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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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线下零售、住宿餐饮、外资外贸等市场主体纾困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财政主管部门;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银保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进一步加大对线下零售、住宿餐饮、外资外贸等受疫情持续影响企业(以下简称三类主体)的定向支持,帮助相关行业企业有效应对当前疫情形势,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普惠金融服务。结合三类主体特点,鼓励金融机构继续落实好再贷款、再贴现、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和信用贷款等政策,研发适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小额度、短期限、多频次、快放款、轻担保的专项融资产品。鼓励金融机构与各地融资担保机构合作,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增信作用,创新适合“首贷户”等业务的金融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二、满足企业合理资金需求。鼓励金融机构根据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对符合条件的三类主体,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积极通过展期、续贷等多种方式加大融资支持,满足企业持续经营的合理资金需求。对符合要求的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贷款,金融机构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分类。三、创新优化融资产品和服务。结合线下零售、住宿餐饮等行业企业特点,在交易真实、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强和创新应收账款、订单、仓单、存货质押等融资,缓解企业融资困难。四、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支持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优化承保理赔服务,加大对出运前订单被取消风险的保障力度。创新产品组合,强化全产品联动,优化客户服务。五、提升涉外企业汇率避险意识和能力。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引导外经贸企业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理念,做好汇率风险管理。鼓励金融机构结合自身能力,加大产品服务创新,提供更多契合企业需求的外汇风险管理产品和服务。支持外资外贸企业开展人民币跨境结算,支持金融机构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优化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引导银行在坚持风险中性理念的基础上,探索降低小微企业套保成本,加大对小微企业风险管理的支持力度。六、发挥专项资金引导作用。鼓励按规定利用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农产品零售网点,增强网点便民惠民服务能力,完善供应链末端公益功能,助力相关线下零售企业克服疫情影响,加快复苏,服务民生,保障市场供应。鼓励利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为外资外贸企业提供业务培训、风险防范与应对、海外资信调查、外资投资指引等公共服务,优化贸易方式、营商环境和外向型产业布局。支持外贸企业参加线上线下展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巩固外经贸恢复基础。七、推进减税降费直达快享。根据三类主体特点,综合运用线上线下渠道,广泛及时宣传解读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巩固拓展“非接触式”办税服务,大力推进网上办、掌上办,为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各地财政、税务和国库部门密切合作,财政部门加强统筹,及时保障退库资金到位,确保申请留抵退税企业按规定及时获得退税款。八、优化出口退税办理。各地商务、税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大宣传指导力度,积极引导企业加快出口退税全环节办理速度、减少单证收集整理时间。各地税务部门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将2021年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进一步压缩至7个工作日以内。九、加强形势跟踪研判。在疫情常态化下密切跟踪形势变化,加强政策研究,做好政策宣传,及时跟进解读已经出台的政策措施。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三类主体经营情况的摸排,及时了解企业诉求,合理引导预期。十、广泛开展政银企对接。通过积极搭建平台、组织专项活动等方式,广泛开展政银企对接。在依法合规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当地公共数据对金融机构开放,为金融机构运用大数据为企业进行风险画像提供便利。十一、准确把握政策时度效。结合当地特点和行业恢复情况,把握好政策时度效,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可持续性,在政策操作上要控制好节奏和力度,促进经济运行保持在合理区间。十二、加强工作协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税务部门、银保监局、外汇局分支机构要加强对接,及时跟踪研判疫情最新形势对相关行业企业影响,结合地方实际出台有针对性的专项支持举措,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确保政策有效传导至市场主体,支持企业纾困发展。商务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保监会外汇局2021年8月24日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1-08-24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场、超市疫情防控技术指南(第三版)》等2个防控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要求,进一步科学精准做好商贸领域常态化疫情防控和散发疫情防控工作,结合国内疫情防控新形势新特点,我部修订形成了《商场、超市疫情防控技术指南(第三版)》和《农贸(集贸)市场疫情防控技术指南(第三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督促指导有关企业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商务部办公厅2021年8月18日商场、超市疫情防控技术指南(第三版)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正常运营的商场、超市等的疫情防控。主要内容包括完善疫情防控制度、环境卫生要求、个人卫生防护、冷链食品要求、限流限距措施、应急处理措施等。二、完善疫情防控制度(一)落实主体责任,商场负责人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做好员工信息采集工作。完善疫情防控制度,做好口罩、手套、消毒剂、测温仪等防疫物资储备,设置应急区域,有属地医疗卫生力量指导支持。(二)加强培训和应急演练,保证员工熟悉责任分工、环境卫生、个人防护、异常情况处置、人员疏散等工作要求,做到有条不紊。(三)建立员工健康监测制度,员工疫苗接种做到应接尽接,每日对员工健康状况进行登记,身体不适时应及时报告并就医。对经营进口冷链食品等感染高风险行业的从业人员要进行核酸筛查,实施新冠肺炎疫苗接种,加强重点人群防护。三、环境卫生要求(四)划设进出通道,做好人员分流。在商场、超市入口处,要张贴健康码图识,增加体温测量设备,所有人员健康码和体温检测正常、佩戴口罩方可进入。(五)对于不使用或不会操作智能手机的老年人等群体,其健康码可采取凭有效身份证登记、亲友代办、出示“通信行程卡”等替代措施,做好人工服务引导。(六)加强通风换气促进空气流通,节日期间人流密集要增加消毒频次,保证室内空气卫生质量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 37488-2019);温度适宜时,尽量采用自然通风加强室内流通,如使用集中空调,保证空调运行正常,确保新风取风口与排风口之间保持一定距离,对冷却塔等进行清洗,保持新风口清洁;运行过程中以最大新风量运行,定期对送风口等设备进行清洗、消毒或更换。(七)对经常接触的公共用品和设施(如存储柜、电梯间按钮、扶梯扶手、公共垃圾桶等),每日清洁消毒不少于三次。重点部位要做好消毒记录。(八)保持电梯、咨询台、售货区、洗手间、生鲜区等区域环境整洁,及时清理垃圾。洗手间、生鲜区要做到无积污、无异味。(九)公用洗手间每日清洁消毒不少于三次,门把手、水龙头、开关的消毒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要配备足够的洗手液(或肥皂),保证水龙头等供水设施正常工作。四、个人卫生防护(十)工作员工应加强个人防护,佩戴医用外科或以上级别口罩、手套和着工作服上岗,做好手卫生。工作服保持干净整洁,定期清洗、消毒。禽畜肉类和熟食区从业人员还应当佩戴工作帽。生鲜宰杀等特殊摊位的经营者除工作服外,按防护要求需穿戴防水围裙、橡胶手套等。(十一)工作员工在物品交接传递时应当佩戴口罩和手套,避免直接接触。(十二)顾客不戴口罩时,应拒绝其进入商场、超市。乘电梯时要全程佩戴口罩。五、冷链食品要求(十三)严格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防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的有关要求,执行防控措施,不销售相关手续不完备的进口冷链食品。(十四)鼓励将进口冷链食品的检验检疫证明、通关证明、消毒证明、核酸检测报告及追溯码,在销售区进行张贴公示,让顾客放心消费。六、限流限距措施(十五)应设置“一米线”,提醒顾客排队付款时保持安全距离。工作员工与顾客服务交流时宜保持安全距离,顾客选购商品时人员之间要保持安全距离。(十六)应严格根据所在地区疫情风险等级,合理设置一定时段内的顾客最大接待量,通过管控分流,合理控制商场、超市内顾客人数,防止造成人员聚集。(十七)提倡顾客自助购物、非接触扫码付费,尽量减少排队时间,减少人员接触。(十八)倡导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进行消费,鼓励商场、超市提供网订店送、无接触交易等便利服务,防范疏解购物可能导致的人群聚集。(十九)商场中的剧院、娱乐等公共场所要按照文化和旅游部门有关规定,控制观影人数,采取有效措施保持人员距离。七、应急处理措施(二十)当商场、超市出现新冠肺炎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或确诊病例时,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流行病学调查,立即采取暂停营业、封闭管理、全员核酸检测等处置措施,同时立即关停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或确诊病例活动区域对应的空调通风系统,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对场所进行终末消毒,对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处理,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二十一)要严格按照当地政府及联防联控机制要求抓好商场、超市防疫工作落实,中、高风险地区建议采取缩短营业时间、控制顾客数量等措施。其他要求参照《关于印发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防护指南(2021年8月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82号)执行。农贸(集贸)市场疫情防控技术指南(第三版)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正常运营的农贸(集贸)市场的疫情防控。主要内容包括完善疫情防控制度、环境卫生要求、个人卫生防护、冷链食品要求、限流限距措施、应急处理措施等。二、完善疫情防控制度(一)落实主体责任,农贸(集贸)市场负责人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做好员工信息采集工作。完善疫情防控制度,要有适量口罩、手套、消毒剂、测温仪等防疫物资储备,设置应急区域,有属地医疗卫生力量指导支持。(二)加强培训和应急演练,保证员工熟悉责任分工、环境卫生、个人防护、异常情况处置、人员疏散等工作要求,做到有条不紊。(三)工作人员疫苗接种做到应接尽接,接种疫苗后仍需注意个人防护。建立员工健康监测制度,每日对员工健康状况进行登记,身体不适时应及时报告并就医。对经营进口冷链食品等高危风险的从业人员要加强核酸筛查和重点防护。(四)建立日常卫生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监测、分类卫生、产品溯源、全日制保洁、卫生宣传等制度。三、环境卫生要求(五)划设进出通道,做好人员分流。在市场主要入口显著位置张贴健康码图识。对于不使用或不会操作智能手机的老年人等群体,其健康码可采取凭有效身份证登记、亲友代办、出示“通信行程卡”等替代措施,做好人工服务引导。(六)在温度适宜时,尽量采用自然通风,或使用排气扇加强空气流通。如使用集中空调,应当以最大新风量运行,定期对送风口和回风口等设备和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更换。(七)厕所卫生、垃圾收集、给排水设施、病媒生物防制、手卫生设施和用品等环境卫生设施,需满足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农贸(集贸)市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指南》有关要求。(八)各类公共设施和区域有明确、完整的名称标识。地面硬化、干燥、防滑、易于冲洗、排水通畅。市场的人流、物流、车流应当畅通有序,安全通道不应堆放杂物。(九)公共物体表面、货物运输环节等公共区域卫生,需满足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农贸(集贸)市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指南》有关要求。(十)禽畜肉区、水产区、熟食区应当有自来水龙头、洗槽、排水沟和下水道,地面平整,全面硬化。经销活禽的应当有固定金属笼架和水冲式设施。活鱼交易与宰杀分离,水产品交易区与分割加工区分离,均实施物理隔离。每批宰杀结束后,应当冲洗场地一次,保持卫生整洁,产生的垃圾应当及时处理。水池内无污物积存、残留,水龙头保持清洁。(十一)市场开办者对批发档口进行集中统一清洁消毒,维护好门前公共设施的完好整洁。摊位经营者应当履行“一日一清洁”等要求,在专业人士指导和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每天营业后进行全面清洁消毒,并做好记录,做到地面无污物、无污水,下水道畅通,定时冲洗,排水沟内清洁,无积存淤泥、污物。中高风险地区,应适当增加消毒频率。(十二)摊位内鲜、活、生、熟、干、湿商品相对集中,应分开陈列销售;直接入口食品要有防蝇、防尘橱(罩)和专用柜台,生熟分开,现金单独存放。各类加工工具在每次使用后应清洁消毒,必要时进行全面消毒。保持冰箱(柜)外表面清洁,定期清理冰箱(柜)内部。四、个人卫生防护(十三)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全程戴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手套和着工作服上岗。禽畜肉类和熟食区的员工还应当佩戴工作帽。口罩或手套弄湿或弄脏后,及时更换。工作服保持干净整洁,定期清洗,必要时消毒。生鲜宰杀等特殊摊位的经营者除工作服外,按防护要求需穿戴防水围裙、橡胶手套等。(十四)工作员工在物品交接传递时应当佩戴口罩和手套,与顾客服务交流时宜保持安全距离,避免直接接触。(十五)顾客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防护等级口罩。口罩弄湿或弄脏后,及时更换。挑选商品时建议佩戴手套。顾客不戴口罩时,拒绝其进入市场购物。五、冷链食品要求(十六)严格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防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的有关要求,执行防控措施,不销售相关手续不完备的进口冷链食品。(十七)鼓励将进口冷链食品的海关检疫证明、通关证明、消毒证明、核酸检测报告及追溯码,在销售区进行张贴公示,让顾客放心消费。六、限流限距措施(十八)提倡顾客优先采用扫码付费方式结账,尽量减少人员接触和排队时间。(十九)倡导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进行采购,鼓励市场提供线上采购、上门配送、无接触交易等便利服务,防范疏解购物可能导致的人群聚集。七、应急处理措施(二十)当出现新冠肺炎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或确诊病例时,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流行病学调查,并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市场进行终末消毒,如有空调通风系统,则同时对其进行清洗和消毒处理,经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二十一)如因疫情原因关闭市场的,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专业指导下,封存市场内被污染的食品、用品等物品,对市场环境进行消毒,对相关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物品在未处理前,应当保持市场内冰箱、冰柜等冷冻冷藏设备正常运行,防止物品腐败变质及可能的污染物扩散。其他要求参照《关于印发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防护指南(2021年8月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82号)执行。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1-08-18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绿色商场创建评价指标(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有序开展绿色生活创建活动,进一步指导各地加强绿色商场创建工作,商务部按照《商务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绿色商场创建实施工作方案(2020-2022年度)>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9〕417号)要求,对照《绿色商场》(GB/T 38849-2020)国家标准,结合工作实际,编制形成《绿色商场创建评价指标(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工作中有关情况及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联系人:李一卿 孟琛电 话:010-85093815 85093765传 真:010-85093749邮 箱:lthuishou@mofcom.gov.cn商务部办公厅2021年5月25日绿色商场创建评价指标(试行)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1-05-25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场、超市疫情防控技术指南》等4个防控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要求,进一步科学精准做好商贸领域常态化疫情防控和元旦春节期间疫情防控工作,现将《商场、超市疫情防控技术指南》等4个防控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督促指导商贸流通企业做好相关疫情防控工作。附件:1.商场、超市疫情防控技术指南2.农贸(集贸)市场疫情防控技术指南3.餐饮服务单位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技术指南4.展览活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技术指南商务部办公厅2020年12月31日附件1-4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0-12-31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8年绿色商场创建单位名单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8年绿色商场创建单位名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好《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2号),推动流通领域绿色发展,商务部组织开展了2018年绿色商场创建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王府井集团北京长安商场有限责任公司(长安商场)等72家企业(见附件)为商务部2018年绿色商场创建单位,现予以公布。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将绿色商场创建工作作为流通领域实践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实现商务领域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好、抓出实效。要加强对绿色商场创建单位的工作指导,主动作为,出台支持政策,鼓励绿色商场进一步扩大绿色消费,应用绿色技术,宣传绿色理念。要及时总结本地绿色商场创建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营造绿色消费的良好社会氛围。相关经验和做法请及时反馈商务部(流通发展司)。附件:2018年绿色商场创建单位名单.docx商务部办公厅2018年12月28日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18-12-2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的意见
国办发〔2016〕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实体零售是商品流通的重要基础,是引导生产、扩大消费的重要载体,是繁荣市场、保障就业的重要渠道。近年来,我国实体零售规模持续扩大,业态不断创新,对国民经济的贡献不断增强,但也暴露出发展方式粗放、有效供给不足、运行效率不高等突出问题。当前,受经营成本不断上涨、消费需求结构调整、网络零售快速发展等诸多因素影响,实体零售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为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释放发展活力,增强发展动力,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体制机制改革构筑发展新环境,以信息技术应用激发转型新动能,推动实体零售由销售商品向引导生产和创新生活方式转变,由粗放式发展向注重质量效益转变,由分散独立的竞争主体向融合协同新生态转变,进一步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更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主导。市场是实体零售转型的决定因素,要破除体制机制束缚,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实体零售企业自主选择转型路径,实现战略变革、模式再造和服务提升。坚持需求引领。需求是实体零售转型的根本出发点,要适应消费需求新变化,引导实体零售企业补齐短板,增强优势,扩大有效供给,减少无效供给,增强商品、服务、业态等供给结构对需求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坚持创新驱动。创新是实体零售转型的直接动力,要抢抓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机遇,加强互联网、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大力发展新业态、新模式,进一步提高流通效率和服务水平。二、调整商业结构(三)调整区域结构。支持商业设施富余地区的企业利用资本、品牌和技术优势,由东部地区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由一二线城市向三四线城市延伸和下沉,形成区域竞争优势,培育新的增长点。支持商务、供销、邮政、新闻出版等领域龙头企业向农村延伸服务网络,鼓励发展一批集商品销售、物流配送、生活服务于一体的乡镇商贸中心,统筹城乡商业基础设施建设,实现以城带乡、城乡协同发展。(四)调整业态结构。坚持盘活存量与优化增量、淘汰落后与培育新动能并举,引导业态雷同、功能重叠、市场饱和度较高的购物中心、百货店、家居市场等业态有序退出城市核心商圈,支持具备条件的及时调整经营结构,丰富体验业态,由传统销售场所向社交体验、家庭消费、时尚消费、文化消费中心等转变。推动连锁化、品牌化企业进入社区设立便利店和社区超市,加强与电商、物流、金融、电信、市政等对接,发挥终端网点优势,拓展便民增值服务,打造一刻钟便民生活服务圈。(五)调整商品结构。引导企业改变千店一面、千店同品现象,不断调整和优化商品品类,在兼顾低收入消费群体的同时,适应中高端消费群体需求,着力增加智能、时尚、健康、绿色商品品种。积极培育世界级消费城市和国际化商圈,不断深化品牌消费集聚区建设,进一步推进工贸结合、农贸结合,积极开展地方特色产品、老字号产品“全国行”、“网上行”和“进名店”等供需对接活动,完善品牌消费环境,加快培育商品品牌和区域品牌。合理确定经营者、生产者责任义务,建立健全重要商品追溯体系,引导企业树立质量为先、信誉至上的经营理念,加强商品质量查验把关,用高标准引导生产环节品质提升,着力提升商品品质。三、创新发展方式(六)创新经营机制。鼓励企业加快商业模式创新,强化市场需求研究,改变引厂进店、出租柜台等传统经营模式,加强商品设计创意和开发,建立高素质的买手队伍,发展自有品牌、实行深度联营和买断经营,强化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企业管理体制变革,实现组织结构扁平化、运营管理数据化、激励机制市场化,提高经营效率和管理水平。强化供应链管理,支持实体零售企业构建与供应商信息共享、利益均摊、风险共担的新型零供关系,提高供应链管控能力和资源整合、运营协同能力。(七)创新组织形式。鼓励连锁经营创新发展,改变以门店数量扩张为主的粗放发展方式,逐步利用大数据等技术科学选址、智能选品、精准营销、协同管理,提高发展质量。鼓励特许经营向多行业、多业态拓展,着力提高特许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引导发展自愿连锁,支持龙头企业建立集中采购分销平台,整合采购、配送和服务资源,带动中小企业降本增效。推进商贸物流标准化、信息化,培育多层次物流信息服务平台,整合社会物流资源,支持连锁企业自有物流设施、零售网点向社会开放成为配送节点,提高物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八)创新服务体验。引导企业顺应个性化、多样化、品质化消费趋势,弘扬诚信服务,推广精细服务,提高服务技能,延伸服务链条,规范服务流程。支持企业运用大数据技术分析顾客消费行为,开展精准服务和定制服务,灵活运用网络平台、移动终端、社交媒体与顾客互动,建立及时、高效的消费需求反馈机制,做精做深体验消费。支持企业开展服务设施人性化、智能化改造,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无线网络、移动支付、自助服务、停车场等配套设施建设。四、促进跨界融合(九)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建立适应融合发展的标准规范、竞争规则,引导实体零售企业逐步提高信息化水平,将线下物流、服务、体验等优势与线上商流、资金流、信息流融合,拓展智能化、网络化的全渠道布局。鼓励线上线下优势企业通过战略合作、交叉持股、并购重组等多种形式整合市场资源,培育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新型市场主体。建立社会化、市场化的数据应用机制,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向实体零售企业有条件地开放数据资源,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经营决策水平。(十)促进多领域协同。鼓励发展设施高效智能、功能便利完备、信息互联互通的智慧商圈,促进业态功能互补、客户资源共享、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大力发展平台经济,以流通创新基地为基础,培育一批为中小企业和创业者提供专业化服务的平台载体,提高协同创新能力。深化国有商贸企业改革,鼓励各类投资者参与国有商贸企业改制重组,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鼓励零售企业与创意产业、文化艺术产业、会展业、旅游业融合发展,实现跨行业联动。(十一)促进内外贸一体化。进一步提高零售领域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通过引入资本、技术、管理推动实体零售企业创新转型。优化食品、化妆品等商品进口卫生安全等审批程序,简化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审批手续,支持引进国外知名品牌。完善信息、交易、支付、物流等服务支撑,优化过境通关、外汇结算等关键环节,提升跨境贸易规模。鼓励内贸市场培育外贸功能,鼓励具有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优势的外向型企业建立国内营销渠道。推动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构建海外营销和物流服务网络,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五、优化发展环境(十二)加强网点规划。统筹考虑城乡人口规模和生产生活需求,科学确定商业网点发展建设要求,并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动商业与人口、交通、市政、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加强对城市大型商业网点建设的听证论证,鼓励其有序发展。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明确新建社区的商业设施配套要求,利用公有闲置物业或以回购廉租方式保障老旧社区基本商业业态用房需求。发挥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作用,支持建设公开、透明的商铺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引导供需双方直接对接,鼓励以市场化方式盘活现有商业设施资源,减少公有产权商铺转租行为,有效降低商铺租金。(十三)推进简政放权。推动住所登记改革,为连锁企业提供便利的登记注册服务,地方政府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连锁企业设立非企业法人门店和配送中心设置障碍。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食品经营相关管理规定。连锁企业从事出版物等零售业务,其非企业法人直营门店可直接凭企业总部获取的许可文件复印件到门店所在地主管部门备案。放宽对临街店铺装潢装修限制,取消不必要的店内装修改造审批程序。在保障公共安全的情况下,放宽对户外营销活动的限制。完善城市配送车辆通行制度,为企业发展夜间配送、共同配送创造条件。(十四)促进公平竞争。健全部门联动和跨区域协同机制,完善市场监管手段,加快构建生产与流通领域协同、线上与线下一体的监管体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指导和督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加强对网络经营者的资格审查。强化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管理责任,重点检查企业总部和配送中心,减少对销售普通商品零售门店的重复检查。依法禁止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依法打击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充分利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覆盖线上线下的企业及相关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共享与使用机制,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十五)完善公共服务。加快建立健全连锁经营、电子商务、商贸物流、供应链服务等领域标准体系,从标准贯彻实施入手,开展实体零售提质增效专项行动,进一步提高竞争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强零售业统计监测和运行分析工作,整合各类信息资源,构建反映零售业发展环境的评价指标体系,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合理把握开发节奏、科学配置商业资源。加快建设商务公共服务云平台,对接政府部门服务资源,发挥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作用,为企业创新转型提供技术、管理、咨询、信息等一体化支撑服务。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和业务交流,加大专业性技术人才培养力度,推动复合型高端人才合理流动,完善多层次零售业人才队伍,提高从业人员综合创新能力。六、强化政策支持(十六)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落实好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相关规定。营造线上线下企业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零售企业设立的科技型子公司从事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研发,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按规定加计扣除。降低部分消费品进口关税。落实取消税务发票工本费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零售企业使用冠名发票、卷式发票,大力推广电子发票。全面落实工商用电同价政策,在实行峰谷电价的地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商业用户选择执行行业平均电价或峰谷分时电价试点。落实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改革方案,持续优化银行卡受理环境。(十七)加强财政金融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实际情况,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对实体零售创新转型予以支持。用好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按市场化原则设立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投入。积极稳妥扩大消费信贷,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推广至全国。采取多种方式支持零售企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支付业务处理。创新发展供应链融资等融资方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发放中长期贷款,促进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和兼并重组。积极研究通过应收账款、存货、仓单等动产质押融资模式改进和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通过创业担保贷款积极扶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十八)开展试点示范带动。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完善政府引导推动、企业自主转型的工作机制,在财政、金融、人才、技术、标准化及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探索,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内贸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综合试点城市要发挥先行先试优势,突破制约实体零售创新转型的体制机制障碍,探索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开展智慧商店、智慧商圈示范创建工作,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示范引领创新转型。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加快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明确责任主体、时间表和路线图,形成合力。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综合运用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评价等多种方式科学评估实施效果,推动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11月2日
国务院公报
2017-08-1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实体零售是商品流通的重要基础,是引导生产、扩大消费的重要载体,是繁荣市场、保障就业的重要渠道。近年来,我国实体零售规模持续扩大,业态不断创新,对国民经济的贡献不断增强,但也暴露出发展方式粗放、有效供给不足、运行效率不高等突出问题。当前,受经营成本不断上涨、消费需求结构调整、网络零售快速发展等诸多因素影响,实体零售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为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释放发展活力,增强发展动力,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体制机制改革构筑发展新环境,以信息技术应用激发转型新动能,推动实体零售由销售商品向引导生产和创新生活方式转变,由粗放式发展向注重质量效益转变,由分散独立的竞争主体向融合协同新生态转变,进一步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更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主导。市场是实体零售转型的决定因素,要破除体制机制束缚,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实体零售企业自主选择转型路径,实现战略变革、模式再造和服务提升。坚持需求引领。需求是实体零售转型的根本出发点,要适应消费需求新变化,引导实体零售企业补齐短板,增强优势,扩大有效供给,减少无效供给,增强商品、服务、业态等供给结构对需求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坚持创新驱动。创新是实体零售转型的直接动力,要抢抓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机遇,加强互联网、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大力发展新业态、新模式,进一步提高流通效率和服务水平。二、调整商业结构(三)调整区域结构。支持商业设施富余地区的企业利用资本、品牌和技术优势,由东部地区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由一二线城市向三四线城市延伸和下沉,形成区域竞争优势,培育新的增长点。支持商务、供销、邮政、新闻出版等领域龙头企业向农村延伸服务网络,鼓励发展一批集商品销售、物流配送、生活服务于一体的乡镇商贸中心,统筹城乡商业基础设施建设,实现以城带乡、城乡协同发展。(四)调整业态结构。坚持盘活存量与优化增量、淘汰落后与培育新动能并举,引导业态雷同、功能重叠、市场饱和度较高的购物中心、百货店、家居市场等业态有序退出城市核心商圈,支持具备条件的及时调整经营结构,丰富体验业态,由传统销售场所向社交体验、家庭消费、时尚消费、文化消费中心等转变。推动连锁化、品牌化企业进入社区设立便利店和社区超市,加强与电商、物流、金融、电信、市政等对接,发挥终端网点优势,拓展便民增值服务,打造一刻钟便民生活服务圈。(五)调整商品结构。引导企业改变千店一面、千店同品现象,不断调整和优化商品品类,在兼顾低收入消费群体的同时,适应中高端消费群体需求,着力增加智能、时尚、健康、绿色商品品种。积极培育世界级消费城市和国际化商圈,不断深化品牌消费集聚区建设,进一步推进工贸结合、农贸结合,积极开展地方特色产品、老字号产品“全国行”、“网上行”和“进名店”等供需对接活动,完善品牌消费环境,加快培育商品品牌和区域品牌。合理确定经营者、生产者责任义务,建立健全重要商品追溯体系,引导企业树立质量为先、信誉至上的经营理念,加强商品质量查验把关,用高标准引导生产环节品质提升,着力提升商品品质。三、创新发展方式(六)创新经营机制。鼓励企业加快商业模式创新,强化市场需求研究,改变引厂进店、出租柜台等传统经营模式,加强商品设计创意和开发,建立高素质的买手队伍,发展自有品牌、实行深度联营和买断经营,强化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企业管理体制变革,实现组织结构扁平化、运营管理数据化、激励机制市场化,提高经营效率和管理水平。强化供应链管理,支持实体零售企业构建与供应商信息共享、利益均摊、风险共担的新型零供关系,提高供应链管控能力和资源整合、运营协同能力。(七)创新组织形式。鼓励连锁经营创新发展,改变以门店数量扩张为主的粗放发展方式,逐步利用大数据等技术科学选址、智能选品、精准营销、协同管理,提高发展质量。鼓励特许经营向多行业、多业态拓展,着力提高特许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引导发展自愿连锁,支持龙头企业建立集中采购分销平台,整合采购、配送和服务资源,带动中小企业降本增效。推进商贸物流标准化、信息化,培育多层次物流信息服务平台,整合社会物流资源,支持连锁企业自有物流设施、零售网点向社会开放成为配送节点,提高物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八)创新服务体验。引导企业顺应个性化、多样化、品质化消费趋势,弘扬诚信服务,推广精细服务,提高服务技能,延伸服务链条,规范服务流程。支持企业运用大数据技术分析顾客消费行为,开展精准服务和定制服务,灵活运用网络平台、移动终端、社交媒体与顾客互动,建立及时、高效的消费需求反馈机制,做精做深体验消费。支持企业开展服务设施人性化、智能化改造,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无线网络、移动支付、自助服务、停车场等配套设施建设。四、促进跨界融合(九)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建立适应融合发展的标准规范、竞争规则,引导实体零售企业逐步提高信息化水平,将线下物流、服务、体验等优势与线上商流、资金流、信息流融合,拓展智能化、网络化的全渠道布局。鼓励线上线下优势企业通过战略合作、交叉持股、并购重组等多种形式整合市场资源,培育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新型市场主体。建立社会化、市场化的数据应用机制,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向实体零售企业有条件地开放数据资源,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经营决策水平。(十)促进多领域协同。鼓励发展设施高效智能、功能便利完备、信息互联互通的智慧商圈,促进业态功能互补、客户资源共享、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大力发展平台经济,以流通创新基地为基础,培育一批为中小企业和创业者提供专业化服务的平台载体,提高协同创新能力。深化国有商贸企业改革,鼓励各类投资者参与国有商贸企业改制重组,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鼓励零售企业与创意产业、文化艺术产业、会展业、旅游业融合发展,实现跨行业联动。(十一)促进内外贸一体化。进一步提高零售领域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通过引入资本、技术、管理推动实体零售企业创新转型。优化食品、化妆品等商品进口卫生安全等审批程序,简化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审批手续,支持引进国外知名品牌。完善信息、交易、支付、物流等服务支撑,优化过境通关、外汇结算等关键环节,提升跨境贸易规模。鼓励内贸市场培育外贸功能,鼓励具有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优势的外向型企业建立国内营销渠道。推动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构建海外营销和物流服务网络,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五、优化发展环境(十二)加强网点规划。统筹考虑城乡人口规模和生产生活需求,科学确定商业网点发展建设要求,并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动商业与人口、交通、市政、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加强对城市大型商业网点建设的听证论证,鼓励其有序发展。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明确新建社区的商业设施配套要求,利用公有闲置物业或以回购廉租方式保障老旧社区基本商业业态用房需求。发挥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作用,支持建设公开、透明的商铺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引导供需双方直接对接,鼓励以市场化方式盘活现有商业设施资源,减少公有产权商铺转租行为,有效降低商铺租金。(十三)推进简政放权。推动住所登记改革,为连锁企业提供便利的登记注册服务,地方政府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连锁企业设立非企业法人门店和配送中心设置障碍。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食品经营相关管理规定。连锁企业从事出版物等零售业务,其非企业法人直营门店可直接凭企业总部获取的许可文件复印件到门店所在地主管部门备案。放宽对临街店铺装潢装修限制,取消不必要的店内装修改造审批程序。在保障公共安全的情况下,放宽对户外营销活动的限制。完善城市配送车辆通行制度,为企业发展夜间配送、共同配送创造条件。(十四)促进公平竞争。健全部门联动和跨区域协同机制,完善市场监管手段,加快构建生产与流通领域协同、线上与线下一体的监管体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指导和督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加强对网络经营者的资格审查。强化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管理责任,重点检查企业总部和配送中心,减少对销售普通商品零售门店的重复检查。依法禁止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依法打击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充分利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覆盖线上线下的企业及相关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共享与使用机制,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十五)完善公共服务。加快建立健全连锁经营、电子商务、商贸物流、供应链服务等领域标准体系,从标准贯彻实施入手,开展实体零售提质增效专项行动,进一步提高竞争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强零售业统计监测和运行分析工作,整合各类信息资源,构建反映零售业发展环境的评价指标体系,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合理把握开发节奏、科学配置商业资源。加快建设商务公共服务云平台,对接政府部门服务资源,发挥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作用,为企业创新转型提供技术、管理、咨询、信息等一体化支撑服务。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和业务交流,加大专业性技术人才培养力度,推动复合型高端人才合理流动,完善多层次零售业人才队伍,提高从业人员综合创新能力。六、强化政策支持(十六)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落实好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相关规定。营造线上线下企业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零售企业设立的科技型子公司从事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研发,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按规定加计扣除。降低部分消费品进口关税。落实取消税务发票工本费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零售企业使用冠名发票、卷式发票,大力推广电子发票。全面落实工商用电同价政策,在实行峰谷电价的地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商业用户选择执行行业平均电价或峰谷分时电价试点。落实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改革方案,持续优化银行卡受理环境。(十七)加强财政金融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实际情况,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对实体零售创新转型予以支持。用好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按市场化原则设立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投入。积极稳妥扩大消费信贷,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推广至全国。采取多种方式支持零售企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支付业务处理。创新发展供应链融资等融资方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发放中长期贷款,促进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和兼并重组。积极研究通过应收账款、存货、仓单等动产质押融资模式改进和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通过创业担保贷款积极扶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十八)开展试点示范带动。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完善政府引导推动、企业自主转型的工作机制,在财政、金融、人才、技术、标准化及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探索,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内贸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综合试点城市要发挥先行先试优势,突破制约实体零售创新转型的体制机制障碍,探索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开展智慧商店、智慧商圈示范创建工作,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示范引领创新转型。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加快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明确责任主体、时间表和路线图,形成合力。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综合运用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评价等多种方式科学评估实施效果,推动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11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文件
2016-11-02
国务院关于天津华联商厦与香港信德集团、天津立达(集团)公司与泰国正大集团合资经营商场的批复
天津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天津华联商厦与香港信德集团、天津立达(集团)公司与泰国正大集团合资经营商场的请示》(津政报〔1992〕1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华联商厦中原公司、和平区建设开发公司与香港信德集团公司合资组建天津华信商厦有限公司;你市立达(集团)公司、祥和综合开发公司与泰国正大集团合资组建天津正大国际商业大厦有限公司。        二、华信商厦有限公司和正大国际商业大厦有限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是:百货零售、进出口商品、餐饮、娱乐、商场柜台和办公楼的少量出租等。不得经营商业批发和代理进出口业务。百货零售以国产优质商品为主,可经营一定数量的进口商品。        赋予两个合资公司商品进出口经营权。进口商品仅限于百货类,只能在本企业销售;年度进口商品总额不超过本企业当年商品零售总额的30%,报经贸部核定。如进口家电产品、烟酒、饮料、化妆品等,应按国家规定报批。出口不得经营一类商品,经营二、三类商品中的计划列名和实行配额许可证的商品,由经贸部审批。三、华信商厦占地面积一万八千二百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十四万九千平方米。华信商厦有限公司总投资七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四亿元人民币,其中华联商厦中原公司出资一亿六千万元人民币,占百分之四十;和平区建设开发公司出资四千万元人民币,占百分之十;香港信德集团公司出资二亿元人民币,占百分之五十。注册资本以外所需三亿元人民币,由合资三方按注册资本比例自筹解决。正大国际商业大厦占地面积一万八千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十二万平方米。正大国际商业大厦有限公司总投资七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二亿三千万元人民币,其中立达(集团)公司出资九千二百万元人民币,占百分之四十;祥和综合开发公司出资二千三百万元人民币,占百分之十;泰国正大集团出资一亿一千五百万元人民币,占百分之五十。注册资本以外所需四亿七千万元人民币,由合资三方按注册资本比例自筹解决。        华信商厦有限公司和正大国际商业大厦有限公司经营所需外汇由公司自行解决。经营如收取外汇人民币,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四、华信商厦有限公司和正大国际商业大厦有限公司的合资经营期限均为三十年。合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计委审批,合同、章程由经贸部审批。        五、你市先试办这两家中外合资零售商业企业,根据中央、国务院的规定,目前不再扩大试点面。国 务 院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国务院文件
1992-11-1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海南省人民政府在海口市试办国营外币免税商场的复函
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建省筹备组一九八八年四月十四日《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组建国营外币免税商品供应公司的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一、国务院认为,在海南设立各种外汇免税商店,主要是为了适应海南建设经济特区,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现海南已有口岸免税店和为华侨等五种人服务的免税店,为出国人员服务的免税店也正在准备设立,这些已能解决海南很大部分的需要。为了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这几种免税店不宜改由海南经营,应继续分别由中国免税品总公司、中国华侨旅游侨汇服务总公司和中国出国人员服务公司统一经营。二、考虑到海南的实际情况,国务院同意,按照深圳特区的作法,在海口市试办国营外币免税商场。具体事项,请你们与海关总署、经贸部、财政部商定。在试办过程中,要加强管理,认真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避免产生漏洞。国务院办公厅一九八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国务院文件
1988-08-2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汕头经济特区试办国营外币免税商场的复函
广东省人民政府:你省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四日《转报汕头经济特区设立国营外币免税商场的报告的函》收悉。现函复如下:一、国务院同意在汕头经济特区内试办国营外币免税商场。在试办过程中,要加强管理,认真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避免产生漏洞。二、免税商场以经营国产出口商品和特区自产产品为主,少量经营进口商品。经营范围只限于服装、鞋帽、玩具、日用品(含五金、搪瓷、塑料、玻璃、皮革制品)、工艺品、针织品、床上用品、室内装饰用品、文化体育用品以及粮油食品等。以上商品不得批发或以零售价批量销售。经销的进口商品,按保税仓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每年只给一定的限额。三、供应对象只限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外国人和特区境外员工。上述人员凭外国护照、回乡证和特区境外员工居住证,到免税商场选购。四、免税商场经营国产出口商品,按“以出顶进,外汇结算”的办法,每年由免税商场向有关外贸专业公司提出商品品种、数量及金额的要货计划,报有关经贸厅(委局)审定后办理。其中属于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由外贸专业公司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五、对免税商场经营的进口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产品税(或增值税)。对从外贸专业公司订购的“以出顶进,外汇结算”商品的免税问题,每年由汕头经济特区向财政部申报一次。免税商场的营业税和所得税仍照章征收。六、免税商场参加广交会问题,开业后可由免税商场另行报经贸部审批。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八年四月八日     
国务院文件
1988-04-08
编组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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