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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内蒙古电力公司、电规总院、水电总院,各有关企业,各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商会):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风电、光伏发电进入新发展阶段。为持续推动风电、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现就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能源安全新战略的重要论述,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以及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5%左右、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2亿千瓦以上等任务,坚持目标导向,完善发展机制,释放消纳空间,优化发展环境,发挥地方主导作用,调动投资主体积极性,推动风电、光伏发电高质量跃升发展。2021年,全国风电、光伏发电发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达到11%左右,后续逐年提高,确保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达到20%左右。二、强化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引导机制按照目标导向和责任共担原则,根据“十四五”规划目标,制定发布各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和新能源合理利用率目标,引导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依据本区域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和新能源合理利用率目标,积极推动本省(区、市)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和跨省区电力交易,确定本省(区、市)完成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最低消纳责任权重所必需的年度新增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并网规模和新增核准(备案)规模,认真组织并统筹衔接做好项目开发建设和储备工作。三、建立并网多元保障机制建立保障性并网、市场化并网等并网多元保障机制。各省(区、市)完成年度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所必需的新增并网项目,由电网企业实行保障性并网,2021年保障性并网规模不低于9000万千瓦。保障性并网规模可省际置换,通过跨省区电力交易落实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的,经送、受省份协商并会同电网企业签订长期协议后,根据输送(交易)新能源电量相应调减受端省保障性并网规模并调增至送端省。保障性并网项目由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通过竞争性配置统一组织。对于保障性并网范围以外仍有意愿并网的项目,可通过自建、合建共享或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落实并网条件后,由电网企业予以并网。并网条件主要包括配套新增的抽水蓄能、储热型光热发电、火电调峰、新型储能、可调节负荷等灵活调节能力。四、加快推进存量项目建设2020年底前已核准且在核准有效期内的风电项目、2019年和2020年平价风电光伏项目、以及竞价光伏项目直接纳入各省(区、市)保障性并网项目范围。各类存量项目应在规定时限内建成投产,对于超出核准(备案)有效期而长期不建的项目,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清理,对确实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应及时予以废止。各省2021年保障性并网规模主要用于安排存量项目。存量项目不能满足今年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要求、保障性并网仍有空间的省(区、市),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按剩余保障性并网规模抓紧组织开展竞争性配置,确定2021年并网的新增项目,加快核准(备案),积极推进建设,确保尽早建成投产。五、稳步推进户用光伏发电建设2021年户用光伏发电项目国家财政补贴预算额度为5亿元,度电补贴额度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发布的2021年相关政策执行,项目管理和申报程序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9〕49号)有关要求执行。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户用光伏项目配备储能。户用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保障并网消纳。六、抓紧推进项目储备和建设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明确的方向和任务,依据本省(区、市)2022年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确定2022年度保障性并网规模,抓紧组织开展保障性并网项目竞争性配置,组织核准(备案)一批新增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做好项目储备,推动项目及时开工建设,实现接续发展。七、保障措施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公布保障性并网规模,落实保障性并网和市场化并网项目,及时编制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并抓紧组织实施。要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开发建设秩序,不得将配套产业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要督促地方落实项目建设条件,推动出台土地、财税和金融等支持政策,减轻新能源开发建设不合理负担,调动各类市场主体投资积极性。要加大与自然资源、林业草原、生态环境、住房建设等部门的协调,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创造有利条件。电网企业要简化接网流程、方便接网手续办理,推广新能源云平台,实现全国全覆盖,服务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要加强接网工程建设,确保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保障性并网和市场化并网项目“能并尽并”,不得附加额外条件。要会同全国新能源消纳监测预警中心及时公布各省级区域并网消纳情况及预测分析,引导理性投资、有序建设。发电企业对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要按照核准(备案)文件要求,及时组织开展项目建设。要加强工程质量管控,确保建设安全和生产安全。要及时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填报并按月更新项目信息。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要按月统计项目信息并报国家能源局,抄送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相关派出机构。国家能源局将加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落实情况监测评估,引导和促进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各派出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风电、光伏发电规划落实、项目竞争性配置、电网送出工程建设、项目并网消纳等事项的监管,按要求组织开展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综合监管,保障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运行规范有序。国家能源局2021年5月11日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1-05-11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风电开发建设情况专项监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能源局,有关省(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能源企业:为全面落实《可再生能源法》及风电行业管理政策,推动风电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我局2020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安排,现组织开展风电开发建设情况专项监管。为更好地开展监管工作,制定了《风电开发建设情况专项监管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联系电话:010-68555030附件:风电开发建设情况专项监管方案国家能源局综合司020年7月27日附件:风电开发建设情况专项监管方案为做好风电开发建设情况专项监管,推动风电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促进风电持续健康发展,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根据《国家能源局2020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国能发监管﹝2020﹞26号),通过开展风电开发建设情况专项监管,及时发现各地区在风电开发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各地区认真抓好问题整改落实,确保国家风电规划、政策落到实处,进一步规范风电发展秩序,优化建设运营环境,持续推动风电行业高质量发展。二、监管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二)《风电发展“十三五”规划》(国能新能﹝2016﹞314号)(三)《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新能﹝2017﹞31号)(四)《国家能源局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394号)(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30号)(六)《国家能源局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34号)(七)《国家能源局关于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20﹞17号)(八)《国家能源局关于发布<2020年度风电投资监测预警结果>和<2019年度光伏发电市场环境监测评价结果>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20﹞24号)三、监管范围山西、山东、内蒙古、陕西、新疆、河南、云南、四川、江苏、广东等地区。其他省(区、市)由有关派出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四、监管内容有关派出机构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对风电开发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施专项监管,重点对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电网企业、风电企业落实国家规划(年度建设方案)、产业政策、项目核准、电网接入、建设标准等情况开展监管。具体内容包括:(一)风电规划及年度建设方案执行情况。包括地方能源主管部门是否按照规划确定年度建设方案;是否存在超规划或年度建设方案核准项目的情况。(二)风电产业政策落实情况。包括地方能源主管部门是否按照风电投资监测预警结果组织项目建设;是否按照消纳能力合理安排新增项目规模;是否按要求组织开展集中式陆上风电项目和海上风电项目竞争性配置,方案是否科学合理,程序是否公开公平;分散式风电项目建设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是否存在向投资企业捆绑其他产业项目、转嫁分摊收取不合理费用情况。(三)项目核准建设情况。包括地方能源主管部门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项目核准工作,程序是否合法合规;风电企业是否存在超核准期限建设的情况、是否存在未核先建情况、是否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填报、更新项目核准、开工、在建、并网信息。(四)电网公平接入情况。包括电网企业是否定期开展消纳能力研究论证,制定消纳方案,定期向社会公开消纳容量空间;是否按规定及时向风电企业出具并网接入意见;是否存在未及时建设电网配套接入工程和回购企业自建送出工程情况;是否按照规划和消纳能力合理安排项目并网时序;是否存在要求风电企业超标准配置接网设备和不合理收费;是否公平合理考核风功率预测结果。(五)项目建设标准执行情况。包括风电企业是否按国家有关设计标准和核准文件要求开展风电项目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存在违规变更投资主体情况。五、进度安排(一)启动部署(8月上旬前)。国家能源局印发开展风电开发建设情况专项监管工作通知,明确任务要求。有关派出机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启动部署辖区内相关工作,于2020年8月20日前报送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二)自查整改(8月底前)。有关省(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结合监管内容,对本地区“十三五”以来风电规划及年度开发建设方案执行情况、风电产业政策落实情况、项目核准建设情况开展自查,并组织所辖区域内电网企业对电网公平接入情况开展自查,组织所辖区域内风电企业对项目核准建设、项目建设标准执行情况开展自查。自查报告应于8月底前完成,并报送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抄送所在地的派出机构。有关省(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电网企业、风电企业要针对自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及时开展整改落实。(三)现场监管(9月至10月)。在自查基础上,有关派出机构结合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采取多种方式开展监管,视情况开展非现场、非接触监管。具备条件时,按照国家能源局《推广随机抽查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2020年修订)》,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组织开展现场监管。现场监管要突出重点、突出问题导向,避免形式主义,防止增加基层负担。(四)形成监管报告(11月)。派出机构要形成专项监管报告,于11月中旬报送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监管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风电开发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发现问题已采取措施,进一步规范风电开发建设秩序的监管意见等。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于11月底前汇总形成重点地区风电开发建设情况专项监管报告,适时按程序发布。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0-07-27
国家能源局关于发布《2020年度风电投资监测预警结果》和《2019年度光伏发电市场环境监测评价结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能源局,有关省(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电规总院、水电总院,各有关企业,各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商会):为引导风电、光伏发电企业理性投资,推动建设运营环境不断优化,促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各省(区、市)2020年度风电投资监测预警结果和2019年度光伏发电市场环境监测评价结果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风电投资监测预警和光伏发电市场环境监测评价结果2020年风电投资监测预警结果如下:新疆(含兵团)、甘肃、蒙西为橙色区域;山西北部忻州市、朔州市、大同市,河北省张家口市和承德市、内蒙古赤峰市按照橙色预警管理;甘肃河东地区按照绿色区域管理;其他省(区、市)和地区为绿色区域,具体见附件1。2019年光伏发电市场环境监测评价结果如下:西藏为红色区域;天津、河北、四川、云南、陕西II类资源区、甘肃I类资源区、青海、宁夏、新疆为橙色区域;其他地区为绿色区域,具体见附件2。二、严格落实风电投资监测预警有关要求(一)橙色区域暂停新增风电项目。除符合规划且列入以前年度实施方案的项目、利用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外送项目以及落实本地消纳措施的平价项目外,2020年度不再新增建设项目。有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于4月中旬前制定本地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专项工作方案,抄报我局后方可开展已列入以前年度实施方案的项目核准工作。依托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外送的风电基地项目根据通道实际送电能力在受端地区电网企业确认保障消纳的前提下有序建设,合理安排并网投产时序。(二)绿色区域规范有序建设。各有关地区要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20〕17号)要求,规范开展项目建设。对预警由红色、橙色转为绿色的甘肃河东地区、内蒙古东部地区、陕北榆林地区,要严格按照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公布的剩余容量空间,以及电网企业公布的新增消纳能力,优先推进平价项目建设,有序组织需国家财政补贴项目竞争性配置,合理安排项目建设节奏和并网时序,避免出现新的限电问题。三、充分发挥光伏发电市场环境监测评价引导作用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与当地省级电网企业充分沟通,对所在省级区域光伏发电新增装机容量的接网和消纳条件进行测算论证,有序组织项目建设。监测评价结果为红色的地区,除已安排建设的平价上网示范项目及通过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外送消纳项目外,原则上不安排新建项目。监测评价结果为橙色的地区,在提出有效措施保障改善市场环境的前提下合理控制新建项目。监测评价结果为绿色的地区,可在落实接网消纳条件的基础上有序推进项目建设。西藏新建光伏发电项目,由自治区按照全部电力电量在区内消纳及监测预警等管理要求自行管理。附件: 1.2020年度风电投资监测预警结果2.2019年度光伏发电市场环境监测评价结果国家能源局2020年3月30日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0-03-30
国家能源局关于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国家能源局各派出监管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电规总院、水电总院,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商会),各有关企业:近年来,我国风电、光伏发电持续快速发展,技术水平不断提升,成本显著降低,开发建设质量和消纳利用明显改善,为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促进风电、光伏发电技术进步和成本降低,实现高质量发展,现就做好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积极推进平价上网项目建设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19号)要求,研究论证本地区建设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的条件,在组织电网企业论证并落实平价上网项目的电力送出和消纳条件基础上,优先推进平价上网项目建设。二、严格规范补贴项目竞争配置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可再生能源“十三五”相关规划和本区域电力消纳能力,分别按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竞争配置工作方案确定需纳入国家补贴范围的项目。竞争配置工作方案应严格落实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上网电价作为重要竞争条件,优先建设补贴强度低、退坡力度大的项目。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加强对各省(区、市)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竞争配置的监督。三、全面落实电力送出消纳条件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指导省级电网企业(包括省级政府管理的地方电网企业,以下同),在充分考虑已并网项目和已核准(备案)项目的消纳需求基础上,对所在省级区域风电、光伏发电新增建设规模的消纳条件进行测算论证,做好新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与电力送出工程建设的衔接并落实消纳方案,优先保障平价上网项目的电力送出和消纳。四、优化建设投资营商环境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核实拟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土地使用条件及相关税费政策,确认项目不在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范围;确认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在项目开发过程中没有以资源出让、企业援建和捐赠等名义变相向项目单位收费,没有强制要求项目单位直接出让股份或收益用于应由政府承担的各项事务,没有强制要求将采购本地设备作为捆绑条件。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加强对上述有关事项的监督。请各有关单位按照上述要求,完善有关管理工作机制,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建设管理工作。请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认真做好政策的宣贯和解读工作,按通知要求规范项目程序,保障相关政策平稳实施。具体要求详见附件。附件: 1.附件1:2019年风电项目建设工作方案2.附件2:2019年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工作方案国家能源局2019年5月28日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19-05-28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关于风电2020年实现与煤电平价上网的目标要求,科学合理引导新能源投资,实现资源高效利用,促进公平竞争和优胜劣汰,推动风电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陆上风电上网电价(一)将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改为指导价。新核准的集中式陆上风电项目上网电价全部通过竞争方式确定,不得高于项目所在资源区指导价。(二)2019年I~Ⅳ类资源区符合规划、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新核准陆上风电指导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34元、0.39元、0.43元、0.52元(含税、下同);2020年指导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29元、0.34元、0.38元、0.47元。指导价低于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销、除尘电价,下同)的地区,以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作为指导价。(三)参与分布式市场化交易的分散式风电上网电价由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直接协商形成,不享受国家补贴。不参与分布式市场化交易的分散式风电项目,执行项目所在资源区指导价。(四)2018年底之前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2020年底前仍未完成并网的,国家不再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底前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2021年底前仍未完成并网的,国家不再补贴。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新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全面实现平价上网,国家不再补贴。二、关于海上风电上网电价(一)将海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改为指导价,新核准海上风电项目全部通过竞争方式确定上网电价。(二)2019年符合规划、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新核准近海风电指导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8元,2020年调整为每千瓦时0.75元。新核准近海风电项目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的上网电价,不得高于上述指导价。(三)新核准潮间带风电项目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的上网电价,不得高于项目所在资源区陆上风电指导价。(四)对2018年底前已核准的海上风电项目,如在2021年底前全部机组完成并网的,执行核准时的上网电价;2022年及以后全部机组完成并网的,执行并网年份的指导价。三、其他事项(一)风电上网电价在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结算;高出部分由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二)风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必须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相关发电项目上网交易电量、上网电价和补贴金额等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并于每月10日前将相关数据报送至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上述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19年5月21日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19-05-21
两部门关于公布2019年第一批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监管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各有关发电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19号)要求,共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向国家能源局报送了2019年第一批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名单,总装机规模2076万千瓦。现予以公布。请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公司组织所属有关省级电网企业按照平价上网项目有关政策要求,认真落实电网企业接网工程建设责任,确保平价上网项目优先发电和全额保障性收购,按项目核准(备案)时国家规定的当地燃煤标杆上网电价与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单位签订长期固定电价购售电合同(不少于20年)。请有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协调推进有关项目建设,加强对有关支持政策的督促落实。请有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和电网企业等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的有关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文件,在附件3明确的风电、光伏发电交易规模限额范围内,根据就近消纳能力组织推进,做好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及有关政策落实工作。附件:1.2019年第一批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信息汇总表      2.2019年第一批拟建平价上网项目信息表      3.2019年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名单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2019年5月20日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19-05-20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布2019年第一批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监管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各有关发电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19号)要求,共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向国家能源局报送了2019年第一批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名单,总装机规模2076万千瓦。现予以公布。请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公司组织所属有关省级电网企业按照平价上网项目有关政策要求,认真落实电网企业接网工程建设责任,确保平价上网项目优先发电和全额保障性收购,按项目核准(备案)时国家规定的当地燃煤标杆上网电价与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单位签订长期固定电价购售电合同(不少于20年)。请有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协调推进有关项目建设,加强对有关支持政策的督促落实。请有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和电网企业等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的有关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文件,在附件3明确的风电、光伏发电交易规模限额范围内,根据就近消纳能力组织推进,做好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及有关政策落实工作。附件:1.2019年第一批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信息汇总表2.2019年第一批拟建平价上网项目信息表3.2019年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名单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2019年5月20日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19-05-20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风电供暖相关电力交易机制扩大风电供暖应用的通知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19-04-04
国家能源局关于发布2019年度风电投资监测预警结果的通知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19-03-06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派出机构:近些年来,各地大规模发展风电,风电场项目占用森林和林地面积大幅上升,违法违规使用林地、野蛮施工、植被恢复不到位等问题时有发生,对森林生态功能、森林景观等造成较大损害,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减少对森林植被和生态环境的损害与影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风电场建设使用林地的重要性陆上风电场项目建设过程中,多沿地势较高的山脊、山岗布设风机,并配套建设道路和集电线路,点多线长,这些地方既是山地生态系统重要的分水岭,也是生态最脆弱的地带,风机基础挖掘、场地平整、道路和集电线路施工等使用林地,大范围扰动地表,破坏地表植被,极易造成大面积水土流失,加剧区域生态退化,对森林资源安全和森林生态整体功能发挥影响较大。发展风电产业是我国推进能源转型、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途径之一,但是,我国是一个缺林少绿、生态脆弱的国家,风电开发必须正确处理好与森林资源保护的关系。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实行最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依法规范风电场建设使用林地,促进风电产业健康发展,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二、风电场建设使用林地禁建区域严格保护生态功能重要、生态脆弱敏感区域的林地。自然遗产地、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鸟类主要迁徙通道和迁徙地等区域以及沿海基干林带和消浪林带,为风电场项目禁止建设区域。三、风电场建设使用林地限制范围风电场建设应当节约集约使用林地。风机基础、施工和检修道路、升压站、集电线路等,禁止占用天然乔木林(竹林)地、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有林地、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和二级国家级公益林中的有林地。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核准但未取得使用林地手续的风电场项目,要重新合理优化选址和建设方案,加强生态影响分析和评估,不得占用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有林地和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避让二级国家级公益林中有林地集中区域。四、强化风电场道路建设和临时用地管理风电场施工和检修道路,应尽可能利用现有森林防火道路、林区道路、乡村道路等道路,在其基础上扩建的风电场道路原则上不得改变现有道路性质。风电场新建配套道路应与风电场一同办理使用林地手续,风电场配套道路要严格控制道路宽度,提高标准,合理建设排水沟、过水涵洞、挡土墙等设施;严格按照设计规范施工,禁止强推强挖式放坡施工,防止废弃砂石任意放置和随意滚落,同步实施水土保持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措施。吊装平台、施工道路、弃渣场、集电线路等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在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及时恢复植被。五、加强风电场建设使用林地的指导和监管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与本地区能源主管部门做好风电开发建设规划和核准工作的衔接,提前介入测风选址工作,指导建设单位避让生态脆弱区和生态敏感区;定期检查,依法严厉打击风电场项目未批先占、少批多占、拆分报批、以其他名义骗取使用林地行政许可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野蛮施工破坏林地、林木,未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及弄虚作假骗取使用林地行政许可的风电场项目,要依法追责。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加强对风电场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28日。特此通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2月26日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19-02-26
编组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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