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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车联网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有关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车联网服务平台运营企业,有关标准化技术组织:车联网是新一代网络通信技术与汽车、电子、道路交通运输等领域深度融合的新兴产业形态。智能网联汽车是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并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实现车与车、路、人、云端等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可实现“安全、高效、舒适、节能”行驶的新一代汽车。在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车联网安全风险日益凸显,车联网安全保障体系亟须健全完善。为推进实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加强车联网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基本要求(一)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各相关企业要建立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保护责任。强化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加大资源保障力度,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加强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二)全面加强安全保护。各相关企业要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按照车联网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相关标准要求,加强汽车、网络、平台、数据等安全保护,监测、防范、及时处置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状态,保障车联网安全稳定运行。二、加强智能网联汽车安全防护(三)保障车辆网络安全。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要加强整车网络安全架构设计。加强车内系统通信安全保障,强化安全认证、分域隔离、访问控制等措施,防范伪装、重放、注入、拒绝服务等攻击。加强车载信息交互系统、汽车网关、电子控制单元等关键设备和部件安全防护和安全检测。加强诊断接口(OBD)、通用串行总线(USB)端口、充电端口等的访问和权限管理。(四)落实安全漏洞管理责任。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要落实《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有关要求,明确本企业漏洞发现、验证、分析、修补、报告等工作程序。发现或获知汽车产品存在漏洞后,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威胁和漏洞信息共享平台报送漏洞信息。对需要用户采取软件、固件升级等措施修补漏洞的,应当及时将漏洞风险及修补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用户,并提供必要技术支持。三、加强车联网网络安全防护(五)加强车联网网络设施和网络系统安全防护能力。各相关企业要严格落实网络安全分级防护要求,加强网络设施和网络系统资产管理,合理划分网络安全域,加强访问控制管理,做好网络边界安全防护,采取防范木马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车联网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定期开展网络安全符合性评测和风险评估,及时消除风险隐患。(六)保障车联网通信安全。各相关企业要建立车联网身份认证和安全信任机制,强化车载通信设备、路侧通信设备、服务平台等安全通信能力,采取身份认证、加密传输等必要的技术措施,防范通信信息伪造、数据篡改、重放攻击等安全风险,保障车与车、车与路、车与云、车与设备等场景通信安全。鼓励相关企业、机构接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联网安全信任根管理平台,协同推动跨车型、跨设施、跨企业互联互认互通。(七)开展车联网安全监测预警。国家加强车联网网络安全监测平台建设,开展网络安全威胁、事件的监测预警通报和安全保障服务。各相关企业要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和技术手段,对智能网联汽车、车联网服务平台及联网系统开展网络安全相关监测,及时发现网络安全事件或异常行为,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6个月。(八)做好车联网安全应急处置。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车联网服务平台运营企业要建立网络安全应急响应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及时处置安全威胁、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九)做好车联网网络安全防护定级备案。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车联网服务平台运营企业要按照车联网网络安全防护相关标准,对所属网络设施和系统开展网络安全防护定级工作,并向所在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备案。对新建网络设施和系统,应当在规划设计阶段确定网络安全防护等级。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定级备案审核工作。四、加强车联网服务平台安全防护(十)加强平台网络安全管理。车联网服务平台运营企业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加强智能网联汽车、路侧设备等平台接入安全,主机、数据存储系统等平台设施安全,以及资源管理、服务访问接口等平台应用安全防护能力,防范网络侵入、数据窃取、远程控制等安全风险。涉及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信息服务业务等电信业务的,应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认定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要落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使用商用密码进行保护,自行或者委托商用密码检测机构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十一)加强在线升级服务(OTA)安全和漏洞检测评估。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要建立在线升级服务软件包安全验证机制,采用安全可信的软件。开展在线升级软件包网络安全检测,及时发现产品安全漏洞。加强在线升级服务安全校验能力,采取身份认证、加密传输等技术措施,保障传输环境和执行环境的网络安全。加强在线升级服务全过程的网络安全监测和应急响应,定期评估网络安全状况,防范软件被伪造、篡改、损毁、泄露和病毒感染等网络安全风险。(十二)强化应用程序安全管理。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车联网服务平台运营企业要建立车联网应用程序开发、上线、使用、升级等安全管理制度,提升应用程序身份鉴别、通信安全、数据保护等安全能力。加强车联网应用程序安全检测,及时处置安全风险,防范恶意应用程序攻击和传播。五、加强数据安全保护(十三)加强数据分类分级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车联网服务平台运营企业要建立数据管理台账,实施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加强个人信息与重要数据保护。定期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强化隐患排查整改,并向所在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备。所在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对企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进行监督检查。(十四)提升数据安全技术保障能力。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车联网服务平台运营企业要采取合法、正当方式收集数据,针对数据全生命周期采取有效技术保护措施,防范数据泄露、毁损、丢失、篡改、误用、滥用等风险。各相关企业要强化数据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升异常流动分析、违规跨境传输监测、安全事件追踪溯源等水平;及时处置数据安全事件,向所在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较大及以上数据安全事件,并配合开展相关监督检查,提供必要技术支持。(十五)规范数据开发利用和共享使用。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车联网服务平台运营企业要合理开发利用数据资源,防范在使用自动化决策技术处理数据时,侵犯用户隐私权和知情权。明确数据共享和开发利用的安全管理和责任要求,对数据合作方数据安全保护能力进行审核评估,对数据共享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十六)强化数据出境安全管理。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车联网服务平台运营企业需向境外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并向所在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备。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数据出境备案、安全评估等工作。六、健全安全标准体系(十七)加快车联网安全标准建设。加快编制车联网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全国通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要加快组织制定车联网防护定级、服务平台防护、汽车漏洞分类分级、通信交互认证、数据分类分级、事件应急响应等标准规范及相关检测评估、认证标准。鼓励各相关企业、社会团体制定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特此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2021年9月15日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1-09-15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车联网卡实名登记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有关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电信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切实加强车联网卡实名登记管理工作,保障用户权益,维护网络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车联网卡实名登记工作的统筹管理和组织推进。各地通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属地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电信企业车联网卡实名登记工作的监督管理。二、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电信企业应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要求,推进车联网卡实名登记工作。三、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加强车联网卡采购、使用、销售等基础管理,做好所生产、销售车辆所载车联网卡的实名登记。四、车辆销售前,电信企业向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或其授权企业销售车联网卡,应登记购卡单位信息和责任人信息。车辆销售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参照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相关标准规范,组织实施车联网卡实名登记,认真核验和登记车辆所有者(含单位用户)真实身份信息。车辆销售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将用户登记信息、车联网卡号码或识别码等基础信息及时传送至电信企业。五、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在车辆销售合同中,明确告知车辆所有者在办理车辆过户时,应同步办理车联网卡实名过户手续,并提示相关法律责任风险。六、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电信企业应建立完善企业内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加强车联网卡登记信息保护,确保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以及违规使用。对于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企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七、电信企业应加强车联网卡基础资源管理,统一分配相对集中的物联网专用号段和互联网IP地址用于发展车联网业务。电信企业应按照最小必要原则为符合实名登记要求的车联网卡开通用户所需的语音、短信、流量功能。八、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组织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电信企业车联网卡实名登记工作开展监督检查。被检查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实提供检查材料,主动配合检查工作。九、对用户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通知电信企业关闭除紧急呼叫、应急救援等影响生命安全以外的车联网卡功能。对违反实名登记要求的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十、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电信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要求,于2022年9月30日前组织完成已售出车辆所载车联网卡实名补登记工作。十一、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电信企业应将本企业负责车联网卡实名登记工作的负责人名单和联系方式于2021年9月30日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属地通信管理局以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如有变更,请及时更新报送。十二、从事汽车销售业务的汽车进口商,等同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所购买并装载于进口车辆的车联网卡落实实名登记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2021年9月13日(联系方式:010-68206196)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1-09-13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车联网身份认证和安全信任试点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和车联网产业发展专委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工作任务要求,加快推进车联网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构建车联网身份认证和安全信任体系,推动商用密码应用,保障蜂窝车联网(C-V2X)通信安全,现开展车联网身份认证和安全信任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方向(一)车与云安全通信面向车与云服务平台通信场景,建立车云通信安全信任体系。1.技术要求通过基于商用密码的数字证书、数字签名、数据加密技术,实现车载信息交互系统、汽车网关、C-V2X车载通信设备等与车联网服务平台间的安全通信。基于安全链路协议,建立车云通信安全隧道,保护车云通信数据机密性和完整性。基于密码应用中间件,在车端实现消息封装、证书管理,在平台侧实现证书验证、数据解析。车载设备按照有关标准实现与证书管理系统、相关车联网安全信任根的数据交互。2.应用场景在车端与车企云平台、路侧边缘云平台、智能辅助驾驶服务平台、车载信息服务云平台、高精动态地图服务平台等车联网服务平台的车云通信场景下,实现车辆可信接入、车辆定位及感知数据的可信采集、车辆状态信息的可信上传、汽车远程升级可信验证、基于安全链路的可信车云交互等车云通信应用。3.试点目标试点单位研发建立车云通信身份认证、数据加密等技术能力,实现各类车云通信场景下的身份认证、数据机密性和完整性保护,构建车云通信安全保障能力。(二)车与车安全通信面向车与车直连通信场景,建立车车通信安全信任体系。1.技术要求在车端应用基于商用密码的安全芯片、软件模块等组件,实现密钥管理、证书管理、安全计算等车端安全凭证管理和数据处理功能。通过车辆生产环节配置、运营商通道配置、服务器令牌授权等方式实现车载设备证书初始化。建立车载设备证书管理系统,为车载设备提供证书发布、更新、撤销等证书管理服务。车载设备按照有关标准实现与证书管理系统、相关车联网安全信任根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联网安全信任根管理平台的数据交互。2.应用场景在重点城市、高速公路、物流园区、港口、矿山、科技园区等场景下,实现基于安全通信的辅助驾驶和有条件自动驾驶应用,包括碰撞预警、盲区预警、变道辅助、异常车辆提醒、编队行驶等。3.试点目标试点单位研发建立车车通信身份认证技术能力,对具备直连通信功能的C-V2X车型进行证书管理,通过接入相关车联网安全信任根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联网安全信任根管理平台,在车辆驾驶应用场景中开展跨信任域的身份认证,保障多品牌车辆的安全通信,构建车车通信安全保障能力。(三)车与路安全通信面向车与路侧设施直连通信场景,建立车路通信安全信任体系。1.技术要求路侧设备通过搭载基于商用密码的安全芯片、软件模块等组件,实现安全凭证管理和数据处理功能。建立路侧设备证书管理系统,为路侧设备提供证书发布、更新、撤销等证书管理服务。路侧设备按照有关标准实现与车载设备、证书管理系统、相关车联网安全信任根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联网安全信任根管理平台的数据交互。2.应用场景在重点城市、高速公路、封闭测试场、车路协同试点路段等场景下,实现基于安全通信的安全预警、效率提升等车路协同应用,包括红绿灯提醒及绿波通行、道路交通信息提示、弱势交通参与者提醒、公交优先通行、自动驾驶测试等。3.试点目标试点单位研发建立车路通信身份认证技术能力,对试点区域具备直连通信能力的C-V2X通信设备进行证书管理,通过接入相关车联网安全信任根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联网安全信任根管理平台,开展跨信任域的身份认证,保障本区域多类路侧设备与车辆的车路安全通信,构建车路通信安全保障能力。(四)车与设备安全通信面向车与设备通信场景,建立车与设备通信安全信任体系。1.技术要求通过基于商用密码的数字证书、数字签名、数据加密技术,实现车载信息交互系统与手持移动智能终端、新能源汽车与充电桩等车与外部设备交互场景的安全通信。基于商用密码技术,实现车载短距无线通信场景中的密钥可信交换和安全保护,采用安全协议对通信链路进行加密。2.应用场景实现基于身份认证和加密技术的车与设备通信应用,包括用户手持移动智能终端的车辆远程控制、车辆信息查询、安全预警等应用,无钥匙进入、车载设备互联等车载短距无线通信应用,以及新能源汽车充电应用等。3.试点目标试点单位研发建立身份认证、安全加固等技术能力,支持各类车与设备通信场景下的身份认证、数据机密性和完整性保护,构建车与设备通信安全保障能力。二、试点申报要求(一)申报主体。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企业、汽车生产企业、电子零部件企业、网络安全企业、商用密码企业、交通运输企业、科研院所,以及网络安全创新应用先进示范区、国家级车联网先导区、国家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示范区(基地)、智慧城市基础设施与智能网联汽车协同发展试点城市等的建设运营单位等。(二)申报资格。由具备车联网身份认证管理和运营能力的单位作为牵头单位,联合相关产业链主体(牵头单位1家,联合单位不超过10家)联合进行申报。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好的技术研发和融合创新能力。单一申报主体牵头的试点项目总数原则上不超过2个。(三)技术要求。试点项目符合《基于LTE的车联网通信技术 安全总体技术要求》《基于LTE的车联网无线通信技术 安全证书管理系统技术要求》《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密码应用基本要求》《信息安全技术 公钥基础设施 数字证书格式》《信息安全技术 证书认证系统密码及相关安全技术》《车联网无线通信安全技术指南》《车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安全防护技术要求》《车联网信息服务 数据安全技术要求》《车联网信息服务 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要求》等要求。试点项目不涉及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电子认证服务。(四)安全保障。试点单位要落实网络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完善企业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针对参与试点相关整车及关键部件、车联网平台、车联网APP、数据和用户个人信息,在防攻击、防病毒、防入侵、防控制、防窃取等方面落实网络安全防护要求。涉及商用密码应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有关要求,加强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和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可进行推荐。三、工作流程(一)申报方式。申报主体于2021年7月8日前将车联网身份认证和安全信任试点申报书一式三份及电子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由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和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推荐的申报主体,申报书需加盖推荐单位印章。(二)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遴选符合要求的项目开展试点工作。试点牵头单位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和计划,开展技术验证和联调测试,于2022年6月底前完成试点项目任务。试点牵头单位建立工作机制,加强组织协调,有序推进试点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试点推荐单位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并组织对试点项目进行评价。(三)支撑保障。成立车联网身份认证和安全信任工作专家委员会,为试点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工业互联网研究院、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国汽(北京)智能网联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通信学会、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中国汽车工业协会、车载信息服务产业应用联盟等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试点支撑工作。(四)退出程序。试点单位因自身原因决定终止试点工作的,提出退出申请,经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批准后启动试点退出。试点单位存在责任落实不到位、经营服务出现重大问题、造成重大网络安全事件、严重违法违规等行为,取消其试点资格。退出试点的单位,需妥善处理善后事宜。(五)试点总结。试点牵头单位会同参与单位对试点情况、主要做法、经验成效、存在的问题、车联网身份认证管理规范和流程建议等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于2022年6月底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及试点推荐单位。四、联系方式联系人:高羽茜 赵爽 010-68206207/66022774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100804)附件:车联网身份认证和安全信任试点申报书.wps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1年6月8日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1-06-08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智能交通相关)》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厅(局、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有关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组织和专业机构:为发挥标准在车联网产业生态环境构建中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加快制造强国、网络强国和交通强国建设步伐,现将《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智能交通相关)》印发给你们,请与《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智能网联汽车)》(工信部联科〔2017〕332号)、《<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系列文件》(工信部联科〔2018〕109号)、《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车辆智能管理)》(工信部联科〔2020〕61号)配套使用,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智能交通相关)》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1年2月20日附件下载: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智能交通相关).doc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1-02-20
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道路交通自动驾驶技术发展和应用的指导意见
为促进道路交通自动驾驶技术发展和应用,推动《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深入实施,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创新驱动在交通强国建设中的第一动力作用,以关键技术研发为支撑,以典型场景应用示范为先导,以政策和标准为保障,坚持鼓励创新、多元发展、试点先行、确保安全的原则,加快推动自动驾驶技术在我国道路交通运输中发展应用,全面提升交通运输现代化水平,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高品质出行需求,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提供支撑。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自动驾驶基础理论研究取得积极进展,道路基础设施智能化、车路协同等关键技术及产品研发和测试验证取得重要突破;出台一批自动驾驶方面的基础性、关键性标准;建成一批国家级自动驾驶测试基地和先导应用示范工程,在部分场景实现规模化应用,推动自动驾驶技术产业化落地。三、主要任务(一)加强自动驾驶技术研发。1.加快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围绕融合感知、车路信息交互、高精度时空服务、智能路侧系统、智能计算平台、网络安全等自动驾驶和基础设施智能化关键技术及装备,整合各类创新资源,组织开展科研攻关。2.完善测试评价方法和测试技术体系。组织开展自动驾驶和车路协同测试理论研究,完善相关测试评价方法和管理制度。鼓励构建自动驾驶测试场景库,研究智能设备测试技术,推动检测设备、数据分析软件、虚拟仿真系统等测试工具链的自主研发与制造,健全包括封闭场地、半开放区域、开放道路等场景的综合测试评价体系。3.研究混行交通监测和管控方法。鼓励研究自动驾驶与人工驾驶混行情况下的交通特性及影响机理,支撑建立可靠高效的运行监测体系。推动研究混合交通场景下出行需求管理、动态交通控制、事件应急响应和处置等方法,提升交通时空资源利用效率,提高安全应急能力。4.持续推进行业科研能力建设。以行业研发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为依托,持续推进高水平科研平台建设,夯实创新能力。围绕自动驾驶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引导成立由企业牵头、产学研用紧密结合、上中下游有机衔接的行业协同创新联盟。(二)提升道路基础设施智能化水平。5.加强基础设施智能化发展规划研究。积极发挥规划引领作用,推动感知网络、通信系统、云控平台等智能化要素与基础设施同步规划。结合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等,先行先试打造融合高效的智慧交通基础设施,及时总结经验,科学推进基础设施数字转型、智能升级。6.有序推进基础设施智能化建设。鼓励结合载运工具应用水平和应用场景实际需求,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统筹数字化交通工程设施、路侧感知系统、车用无线通信网络、定位和导航设施、路侧计算设施、交通云控平台等部署建设,推动道路基础设施、载运工具、运输管理和服务、交通管控系统等互联互通。(三)推动自动驾驶技术试点和示范应用。7.支持开展自动驾驶载货运输服务。鼓励在港口、机场、物流场站、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工地等环境相对封闭的区域及邮政快递末端配送等场景,结合生产作业需求,开展自动驾驶载货示范应用,并在做好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的前提下,视情推广至公路货运、城市配送等场景,打造安全、高效、智能的物流运输服务。8.稳步推动自动驾驶客运出行服务。稳步推进辅助驾驶技术在城市公交、道路客运中的应用。支持在封闭式快速公交系统、产业园区等区域探索开展自动驾驶公交通勤出行示范应用,并根据技术演进情况和示范进展,在做好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的前提下,视情推广至其他客运场景。研究制定自动驾驶客运出行发展行动方案,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客运出行服务。9.鼓励自动驾驶新业态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自动驾驶车辆共享、摆渡接驳、智能泊车等试运行及商业运营服务。支持开展便捷高效、安全有序的自动驾驶出行模式开发与应用,促进“出行即服务”产业综合发展。(四)健全适应自动驾驶的支撑体系。10.强化安全风险防控。对自动驾驶技术应用衍生的运行和管理风险开展预评估研究。组织开展网络安全及数据保护相关法律问题及规范研究。强化自动驾驶车辆网络安全防护,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按规定做好自动驾驶路侧信息网络系统定级备案和测评工作。加强混行交通流下交通云控平台、营运车辆监管系统的安全防护。11.加快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完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管理规范,鼓励探索自动驾驶车辆载人载物测试和试点示范。研究基础设施智能化建设支持保障政策。研究自动驾驶车辆营运条件及管理办法,探索建立自动驾驶营运车辆运行安全监管体系。加强部省协同联动,鼓励有条件的区域探索制定自动驾驶新业态管理办法,适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12.持续推进标准规范体系建设。研究自动驾驶和车路协同标准体系架构,加快制定关键性、基础性标准,支撑产业有序发展。围绕面向自动驾驶的智慧道路及其新型附属设施设计、建设、运行、管理、养护等,开展标准研究制定。鼓励企业、联盟等组织围绕生产制造、测试评价、人机控制转换、车路交互、事件记录、数据共享等制定团体标准,构建多元化标准工作机制。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部将加强统筹协调,持续优化政策和机制。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强化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明确本地区促进自动驾驶技术发展和应用的目标及路径,充分调动各类创新主体积极性。(二)开展试点示范。部将加大指导和支持力度,结合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选择条件成熟的区域或典型场景,组织实施自动驾驶先导应用示范工程。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试点示范,探索形成自动驾驶技术行业应用方案。(三)营造良好氛围。鼓励产、学、研、用各方加强技术、管理、标准、伦理等方面的交流与国际合作。注重宣传引导,加强自动驾驶科普工作,强化自动驾驶安全文化建设,为自动驾驶科学有序发展营造良性环境。交通运输部2020年12月20日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0-12-20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相关单位:为加快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大力培育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我部制定了《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行动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附件: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行动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年12月25日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18-12-25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直连通信使用5905-5925MHz频段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 机构,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现将《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直连通信使用5905-5925MHz频段管理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相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无线电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年10月25日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直连通信使用5905-5925MHz频段管理规定(暂行)为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在我国的应用和发展,满足车联网等智能交通系统使用无线电频率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结合我国频率使用的实际情况,现将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直连通信频率使用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规划5905-5925MHz频段作为基于LTE-V2X技术的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直连通信的工作频段。本文中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直连通信是指路边、车载和便携无线电设备通过无线电传输方式,实现车与车、车与路、车与人直接通信和信息交换。其所用的无线电设备技术要求见附件。二、在5905-5925MHz频段设置、使用路边无线电设备,建设运营车联网智能交通系统的,原则上应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5905-5925MHz频率使用许可。为支持国家经济特区、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加快智能交通系统建设,按照适度超前、互联互通、安全高效、智能绿色的原则,在明确建设运营主体的前提下,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同意后实施频率使用许可。提供车联网相关服务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应依法依规申办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经批准取得频率使用许可后,路边无线电设备的设置、使用单位,应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未取得无线电台执照的路边无线电设备,不得发射无线电信号,不受无线电有害干扰保护。三、在5905-5925MHz频段设置、使用车载和便携无线电设备参照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管理,无需取得频率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台执照。四、生产或者进口在我国境内销售、使用的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直连通信无线电发射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并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五、自2022年1月1日起,原则上不再受理和审批5905-5925MHz频段内卫星地球站(测控站除外)新的设置、使用许可申请。偏远地区确有需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设置、使用。六、在5905-5925MHz频段设置、使用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直连通信无线电设备,不得对同频或相邻频段内依法开展的卫星固定、无线电定位、固定等无线电业务的现有台(站)产生有害干扰。七、为保护现有合法无线电台(站)和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无线电设备的正常运行,在5905-5925MHz频段设置、使用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直连通信路边无线电设备,原则上应分别距已合法使用的雷达站7km和卫星地球站2km以上。确需在上述范围内部署的,应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组织协调并批准后方可设置、使用。八、在5905-5925MHz频段设置、使用路边无线电设备前,应做好电磁环境测试和干扰防护工作,最大限度减小无线电干扰和消除无线电干扰隐患。如发生无线电有害干扰,由受到无线电干扰方报请干扰发生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频带外让频带内、次要业务让主要业务、后用让先用、无规划让有规划”的原则依法协调解决。九、在5905-5925MHz频段设置、使用车载无线电设备和便携无线电设备原则上不应提出干扰保护要求;遇有外部有害干扰时,可向干扰发生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提请帮助。十、本规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附件: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直连通信无线电设备技术要求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18-10-25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总体要求)》等系列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标准化技术组织、行业协会:为发挥标准在车联网产业生态环境构建中的顶层设计和引领规范作用,推动相关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建设步伐,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同组织制定了《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总体要求)》《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信息通信)》和《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电子产品与服务)》系列文件,现予以印发。请与此前印发的《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智能网联汽车)》(工信部联科〔2017〕332号)配套使用,在标准化工作中贯彻执行。1.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总体要求)2.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信息通信)3.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电子产品与服务)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8年6月8日
国务院部门文件
2018-06-08
编组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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