理审核,科学确定项目名称、服务内容、计价单元、收费方式等,为跨机构合作开展服务、分配收入提供政策依据。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符合规定的“互联网+”医疗复诊服务,按照公立医院普通门诊诊察类项目价格收费和支付。发生的药品费用比照线下医保规定的支付标准和政策支付。(六)支持“互联网+”医疗复诊处方流转。探索定点医疗机构外购处方信息与定点零售药店互联互通,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依托全国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加快推进外购处方流转相关功能模块应用,便于“互联网+”医疗服务复诊处方流转。探索开展统筹地区间外购处方流转相关功能模块互认,实现“信息和处方多跑路,患者少跑腿”。四、优化“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经办管理服务(七)明确医保结算对象。统筹地区内符合规定的“互联网+”医疗服务诊察费以及在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机构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机构发生的药品费,按规定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与实体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互联网+”医疗复诊处方流转至本统筹地区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按规定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八)完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其总额预算纳入实体定点医疗机构统一管理。总额预算的计算因素应考虑“互联网+”医疗服务发生的医疗费用和药品费用。(九)提升医保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建设,完善人证相符审核、复诊条件审核、电子处方认证、处方流转平台等信息模块建设,加快医保电子凭证、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的推广和应用。(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定期对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及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开展绩效考核。建立以医保基金使用、医疗服务质量、患者就诊取药满意度等为核心的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与定点协议签订、医保支付等挂钩。(十一)完善定点退出机制。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完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的退出机制,按规定中止或解除补充协议。实体定点医疗机构被中止或解除协议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补充协议同时中止或解除;但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被中止或解除协议的,医保经办机构应当依据实体医疗机构定点协议的约定,决定是否中止或解除相应定点协议。五、强化“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措施(十二)强化医保部门费用审核责任。医保经办机构要综合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手段,使用医保智能审核监控系统对“互联网+”医疗服务费用结算明细、药品、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和门诊病历等信息进行实时监管。运用音频、视频等形式查验“互联网+”医疗服务接诊医生真实性。全面掌握参保人就诊信息和医疗机构核查复诊行为的有关记录。对不符合规定的诊察费和药品费予以拒付,并按协议约定进行处理。(十三)严厉打击“互联网+”医疗服务中的欺诈骗保行为。医保部门应充分利用多种手段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重点对虚构身份、虚假诊治、虚开药品、伪造票据等欺诈骗保行为进行查处,严肃追究相关违法违约责任。参保人出现欺诈骗保情形的,按规定暂停其使用“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或医保直接结算的资格。六、工作要求(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做好部门协调,层层落实责任,确保相关部署落到实处,切实为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做好服务。今年年底前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制定本地“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管理办法,完善经办流程和协议范本。(十五)做好统计监测。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建立“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统计监测体系,做好相关统计监测,按规定报送纳入协议管理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疗机构的数量、类型、服务量及费用、药品品类及费用等情况,加强基金支出分析。(十六)做好政策培训和宣传。要加强培训指导,使医务人员掌握“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规定,引导医务人员提供规范的医疗服务。合理引导人民群众和医药机构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为“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国家医疗保障局2020年10月24日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0-10-24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建设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令第72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等有关要求,部研究制定了《“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建设指南》,现予以印发。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规范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持续推升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水平。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020年7月24日附件:“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建设指南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0-07-24
自然资源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各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全面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现就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等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快建立集成统一的网上“一窗受理”平台。不动产登记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加快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在全面实施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的基础上,推动“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向更高层级发展,尽快建立集成、统一的网上“一窗受理”平台。具备条件的省份可以率先建立实施全省统一的网上“一窗受理”平台,不具备条件的地方也可使用自然资源部统一配发的网上“一窗受理”平台。通过网上“一窗受理”平台,与税收征管等系统无缝衔接,实现一次受理、自动分发、并行办理、依法衔接、一网通办,杜绝“进多站、跑多网”。线上“一窗”和线下“一窗”要融合衔接,实行一套服务标准、一个办理平台;线上线下人员力量和窗口要科学配备,做到全面提供服务。今年年底前力争全国所有市县实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全覆盖,并加快推进线上线下集成统一的“一窗受理”平台。二、大力推进网上受理审核。利用网上“一窗受理”平台,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申报纳税等网上受理审核。信息共享集成到位的地方,不动产登记所需材料由登记机构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申请人在网上验证身份,“刷脸”不见面办理,实现“一次不用跑”;信息共享集成暂时不能到位的地方,由申请人将纸质材料拍照或扫描后在网上提交,网上审核,核验原始材料,一次性办结,辅助快递邮寄,力争实现不见面办理。同时,要做好现场办理的优质服务。各地要通过网上“一窗受理”平台及其手机APP、微信小程序等,推进网上便捷办、更快办、优先办,并逐步实现全城通办、就近能办、异地可办。今年年底前,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和具备条件的县市全面实施“互联网+不动产登记”。三、推广使用电子证照及电子材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电子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与纸质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地要积极推广应用。有条件的地方,应当核发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证书证明;暂时不具备条件的,要努力提供纸质证书证明邮寄、自助打印等服务,方便企业群众不见面办理。在不动产登记、申报纳税和抵押放贷等服务中推广使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合同、电子证书证明,符合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电子签名或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合法有效,通过共享获得的信息以及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材料可以作为办事依据,电子材料可以不再以纸质形式归档。具备条件的地方银保监部门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联合制定不动产抵押合同示范文本。四、进一步提升登簿和传输数据质量。规范登簿行为,严格按要求填写登记簿,不得随意填报或擅自减少数据项内容。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辅助登记簿的填写、审核和校验工作,确保登记簿内容全面、准确,不重、不漏。登记簿内容原则上不得空缺,确实无法填写的个别栏目,要用斜杠“/”填充并在登记簿附记栏中备注原因;能够通过已有信息反写的直接调用,不再重复录入。全面提高各级信息平台接入质量,确保做到在登簿环节通过系统自动上传数据,严禁人工上传;将登记业务类型和数量归集到登簿日志,并通过系统当天定时自动上报;利用国家级信息平台接入监管系统,监测本地接入情况,及时解决异常问题。五、深化应用不动产单元代码。健全地籍调查工作机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农转用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供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权登记等土地、规划管理各环节要规范开展地籍调查,统一调查名目、地物标识、技术标准、成果管理和数据入库,确保调查作业协同衔接、地籍成果共享沿用。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开展首次地籍调查后,界址、权属、用途没有发生变化的,调查成果应一直沿用,避免重复作业。按照《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要求,在宗地、房地一体不动产单元新设或变更时,编制统一的不动产单元代码,建立不动产单元表。不动产单元代码要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抵押合同、完税凭证、登记簿册证等材料中予以记载,用不动产单元代码关联起不动产交易、税款征收、确权登记等各项业务,实现“一码关联”,确保业务环节前后衔接一致、真实准确,便利共享查询追溯。六、加强登记纳税衔接。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和税务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深化部门信息共享,实现登记纳税有机衔接。不动产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和涉及的相关税收等全部作为“一件事”实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按照自然资源部26种流程优化图,尽快优化明确本地办理流程,坚决取消违法违规前置和不必要环节,合并相近环节,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今年年底前,全国所有市县一般登记业务办理时间力争全部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后即可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受理当事人申请后要及时向税务部门推送征税所需的信息,税务部门要利用不动产登记机构推送的信息进行税款征收,尽快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反馈完税结果信息,不动产登记机构结合完税结果信息及时登簿发证。七、深化登记金融协同。继续推进不动产登记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延伸服务网点并深化服务内容。对融资、转贷、续贷、展期及涉及的签订不动产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实行“一站式”服务,缩短办理时间、无缝对接转贷、减少过桥资金、拓宽融资渠道,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对新申请贷款的,实现银行查询、贷款审批、抵押首次登记和贷款发放无缝衔接;对延期续贷或贷款展期的,实现贷款审批、抵押变更登记和贷款发放无缝衔接;对借新还旧的,实现贷款审批、抵押注销登记和首次登记、贷款发放无缝衔接。逐步扩大省级或地市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和银保监局按照“总对总”方式对接系统的范围,率先在银行类金融机构抵押登记中应用电子登记证明,逐步取消纸质证明,积极稳妥拓展延伸服务点的领证、换证、查询等自助服务。保险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相关业务经营中,均可以按照《中国银监会国土资源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业务经营中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若干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7〕20号),作为抵押权人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得以抵押合同未网签备案为由,不予审批贷款和抵押登记。今年年底前,全国所有市县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间力争全部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八、全面实施预告登记。落实预告登记制度,率先实现网上办理,积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经纪机构延伸登记端口,进一步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间,便民利企,防止“一房二卖”,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协同防范金融风险,支撑强化税收征缴和房地产市场调控。对预售商品房全面开展预告登记,积极推进存量房预告登记,办理预告登记的在办理转移、抵押登记时,不再重复收取材料,缩短办结时限。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主动将预告登记结果推送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税务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据预告登记结果审批贷款,预售商品房未办理预告登记和抵押预告登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审批发放贷款。税务部门可以运用预告登记结果开展税款征收相关工作。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与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移预告登记与抵押预告登记、预告登记转本登记合并办理。九、不断延伸拓展登记信息网上查询服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认真履行法定的登记信息查询职责,加快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积极提供优质查询服务,方便企业和群众通过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防范交易风险,避免强制核验,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市场监管、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加强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积极支撑房地产市场调控,为抵押贷款、积分落户、子女入学、市场主体注册、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强制执行等提供便利。推进登记服务点向银行、法院、公证机构、乡镇和社区延伸,提供预约咨询、登记申请、信息查询等网络服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参与交易资金监管、登记代理等商业服务,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进驻不动产登记大厅开展服务。颁发电子证书证明、提供网络查询服务的地方,纸质证书可以不再附记抵押权信息、不再粘贴纸质附图。今年年底前,东部和中部省份的所有市县以及西部省份地级以上城市力争全部推出登记信息网上查询服务。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市县主体责任,落实经费保障,保障信息安全,加强宣传引导,扎实推进。要结合实际,确定本省今年年底前全面实施“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的县市名单,与地级及以上城市名单合并,建立台账、跟踪指导、挂账销号。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自然资源部登记局、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中国银保监会法规部。自然资源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5月15日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0-05-15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有关单位:经国务院同意,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印发了《关于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文件部署要求,农业农村部决定开展“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试点工作,并制定了《“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20年5月6日“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试点工作方案经国务院同意,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印发了《关于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文件部署要求,有力有序推动“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试点,制定本方案。一、试点目标优先选择包括贫困地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在内的100个县开展试点,到2021年底,基本完成试点建设任务。发挥“互联网+”在推进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运、销售各环节高效协同和产业化运营中的作用,培育出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县级农产品产业化运营主体,建立完善适应农产品网络销售的供应链体系、运营服务体系和支撑保障体系,实现优质特色农产品产销顺畅衔接、优质优价,供给能力和供应效率得到显著提升,农民就业增收渠道进一步拓宽。通过试点,探索形成一批符合各地实际、可复制可推广的推进模式和标准规范,向全国推广应用。二、试点县遴选(一)试点县应满足的基本条件一是具备一定的资源禀赋和产业比较优势。有规模化种植(养殖)基础(该品种在本省份内产业规模应排名前10),有一定的农产品分等分级、初加工、包装、物流运输等基础设施,有带动作用较强的龙头企业、电商企业或协会组织,有影响力较大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基础扎实,经过试点能够形成优质特色农产品生产体系、全产业链贯通的农产品供应链体系。二是具备一定的网络销售基础。农产品网络销售额占当地农林牧渔业总产值超过3%,宽带网络和快递物流实现村村通,有一定的冷链物流能力,有一定数量的农产品电商企业及配套服务企业。三是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制定了细化实施方案,目标明确,措施可行。地方财政给予必要支持,在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或相应优惠。以上条件,贫困地区可适当放宽。(二)试点县遴选方式为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达到更好的试点效果,试点县遴选采取与试点参与企业联合申报或单独申报的方式,并优先选择贫困地区,特别是“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前期,我部面向社会公开发布了《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征集农产品电商出村工程试点参与企业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征集遴选了一批具有一定基础条件、承诺给予相应投资和业务支持的互联网企业,以市场化方式参与试点工作(试点参与企业推荐名单详见农业农村部官网www.moa.gov.cn/ccjc)。各地根据自身情况,择优自行对接。也可以参照《公告》相关要求和程序,向农业农村部市场与信息化司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试点工作,提交《企业参与“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试点申请书》(见附件1),经我部审核通过纳入试点参与企业推荐名单后,再进行对接。1.地方组织申报。有两种方式。一是试点参与企业与地方政府合作申报。由电商等互联网企业(试点参与企业推荐名单详见农业农村部官网www.moa.gov.cn/ccjc)根据自身业务,选择一批县,承诺给予相应投资和业务倾斜,支持地方开展试点工作。地方政府根据自身实际需求,自行与上述企业对接,并签署合作协议。试点参与企业与当地县级政府达成合作协议后,由当地县级政府按程序向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申报试点县和试点品种(申报时需附上合作协议)。与纳入推荐名单试点参与企业达成合作的,优先选择作为试点县。二是地方单独申报。当地县级政府根据自身条件,不与试点参与企业合作的,可直接按程序向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申报试点县和试点品种。2.省级推荐。在综合考虑试点条件基础上,每省可推荐6个县(含农垦)(其中至少2个属于国家级贫困县,没有国家级贫困县的省份可不考虑此项因素),每县推荐1‒3个具备一定产业化、规模化基础的重点优质特色农产品。试点县申报材料包括: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的推荐函(需要明确推荐顺序)、省级“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实施方案、试点县申报表(见附件2,一式三份)、试点工作计划、与试点参与企业签署的合作协议等,于2020年6月30日前报农业农村部市场与信息化司。3.综合遴选。根据地方申报情况,在综合考虑区域、品种布局基础上,由农业农村部市场与信息化司组织专家评审,确定100个县作为全国性试点,并向社会公布。各地可参照全国试点情况,自行组织开展地方试点。三、试点县工程建设重点任务(一)培育县级农产品产业化运营主体试点县要依托试点参与企业及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产业协会、信息进村入户运营商、电商企业等各类组织,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探索财政投资或国有资本参股等方式,整合行业内资源,因地制宜建立健全县级农产品产业化运营主体(以下简称“运营主体”),作为“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的推进主体;建立健全利益联结机制,加强对运营主体的监管指导,探索订单生产、参股分红等多重分配机制,把更多电商发展红利留给当地农民。(二)以运营主体为核心打造优质特色农产品供应链1.建设提升农产品生产加工和仓储物流基础设施。针对试点农产品,集中打造一批标准化、品牌化农产品生产供应基地,配备生产、加工过程质量管理的智能化设施设备和农产品质量追溯设备,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实施农产品追溯。结合农产品仓储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工程,统筹现有的县级农业产业园、示范园或电商孵化园等资源,建设改造具有集中采购和跨区域配送能力的农产品县级集配中心,作为出村进城的枢纽,配备预冷、低温分拣加工、冷藏运输等冷链设施设备,有完善的电子商务物流仓储功能,集中实现网销农产品商品化处理、品控分拣、打包配送、统配统送等功能。合理规划和建设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服务站点,开展农产品分等分级、预冷仓储、包装等服务。整合利用快递物流、邮政、供销合作社、益农信息社、电商服务站点等现有条件,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体系,提高县域内冷链物流连通率和覆盖率。2.构建基于互联网的供应链管理模式。推动运营主体通过互联网技术和市场化手段,引导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各类主体,以订单农业等方式有效对接和带动广大小农户,执行统一的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统一生产、统一采购、统一品牌、统一销售,形成协同高效、利益共享的优质特色农产品供应链体系。针对农产品市场运行趋势和消费需求特点,及时调整优化生产结构和供给节奏,合理制定销售计划,精准安排生产经营,生产、开发适销对路的优质特色农产品及其加工品。(三)建立适应农产品网络销售的运营服务体系1.提升益农信息社农产品电商服务功能。充分利用益农信息社以及农村电商、邮政、供销等村级站点的网点优势,结合运营主体的生产、加工、仓储能力,统筹建立县乡村三级农产品网络销售服务体系。为没有进入优质特色农产品供应链的其他农户和产品,以低成本、简便易懂的方式,有针对性地提供电商培训、加工包装、物流仓储、网店运营、商标注册、营销推广、小额信贷等全流程服务。加强益农信息社信息员电商实操技能培训,配备一定的农产品质量检测、存储和商品化处理设施设备,提升益农信息社网络销售功能。2.加强农产品品牌建设和网络营销。针对试点农产品,积极培育塑强区域公用品牌,做好品牌监督、质量安全管控和供应链管理,提升品牌价值。加大运营主体与网络销售平台对接力度,在大型电商平台开设旗舰店做好电商零售,开拓批发电商、分销电商渠道,探索社交电商、直播电商等新模式,加强与生鲜电商企业合作,带动和扶持本地网商、农业企业参与,形成多样化多层次的全网营销体系,进行全网整合式销售。同时,注重线下传统批发零售渠道的维护,建设一批优质特色农产品直营店、体验区,用网络营销带来的知名度促进线下销售。(四)建立有效的支撑保障体系1.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检测机构应加强对运营主体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质量控制规范和技术规程,加强对农产品供应链全链条的质量安全监管和检测。支持运营主体开展试点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追溯。有条件的地方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2.建立农产品全产业链标准体系。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运营主体、科研机构等,加快试点农产品田间管理、采后处理、分等分级、包装储运、产品追溯、信息采集等各环节标准研制,细化标准化生产和流通操作规程,形成多层次的标准体系,提高农产品品质和一致性。3.建设县域优质特色农产品大数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加强试点农产品全产业链大数据建设,开展生产、流通、销售各环节的统计监测。依托运营主体,实现全产业链大数据的统一归集,统一对接“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大数据平台,确保出村进城数据的及时上传与汇集。健全农产品监测预警体系和信息服务机制,及时发布各类市场信息,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合理安排生产经营。四、试点工作组织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按照《关于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的指导意见》部署要求,及时印发省级实施方案,完善配套制度,加强对试点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试点县要制定试点工作计划,建立试点工作台账和跨部门推进机制,加强有关数据统筹汇集,有力有序推进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取得预期成效。(二)加强风险管控。各地、各试点参与企业要强化风险意识,认真分析研判潜在的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法律风险等各种可能风险,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风险管理,切实做好防范化解风险工作。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县申报及试点工作的指导,对试点县的申报条件、试点工作计划、与试点参与企业合作等进行严格把关。试点县要做好试点参与企业的资质审核,充分尊重企业意愿,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在“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试点目标和任务框架下,明确试点参与企业承担的具体任务和投资方向,不搞弄虚作假,坚决避免违规行为。试点参与企业要确保符合申报条件,切实履行公开作出的书面承诺,保障相关资金资源及时投入到位。弄虚作假的,取消试点参与资格,并根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三)强化统筹整合。各地要不断创新政策和资金支持形式,充分调动供销、邮政、电信等系统和各方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充分利用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工程、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产业强镇、各类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等已有相关项目,针对工程实施需要,在现有工作基础上查缺补漏、改造提升,推进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互联互通,避免重复建设。(四)及时总结宣传。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指导试点县做好试点各阶段工作总结,推广成功经验,促进学习交流。组织相关科研力量,协助试点县做好试点品种全产业链各项标准和操作规程的研制,推荐条件成熟的标准列入地方标准。企业政策解答:赵俊晔,010‒82105209,13552937877试点县政策解答:王耀宗,010‒59193148/2395邮箱:xxc@agri.gov.cn附件:1.企业参与“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试点申请书2.“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试点县申报表附件:附件1.企业参与“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试点申请书附件2.“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试点县申报表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0-05-06
民政部办公厅 中央网信办秘书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指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卫生健康委,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卫生健康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卫生健康委: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发挥信息化助力社区防控工作的积极作用,坚决守住社区防控这道疫情防控的有效防线,我们编制了《社区防控工作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指引》(第一版,以下简称《指引》),同时根据《指引》有关要求,指导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推荐部分社区防控信息化产品(服务),各地可结合本地社区防控工作实际自愿选择使用(具体清单另行发布)。各地应用《指引》的有关情况和案例,请及时报民政部、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附件:新冠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指引(第一版)民政部办公厅中央网信办秘书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0年3月2日附件新冠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指引(第一版)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社区防控工作与现代信息技术深度融合,强化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的技术支撑,提高社区防控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发挥社区防控在疫情防控中的阻击作用,现就社区防控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提供如下指引:一、建设和应用目标按照疫情防控总体部署和社区防控工作要求,坚持适用性、便捷性、安全性和前瞻性相统一,发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优势,依托各类现有信息平台特别是社区信息平台,开发适用于社区防控工作全流程和各环节的功能应用,有效支撑社区疫情监测、信息报送、宣传教育、环境整治、困难帮扶等防控任务,统筹发挥城乡社区组织、社区工作者的动员优势和信息化、智能化手段的技术优势,有效支撑省、市、县、乡四级数据联通,构筑起人防、物防、技防、智防相结合的社区防线,形成立体式社区防控数据链路和闭环,提升城乡社区疫情防控工作成效。二、建设和应用内容(一)疫情监测和重点人群管理。1.信息摸排。充分利用现有信息技术手段,采用云服务+大数据+网格化方式,构建社区防控数据平台,生成社区防控小程序和二维码,社区二维码应包含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支持社区居民通过在线注册或扫描社区二维码方式,完成基础信息和健康信息登记,并生成社区居民二维码(或应用依托国家统一身份认证系统、统一电子证照系统生成的防疫健康信息码,下同),实现一次登记、多端共享。支持社区工作人员通过扫描社区居民二维码方式核验或补录社区居民基础信息和健康信息。社区居民基础信息和健康信息填报模板应符合标准化要求,对孕产妇等重点人群信息进行标注,并可根据各地情况进行统一参数化设置;有条件的社区,应与基础电信企业提供的“到访地查询服务”有效衔接,并实现社区内房屋和住户的精准关联。2.病例监测。支持根据相关要求实施居家医学观察的社区居民在线填报每日健康信息、症状监测信息,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或家庭医生开展在线互动,获得健康指导或就医指南。对接新冠肺炎患者救治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随访监测出院患者健康状况。有条件的社区,可通过查询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信息,协助确定其是否落实居家医学隔离要求。为结束居家医学观察的社区居民在线生成证明。3.体温检测。有条件的社区,可设置红外体温检测设备,自动对社区出入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并对超过设定值人员进行提示。(二)出入管理。1.社区居民出入管理。支持本社区居民通过扫描二维码进入社区(楼栋),同时实现社区居民出入记录登记;对于实施出入次数管理的社区,可对超过设定值的人员进行提示。有条件的社区,在社区居民授权同意的情况下,可通过社区物联设备智能互联提供人脸识别通行服务。2.社区外来人员出入管理。加快推动相关部门数据共享,引导互联网企业共享疫情相关数据。对于实现社区居民基础信息和健康信息在街道(乡镇)及以上层面共享互认的,支持外来人员通过扫描二维码并经社区工作人员确认后进入社区(楼栋)。对于尚未实现信息共享的,支持本社区居民线上提交外来人员信息,经社区工作人员确认后生成外来人员二维码,外来人员通过扫描二维码进入社区,并自动登记外来人员出入信息。3.车辆出入管理。支持通过车辆牌照自动识别本社区居民登记车辆,并经本社区居民在线提交和社区工作人员确认,实现外来车辆进出社区。有条件的社区,可增加停车指引和车库监控。(三)信息报送。1.社区防控工作人员管理。建设社区防控人员工作平台,生成社区防控小程序管理端。支持依托互动功能提供技术支持、依托视频会议功能实现实时工作指导。2.社区防控信息管理。根据联防联控工作需要,通过对接相关政府部门疫情防控信息平台、政务信息平台,建立分层分级访客登记分析、任务分发、信息报送组织体系。支持根据社区居民自主填报、社区工作人员主动采集的信息自动汇总数据、生成并报送社区疫情信息报表。3.社区防控信息应用。运用大数据对社区防控情况进行分析。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托GIS技术实现社区疫情信息可视化,展示社区网格化防控工作动态图、重点区域防控预警图、确诊和疑似病例行为轨迹地图等。有条件的地方,可推动社区防控、企业防控信息共享互认。(四)宣传教育。建设社区居民互动平台。通过对接政府相关部门疫情发布平台,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应对疫情的重要工作部署和政策,发布和更新当地疫情防控的政策措施,实现疫情信息动态更新。支持社区工作者发布社区疫情防控信息和防控工作通知,介绍疫情防控知识、医疗卫生科普知识、居家隔离保护措施、个人预防基本知识,及时发布社区周边疫情动态,实现实时通知状态反馈。支持社区居民线上参与社区防控工作重大事项协商。(五)环境整治。支持社区居民线上提供问题线索,对接政府相关部门政务信息平台,加强对社区公共道路、公共空间、公共设施和公用器材日常消毒情况和集贸(农贸)市场、便民摊点群等环境整治情况的监督。(六)困难帮扶。建设社区综合服务平台。开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为患有慢性疾病或其他有需要的社区居民提供在线健康教育,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运用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提供健康监测和咨询服务。为接受居家医学观察或其他有需要的社区居民提供在线心理健康服务。为社区老年人,包括春节期间回家的养老院入住老人提供健康监测和紧急呼叫服务;为社区儿童提供远程监护和在线教育服务。(七)社区服务。1.社区公共服务。有条件的社区,可加强与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衔接,为社区党员提供在线政策宣传和学习服务。丰富社区居民网络文化生活。为社区居民提供在线缴纳公共事业费用等“无接触”服务。2.社区志愿服务。有条件的社区,可加强与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衔接,实行社区志愿者在线招募和管理,完善志愿者基本信息和服务信息数据;实行社区志愿服务项目在线发布,促进社区志愿服务供给和需求精准对接。3.社区生活服务。有条件的社区,在线对接大型连锁企业和社区周边小型企业资源,为社区居民提供日常生活用品在线购买和配送服务,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设有快递、外卖配送区域的社区,可提供智能快递柜、外卖送达在线提示、自主取货等服务方式,减少人员流动、聚集。三、相关支撑环境(一)部署条件。社区防控信息化产品(服务)原则上应在区(县、市、旗)及以上层面集中部署应用,确有需要的也可在街道(乡镇)和城乡社区层面部署,优先使用已有的政务或公共服务平台,同时做好与卫生健康、公安、民政等部门相关疫情防控信息平台、公民身份信息认证平台、社区治理信息管理系统等功能衔接。鼓励疫情防控结束后,通过二次开发、系统接入等方式,支持拓展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功能。(二)系统安全。社区防控信息化产品(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具有数据加密、脱敏和防爬取能力,保障数据安全。社区防控信息化产品(服务)提供者应参照等级保护三级以上要求进行安全防护,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与产品(服务)使用者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三)隐私保护。社区防控信息化产品(服务)因疫情防控工作要求,需要收集社区居民信息的,应向社区居民明确提示并取得同意,明确用于此次疫情防控,对于用于其他目的的,必须重新征得社区居民本人同意;同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落实中央网信办《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四)公益原则。社区防控信息化产品(服务)的开发、应用、维护应坚持公益属性,鼓励疫情防控期间不向使用者收取费用。列入社区防控信息化产品(服务)推荐清单的,产品(服务)提供者还需签署《承诺书》。社区防控信息化产品(服务)中涉及非公益性服务的,应向使用者明确提示。四、有关依据1.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5号)。2.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儿童和孕产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17号)。3.中央网信办《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 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中网办发电〔2020〕5号)。4.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动员城乡社区组织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民发〔2020〕9号)。5.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进一步做好城乡社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3号)。6.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7〕285号)。7.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息化支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规划函〔2020〕100号)。8.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出院患者跟踪随访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142号)。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0-03-02
编组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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